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突顯異議立場:切割與妥協
第二節 農發條例開放農地買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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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農發條例開放農地買賣的案例
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的制定與修改,與台灣農地政策的 演進息息相關,本文已於第三章第一節闡述,本節不再贅述其背景;而將焦點置 於 2000 年政黨首次輪替前後,政黨與其所屬立委因農地政策立場差異而出現的 折衝、調處過程。此農地開放政策的轉變,與選區壓力及選舉考量有最直接的關 聯。執政黨雖有選舉壓力,但在行政理性上,必須同時考慮農村地貌改變及農村 土地被商業炒作的風險,所以在農地利用的政策上,顯得猶豫難決。而農業區立 委感受的是選區壓力,以農民的現實利益為考量,並不會顧慮長遠的農地政策問 題。雙方在立場上即產生不一致現象。
1995 年上半年,一方面,行政部門為了活絡農村經濟,其實已開始研擬放 寬農地移轉的條件限制(季良玉,1995)。另一方面,政府長期的「大農地政策」,
限制農地繼承不能分割,僅能由一子單獨繼承;此於農家子孫繁衍幾代後,必然 產生實務上的困難,甚至導致親戚間的糾紛,有些不近情理。此時,農業區立委 必定收受到許多農家支持選民的相關陳情。因此,1995 年 3 月至 6 月間,陸續 有立委蘇煥智(民進黨,台南縣,農業區)、游淮銀(國民黨,彰化縣,農業區)、
洪玉欽(國民黨,台南縣,農業區)分別提案(也可能互搭便車),73 主旨皆為 放寬農地繼承的分割限制。但這些提案,在立法推動上,尚無太大進展。
農地移轉及農地分割問題,行政部門雖有研擬修法的消息(許亞第,1995),
但經過 1995 年 12 月的第三屆立委改選,及 1996 年 3 月的首次總統直選過程,
相關修法並未成為重要議題(1995 年上半年,老農津貼條例的制定較受重視);
且本議題仍備受質疑(李宗祐,1995;中央日報,1995a;陳秀蘭;季欣儀;經 濟日報;李永展;季良玉,1996),或許讓行政部門難以決定政策方向。延遲至
73 參見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193 號); 立法院第 2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200 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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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9 月,行政院終於向立法院提出農發條例的修正草案,有條件放寬農地 移轉及分割限制。74 然而,此移轉、分割的「條件」或「門檻」,卻仍繼續引發 各方爭議。專家、生態學者建議嚴格設限(中時晚報;工商時報;張金鶚、花敬 群,1996;黃麗娟,1996c);而地方人士、農業區立委大皆希望降低限制(徐家 仁;方介君;丁復,1996;黃麗娟,1996a),甚至有建議大幅放寬農地自由買賣
(李麗慎;李麗滿,1996)。兩方意見因此僵持不下,行政部門感受壓力,但亦 不願大幅放寬限制(林獻堂,1996;黃麗娟,1996b)。
就在兩方意見、立場僵持不下的同時,亦正是新聞媒體、社會輿論、選區民 眾關注此議題的時候,立委當然不會放棄此搭便車的時機,其提案內容也有行政 院及同僚版本可以參考。從 1996 年 9 月至 1997 年 5 月,有關農發條例修正案,
共有 7 個立委提案,其中 6 案與放寬農地移轉及分割限制、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限 農地農用)的議題有關,包括蘇嘉全(民進黨,屏東縣)75、林錫山(國民黨,
彰化縣)76、鄭朝明(民進黨,屏東縣)77、林明義(國民黨,雲林縣)78、蘇 煥智(民進黨,台南縣)79、王素筠(國民黨,苗栗縣)80 等提案,皆為農業區 立委的背景。
農地開放的議題發酵後,1997 年底適逢縣市長改選,執政的國民黨面臨不 小壓力。1997 年 8 月,國民黨中央同意農地自由買賣政策,且透過行政院,將 提新的修正草案,期望該年底完成立法程序(鄒麗泳;何明國;胡薏文,1997)。
不過,到了該年 12 月,當時行政院長蕭萬長急踩煞車(多位行政首長質疑後遺 症),並裁示「再慎重」、「不能以選舉為考量」(陳鳳馨;李順德;梁玉立;李季 光,1997),行政院新修正案未提出即遭擱置。此政策緊急叫停後,引發國、民
74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政府提案第 5571 號)。
75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2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504 號)。
76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583 號)。
77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2 會期第 18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611 號)。
78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2 會期第 2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688 號)。
79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3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775 號)。
80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3 會期第 2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18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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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黨立委大反彈(張寒青,1997),並隨即在委員會通過相關提案(以林錫山及 蘇煥智兩立委提案為主體)作為反制(劉永祥等,1997)。行政院長面對朝野立 委聯合的壓力,只好緩頰表示,農地開放政策目標不變,行政院將於立法院次會 期提出新修正案(謝莉莉、陳俊光;陳鳳馨、周德惠,1997)。
行政院的「再修正草案」,於 1998 年 3 月初向立法院提出;81 但因部分立 委對再修正草案的審議程序有「不同見解」,行政院只好於 5 月先撤回前案,再 提出新修正案。82 而 1998 年底,又適值第四屆立委改選,農業區立委的選區壓 力可以想見。8 月時,國民黨立院黨團即與行政院溝通,全力推動農地開放政策 的修法程序,並期待於立委選舉前完成(楊昇儒,1998)。不過,9 月 7 日國民 黨的行政、立法協商會議,由於農業區立委的堅持(更大幅度的鬆綁或不設限),
推翻了行政院版本(設限較多)(張瑞昌;謝文台,1998)。9 月 10 日,國民黨 舉行黨政運作研討會,農業區立委持續、強力地表達不滿,激起當時總統兼國民 黨主席李登輝回應:「還有 10 幾位立委要發言,我跪下來拜託大家,把觀念轉過 來;有人說要帶農民遊行,我也可以如此(帶農民上街頭),眼光要看遠一點!
