第二章 文獻回顧及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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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及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
一、村(里)長角色、功能的相關研究
村(里)制度為我國的地方自治結構中的基礎,關於實務運作中的村
(里)長角色、職務及功能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相關研究有許多是以特定 縣市或鄉(鎮、市)區中的村(里)為個案研究。像是卓達銘(2005)研究桃 園縣龜山鄉的村(里)長職務、林淑貞(2007)對於台北市里長角色的研究、
林峻儀(2007)以台北縣中和市為例,將地方治理的概念運用於村(里)長角 色及定位的制度革新以及邱萌芬(2012)以臺東縣的村(里)長作為研究對象 等。
其中,亦有對於村(里)長特定角色扮演及功能的研究,像是郭怡均研究
(2016)以台北市中正區為例,分析里長在市議員選舉中的動員及兩者的互 動、劉勳駿(2019)比較臺北市、屏東縣兩種不同選區類型中議員與村(里)
長的互動,上述兩個研究較為偏選舉及政治動員的面向;至於偏向村(里)長 行政性角色及功能,大多是探討村(里)長與行政機關的關係,像是李海鈺
(2004)、卓達銘(2005)、張燕羣(2009)、邱萌芬(2012)、與王錦榮
(2017)的研究,皆有提及村(里)長與里幹事的競合關係。另外,亦有探討 鄉(鎮、市)區公所與村(里)長之間的互動,像是李雪琴(2015),而顏慈柔
(2016)的研究雖然是探討縣市升格直轄市後,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 所後組織回應性之差異,但其中乃是以里長作為主要訪談對象,原因在於里長 與公所互動密切、熟識相關業務。
除了對於特定行政區域的村(里)長及涉及特定角色、功能的討論外,亦 有對於村(里)長角色、功能扮演進行批判並提出制度變革的相關研究,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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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研究的出發點大多是建立於現行村(里)制度及村(里)長角色及功能發揮 的缺失。像是沈富雄(2003)從村(里)長的法律定位、權責出發,認為其與 村(里)幹事功能重疊且選區人口過少,引發村民間的惡性競爭。而李海鈺
(2004)與蔡良文(2007)對於里長官派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某種程度上皆是 基於現行制度的缺失為出發點。
另外,歷經了地方制度法的修正,由原本的台北市、高雄市兩大直轄市的 區劃轉變為今日的六都,使我國在行政區劃及地方政府的組織結構上面臨了改 變,制度的變遷對於村(里)長角色扮演及功能發揮的影響,在近年來逐漸受 到了重視,研究的焦點大多聚焦於比較改制直轄市前的「鄉(鎮、市)」與改制 後的「區」,兩種不同制度結構下,村(里)長的角色、功能有無變化。較具代 表性的研究有像是賴昭雄(2014)對於原台中市霧峰區村(里)長職權變化之 研究及王錦榮(2017)針對原高雄縣區村(里)長行政性角色、政治性角色的 相關研究。而張修維(2016)則是分析改制直轄市後地方組織的變革,其中涉 及村(里)長的部分主要是在於市長、市政府各局處、區長及里長的領導關係 及互動模式的變化。
由上述可知,村(里)長的角色、功能的相關研究,有幾項特點,第一,
研究的範圍在地理上的侷限性,有的以直轄市、縣市的村(里)為範圍,但較 常見的是以單一鄉、鎮、市、區作為研究的範圍;第二,對於村(里)長的角 色、功能的研究可以是全面性的,即包含村(里)長多重角色及功能的研究,
也有針對特定角色、功能的研究;第三,探討制度面對於村(里)長的角色、
功能的影響,對於制度影響的探討的研究又分成兩類型,第一種是在現行村
(里)制度下,村(里)長角色扮演、功能發揮的負面性,進行制度的檢討,
第二種則是探討比較制直轄市之前後,原縣區的村(里)長角色、功能的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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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面向的村(里)長角色與功能
(一)村(里)長角色與功能之分類
大致梳理現行村(里)制度後,可以發現村(里)長既然是地方自治結構 中行政體系的一環,其必須負擔某種程度的行政工作並且受到上級政府的指揮 監督,除此之外,村(里)長雖沒有民意代表的權限及待遇,但民選的村
(里)長,某種程度具有民意代表的功能,此外,基於選票最大化及尋求連任 的需要,村(里)長的行為勢必會涉及某種程度的「政治性」所影響。至少檢 視現行村(里)制度,可以確定村(里)長並非僅單純具有行政的角色及功 能,以下透過文獻回顧,來加以釐清村(里)長所具有的多面向角色及功能。
對於村(里)長角色及功能之分類,我國學者高永光(2004)不僅探討角 色的意涵,更將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兩者加以連結,依據村(里)長需負 責的不同工作內容,將村(里)長的角色分成行政性、溝通性、自治性及政治 性的角色。修杰麟(2005)基於高永光(2004)的分類,將村(里)長實際的 工作內容及經驗歸納於不同的角色之下,其指出行政性角色的主要功能在於辦 理上級交辦事項,雖然交辦事項涉及許多層面,但村(里)長大多是居於配合 而非主導之地位;自治性角色則是涉及里長所具有種程度自主權的運用,像是 推動村(里)小型工程;溝通性角色則是扮演村(里)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橋 樑,像是村(里)民的政令宣導及向上級反映民情;政治性角色則是多指涉在 選舉的動員。
