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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證據之概念

第三節 數位證據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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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軟體亦相當普遍,與電子郵件不同處在於,此種通訊是即時的,且提供使用 者得知聯絡人之即時狀態,只要聯絡人在連線狀態,即可與之一對一或一對多交 談,這種溝通方式類似電話交談,惟其溝通並非用語音,而係透過電腦輸入之字 元顯示在雙方電腦視窗中。此種通訊形式雖需先將字元輸入到電腦,然使用者可 選擇是否將對話內容儲存,如未選擇儲存功能,則該對話內容之數位資料並不當 然儲存於電腦中。目前包括Windows Live Messenge( MSN Messenger 8.0後之版 本)、Yahoo!奇摩即時通、ICQ、QQ等,均為常見之即時通訊軟體。

第三節 數位證據之特性

第一項 易於修改性

數位證據極易於修改,且無法直接從數位證據外觀予以判斷,不同於傳統文 書,即使修改變造之內容非常細微,仍然可以經由文書鑑定程序64予以認定。在 數位證據之情形,必頇經由其他間接證據予以證明是否經過變造,例如電腦所紀 錄的製作、使用及修改等紀錄,惟這些資料以很容易藉由特定之軟體予以變造修 改。例如SetFileDate軟體是可設定檔案時間之工具,可以分別更改檔案建立日期、

修改日期、存取日期或全部修改65

因此,數位證據之增刪修改,從外觀上無法判斷,而縱使判讀數位證據之原 始資料內容,亦可能透過檔案程式修改時間、日期,可謂毫不留痕跡,故以數位 證據作為犯罪證據,必頇確保數位證據並未遭到增刪修改、破壞。

第二項 無限複製性

由於數位證據以電腦可變性的儲存媒體作為記錄器,數位資訊之載具具有重

64 文書鑑定中所謂之問題文/件鑑定項目主要有筆跡鑑定、印文鑑定、偽變造文件及有價證券…

等之鑑定。其中各個鑑定項目因其鑑定標的的不同,所採用之方法及認定程序亦有不同,例如,

筆跡鑑定可以利用特徵比對;印文鑑定,可應用特徵比對、重疊比對;偽變造文件鑑定則用顯微 鏡或各式紫外光、紅外光或不同波段的可見光檢查…等技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http://www.cib.gov.tw/science/science01_4.aspx,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2 月 10 日。

65 錢世傑、錢世豐、劉嘉明、張紹斌,電腦鑑識與企業孜全,2004 年 10 月,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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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利用性,且數位資訊之複製非常簡便迅速,可以無限大量複製,甚至透過儲存 和傳輸設備,可以任意傳輸散佈複製之數位資料。又數位證據之存在形式為編碼 後之數位代碼或數學式,複製方式係將該整體的數位代碼依序完整傳送至其他媒 介,而透過處理器之功能還原成人類感官所能接受之資訊,理論上只要沒有遇到 傳輸設備之障礙,所傳送之訊號僅有正確或亂碼兩種結果,透過除錯器之過濾,

數位證據之複製本與原本一模一樣66

因此,數位證據不同於一般文書證物的複製,一般文書證物複製通常以抄寫、

影印等方式為之,與原始文件有所差異,而以數位證據卻可以輕易經由電腦設備 產生複製之結果,其複製速度相較於傳統文書不僅更為快速,且與原始文件內容 相同,在複製過程中並有加入放大、縮小,字體圖片色澤濃淡變化等差異性,且 數位資料亦無論電腦之廠牌、年份、系統為何,均不會產生複製物與原本有差異 之結果67。而傳統文書之複製,則可能因為影印機本身機器因素,影印後可能產 生濃淡變化,或因為影印紙張之差別而產生不同之影印效果,尤其原本上如留有 簽名或圖片時最為明顯。

第三項 不易個化性

在傳統文書上,縱未記載製作人,亦可藉由製作人筆跡等跡證,判斷製作人 為何,但數位證據可能未記載製作人,也可能記載製作人,亦可能假冒他人身份 製作,若未經由類似電子簽章之身份認證程序,難以初步判斷製作人之身份,例 如電子郵件可以利用他人之名義或帳號,向第三人發送,導致增加追查原始發送 人之困難性68。數位證據亦不像指紋或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去氧核糖核 酸)可作為判斷每個人之依據,數位證據經調查後縱使可得知利用哪一台電腦犯 案,卻仍無法直接得知被告是誰69

66 蔡震榮、黃玥婷,數位證據之證據力,刑事法雜誌第 49 卷第 2 期,2005 年 4 月,頁 4。

67 邱獻民、林宜隆,數位證據在法庭上之攻防對策,Journal of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and Society,第 7 卷第 1 期,2007 年 6 月,頁 56。

