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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證據之概念

第一節 數位證據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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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證據之概念

第一節 數位證據之意義

第一項 數位證據之定義

本文係以「數位證據」為題,首頇先瞭解何謂「數位證據」,除數位證據一 詞外,類似之概念尚有「電腦證據」或「電子證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無

「數位證據」一詞,然有「電磁紀錄」之證據調查規定,以下探討「數位證據」

之意義時,由於「電腦證據」、「電子證據」、「電磁紀錄」、「網路犯罪證據」所指 涉之內容與數位資料或有重疊、類似,亦一併說明之。

第一款 數位證據

在電腦中,只能以二極化之電子狀態作計算與判斷,例如以點描的方式繪製 圖形、用一長串數字表示影像及聲波,這種以離散的數字系統來表示及計算,即 稱為數位(Digital)15。由於電腦採用數位化之方式,將資訊以0與1兩進位方式編 碼,儲存於電腦記憶媒體中,並可加以處理、運算、修改、還原,則為數位資料。

數位證據(Digital Evidence)有認為係指儲存於電腦媒體或藉由電腦媒體傳 送之資料中,任何足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或犯罪意圖、不在場證明等有關聯的數 位資料,為物理證據之一種16;有從作為證據之角度,認為數位證據係指具有證 據價值,而以數位形式儲存於電腦或藉由電腦傳送之資料17;有依據數位之特性,

認為數位證據係指利用電腦或網路環境所產生或傳送0與1的數位符號,且0與1 的數位符號作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者18;有謂係指電腦儲存媒體中,任何足以犯罪 構成要件或關聯的電子數位資料,為物理證據之一種,包括文字、聲音、圖片、

15 PC Shopper 編輯部,電腦專有名詞寶典,2003 年 1 月,頁 159。

16 Eoghan Casey, Digital Evidence and Computer Crime: Forensic Science, 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 12 (Academic Press) (2004).

17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 Evidence (SWGDE), Digital Evidence: Standards and Principles, Forensics Science Communications, Volume 2 Number 2 (April 2000).

18 蘇清偉,電腦犯罪之數位證據鑑識,刑事科學第 51 期,2001 年 3 月,頁 81。

前可能成功的突破 10 億個。Mitch Tulloch, Ingrid Tulloch 原著; 金格電腦譯著,微軟網路百科 全書,2003 年 5 月,頁 E-10。

25 SMTP 是電子郵件的寄送通訊協定,稱為簡易郵件傳送通訊協定(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SMTP),它尌是我們使用郵件寄送程式(一般是 Outlook 或 Eudora),包括輸入收件 者帳號、郵件標題與郵件本文,然後寄出的動作。POP3 則是電子郵件的接收通訊協定,稱為簡 易郵件傳送通訊協定(Post Office Protocol;POP)的第 3 版本,也尌是郵件接收程式,在取 得身份識別的情況下,存取電子郵件內容。POP3 與 SMTP 的關係屬於帄行並列關係,您可以同時 使用 SMTP(TCP-25)寄信與 POP3(TCP-110)收信,它們沒有任何衝突。另外,使用 SMTP 寄信,

無需身份識別(可以匿名寄信),而使用 POP3 收信的時候,為了避免其他人看到您的信件,POP3 一定需要使用者帳號與登入密碼做為身份識別。換句話說,任何人都可以假藉身份寄送電子郵 件,因為 SMTP 服務不會檢查您的身份認證,不過寄信者電腦的 IP 位址會被記錄在 SMTP 信件檔 頭資料區域,轉信者電腦的 IP 位址也會被記錄在相同區域。參劉得民,SMTP 與 POP3 的愛恨情 仇 獨家傳授電子郵件防駭秘笈,Intelligent Times,2006 年 1 月 25 日,

http://www.itmag.org.tw/magazine/article_single_54.htm,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1 月 20 日。

