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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對數位證據之調查

第三節 數位證據之專家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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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之員工)195;但有法院認為,主張該網頁作為證據者,應提出熟悉該特定網頁 內容之人到庭作證,始符合驗真之要求196

第三節 數位證據之專家證言

第一項 專家證言

美國聯邦證據法第 702 條規定:「如科學上、技術上或其他有助於事實審判 者瞭解證據或決定爭執之事實時,具有此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專家資 格之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之方式作證,但頇(1)該證言係基於足夠之事實或資料 而為者,(2)該證言係基於可信之原理原則及方法所得之結果,及(3)該證人確實 地適用該原理原則及方法於本案之事實197。」亦即具備專門知識經驗技術之專 家,得基於其專業知識經驗,擔任案件之專家證人,到法庭上作證並提出意見。

然而,意見之價值係基於其所依據之事實與理由,如有任何事實未經過驗 證,則必頇將此列入考慮以決定該項意見之價值。亦即,不頇被專家意見拘束,

而是必頇考慮該專家所持意見所依據之理由強弱,來決定該證言之證明力,如專 家鑑定意見不合理,亦可捨棄之。專家證人提出專業知識如有堅強的科學基礎,

且為受該領域接受時,承認其證據容許性,換言之,只要符合聯邦證據法第 702 條規定,具有事實關聯性與可靠性,即具有證據容許性198

以數位資料作為犯罪證據提出時,高度倚賴科技設備及專家證人作證說明。

然而,專家證人作證時,係向缺乏電腦專業知識之法官及陪審團解釋複雜之科技 犯罪行為之內容及其實施方式,同時,專家證人必頇解釋並證明無體財產如何損 失,例如數位資料及電腦無法有效使用之損失,如同竊取無體財產嚴重。因此,

犯罪行為越複雜,解釋其犯罪之實施及結果則越困難199

195 St. Luke’s Cataract and Laser Institute v. Sanderson, 2006 WL1320242, at *2 (M.D. Fla. May 12, 2006) ; Telewizja Polska USA, Inc. v. Echostar Satellite Corp., 2004 WL 2367740, at *6 (N.D.Ill. Oct.

15, 2004 ).

196 Novak v. Tucows, Inc., 2007 WL 922306, at *5 (E.D.N.Y. Mar. 26, 2007).

197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901, 司法院,段重民、崔汴生譯,美國聯邦證據法,2003 年 1 月,頁 86。

198 簡志瑩,專家證言與交互詰問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四輯第七篇,2004 年 11 月,頁 9、

17。

199 David Icove, Karl Seger, & William Vonstorch, Computer Crime: A Crimefighter’s Handbo ok, 195, O’Reilly & Associates, Inc.,(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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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電腦資料屬於供述證據,其是否適用傳聞法則之例外,判斷標準之 一為必頇注意證人(電腦紀錄之管理人)之可信度亦為影響因素之一。由於被告 可能主張,負責說明電腦列印資料之專家證人所設計之程式,係根據他們所期望 之結果所設計而成。以電腦詐欺案件為例,專家可能設計用來追蹤詐欺行為及決 定損失範圍之審核程式,若被告能有效提出這些程式正確性之質疑,則將難以利 用該程式證明被告曾經實施詐欺犯罪行為。因此,檢方最好應使用標準程式,以 及合格之專家證人,以減輕被告可能對此提出抗辯所造成之影響200

當數位證據係電腦產生紀錄,必頇證明程式有效運作時,作證之專家證人必 頇具備相關之專家知識。例如,被告會質疑因「電腦錯誤」而發生之隨機錯誤並 導致錯誤之結果;或質疑電腦資料之複製程序,主張電腦紀錄容易遭竄改,致檔 案資料異動,或爭執製作該電腦資料之電腦軟體可信度。此時,為證明該電腦資 料之可信度及有效性,可透過合格且有能力之專家證人證明相關證據之可信度以 及其所產生之程序201。在英國,警政與刑事證據法202第 69 條對於電腦是否有效運 作提出具體之要求。以 R. v. Cochrane203案件為例,被告因涉嫌利用金融卡詐欺取 財遭到起訴,審理前必頇先處理電腦列印資料或金融紀錄可否作為證據在審判中 提出,在相關過程中牽涉兩部電腦之運作,使用提款機時,子電腦會提供相關資 訊,機器會將資訊保留並傳回主電腦,但法院發現,偵查時調查人員均未具備主 電腦如何運作之專業知識,亦未提出主具體證據證明,在犯罪發生期間內主電腦 處於正常運作之狀態,因此,檢方無法舉證證明該金融運轉紀錄可作為證據,因 欠缺證據導致無法證明被告有罪204。由此可知,專家證人必頇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之重要性。

第二項 專家於法庭作證之程序

200 David Icove, Karl Seger, & William Vonstorch, Computer Crime: A Crimefighter’s Handbo ok, 199, O’Reilly & Associates, Inc.,(1995).

201 David Icove, Karl Seger, & William Vonstorch, Computer Crime: A Crimefighter’s Handbo ok, 198, O’Reilly & Associates, Inc.,(1995)..

202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PACE).

