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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委參與農業立法的分析

第一節 立法參與程度的意涵與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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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委參與農業立法的分析

在選區考量的影響下,不同立委的農業立法參與行為,其積極度或程度呈現 一些差異性,這些差異即提供量化測量的研究素材。本章先界定「立法參與度」

的測量方式,並作為分析的依變項;而自變項部分,除了農業區與非農業區的類 別外,另外涵蓋政黨屬性、不同屆次、是否參加農業相關委員會、是否擔任相關 委員會召委、是否擔任政黨黨鞭、是否有地方派系背景等因素,觀察這些變項在 量化測量所呈現的樣貌;並依統計結果,分析這些不同變項對農業立法參與度所 構成的不同影響情況。同時,為了方便解釋量化資料,在技術上,也蒐集質性資 料加以輔助說明。

第一節 立法參與程度的意涵與量化

本研究的主軸,在探討選區因素如何影響立委的立法參與行為。立法參與的 範圍,主要是以國會議場為核心的「立法問政」表現,所以選區的選民個案服務,

在本文中先排除觀察。不過,即使限縮範圍在立法問政,其表現方式也非常多元,

最主要的表現是與立(修)法三讀過程有直接相關的提案連署、審議發言、協商 議價、動員表決等行為,其他表現還有召開記者會、舉行公聽會、書面與口頭質 詢、臨時提案、國是論壇發言等相關問政行為。

為了資料取得的可能性及方便測量,乃將本文「立法參與」的概念,限縮在 立(修)法三讀審議過程中,有直接相關的立法行為。因此,包括立委個人提案 及連署、出席審議並發言、代表參與協商、配合動員表決等幾個階段的行為,皆 為立法參與的重要觀察指標。而立法參與程度(以下亦簡稱「立法參與度」),即 在測量個別立委針對以上幾個階段行為,所投入程度的高低,此為本研究所界定 的操作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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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前述涵蓋的幾個立法行為階段,筆者幾經思考,決定在測量技術上,

排除三個部分的觀察。首先,連署的行為,普遍是基於同黨或跨黨同僚的私人交 情,有些是助理拿到各立委辦公室請本人簽字,更多是在開會時(委員會或黨團 會議),順便請出席立委簽字:

因為同僚啊!你來,我就簽!就是「人情簽」嘛!有時候,委員不想看內容,

他(提案委員)就說:「不會害你、不會害你啦!」,就簽了(訪談者 G)!

這些連署動作,除了依賴立委人際關係,也有「隨機」特質,剛好碰到立委在辦 公室、或出席在場開會,即有簽字機會,若碰不到,就沒有機會;更重要地,多 數連署立委,並不一定關心該連署議題,甚至簽字時,也沒花時間看內容(只基 於信任提案者)。然而,本研究是要針對立委對農業議題的立法參與來測量,若 連署行為主要基於人情、隨機性,且多數連署人對內容並不了解的情況下,測量 連署行為即會降低研究效度(沖淡效應),因此先予排除測量。

其次,有關出席表決的行為,是研究政黨凝聚力或團結度很重要的測量指標

(黃麗香,1999;黃秀端,2004;盛杏湲,2008);但立法院記名表決的情況,

大多是政黨動員的競爭,結果早已分明,在行為意義上比較接近「政治運作儀式」

(訪談者 F),33 對研究特定議題的立法參與,很難作為測量指標。若以出席投 票來測量立法參與度,但大多數立委皆參與的情況下(有許多參與者,並非關心 該項議題,而只是依循政黨指示的「投票部隊」),其實難以分辨參與程度的高低,

反而會降低測量效度。而且,沒有出席投票,或出席卻藉故不投票(無法呈現在 記名表決紀錄中),並非代表該立委的參與度低;相反地,該立委可能非常重視 該項議題,但要突顯個人行為,或刻意迴避不投票。這種未出席表決的行為,若 測量指標轉換成參與度較低,即違背本研究的意旨。因此,在測量出席投票或不 投票,變成兩難的情況下,不如排除記名表決作為測量立法參與的依據。不過,

記名表決時的突顯動作或行為,是具有特殊象徵意義的立法表現,本文會以質性

33 訪談者 F,不願意錄音,其意由筆者摘要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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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來呈現(參見第五及第六章)。

此外,政黨協商過程原應為立法參與的重要觀察指標,但立法院公報並未記 錄相關討論過程(僅記載協商結論,故被批評為「密室協商」)。儘管 2008 年 4 月修法改革,強制協商過程必須記錄並刊登公報,34 但從公報的紀錄觀察,有 些仍過於簡略,而「非正式」過程(盛杏湲,2001)的部分(例如:會中休息或 會外的「磋商」、「喬」事情、條件交換等),仍不可能在紀錄看到。筆者訪談時,

