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06/14 1946/03/23 1955/03/10 1975/07/15 1989/12/14 1995/01/05 2000/01/06 2001/10/12 2005/05/20 2006/05/19 2011/05/27
農會法
1930/12/27 1937/05/07 1943/05/29 1948/11/26 1974/05/31 1981/01/20 1985/01/04 1988/06/07 1991/07/16 1994/11/18 199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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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 2001/01/04 2004/06/04 2007/05/11 2008/07/18 2009/01/12 2009/05/05 2012/01/19
土地法施行法
1935/03/08 1946/03/23 1989/12/15 2000/12/01 2002/11/22 2011/05/27 農倉業法
1935/04/26 1972/11/17 1985/12/24 2000/04/28 2000/10/13 廢止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1935/05/14 1937/05/28 1941/08/09 1980/12/02 2000/01/15 2005/12/06 廢止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1937/02/26 1972/11/17 1985/12/24 2000/04/28 2000/10/13 廢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原「戰時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1937/12/22 1938/09/30 1994/01/18 廢止 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條例 1941/08/09 1972/10/31 廢止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1942/03/14 1947/07/03
1948/12/31
水利法
1942/06/20 1955/01/07 1963/11/29 1974/01/18 1983/12/13 1999/06/22 2000/10/27 2003/01/07 2007/06/14 2008/04/22 2011/05/13 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原「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1944/08/30 1954/12/17 1966/04/26 1977/07/01 廢止 勘報災歉條例
1945/09/29 1952/05/27 1975/04/15 2002/04/02 廢止 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1947/11/29 1999/11/30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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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05/25 1954/11/30 1983/12/09 2002/04/25 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
1953/01/20 1953/06/19 1954/04/06 1980/12/26 廢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1953/01/20 1954/04/06 1954/12/14 1993/07/09 廢止
平均地權條例
(原「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1954/08/15 1958/06/24 1964/01/27 1968/01/26 1972/10/31 1977/01/18 1980/01/15 1986/06/17 1989/10/12 1994/01/18 1999/06/15 2000/01/06 2001/05/29 2002/01/17 2002/05/14 2004/01/06 2005/01/21 2009/12/11 2011/05/27 2011/12/13 台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原「台灣地區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土地 債券發行條例」)
1956/06/01 1969/01/28 1978/01/13 1981/07/03 2002/04/25 廢止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1965/06/22 1970/01/27 1980/12/02 1991/07/16 1993/01/18 1995/10/19 2000/05/02 2001/06/04 2009/12/22 2010/04/20 2012/01/19 台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1970/08/21 1979/11/23 1983/05/20 2002/04/25 廢止 農藥管理法
1971/12/31 1983/11/22 1986/04/25 1988/11/17 200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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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6 2007/06/14
農業發展條例
1973/08/22 1980/01/18 1983/07/15 1985/12/24 2000/01/04 2002/01/08 2003/01/13 2006/12/22 2007/01/05 2010/11/12
土地稅法
