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競逐立法績效:提案與加碼
第三節 農會水利會等相關法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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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同黨籍)的立委同僚先提案,自己為了防備對手炒作,成為競選弱點,也為 了避免支持選民的懲罰,所以跟進模仿或加碼提案。第三種情況,是許多立委同 僚針對同一議題,已紛紛跟進提案;此類議題,因受到多數立委關注,進入審查、
甚至完成三讀的機會大增,同時也會「逼迫」行政院提出對案,立委當然要搶搭 這樣的便車。
前述立委紛紛跟進提案的情況,發動源頭偏向立委自行挖掘(或選民透過陳 情)而炒作成為熱門提案。另一種情況,是因為社會事件發生,已經成為社會輿 論、媒體關注的熱門議題;此類議題,立委會積極「捕捉」相關內容及法律,轉 化成為提案的重要來源:
社會大眾、媒體關心的重大議題,我們會針對這個重大議題,……來修正我 們相關的法律。……你要推動相關的法律,你要把它「打」成新聞,所以,
我們都會針對一項法案的缺失,召開公聽會,或召開記者會,先引起社會大 眾的注意!……另外媒體有報導,報導以後,我們也會針對這個問題,舉辦 一次或系列的公聽會;……因為媒體報導過,所以大家一聽這個議題,就很 熟,都馬上給我簽(連署)(訪談者 H)。
這類型的社會關注議題,因為有輿論(選民)壓力,立法效率特別高(甚至逕付 二讀),完成立法程序的機會大增(盛杏湲,2012)。所以,也成為立委跟進提案、
搶搭輿論便車,進而共同宣稱立法功勞(其實選民也難以分辨功勞誰屬)的重要 立法行為模式。
第三節 農會水利會等相關法案的案例
農會及水利會組織變更,在農業相關法案中,是最具有政黨對立性質的議 題。有關「人」的資源,農會及水利會幹部的資格(犯罪前科、學歷等)、產生 方式(直接選舉、官方遴選等)皆關係政黨的結構利益(地方上支持的大樁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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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錢」的資源,農會信用部是地方上重要的信貸金庫,其改革也關係 政黨所屬政治人物在地方上資金的運用;後來進一步制定的農業金融法,即與農 業信用部的改革有關。以上相關的法案(農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業金 融法),因牽涉政黨的基本利益,成為政黨間較勁、競爭比較明顯的法案,就立 委個人提案而言,可發揮的空間較少,但仍有一些搭政黨便車的現象,這是本研 究比較關注的部分,接下來將以案例方式說明。
2000 年首次政黨輪替後,除了藍綠陣營意識型態對立轉趨激烈外,實際上,
政黨的利益結構,亦透過各種方式作重新分配;其中,修改相關法律即為明顯的 政治動作,農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業金融法等,皆在如此背景下,被 各政黨發動修改或制定,形成黨際間角力的重要法案。
民進黨首度執政後的 2000 年上半年,原本農業議題焦點,仍在為農會信用 部的改革問題,鬧得沸沸揚揚。在農會信用部的改革尚未有眉目時,因為隔(2001)
年農漁會幹部皆要陸續進行改選,接著,隔年年底也有第五屆立委的改選,因此 農業議題的焦點在 2000 年下半年轉移了。顯然地,民進黨運用執政的優勢,欲 改變農會的重要幹部結構(傳統上,大都認為是國民黨的重要樁腳,且亦被認為 與「黑金」有掛勾),於是透過行政院提案修法,當時提案內容被簡化為所謂的
「排黑條款」。民進黨的意圖,是要排除農會中,傾向國民黨,而有「信用不佳 或人格品德有瑕疵(有感訓、判刑前科)」的幹部。國民黨當時在立法院仍為多 數,此行政院提案,即持續被擋在程序委員會中,無法排入議程(吳典蓉,2000)。 就在國民黨透過議事程序,阻擋行政院提案(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同 時,各黨團陸續提出黨版修正案,民進黨版本合理的推論,應與行政院版本類似。
另外,既然是當時的熱門議題,又有政黨積極介入推動,立委個人當然不會放棄 此搭便車的機會。其後,原本各政黨協議在 2000 年 11 月處理此案,但受核四停 建案的風暴影響,立法程序又遭受延擱(林如森,2000)。12 月,政黨間重啟協 商後,由於農漁會改選的時間緊迫,乃決定相關修正案以逕付二讀的方式併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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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最後列入併案者共 12 案:除新黨(有 2 案)、民進黨、親民黨黨團提案外(行 政院、國民黨提案皆未列入),其餘 8 案皆為立委提案。47 該修正案並於 2001 年 1 月 4 日(會期最後一天)完成三讀,農會幹部的候選人資格限制趨嚴(林新 輝,2001)。
針對前述案例,本文並非關注政黨利益結構的競爭關係,而是藉此案例說 明,在政黨激烈對抗的熱門議題出現時,亦正是立委個人搭便車的好時機,不僅 提案有併案審查的機會,若如本案例逕付二讀、快速完成立法程序,更可以其作 為宣稱功勞的材料。另外一個搭政黨便車的案例,是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的 修正案,同樣牽涉政黨的利益結構。主要爭議點,在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是否 改由會員直接選舉。其實,水利會早期即為自治組織,1970 年代,主要幹部改 由政府遴派,其後曾恢復選舉;48 1993 年修法,再度將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政 府遴派,49 此遴派制度即延續至 2000 年政黨輪替後。
就如同前述,2000 年政黨首次輪替後,政黨間的利益結構開始進行重分配,
