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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研究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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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與研究限制

一、研究建議

L 區的里長在桃園改制直轄市前、後,無論是行政性或政治性的角色扮 演、功能發揮的行為表現,皆是為了回應地方制度、地方政府組織的變革。特 別是改制後的區公所,相較鄉公所其擁有的權力、財政資源的弱化,再加上市 政府權力、財政資源高度集中,使得里長在角色扮演上面臨了困境。里長面對 的最大困難主要就是,區公所對於某些政策或是行政業務缺少決定權以及解決 問題的財政資源,造成行政效率低落以及回應性的降低。對此,筆者透過本文 的研究以及參照其他國家的地方制度,期望能提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議,來改進 改制直轄市後,村里長角色扮演、功能發揮的衍伸問題。

就政策建議的部分,筆者提出了幾個主要的改革方向,第一,再次釐清各 層級地方政府的權責、功能以及制度設計的彈性化;第二,地方自治應從基層 的鄉(鎮、市、區)由下而上的建構;第三,隨著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 興起,地方政府不再是地方自治的唯一主角,除了加強跨域治理(across boundary governance)之外,應擴大地方民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第三部門對於政策議程與政策決定的參與及合作;第四,強化 地方治理模式下的透明性(transparency)與課責(accountability);第五,從新 制度主義(new institutionalism)的角度來看,在制度層面的設計,應提供一些 誘因(incentives),促成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與民間彼此合作互惠。基於上 述列的改革方向,筆者提出以下具體的做法。

(一)市政府與區公所之間權責、財政資源的重分配

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於在第一線與民眾互動的區公所以及里長,

對於地方的需求理應比遠在天邊的市政府還要更加理解,尤其是里長又更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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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更能知曉民眾的需求。對此,筆者認為與地方民眾的息息相關的行政業 務,若不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或是經費,像是本研究提及的道路反射鏡及路燈 的養護,應賦予區公所權力以及財政資源,而非無論大小事都上報市政府。就 本文的研究可以發現,里長對於里內的問題,若是區公所能加以解決的,里長 仍會尋求區公所幫助,因此提升區公所的行政效率以及回應性,最大的關鍵在 於更多的錢與權

對此,筆者認為必須釐清市政府與區公所之間的權責,應參考王保建

(2017)對於英國大倫敦市的二層地方政府的權責分配,也就是說直轄市政府 作為各區公所的上級機關,應定位於統籌、協調與溝通平台建構的角色,應著 重在各區所不能獨立完成之事項,像是跨區域的交通建設、水資源的養護等,

對於與地方居民有日常生活切身關係之業務,除了應將權力下放於區公所外,

還必須給予其一定的財政資源,區公所不應僅定位於市府的手足,而是與市政 府分工合作。

根據桃園政府主計處的資料,桃園市政府2015 年會計年度的歲出預算當 中,僅有0.46%是作為對各區公所的補助與協助款。學者彭渰雯(2010)以德 國巴伐利亞邦人口僅3000 多人的菲爾特(Fürth)小鎮(該鎮為德國最基層的 地方自治團體)為例,其人口數大約與L 區的里差不多,指出該小鎮由於擁有 徵稅權,每年約有3 億台幣的經費,即便將德國與我國的收入水準列入考量,

我國各鄉、鎮、市所分配到的人均預算仍遠不如該小鎮。

因此,參考德國大倫敦市下轄的區級政府、德國巴伐利亞邦的菲爾特

(Fürth)小鎮,皆擁有某種程度的自治權限與財政自主權,為了提升地方政府 的行政效率與回應性,筆者認為全面施行直轄市區自治實屬必要。原因在於,

第一,從落實民主政治的角度來看,學者葉陽明(2011)以德國的經驗來看,

認為唯有鞏固地方自治單位的民主,才能有助於更高層級地方自治的運作,因 此地方自治應由下向上建構。綜觀無論是聯邦制的德國還是單一制的法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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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日本,其最低層的地方自治單位接具備公法人地位,而桃園在改制直轄市 後,原有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也隨之消亡,這也導致了本研究所指出村

(里)長在角色扮演上所面臨的種種困境,在行政性角色扮演上擁有的權力不 足,因而影響其行政工作的效率;在政治性角色上無法將民意轉換為政策產 出。

第二,基於前述對直轄市政府與區公所分工的改革方向,當直轄市將更多 的權力、財政資源交由區公所執行時,也意味著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透過 區自治,賦予區公法人地位時,期望透過代議制度的建立,對區政府的施政進 行監督並在施政上充分反映民意。就桃園市L 區的現況來看,僅有的三位市議 員顯然不足以完全反映地方民眾的需求。