不要再說了!我 40 歲時對農民的愛,現在還是愛!」(林晨柏;田世昊,1998)
這些激烈言詞,透過電視畫面傳播,讓農業區選民議論紛紛。有些罵國民黨 還要不要選!民進黨農業區立委則表示,如果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立委回選區,
恐怕會被打死(張寒青,1998)!此時,國、民兩大黨內部,皆有兩派意見;兩 黨的農業區立委,立場是一致的,皆反對行政院版本(張寒青;劉占梅,1998)。
兩種立場的爭論,暫時無法取得共識,也預告了該年底、立委改選前,農地開放 政策不可能通過立法(楊昇儒、蘇永耀,1998)。另外,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
也加入論戰,質疑農業區立委的立場(與財團掛勾)(高麗玲;羅如蘭;李淑華;
蘇盈貴;劉寶傑;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高成炎,1998)。1999 年 1 月底,第
81 參見立法院第 3 屆第 5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666 號,政府提案第 61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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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屆立法院結束,因為剛好引進「屆期不連續」的制度,所有農發條例修正的相 關提案,等同作廢,不予審議,待新一屆重新提案。
1998 年底立委改選,跨黨的農業區立委意圖「闖關」,讓農地完全自由買賣 的解禁規定通過修法,但因總統李登輝的「下跪說」,暫時擋住來自農業區的立 委及選民壓力。然而,1999 年,更大的選區壓力緊接而來,因 2000 年 3 月總統 改選,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面臨空前的挑戰。此時,國民黨中央及總統候選人的壓 力,較新當選的第四屆立委更大。1999 年 4 月,國民黨中央政策會擬再修法開 放農地自由買賣(羅如蘭,1999)。雖然行政院長蕭萬長於 6 月時,明確表示:「並 不急於在最快時間內通過」(單厚之,1999);可是,8 月底即抵擋不住步步進逼 的總統選戰壓力,準備棄守把關農地的「最後防線」(何明國,1999)。9 月,國 民黨總統候選人連戰,於南部農業區從事競選活動時,即承諾農地自由買賣、分 割不受限制的政策(黃小娟,1999)。
1999 年 11 月,行政院新版本送進立法院,83 除了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分割 外,還回應農業區立委的要求,「加碼」開放興建農舍的規定(新取得農地則禁 建)。此時,開放農地自由買賣的政策已成定局,討論的焦點反而轉移至興建農 舍的限制條件(蕭銘國,1999)。同時,此議題不僅重新被炒熱,又是在大選前,
因行政部門已讓步,修正案通過立法的機會很高,正是立委搭便車提案的好時 機。行政院提案前,已有侯惠仙(國民黨,雲林縣,農業區)84、林豐喜(民進 黨,台中縣,農業區)85、彭紹瑾(民進黨,桃園縣,非農業區)86 的相關提案;
接著行政院提案的腳步,另有蘇煥智(民進黨,台南縣,農業區)87、宋煦光(國 民黨,台南縣,農業區)88、洪玉欽(國民黨,台南縣,農業區)89、林明義(國
83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政府提案第 6863 號)。
84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405 號)。
85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597 號)。
86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631 號)。
87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735 號)。
88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759 號)。
89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2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6 號,委員提案第 27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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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06
侯惠仙、游月霞、
1999/11/26
蘇煥智、戴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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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兩大黨的農業區立委,已無異議立場;非農業區立委,在總統大選將臨之際,
更不敢有質疑聲音。所以,審議過程中,立委發言踴躍,但無太大分歧。最後的 衝突點,發生在 2000 年 1 月 4 日的二讀時,新黨堅持理念,唾棄兩大黨的「(政 策)買票文化」,因此逐條杯葛、表決,而國、民兩大黨表決、發言時卻站在聯 合陣線,形成兩大黨對抗一小黨的特殊議場狀況。93
表決大戰後,終於完成三讀,各黨團派代表發表感言,兩大黨皆給予農業區
表決大戰後,終於完成三讀,各黨團派代表發表感言,兩大黨皆給予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