王錦榮(2017)在探討原高雄縣改制合併改制直轄市後村(里)指的角色 變化時,將村(里)長角色分成的「行政性角色」與「政治性角色」究,前者 係指里長執行行政業務的行為;後者係指里長選舉動員、涉及利益分配與交換 等行為。其角色功能與高永光(2004)、修杰麟(2005)所定義的並無太大差 異,但其認為里長的溝通性與自治性角色只全國里長共同特徵的描述,並不會 隨著改制直轄市後,受到地方組織變化所影響,再者,溝通性的功能是包含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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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政治性角色的扮演之中,因此只探討行政性角色與政治性角色。
無獨有偶,張燕羣(2009)在研究村(里)民對於村(里)長功能的認知 上,其量化指標的建構亦是採用行政功能、溝通功能及自治功能的分類,不過 其並無將村(里)長的政治性角色納入測量。值得注意的是,其對於村(里)
長角色及功能的「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分類大致相同,即上述三種村
(里)長的功能,但在指標建構的「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與其他學者 的分類有所差異,像是將政令宣導歸類為行政功能、村(里)長在選舉期間幫 其他候選人站台以爭取村(里)建設經費則歸類為自治功能。由於市政宣導在 現行法規是歸類於「里公務事項」,而非上級的「交辦事項」,因此有學者將其 歸類為「自治事項」;而選舉期間幫其他候選人站台以爭取村(里)建設經費,
涉及了政治動員,因此上述提及的一些研究則將其規類為村(里)長的政治性 角色。
雖然村(里)長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可以依據其不同的性質來歸納,但黃源 致(2001)的研究同時也提醒了我們村(里)長的角色及功能是多元且並存 的,在行政工作層面,其為行政機關的政令宣導者;在村(里)中,其則是在 第一線與民眾互動,負責向村(里)民提供服務,並且作為民眾與行政機關間 的溝通橋樑用以反映村(里)民意,同時,在某些時候還扮演的村(里)的領 導者,像是在社區各種活動中。
(二) 村(里)長角色、功能中的「政治」與「行政」
關於村(里)長角色與功能之相關研究,大多是基於法律規範、角色期望
(role expectations)以及村(里)長的實際行為來加以歸納並分類,在行政性 角色方面多聚焦於村(里)長執行其法定的職務;政治性角色的相關研究多則 側重於選舉動員、利益分配層面。無論是行政性角色還是政治性角色的扮演,
都是一種現象的描述,因此有必要釐清其行為背後的動機為何,也就是探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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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與政治的假定(assumption),並加以與村(里)長的實際作為相互結合分 析。
1. 政治的意涵
關於政治研究,Lasswell(1936)在其著作《政治:誰得到什麼、何時得 到、如何得到?》(Plitics: 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指出權力乃是政治 研究的核心。對於民選的公職人員來說,選舉可被視為獲得權力的主要手段,
維持其權力,也就是追求連任是其主要目標,Mayhew(1974)研究美國的國會 議員,其認為尋求連任是國會議員的首要目標,當以連任為唯一目標時,那麼 同時也提供了培養個人選票的動機,同時也增加肉桶立法的機會,將利益帶往 選區以向選民宣稱功勞。
在法定的職權上,村(里)長不如美國的國會議員,有如此大的權力,然 而,兩者同為民選的公職人員,為了保有權力,也就是連任,追求選票極大化 仍是兩者的共同目標,兩者有共同的行為假定。因此,村(里)長在政治性角 色的扮演與功能的發揮,其背後的行為乃是為了追求權力以及利益,在政治性 角色的扮演上,不僅限於選舉動員,還包含王錦榮(2017:3)指出的權力分 配、利益交換以及支持特定立場。在如何使用權力方面,即涉及村(里)長具 體的權力分配、利益交換行為的相關研究,像是簡君玶(2009)以委託代理關 係(principal-agency relationships)檢視里長在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的分配、
運用,其發現身為里長上級機關的鄉(鎮、市、區)公所與里長兩者在委託代 理關係上,由於資訊不對稱導致無法透過行政監督的手段約束里長里在基層工 作經費的分配,而使得里長在資源分配上能以能否獲得選票做為分配的考量。
楊永年(2015)則以臺北市信義區為例,研究村(里)長運用里鄰建設服務經 費,發現選舉週期、支持者的特性等皆會影響里長使用鄰建設服務經費的方 式。至於在里長與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的互動關係上,郭怡均(2016)以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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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區為例,則發現在非選舉時,里長與市議員兩者互動的重要性,國民黨的
中正區為例,則發現在非選舉時,里長與市議員兩者互動的重要性,國民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