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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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研究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文主要研究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以桃園市 L 區為例,探討該區的村 里長分別在行政性與政治性兩大層面的角色扮演、功能發揮是否有產生變化,
透過靜態的地方制度分析以及動態的村里長之行為研究,筆者獲得了下列的研 究結果。
一、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行政性角色、功能之變化
(一)改制後里長的行政工作內容不變,但工作執行的效率因區公所功能弱化 而降低,間接造成行政工作量增加
里長的法定行政工作內容、職權與里長在行政機關中的地位,在改制直轄 市前、後並無變化,這也是大多里長認為改制後,其地位並無提升的原因。在 行政工作的工作量方面,雖然大多數里長表示並無差異,不過改制後,由於區 公所與鄉公所所擁有的權力、財政資源不同,也間接了影響行政工作的執行,
像是里公共建設的維護、推動,因為區公所的權與錢不足,凡事必須向市政府 獲得市政府的授權,影響里長行政工作執行的效率,增加其工作量的負擔。
(二)區公所的權力、財政資源的變化,影響里長行政工作的推動
除了行政工作執行的效率受到影響外,改制後區公所不再如同鄉公所擁有 較多的財政資源以及財政自主性,對於里長行政工作的推動,造成負面影響,
像是路燈維修改制前可透過鄉公所挹注經費,改制後則需由市政府統籌處理;
改制後的正面影響,則體現在部分行政工作所需的經費數額提升,像是環境保 育方面由改制前的各(鄉、鎮、市)清潔隊負責轉變為改制後直轄市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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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有助於里長在里環境維護之工作推動。
(三)里長認為鄉長較區長積極任事;但資源分配區長較鄉長公平
整體而言,大多數的里長都認為區公所的行政效率、回應性不如改制前的 鄉公所,但是在行政領導方面,鄉長與區長身為村里長的上級,多數里長認為 鄉長雖然任事較區長積極,但在對於各村里資源分配方面,官派的里長則較民 選鄉長還要公平。
(四)里長不傾向跳過區公所向市政府爭取資源,而是尋求市議員幫助 面對改制後區公所的回應性弱化,里長是否普遍會跳過區公所,直接向欲 爭取里長選票支持的市長或市府一級局處首長爭取資源。對此大多數的里長仍 會優先尋市議員的協助而非市長,原因在於行動的成本過高,再者桃園市的府 會關係因素,市長為了讓市議員表現,多會將里長的問題交由市議員解決,當 然仍有少數與市長交好的里長會直接尋求市長幫助,這個發現與許多學的研究 結果有所出入。
綜上所述,在改制直轄市前、後,就 L 區里長行政性角色、功能可以發現 以下幾點結論,行政工作內容不應改制而有所變化、行政工作量與行政工作的 執行受到改制後地方制度權力、財政資源的重分配,而使工作執行的效率較降 低,因而導致工作量增加。而區公所的錢與權的匱乏,不代表里長會直接尋求 市長或市政府一級局處首長爭取資源,更多的是尋求 L 區內的市議員。
二、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政治性角色、功能之變化
(一)改制後里長因缺少鄉民代表分擔工作,選區服務量增加
對於村里長的政治性角色、功能分析主要是著重改制直轄市前、後,里長 分別與里民(同時也是選民)以及其他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像是市議員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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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關係。就與里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選區服務方面,許多里長皆指出在改制 前選區服務的工作量本身負擔就不少,而在改制後由於缺少鄉民代表的分擔,
選區服務的工作量又有所增加。
(二)里長偏好向更有權力、資源的民選公職人員爭取經費或尋求幫助,改制 後市議員對於里長的重要性更加提升
改制後也因為缺少了鄉民代表,使里長扮演里民的「民意代表」之角色更 加重要,而為了回應民意,對於有些里長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是爭取的建設 經費,則必須尋求其他民選公職人員的幫助。里長尋求幫助的對象之選擇依 據,通常是基於其擁有的權力、資源多寡,像是無論改制前、後,縣議員(市 議員)通常都是村里長的首選,而改制直轄市後,僅存的三名縣議員對於 L 區 里長作為尋求協助管道的重要性又大幅增加。至於在改制前,里長大多偏好尋 求鄉長的協助,鄉長相比權力分散的鄉民代表,權力較集中、可動用的資源也 較多,再加上鄉長與代表會多數黨的所屬政黨相同,因而爭取資源也較為容 易。當然,鄉民代表因仍擁有一定的資源分配權力,再加上府會的權力制衡關 係,即便村長對鄉民代表持否定態度,認為其權力小、資源少,仍必須對其敬 畏三分,像是在改制前,鄉民代表會偕同村長簽屬陳情書,在對於有提案權的 鄉長施壓。