1977/07/01 1979/07/13 1989/10/12 1993/07/09 1993/12/23 1994/12/29 1996/12/31 1997/04/29 1997/10/09 2000/01/06 2001/05/29 2002/01/17 2004/01/06 2005/01/21 2007/06/14 2009/12/11 2010/11/05 農地重劃條例 1980/12/05 2000/10/24 2011/05/27 經濟部農業局組織條例 1981/07/20 1985/10/08 廢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1981/07/24 1983/11/29 1986/05/30 2000/05/02 2002/05/24 2006/05/23 2012/11/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4/07/10 1994/12/29 1998/05/29 2003/12/30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1989/06/06 1992/05/22 2000/05/26 2002/05/31 2008/11/07 2010/01/05 2013/01/11 水土保持法
1994/05/12 1994/09/30 2000/04/28 2003/12/04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1995/05/19 199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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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26 2002/05/21 2003/12/04 2005/12/13 2007/07/20 2011/12/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 1998/05/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 織條例
1998/05/29 2001/01/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
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1998/05/29 2001/01/04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2000/01/13 2002/11/22 土地徵收條例 2000/01/13 2002/11/22 2011/12/1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0/01/13 2002/12/17 2010/01/08 土石採取法 2003/01/13 2007/12/14 農業金融法 2003/07/10 2006/05/05 2011/03/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 2003/12/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 2004/01/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
則
2004/01/02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2004/03/23 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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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較無關係的行政組織法案,包括: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皆為政府提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 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 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等 10 案。
接下來,有一些法案,與「土地」的管理相關,其內容有部分會牽涉農民利 益,但是牽涉非農民或非農地(包括都市土地)的管理可能占更大部分。這類型 的法案,除非進一部深究其修法背景、意旨及內容,否則很難從法案名稱,即確 認與農民的利益有直接相關。若將這些法案納入統計或觀察範圍,恐怕會減損資 料判讀的「有效性」,所以,本文最後將這類型法案也加以排除,包括:土地法、
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大部分是針對都市土地的管理)、土地稅法、水 土保持法、土地徵收條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石採取法、地籍清理條 例、國土測繪法等 10 案。
三波篩選後,剩下 14 案,即本文預備測量及觀察的法案,包括:(1)農業 發展條例;(2)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4)農會 法;(5)農業金融法;(6)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7)水利法;(8)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9)農村再生條例;(10)農地重劃條例;(11)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12)農藥管理法;(1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1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 管理法(以上順序,以立委提案人次較多,且質性將分析的法案先排列;另外,
類別相關的法案排在一起)。 二、量化方法的檢證
本文的研究時間,係從第一屆增額立委時期(1970 年代初期)開始觀察;
雖然增額立委時期,立委個人提案修法的情形較少見,但從立委審查法案中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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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言,仍可看出一些跡象。從增額立委,歷經第二屆的全面改選,國會較正常 化,立委個人開始重視立法提案,選區的影響也愈益明顯。第二屆至第六屆,立 委總額有一些變化,但選舉制度大致不變,直到第七屆,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
選區影響有了比較大的改變。本文即觀察至第七屆結束(2012 年 1 月底),剛好 是完整的一屆,且因選制改變,也可附帶作一些前後比較。