(二)村里制度應具有彈性化,以因應各里之差異

由本文的研究可以發現,L 區之內的各里在地理環境、聚落類型與人口多 寡亦等性質呈現高度不同。然而,全國數額一致的里基層工作經費,並未將村

(里)的差異性納入考量,某些村(里)因前述性質的差異,對於經費有較大 的需求,這些需求改制直轄市前仍可以透過鄉公所加以滿足,不過在改制後,

區公所並無額外的財政資源回應這些里的需求,使得里長在行政工作的推動上 面臨資源不足的困境。因此,筆者認為解決之道在於,第一,直轄市政府應將 各里加以區分,像是以都市化程度為依據,區分成都市或鄉村,針對各里差 異,除了保留數額一致的里基層工作經費,應施行合理的差別待遇,給予有特 殊需求的里更多經費;第二,前述的方案,亦可以透過直轄市授權區公所自行 辦理。

(三)建立誘因促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合作或合併

就桃園市下轄的各區而言,在地理環境、人口、產業等結構差異性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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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的屬於都市化程度高的區,有的則是屬於鄉村聚落的區,為了保障各區 民眾享有相同水準的公共服務,透過上上述提及的區自治賦予各區財源、自治 權,顯然不足,還有賴各直轄市區之間的合作。王皓平與趙永茂(2019)以日 本關東地區為例,發現作為基層地方自治單位的市町村,若其財政較為困窘,

則更傾向透過市町村的合併;反之,若其財政資源豐富者,則更傾向透過合 作。若L 區施行區自治,其財政資源相較於都市化程度高的區,顯然較為不 足,或許L 區與其他各區得以透過合併的方式來達成資源共享、降低公共服務 的提供成本,再者L 區有部分里屬於丘陵地帶以及水庫庫區,這些區域也延伸 到了L 區的鄰近各區,將之加以合併或許能更加有效管理。而行政區的合併,

則有賴政府提供一些財政上的誘因,像是合併後增加補助款或是租稅上的減 免。

不過郝培芝(2017)卻指出即便擁有財政誘因,行政區的合併並不一定能 順利進行,其以法國的基層地方自治單位市鎮(commune)為例,由於市鎮彼 此抗拒合併,因此改由市鎮合作成立市鎮聯合體(intercommunalité),賦予其 徵稅權以及中央給予其財政補助,針對跨市鎮事項,例如交通運輸、城市的空 間規劃進行決策。

綜上所述,對於L 區而言,無論是透過行政區的合併或跨行政區的合作,

皆須有一定的誘因,因此,即便區改為為公法人,得比照現行地方制度第21 條 進行跨行政區的合作,也必須有賴中央政府修法,針對行政區的合作或合併提 供財政上的誘因。

(四)從地方自治轉化為地方治理

隨著時空環境的變化,地方民眾的需求與待解決的問題日益增加,而地方 財政資源卻相當有限,為了面會上述的變化,應從傳統上對下的「政府——人 民」,即的地方自治思維,轉向政府、人民與第三部門對等合作的地方治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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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改制直轄市後,由於區公所的財源降低,各里所能取得的經費也隨之 降低,然而,無論是里辦公處或是社區發展協會具有服務里民的共同目標,而 社區發展協會在資源爭取方面,爭取的對象不僅限於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取得 中央政府的補助。對此,為了解決改制後各里資源不足的問題,或許透過里辦 公處與社區發展協會的合作能達到雙贏的局面。

當然,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的合作僅是地方治理的其中一個模式,像是陳 建仁(2013)指出日本東京都防災的治理機制,不僅與水平層級的都道府縣合 作還強調與垂直的市町村、第三部門的合作。為了促進政府、人民與第三部門 的協調與合作,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平時應建構一個治理平台,促進政策所涉及 到的民眾、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達成互惠互助的目標。此外,治理平台除了作 為合作的機制之外,亦可以作為不同利益代表者的衝突解決機制。以 2020 年的 新冠肺炎疫情為例,防疫顯然無法僅單靠政府,筆者認為應建構一套地方的防 疫的治理機制,釐清直轄市政府、區公所、里長、社區與第三部門的具體合作 模式與確保溝通管道的暢通,希望透過此次疫情明白治理的重要性。

(五)將城市願景轉換為衡量指標以作為課責之參考

對於改制直轄市後,地方政府的課責(accountability)機制,除了行政機 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課責,還包含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的課責,至於原先 作為課責機制之一的鄉(鎮、市)民代表會則在改制後隨之消亡。然而,地方

對於改制直轄市後,地方政府的課責(accountability)機制,除了行政機 關內部的上級對下級的課責,還包含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的課責,至於原先 作為課責機制之一的鄉(鎮、市)民代表會則在改制後隨之消亡。然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