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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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一、研究動機
當面臨全球化、國家財政困窘以及對地方差異的重視,許多國家的治理模 式開始由中央集權轉向地方分權,其同時能減輕中央政府的負擔,亦賦予地方 擁有更多的自主權決定地方公共事務,更加落實民主政治的價值。在我國地方 自治結構中,雖然村(里)不具公法人資格,亦無自治權限,但村(里)乃是 我國地方自治施行以來,具有歷史意義的自治基層單位,與地方居民在生活上 有密切的互動,因此,村(里)制度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其中村(里)長更是 村(里)中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令筆者好奇的是當原先在鄉(鎮、市)中的 村(里)之長角色及功能,在面臨改制直轄市的制度變革時,究竟會產生種因 應方式及行為差異。
回顧我國村(里)制度的發展,現行村里制度雛形的出現,或許應始於日 據時期,根據臺灣省文獻會(1980:54),1989 年,兒玉源太郎擔任總督,以 律令第21 號及府令 87 號地訂該條施行細則,規定連十戶為一甲,以十甲為 保,保置保正,甲置甲長,保長由全保戶選舉,甲長由甲內各戶選舉,經官地 方長官承認,以保持各該區域內之安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與國民政府遷 台後,歷經了了1950 年《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994 年的《省縣 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與1999 年的《地方制度法》等幾個重要階段,我 國的村(里)制度就形式上,無論是作為行政層級或組織結構上仍無重大的變 化。
隨著地方制度法的修正,賦予了各縣(市)政府向中央提出改制直轄市之 權利及誘因,我國於2010 年開始,陸續有縣(市)政府單獨改制直轄市或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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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 前述兩部法律大致可勾勒出村(里)長之兩大主要角色,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的角度來看,其為民選的地方公職人員,基於為了連任的假定,村(里)長 必須回應選民的需求以獲得選票,此為村(里)長的政治性角色及功能;若是 由地方制度法的角度來檢視,村(里)長的相關法規在地方制度法中被歸類於
〈地方行政機關〉之篇章節,村(里)長為地方行政體系中之一環,其上級主 管是鄉 (鎮、市、區) 長,而其亦須負擔行政上的里公務事項及上級交辦事 項,此為村(里)長的行政性角色及功能。
經由大致上描繪村(里)長的主角色類型,以及其角色所對應的功能後,
本文所欲探討的是當桃園縣的地方自治結構由「縣—鄉(鎮、市)—村(里)」
轉變為桃園市的「直轄市—區—里」後,以桃園市 L 區(改制前為 L 鄉)作為 個案研究的對象,檢視村(里)長在不同面向的角色扮演及功能發揮是否發生 變化,具體的問題可歸納如下:
(一)桃園縣在改制直轄市前、後,桃園市L 區里長的政治性角色及功能,有 何不同?
筆者所欲比較改制前、後里長政治性角色及功能之差異,不僅限於里長有 關選舉動員或其身為里民代理人的代表行為,還包含其他政治互動關係(像是 選區服務、與市議員及市長的互動關係、如何替地方爭取建設資源等)以及改 制後廢除鄉(鎮、市)層級的選舉後,村(里)長政治地位、擁有的政治權力 大小是否有所變化?若有變化是否影響其角色扮演與功能發揮?
(二)桃園縣在改制直轄市前、後,桃園市L 區里長的行政性角色及功能有何 不同?
關於行政性角色及功能的變化,當由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即區公所取代原 先的鄉(鎮、市)公所,里長的行政工作內容、業務量、村里基層工作經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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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工程款的取得、運用與上級政府的行政領導關係,有無不同。除此之外,
身為廣義的基層行政人員,里長執行上級交辦事項與里內部自身的里公務事 項,是否因改制而有不同的執行模式或執行上的困境。
(三)在桃園縣改制直轄市後,桃園市L 區的里長成為除了市議員外,成為區 內唯一的民選公職人員,當政治地位的提升,是否會造成其代表民意的「政治 性角色」與以及受行政機關監督的「行政性角色」,兩者產生角色衝突?而里長 在兩者角色衝突時的立場選擇與自身的角色認知是否有所關聯?
里長由於民選的產生放式,一方面必須回應選民的需求或反映民意;另一 方面依據地方制度法係屬於地方行政機關的一員。本研究旨在探討,當面對里 民與行政機關(包含區公所、市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兩者在政策立場分歧或 因此產生衝突時,里長會支持哪一方的立場。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層面探討,
第一,里長對於自我角色的認知究竟為何,是政治性角色中的民意代表還是行 政性角色中的行政機關的一員,這樣的認知是否會影響其立場選擇。第二,當 改制直轄市後,伴隨而來的是鄉(鎮、市)層級選舉的廢除,除了為數不多的 市議員之外,里長形成「區」之內僅存的民選公職人員。里長是否會因改制後 政治地位的提升,以其民意基礎用以對抗里長的監督機關,或是其他更高層級 行政機關的決策。
(四)除了受到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的影響,是否有其他因素,像是外部環 境,即村(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以及里長個人的政黨背景、
省籍、性別、年齡等因素影響桃園市L 區里長的政治性角色與行政性角色之扮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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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節安排
本文旨在探討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村(里)長角色、功能是否有所不 同,並且以桃園市L 區為個案研究的對象。本文的寫作順序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論述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以及建構問題意識,接續 說明本文在時間、空間上的研究範圍與具體的研究對象。在大致說明本研究的 背景資訊後,則是對於地方制度的介紹及分析,這部分包含現行的村(里)制 度以及改制直轄市前、後桃園在地方制度適用的差異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章為文獻回顧及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在文獻回顧的部分包含有關村
(里)長角色、功能之相關文獻、不同地區的個案研究,以及村(里)長不同 面向的角色及功能的意涵,最後則是探討組織層次的變革,即縣市改制直轄 市,對於村(里)長個人層次的行為、態度的影響。在研究設計與研究方法的 部分,則是說明本文研究的執行方式,包含研究使用的各種方法及為了回應研 究問題,基於文獻回顧所建構的研究架構。
第三章、第四章及為訪談資料的分析,也是本文的主軸,目的是為了透過 訪談來檢視村(里)長在改制直轄市前、後角色扮演、功能發揮的差異。分析 的面向首先是村(里)長對於自身角色、地位的認知以及面臨角色衝突時的行 為模式。緊接著分別從行政性角色、政治性角色的角度切入,探討村(里)長 這兩大主要角色扮演及功能發揮在改制直轄市後的變化軌跡,最後的部分則是 探討各受訪者對於現行村(里)制度的看法及建議。
第五章為結論與研究建議,將前述的研究資料加以分析歸納後,提出本研 究的發現,並且針對未來村(里)長的角色、功能應如何扮演及如何發揮,提 供一些政策上的建議以及指出本文研究上所面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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