68 錢世傑、錢世豐、劉嘉明、張紹斌,電腦鑑識與企業孜全,2004 年 10 月,頁 3-5。

69 ICCL 中央警察大學資訊密碼建構實驗室,真假數位證據,網路通訊雜誌第 170 期,2005 年 9 月,頁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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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在數位證據之情形,雖可透過IP識別該數位證據係由何電腦產生,然 而只要取得他人之密碼帳號或使用他人之電腦等情形,難以判斷該數位證據係本 人製作傳送或由其他第三人所製作。尤其在網路證據情形,上網時雖需透過帳 號、密碼連線,檢警機關可藉由帳號、IP查到申請人,然而倘行為人係利用他人 未設定密碼並鎖定之無線網路,在無線網路訊號涵蓋範圍內,可能利用他人之無 線網路密碼上網,則透過IP所查詢到之帳號所有人,亦非真正之行為人。因此,

數位證據存有相當不容易個化之情形。

第四項 無法直接以感官知覺及理解

所謂無法以感官知覺及理解之含意有二,一為數位證據係以電子脈衝之方式 儲存於電子媒介物上70,例如光碟片、隨身碟、記憶卡等,若未經由特定顯示器 予以轉換顯示或以印出物方式呈現,無法藉由人的知覺直接觀察瞭解。亦即數位 證據儲存之方式很多,現在常見者多儲存於光碟或記憶卡中,惟不論光碟或記憶 卡均無法直接從外觀得知內容為何,必頇透過電腦週邊設備讀取後方能顯示,具 有無法直接以感官知覺及理解之特性。另一為利用顯示器雖可顯示該檔案之內 容,然而如以原始檔之方式顯示或列印,亦無法直接理解,以瀏覽網頁為例,網 頁顯示出之畫面為經過瀏覽器程式執行後之結果,然如檢視網頁之原始檔,多為 一長串之指令及數碼,一般人無法直接以原始法辨識出所代表之意義為何,或如 圖像之編碼,亦無法直接盼讀出該符碼所顯示出之圖像為何71

因此,數位資料一方面係儲存於電腦、光碟或隨身碟等電子媒介物上,僅從 外觀無法直接理解該數位資料之內容,另一方面,利用顯示器顯示時,除個案之 待證事實必頇以原始碼之方式顯示及調查外,一般而言,如僅以原始碼顯示,亦 無法直接判讀,必頇透過程式執行後之結果始得從外觀以感官知覺及理解。

第五項 回復可能性

70 蔡震榮、黃玥婷,數位證據之證據力,刑事法雜誌第 49 卷第 2 期,2005 年 4 月,頁 4。

71 邱獻民、林宜隆,數位證據在法庭上之攻防對策,Journal of Information , Techonology and Society,第 7 卷第 1 期,2007 年 6 月,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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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證據不同於傳統文書,傳統文書一旦遭到毀損,即難以回復原狀,然數 位證據即使遭刪除或毀損,例如將檔案移到資源回收桶後刪除或發生中毒之情 況,仍可以藉由特定軟硬體設備檔案予以復原。許多資料夾裡的檔案,被刪除之 後,利用反刪除之工具,即可輕易將資料復原,刪除檔案無法真正覆蓋磁碟區之 資料,縱使藉由格式化,有時也無法將資料真正完全清除硬碟中的資料,由於格 式化只是確保每個磁區都可以使用,無法完全重寫每個儲存磁區72

第六項 蒐證困難性

數位證據極易於湮滅,可能在短短的幾秒鐘之內消失無形,相較於一般刑事 案件,犯罪者要處理凶刀、血衣等這些可為證據之物可能頇花數十倍甚至數百倍 時間,因此數位證據之取得較一半犯罪證據取得困難許多73。數位證據有些具有 暫存之性質,通常經過一段時間或電腦關閉後即不存在,難以在第一時間蒐集,

尤其在網路行為之情形,除非不斷監控紀錄,否則只能留下連線紀錄,難以蒐集 完整之證據資料74。另外,數位證據可輕易透過網路連線散布世界各地,完全無 視於現實世界中「國界」之存在,使得數位證不易蒐集取得75

72 Simson L. Garfinkel, Abhi Shelat, Remembrance of Data Passed: A Study of Disk Sanitation, IEEE Security and Privacy, 24-26 (January/February 2003).

73 蔡震榮、張維帄,電腦犯罪證據之研究,刑事法雜誌第 44 卷第 2 期,頁 50。

74 錢世傑、錢世豐、劉嘉明、張紹斌,電腦鑑識與企業孜全,2004 年 10 月,頁 3-6。

75 王旭正、柯宏叡、ICCL-資訊密碼暨建構實驗室,資訊與網路孜全-秘密通訊與數位鑑識新技 法,2006 年 3 月,頁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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