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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業政策與選區考量

第四節 政黨競爭下的農業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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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延續到 2013 年。

1990 年代起,伴隨立法院全面改選後,真正反映選民的支持結構,立委也 更重視選區利益;而立委當中,農業區產生的立委,又比都會區更重視選區取向

(盛杏湲,2000)。「老農津貼」的立法,即在農業區立委的選區考量壓力下,逼 迫行政部門必須改變整體的保險或福利制度思考,先解決執政黨選票可能流失的 燃眉之急。在選區考量的衝擊下,不論任何政黨執政,只要牽涉選區利益,通常 都很難規劃長遠的政策方向;因為行政專家的專業思考,遇到立委個人或政黨的 選區考量,專業內容很可能都會大打折扣。

除了前述「老農津貼」的案例,1996 年底,另一個衝擊長期農業政策的議 題──是否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也由農業區立委率先「發難」,讓當時執政的國民 黨及行政部門,必須面臨這個棘手的問題(李麗慎,1996)。因為這個議題的爭 議性非常高,即使不分黨籍的農業區立委積極運作,卻在行政部門及社會輿論的 反對壓力下,未能在短期內完成修法。不過,2000 年的總統大選前,當時執政 的國民黨,還是不敵選區考量,與在野的民進黨「聯手」完成修法,硬是改變了 長期以來的農業政策。

第四節 政黨競爭下的農業政策方向

1990 年代台灣民主化後,帶動立法院也漸漸成為決策的一環,但區域立委 背負選區壓力,理性上必須討好選民,因此立法分配式的政策(帶給部分選民好 處)也愈益普遍。農業政策的發展,從國民政府遷台初期,為公平正義而扶植佃 農,到後來為了大規模生產而鼓勵農地合併,都有明顯的政策方針。但自從農業 受內外環境衝擊後,愈顯弱勢,農業政策方向也從鼓勵方式,轉而必須作更多扶 助、補助、救助等措施,這些措施也具有社會同情的正當性;再加上執政黨與立 委個人都有選區考量,導致這股分配立法的風氣更有推波助瀾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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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00 年台灣面臨首次政黨輪替的政治變局,民進黨及盟友在立法院 的席次,也漸漸可以和國民黨抗衡,此時政治情勢也開始瀰漫藍綠兩大陣營激烈 政治對抗的氣氛,在政黨競爭的壓力下,不只是農業區立委要求「加碼」,帶更 多好處給選區;即使之前會考慮全盤政策而適時「踩煞車」的政黨,基於競爭壓 力,也帶頭「加碼」。2000 至 2008 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即發動並完成 3 次老 農津貼加碼的修法行動,甚至行政院也配合提案,當時在野的國民黨當然不敢得 罪選民,所以 3 次修法,都在政黨協商的過程中,無異議通過。

老農津貼的補助,有環境的需要,但修法過程如菜市場的「喊價」,不論朝 野、不論行政或立法部門,都無法或不願投入去研擬長遠的政策方針,最後就只 是端出「應急式」的粗糙法案,這即是選區考量加上政黨競爭下的政策結局。當 然,老農津貼的案例並非唯一,農會與水利會幹部的產生方式,以及農漁會信用 部的裁撤與否,更明白反映朝野政黨競爭資源(人與錢)的私心,卻難以看到為 建立長遠制度的用心。原來,政黨可以擔負考慮全盤政策、阻擋立委個人只考慮 選區利益的角色,但若因政黨激烈競爭而讓各個政黨太偏於考慮政黨利益,則政 策方向必然處於不穩定狀態。

有關農會法,在大陸時期即已制定(1930 年 12 月 27 日),但台灣的農會發 展,與日據時期的背景比較相關。日據時期的農會是農民自發性的職業團體,以 從事農業技術指導為重要工作,1949 年國民政府將農會與合作社合併,1953 年 農會改組,分設會務、供銷、信用、推廣等不同部門,主要幹部為理監事及總幹 事(蔡宏進,2006:51-52)。農田水利會亦源自日據時期的「水利組合」,當時 即採取農民自治方式,光復初期改組為水利委員會,24 1965 年完成水利會組織 的立法;水利會的主要功能包括供水設施的維護、用水制度的建立、水費的收繳 及使用分配等(蔡宏進,2006:121),主要幹部為會務委員及會長。農會及水利 會,在行政法上具有公法人地位,類似鄉鎮等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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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掌握農會及水利會的領導權,就如同競爭鄉鎮長一般,是政治上的重 要資源。雖然早期農會及水利會都是自治團體,但國民政府威權統治時期,為了 掌握這些系統,也因為這些系統的選舉弊端叢生,政府對重要幹部即改以官方遴 選方式產生。所以,長期以來,這些系統都掌握在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手中。2000 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的立法主導權提升,即頻頻由立委個人或黨團提案,欲改 變農會及水利會重要幹部的遴選方式(以直接選舉來改變產生結構),或增加重 要幹部的資格條件(可排除長期壟斷的對象)。這些相關提案,在修法過程中,