(三)改制後政黨並非里長選舉動員行為的唯一考量
最後,則是村里長政治性角色、功能中的核心部分,也就是選舉動員,透 過訪談分析可以發現改制前,選舉動員主要還是依據政黨為邊界,村長與同黨 的其他民選公職候選人才會有所合作,村長在政治立場的選擇通常是受到同選 區鄉民代表所影響。不過在改制直轄市後,市議員為了勝選必須爭取 L 區當中 的所有選票,因此無論各黨派的里長皆是其拉攏的對象,對於里長而言,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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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受到鄉民代表的牽制,在選舉動員中合作對象的選擇通常不受到黨籍限 制,更多的是考量該民選公職人員是否曾經對於村里有過實質幫助,也就是兩 者在非選舉時期的關係經營。改制直轄市後,政黨對於選舉動員的影響力仍 在,特別是同黨的里長與市議員仍有合作,只不過里長基於自身理性的考量,
對於任何有可能勝選的候選人,無論黨派其都會參與該候選人的造勢晚會。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改制直轄市後里長的選區服務量增加、民意代表的功 能更加重要,僅剩的市議員成為里長尋求幫助的重要管道,在選舉動員方面,
黨派不再是唯一影響村里長動員行為的因素,里長與其他民選公職人員在非選 舉時期的互動則是更加重要。
三、改制前、後村里長的地位與角色衝突
就角色認知方面,里長皆自我定位為民意代表,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法律 上仍屬於行政機關的一員。就 L 區里長來看,當政府與民眾在政策立場產生分 歧的時候,里長在立場選擇上仍會以民意為優先,在這次 L 區的XXX 路(省 道)分隔島建設爭議時,儘管有部分民眾反對,但里長仍支持行政機關的立 場,原因在於多數里民支持行政機關的立場,反對者只是少數。至於,在改制 後,隨著里長的地位提升,即成為L 區內市議員之外的少數民選公職人員,是 否會使其以自身的民意的基礎,指責上級行政機關或更高層級的政府行事作 為,特別是在這次爭議中反對XXX 路(省道)分隔島建設的里長。就這次的 爭議中並無出現此現象,即便部分里長所有不滿,但在比里長更有權力、資源 的市議員介入之下,反對的里長也只能默默接受市議員的決定。
四、其他發現
(一) 資訊與通訊技術對村里長行政性角色、功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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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技術的與時俱進,像是透過手機通訊軟體的運用,使得里長在與區公所的 行政溝通上,更加的便利,減少了許多時間、金錢,某種程度上也提升了行政 效能與行政效率。
(二)改制直轄市後對於各里之間的影響不同
L 區各里在地理環境、聚落類型上呈現相當大的差異性,對於地處邊陲、
自然環境豐富且人口較少的里,其需求不完全與都市聚落的村里相同。特別是 農村聚落的里,對於除草、水溝清淤等環境維護工作需要較多的費用,這部分 的費用除了運用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支應外,往往還需要鄉公所再支援更多 的經費。然而,改制直轄市後,區公所缺乏財源以及財政自主權,對於L 區屬 於農村聚落的里,最直接的影響就是環境維護的經費短少。
(三)改制直轄市後,L 區區公所的員額並無增加,導致里幹事工作量負擔增 加
改制直轄市後,市政府法定公務員總員額數有所增加,然而這些增加的員 額並沒有分配到L 區的區公所,以里幹事人力多寡的變化來看,反而是有減少 的趨勢,這也造成L 區每個里幹事所負責的里數目越來越多,工作量大幅增 加。再者,由於聚落類型的特性,L 區各個里之間距離較為遙遠,不如同都會 地區里與里之間的距離較短,這也導致里幹事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付出較多 的時間與交通成本。綜合上述原因,里幹事對於各里的服務時間變短,因而可 能影響對其服務的品質。
(四)同黨里長之間的政黨認同差異性
L 區有許多的里長屬於國民黨籍,然而彼此對於政黨認同的程度卻不完全 相同,特別是在選舉動員方面,像是有的國民黨籍里長堅決不參加民進黨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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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候選人的造勢晚會,有的則會參加。由此可知,即便同屬國民黨的里長,
其政黨認同程度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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