而本文要觀察的法案,即前述篩選後的 14 個法案。在方法上,將統計各法 案中的立委提案次數(不包括連署次數),提案人再區隔為首(第一)提案人,
及其他併同提案人,並統計立委針對這些相關法案,在審查(包括委員會及院會)
時的發言次數(每次會議,若有多次問答互動,仍以 1 次發言計算)。依立委的 提案及發言次數,觀察其在農業相關法案的參與積極度,這也是本文架構中的依 變項。
至於自變項,第 1 個是選區背景。本文將全部立委的選區分成「農業區」及
「非農業區」,切割的標準,主要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出版的《中華民國 農業統計年報》中,有關台灣各縣市「農家戶口」的「人口數」(指農業家庭的 所有人口數),8 作為分子,再以各縣市的總人口數為分母,得出各縣市農家人 口數占該縣市總人口數的比例。並為了解各縣市的比例是否有比較大的浮動,本 文檢視了 1999 年及 2010 年兩個年度數據作比較,如表 2-2 說明。
8 這份年報的統計數據源自於政府所作的農林漁牧業普查資料,所以,此農業人口的涵蓋類別是 廣義的,即包含所有農牧業背景的家庭人口。依照該年報的定義,「農家」:指共同生活戶內,有 一人以上從事農耕或飼養禽畜,而達下列標準之一者:(1)經營之耕地面積達 0.05 公頃以上。(2)
年底飼養豬、羊三頭以上。(3)年底飼養牛、鹿一頭以上。(4)年底飼養家禽 100 隻以上(包括 鴿、鵪鶉)。(5)農畜產品當年產值達新台幣 20,000 元以上。另「農家戶口」:指各農家戶籍登 記之全體家眷人數,一農家有任公職或其他行業者亦計入農家戶口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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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表 2-2)、2010 三個年度的平均比例各為 17.01%、14.18%、12.96%,顯見農‧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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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家庭人口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中。本文即以平均值作為農業區與非農業區的 切割線,依農業家庭人口比例的高低排列各縣市,雖然每年排序有異動,但農業 區與非農業區的縣市,大致上是固定的。唯獨澎湖縣較特殊:1999 年的資料,
在平均線以下,但 2006 及 2010 年都在平均線以上,且排序有愈益往前的趨勢,
所以,澎湖縣也列入農業區範圍。
藉由各縣市農業家庭人口占該縣市總人口的比例作依據,本文即界定「農業 區」包括:台灣西部(由北而南)的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東部的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及離島澎湖縣。除此之外的縣市,皆列為非農業區;金門縣及連江縣,受限於資 料,也列入非農業區。
另外,依選舉制度的差異性,增額立委時期的職業團體,農民、漁民團體的 背景列入農業區,其餘工業、商業、工人、教育團體皆列為非農業區。原住民背 景,有特殊性,與農業區雖有關連,但基本理念畢竟不同,所以列為非農業區。
其餘僑選(含增額立委時期遴選產生,及二屆以後依政黨比例產生)及全國不分 區代表(政黨比例產生),原則上都屬於非農業區;只有少數全國不分區代表,
因為之前有濃厚的農業區背景(只是某一、兩屆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例外列 入農業區背景。
第 2 個自變項是立委的政黨屬性,分成國民黨、民進黨、新黨、親民黨、台 聯、其他等 6 類。第 3 個自變項是屆次的差異,從第一屆增額立委時期(由於資 料較少,歷次的增額立委合成一屆觀察)開始,直到第七屆結束,共分成七個段 落加以比較。其餘自變項還有:是否參與該屆農業相關委員會(經整理後,農業 相關法案可能聯席審查的主要委員會有內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委員 會)、是否擔任農業相關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是否擔任黨團的黨鞭職務(黨團三 長皆包括)、是否具有地方派系背景等幾個控制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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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性內容的分析
本文以前述理論架構為主軸,進一步再篩選具指標意義的法案,例如:有大 量搭便車提案、修法過程中政黨與所屬黨員立場不一致、屬於政黨對決性質等法 案,作個案說明。這幾個列入質性分析的法案包括:農業發展條例、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暫行條例、農會法、農業金融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村再生條例等 6 法案(上述 6 法案的立法過程演進表,詳參筆者整理的附錄二資料,這個部分 是筆者長期累積的基本資料,可供了解及對照之用)。
在資料整理方面,將以相關案例在立(修)法過程中,立法院相關會議的發 言紀錄(登載於立法院公報)及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為參考基礎,並比較不同提案 內容及歷次通過修改的法案內容;另輔以深入訪談的口語資料及新聞媒體相關報 導,相互對照、引證,作為分析整個案例或故事的材料來源。本質性研究,期待 以學術理論為基礎,藉由案例說明或故事闡釋,得以探討在立法行為領域,可能 有推論價值的經驗資料。另外,筆者在本文的闡述方式,不會將量化與質性資料 完全區隔,而是兩者「交互運用」;例如:第四章探討測量的變項時,筆者將以 質性資料輔助,來界定測量及加權方式;而其後的案例分析,也會運用統計數據 來輔助佐證。
在深入訪談的部分,實際訪談者的職務、相關背景及訪談日期等資料,可參 見表 2-3 說明。筆者一開始規劃訪談對象時,即決定不採用抽樣的方式,而直接 針對農業區的立委作為訪談標的。不過,訪談過程幾經波折,中間也有許多無法 掌握的變數。最早的訪談對象(訪談者 A)是卸任的增額立委,該立委對農業區
在深入訪談的部分,實際訪談者的職務、相關背景及訪談日期等資料,可參 見表 2-3 說明。筆者一開始規劃訪談對象時,即決定不採用抽樣的方式,而直接 針對農業區的立委作為訪談標的。不過,訪談過程幾經波折,中間也有許多無法 掌握的變數。最早的訪談對象(訪談者 A)是卸任的增額立委,該立委對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