看到的是政黨利益的爭奪,但沒有建立長期農業政策或制度化的考量。

民進黨執政時期,另一個更爭議性的農業制度改革,就是各地農漁會信用部 的裁撤或合併問題。其實,1995 年農漁會信用部即曾發生擠兌風潮,當時有識 之士也有改革呼聲,認為信用部應獨立出來運作(中央日報,1995b)。但牽涉農 漁會的複雜派系勢力,行政部門內部意見也不一致(財政部希望獨立出來監督,

但農委會、內政部不同意)(徐家仁等,1997),這項改革提議就一直延宕下來。

然而,農漁會信用部的逾放比例持續惡化,媒體也持續呼籲必須正視這個問題(崔 慈悌,2000;周湘琳,2000;經濟日報。2001)。2001 年中,農委會即說明擬議 的改革方案,要將體質不良的信用部,由其他金融行庫概括承受(步明薇;林如 森,2001)。

農漁會信用部的改革,有穩定金融市場的正當性,但在當時藍綠對抗的氣氛 下,執政的民進黨被批評裁撤信用部有政治目的(瓦解親國民黨地方派系的金 庫),當時前總統李登輝、國民黨主席連戰及國民黨立院黨團,皆表示反對立場

(高有智;王烱華;尹乃菁,2002)。在政黨間互不信任,及地方農漁會施壓、

遊行抗議的背景下,才有「農業金融法」的制定提案,此法案由各黨團先提案,

行政院後提案,部分條文最後經政黨協商通過。內容主要是設置全國農業金庫,

作為信用部的上層機構,負責輔導信用部業務;換言之,原有的農漁會信用部還 是存在,也沒有獨立出來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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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財政部是金融領域的行政專家,農漁會信用部最後改革的結果,並非如財 政部原先的政策建議,而是選區與政黨競爭壓力下的產物。就此階段的立法過程 而言,農業金融法的制定是政黨競爭下突發、意外的立法結局,也算是暫時平息 各方意見的衝突,但立法背景卻無法看到農業政策的長期規劃。

到了 2007 年初,就在總統大選前一年,一個農業「新政策」被提出來了。

當時是由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建議推動「農村改建條例」的立法(據稱此思考 方向源自於國民黨推動的「眷村改建條例」),並得到當時總統陳水扁的支持(林 怡君,2007a)。行政院依照指示,即於 2007 年 9 月 28 日(6 月 13 日行政院院 會通過)向立法院提出制定案,25 提案並說明依照總統 2007 年 4 月 26 日訪視 高雄縣及同年 5 月 14 日的宣示,而研提此案,26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政府 應設置農村改建基金 1000 億元。

就在行政院提出農村改建條例的草案後,隔沒多久,當時在野的國民黨也於 2007 年 10 月 26 日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頗有與民進黨較勁意味。國民 黨是以立院黨團的名義提案,內容主張推動「第三階段農地改革」,並由政府設 置農村再生基金,10 年內編列 1500 億元。27 在政黨競爭下,不僅個別立委為帶 好處給選區而頻頻「加碼」提案,即使政黨本身,也透過政府或黨團提案,帶頭 制定影響層面更大的分配性立法,這樣的農業政策產出模式,其專業性及未來 性,或許有令人憂心的一面。

不論民進黨的「農村改建條例」,或是國民黨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直 到該會期結束,也即是第六屆立法院結束時(2008 年 1 月底),都沒有完成立法,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屆期不連續的規定,28 該草案即不再審議。2008 年

25 提案時間查詢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

26 參見立法院第 6 屆第 6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85 號,政府提案第 10874 號)。

27 提案時間同註 25;並參見立法院第 6 屆第 6 會期第 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85 號,

委員提案第 7675 號)。

2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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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選出第七屆立委後,3 月接著還有總統大選,在第七屆立法院於 2 月成立時,

當時仍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繼續透過行政院於 2 月 29 日再次提出「農村改建條 例」草案,29 這個動作很明顯是為總統大選;但第七屆立法院,民進黨的席次 比例非常低(23.9%),此動作的宣示意味比較濃厚。可以想見,國民黨立院黨團 也再次跟進提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不過總統大選前,皆未完成立法。

2008 年 3 月,政黨再次輪替,國民黨重回執政。同年 11 月時,轉換成國民 黨透過行政院提出自己的「農村再生條例」版本。此行政院版本依國民黨原擬議:

農村再生基金 10 年內編列 1500 億元,但此後接續有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個人提 案各 2 案,及民進黨黨團提案,皆「加碼」為 10 年內編 2000 億元。30 最後,

該法在民進黨立委刻意缺席、國民黨農業區個別立委發言表達立場(堅持編列 2000 億元)後,無異議三讀通過國民黨 1500 億元的原版本;但國民黨與個別立 委妥協後,以附帶決議方式,在未來另外加編 500 億元(邱燕玲、陳慧萍;林河

該法在民進黨立委刻意缺席、國民黨農業區個別立委發言表達立場(堅持編列 2000 億元)後,無異議三讀通過國民黨 1500 億元的原版本;但國民黨與個別立 委妥協後,以附帶決議方式,在未來另外加編 500 億元(邱燕玲、陳慧萍;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