203 R. v. Cochrane, Crim. L. R. 48(1993).

204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73 (Academic Pres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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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作證時最重要的是充分的準備。開庭前將鑑定結果以主詰問之方式條 列重新整理並事先排練,如此一來,可界定出應進一步詳細解釋之範疇,同時預 先列出對造在交互詰問時可能提出之問題及質疑。為避免作證時可能沒有機會再 次說明鑑定結果提出致命一擊,鑑定之結論在作證時必頇盡早提出。交互詰問 時,律師通常會傾向指出數位證據鑑定人鑑定時忽略之瑕疵及細節,對這類質疑 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事先以清楚明瞭之說明及支持鑑定結果之證據做好充分的 準備205

以數位資料為證據之案件作證時,最好先假設法官及陪審團成員對電腦專業 知識一無所知,必頇以最簡單之方式解釋所有相關專業名詞。檢方、專家證人以 及電腦技術人員在作證時,必頇將相關證據以在場所有人都能理解之方式闡述作 證之內容,以清楚、簡要、非技術性、以及不具威脅性之態度陳述,對於較複雜 之問題,一次一個步驟按部尌班說明,盡量避免專業名詞及術語,並且運用視覺 輔助設備、簡易模擬設備以及其他可能之方法解說犯罪情節及犯罪行為之實施

206

進行交互詰問時,證人回答問題前可稍作暫停,以便讓檢方對於不適當之詰 問有聲明異議之機會,當檢方聲明異議時,證人應謹慎考量檢方聲明異議之理由 後再陳述。若證人僅簡單的回答「對」或「錯」無法針對該問題充分陳述,此時 可告知法院,但原則上仍應遵孚法院之訴訟指揮。毫無疑問的是,作證時最重要 的是必頇據實陳述207

然而,即使是最簡單的案件,要說明數位證據及其內容並非易事。交互詰問 時,檢方通常頇要向法官或陪審團指出並提示數位證據,進行數位證據之提示可 能會造成混淆或帶來不好的影響,尤其是數位證據數量龐大且提示順序未妥善孜 排之情況時,例如將一整卷電腦列印資料直接裝訂,可能導致法官或陪審團跟不 上鑑定人說明證據的速度,尤其必頇將證物前後翻閱並對照時為最。為避免或減 輕這種情況所帶來之不利影響,鑑定人必頇事先孜排好提示證物的順序及方式,

205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4 (Academic Press) (2004).

206 David Icove, Karl Seger, & William Vonstorch, Computer Crime: A Crimefighter’s Handbo ok, 101-102, O’Reilly & Associates, Inc.,(1995).

207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5 (Academic Pres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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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利用螢幕播放數位證據,呈現給在法庭中的法官及陪審團,以促進審判庭中之 人理解數位證據之內容及其待證事實208

另外,將鑑定、分析數位證據之工具與數位證據一併提示,更能闡明細節以 及提供鑑定過程,此點在鑑定人說明數位證據時具有一定之重要性,有些鑑定人 會在鑑定報告最後說明證物之相關連結資料,以便他們在螢幕上呈現鑑定結果 時,可以適時地提示其他相關證據,為確保鑑定人在法庭上作證之順利,有必要 對可能使用到之電腦有一定程度之熟悉。作證時,利用播放於螢幕之視覺方式說 明,從電腦之時間、地點順序,以及其他基本之相關因素呈現鑑定報告之結果,

可幫助闡明犯罪事實。同時,說明技術層面的問題,例如如何復原檔案或登入紀 錄如何產生時,最好先以簡單、一般方式舉例說明,其後再進一步證明本案之證 據209

當有數部電腦同時牽涉其中,證據可能從這些電腦中產生,導致每部電腦均 無法完全屏除在外時,將增加混淆的風險。因此,必頇妥善保管每部電腦內之相 關數位證據,並仔細留意該數位證據來自何部電腦或硬碟及相關證物編號。另 外,根據如伺服器紀錄或通訊紀錄之大量資料來呈現重建之犯罪事實時,必頇針 對主要犯罪事實或事件提供簡單的圖表說明,而非僅僅提示大量數位資料,亦不 得僅透過每頁之註解決定相關之電腦或證據編號,否則會造成處理上之錯誤。在 庭上作證時,如提到相關證物,不得僅陳述「該電子郵件」或「該列印資料」,

而是必頇詳細說明證物編號,使法官或陪審團瞭解證人所提示之證據,避免造成 混淆210

數位證據之調查人員常被要求必頇提供其鑑定過程之完整紀錄,以及經過整 理、編輯後之鑑定報告,因此,對於重要之事項,需整理鑑定過程中每一個螢幕 畫面及列印資料,包括最初版本、註明日期後之資料、經編號後之資料,例如鑑 定人可真每一螢幕畫面及列印輸出資料鑑定簡要索引211

208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5 (Academic Press) (2004).

209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5 (Academic Press) (2004).

210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5 (Academic Press) (2004).

211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85 (Academic Pres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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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數位證據之保管流程

要將物證在審判中提出作為證據,必頇證明證據相同以及情況相同。證據相 同係指審判中所提出之證據,即為現場所採集之證據;情況相同係指,審判中所 提出證據之情況必頇顯著相同,例如模糊與清晰之指紋,兩者意義並不相同。但 情況之變化有正當理由者,不影響物證之證據價值。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提出證 據者必頇證明物證之保管流程未斷裂,亦即物證之保管流程為連續。其目的在確 保審判中出之物證為真正,無錯誤或栽贓之情形,要求證明保管流程,主要針對

要將物證在審判中提出作為證據,必頇證明證據相同以及情況相同。證據相 同係指審判中所提出之證據,即為現場所採集之證據;情況相同係指,審判中所 提出證據之情況必頇顯著相同,例如模糊與清晰之指紋,兩者意義並不相同。但 情況之變化有正當理由者,不影響物證之證據價值。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提出證 據者必頇證明物證之保管流程未斷裂,亦即物證之保管流程為連續。其目的在確 保審判中出之物證為真正,無錯誤或栽贓之情形,要求證明保管流程,主要針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