水利會組織是重要地方勢力,當然也難以避開這場政黨間的爭奪戰。由於民進黨 成為執政黨,取得遴派制度的優勢地位,可以延續政黨輪替前的舊制度,無意修 改會長及會務委員的產生方式。但國民黨成員,此時卻急於想修改由會員直接選 舉,乃於農會法「排黑條款」修改仍在爭議期間的 2000 年 12 月 8 日,由國民黨 黨團名義提案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此提案的最大特色,是在國民黨黨團名 義後,列入 76 位提案人,50 除了表達該黨的共識外,所有提案人等同搭便車,
不需再以同內容作個別提案。
水利會會長的直選修改案,於 2000 年底,國民黨提案後即進入委員會審查,
執政的民進黨及行政部門,因為反對修改,並未提出對案。審查時,國民黨諷刺
47 相關提案的首提案人為游月霞、林濁水、翁金珠、余政道、鄭逢時、何智輝、謝言信、葉宜 津等立委,參見《立法院公報》,90(5):606(院會紀錄)。
48 參見《立法院公報》,90(4):265-270(委員會紀錄)。
49 參考 1993 年 1 月 18 日三讀通過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條文。
50 參見立法院第 4 屆第 4 會期第 2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293 號,委員提案第 33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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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開民主倒車」、「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民進黨則解釋,開放直選將造 成選風敗壞,51 兩大黨各自堅持立場。2001 年 6 月,本案進入二讀,最後還是 以動員表決收場;表決時,親民黨及新黨皆明確表態支持國民黨提案內容,形成 藍綠陣營對峙局面,在藍營明顯多數情況下,國民黨提案完成三讀。52 有關政 黨激烈對立的提案,立委個人除了提案時,有搭便車的機會,大多數審議期間,
立委其實是被政黨堅持的立場給「淹沒」的,此時的問政「舞台」,立委可伸展 的空間較為有限。
另外,2000 年政黨輪替前即有改革農會信用部的呼聲(參見本文第三章第 四節),政黨輪替後,執政的民進黨更積極想裁撤部分農會信用部,導致政黨間 互相不信任、緊張的關係。2002 年更引發農漁會幾次的抗議行動(林弘展等;
蕭旭岑;周宗禎,2002),在此氛圍下,由台聯黨團率先於 10 月 25 日提出農業 金融法的制定草案,53 接著,國民黨、親民黨、民進黨皆陸續提出黨團對案的 版本。54 反而,行政院版本在各黨團皆提出後,才於 2003 年 2 月 25 日提出。55 其後,有 2 案屬於立委個人的搭便車提案,但此案的所有審議過程,皆只有 4 黨及行政院提案併案審議,立委個人提案始終沒有併入審議,因此立委搭便車的 意圖並未達成;這是在政黨對立下,立委個人不易發揮的另一實例。農業金融法 制定案,最後是以政黨協商完成立法程序,並未經過表決過程。56
農會及水利會的相關組織,因牽涉政黨利益結構,歷次修法,大都形成政黨 對決。2007 年上半年,民進黨執政後期,國民黨又發動修改農、漁會法:取消 總幹事的任期限制,其他幹部資格放寬為判刑確定才解職(林河名,2007)。國 民黨與親民黨合作表決通過此案後,民進黨還曾透過行政院提出覆議案,但覆議
51 參見《立法院公報》,90(4):276(委員會紀錄);90(20):203(委員會紀錄)。
52 參見《立法院公報》,90(34 上):80-91(院會紀錄)。
53 參見立法院第 5 屆第 2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9 號,委員提案第 4436 號)。
54 參見立法院第 5 屆第 2 會期第 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9 號,委員提案第 4461 號); 立法院第 5 屆第 2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9 號,委員提案第 4567 號);立法 院第 5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9 號,委員提案第 4618 號)。
55 參見立法院第 5 屆第 3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59 號,政府提案第 89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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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行政院仍歸於失敗(陳詩婷等,2007)。類此政黨對立性質的法案,仍有 立委個人試圖為選民帶一些好處,合理推論這類型立委與農會、水利會系統,應 有頗深的淵源。
例如 2007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雲林縣同一立委,連提 3 個農田水利會的修 改案(3 次提案的共同提案人不同),提案主旨有一部分是要求水利會會費改由 政府全額代繳,57 但未能完成三讀,即因「屆期不連續」制度而不予審議。又 如 2010 年 12 月,也是雲林縣另一立委,提案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放寬候選人 參選資格(因賄選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未撤銷者,可以參選);58 該立委提 出此案,曾受外界質疑,但該立委解釋:水利會候選人的資格標準,不應比總統、
例如 2007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雲林縣同一立委,連提 3 個農田水利會的修 改案(3 次提案的共同提案人不同),提案主旨有一部分是要求水利會會費改由 政府全額代繳,57 但未能完成三讀,即因「屆期不連續」制度而不予審議。又 如 2010 年 12 月,也是雲林縣另一立委,提案修改農田水利會組織:放寬候選人 參選資格(因賄選判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未撤銷者,可以參選);58 該立委提 出此案,曾受外界質疑,但該立委解釋:水利會候選人的資格標準,不應比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