法案助理說明,現在的政黨協商,大概可分成兩種類型:一種是由主審委員會的 召集委員主持,主要針對委員會審查時的保留條文,再進一步討論決定;此類型 協商,大都由各黨團派代表簽字,等同再附加或延長的委員會會議,爭議性不大。

另一種協商類型,屬於重大爭議性法案,會請立法院長主持;此類型協商案件,

會由各黨團總召、書記長親自參與協商:

某個字、某個條文,委員有意見,就會僵持不下,可是沒有辦法一直吵下去,

就會先保留,請行政單位回去再研究。保留的時候,送院長(院會)之前,

還有一段時間,就由召集委員召開協商,……委員想早一點開,就要拜託召 委盡快排。法律案只要送出委員會,就可以排協商了,……有些小爭議的案 件,各黨團只要派代表,……他們有結論,就可以簽字。但如果是爭議性很 大的,就要送到院長那邊,通常就會有各黨團總召、書記長等來協商(訪談 者 K)。

筆者曾瀏覽已刊登公報的協商紀錄,前一類型的協商,有些會記載討論過程;但 後一類爭議性的協商,討論過程並未詳載。因此,整體而言,早期協商過程無紀 錄,近期協商紀錄亦未完整,基於測量資料的完整性,只能將協商的參與指標先 予排除。

34 依據 2008 年 4 月 25 日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 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另第 5 項規定:「協商 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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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連署、表決及協商行為後,剩下提案及發言部分,即是本文針對農業相 關法案,將作為測量立法參與度的指標。此 2 項指標,在測量技術上,仍需進一 步說明。首先,有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提案,本研究針對立委的個人行為,所以 政府(行政院為主)及黨團提案排除測量。不過,觀察立委個人提案文件,有許 多是共同提案形式(多位立委皆列名於提案人),筆者猜測真正付出心力研擬提 案者,應是首(第一)提案人;若真是如此,則首提案人與共同(併同)提案人,

應該在測量時有所區別。

前述的疑惑,在筆者訪談法案助理時,獲得證實。受訪者不諱言,共同提案 人的確有「搭便車」的心態,但至少共同提案人對該提案是關心的,也希望列名 提案,表示自己的貢獻;大多數共同提案人會主動找首提案人,請求加入提案行 列,有些情況是首提案人原本只是要找連署人,結果該連署人自己主動要求列入 提案人:

(共同提案)通常是被動被要求,……畢竟就商業口語,這是委員任內的業 績,未來選舉或許會用得到,……所以還是希望個人提(訪談者 B)。

通常提案人只有一個啦!……所謂會有共提(共同提案),就是有些委員覺 得這個法案不錯!他要列為共提。他有兩個選擇,他要簽在連署欄……或共 提,反正沒有人數限制。……我們說白一點,他能不能拿出去「講」(宣稱 功勞),才是重點(訪談者 G)。

我們通常是個別提案,因為共同提案是針對剛好都有遇到那個問題,才會共 同提案。……共同提案比較多就是……譬如老農津貼,大家都要用共同提 案,因為那是大家共同性的問題,所以只要有一個委員提案了,其他就會邀 鄰近(農業)縣的委員一起提案……通常都是「希望加入」的比較多,……

如果有人想加入,也不會拒絕,……有時候,再提一個也麻煩,……那就大 家當作共同提案,……大部分還是大家「搭便車」的情況比較多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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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案太氾濫了(訪談者 K)!

因此,首提案人與共同提案人,在立法參與程度上,確實是有差別的,但共 同提案人顯然又較連署人對該提案有更多的關注。受訪者也表示,他們比較希望 自己單獨提案,以便宣稱功勞,又不會被分食貢獻;若是其他立委已先提案,而 該案又是自己重視的議題,會修改後自己單獨再提案:

如果真的有心的話,委員還是會再提一個案子上去(訪談者 K)。

以上說明顯示,提案是立法參與很重要的部分,立委本身也將提案視為宣稱 功勞或比較業績的重要依據。筆者也曾疑惑法律提案,是否大多由法案助理依自 己的專業或興趣出主意,再讓立委(老闆)來篩選(若是如此,立委提案的參與 度,可能需打折扣)。因此,於訪談時,針對此疑問,特別問了立委及法案助理,

他們給筆者的說明,綜合而言:大部分提案方向是立委本人擬定的,再指示助理 研擬相關論述:

目前還是以委員的政見,及委員交辦(要求)的為主,……(提案方向)丟 給助理,寫個說明而已,……你要說明,這一條為什麼要修?就給個說 法,……你必須讓人家可以接受,……理由不充分,案子很難過(通過立法)

啊!……數據要很嚴謹,你憑什麼要修法?譬如老農津貼,你為什麼要加?

那你可能要找:物價指數啊!通膨啊!……因為,行政機關一定跟你講嘛,

你會增加財政支出,你都要想好,到時候怎麼回防啊!你必須提出說服的理

你會增加財政支出,你都要想好,到時候怎麼回防啊!你必須提出說服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