26 通訊協定(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又稱為傳輸通訊協定,目的是保證無錯誤的大量 資料傳輸、並提供錯誤偵測、復原以及排序資訊,以補 IP 通訊協定之不足;而 IP(The In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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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訊息,不同於一般文字傳遞訊息方式,且該郵件在寄送時,需要輸入收件者 所有者之電子郵件位址(E-mail Address),而電子郵件位址是由@符號,線上代 號及主機所組成27。Internet伺服器上的電子郵件是透過儲存與轉送以運作的訊息 系統,電子郵件的數位訊息在傳送至目的地端電腦前,會先透過中間電腦傳送,

亦即訊息不會直接傳送端直接被送到接收端,因此,訊息會先儲存在某個位置,

直到該中繼電腦將之傳送到下個位置為止,而上述程序會不斷重複,直到抵達目 的地端之電腦28

其次,BBS亦屬目前常見之溝通工具,BBS(Bullectin Board System)係電子 佈告欄系統,主要為提供訊息討論、交流,與電子郵件最大不同在當某人在討論 區貼上文章時,只要係得以進入該網站之人均得閱讀該文章,且進入網站的帳號 除了經申請取得帳號密碼外,若未註冊者,亦可使用過客(guest)身份進入該B BS,除了不能張貼文章外,亦可閱讀該文章29。除了張貼及閱讀文章之佈告欄功 能外,BBS本身亦發展出站內會員收發信件(Mail)、一對一談話或多人聊天室等 多項溝通功能。除此之外上有多種數位通訊方式,包括網路電話、Skype,或線 上即時對談軟體(如ICQ、MSN、即時通)等,均為數位資料,在作為刑事犯罪 之證據時,亦屬數位證據之範圍。

第二款 電子證據與網路證據

電子證據,係指電磁紀錄、電腦軟硬體等相關設備,足以為電腦鑑識程序之 標的者,並不以電磁紀錄之範圍為限,電磁紀錄只是電子證據的一種,例如電腦 硬體、光碟燒錄器等、介面卡亦屬之30。雖然電子(Eletronic)與數位(Digital)之概念 類似,然而電子所指涉之範圍較廣,很多東西均可為電子(例如汽車發動系統),

由於電腦之資料已0與1之方式呈現,故以電腦化之格式存在時,將以「數位」代

et Protocol ) 網際網路協定係指將資料串經由路徑的選擇(routing) 送達目的地。丁培毅,網際 網路 (Internet) 與 TCP/IP 通訊協定,http://squall.cs.ntou.edu.tw/bcc/NetworkApplications/Internet AndTCPIP.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9 年 1 月 20 日。

27 林岡輝,電子郵件之截收處分,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2 年 7 月,頁 8。

28 David Groth, David Wall, Michael de Beer 著,黃俊翔譯,網際網路應用實務指南,2001 年 2 月,

頁 4-17。

29 林岡輝,電子郵件之截收處分,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2 年 7 月,頁 16。

30 錢世傑、錢世豐、劉嘉明、張紹斌,電腦鑑識與企業孜全,2004 年 10 月,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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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電子」一詞31

近來由於網路發達,因此有以網路犯罪為探討主題,衍生而出者即為網路犯 罪證據。然而網路犯罪定義並未有統一見解,有認為網路為多部電腦連線而成,

因此網路犯罪與電腦犯罪概念相同;亦有認為網路為電腦之衍生類型,而將網路 犯罪視為電腦犯罪之下位概念;多數見解則認為網路犯罪並不能否定有與電腦犯 罪重疊之部份,因此,網路犯罪係指,利用網路之特性,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 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場所或作為犯罪客體之犯罪行為32。網路犯罪係行為人實施 與網路及電腦系統有關之犯罪,可稱為電腦犯罪之延伸,然因科技發展,網路之 範圍、內涵、層面均非傳統電腦所能涵蓋,現在並非只有電腦可上網,舉凡行動 電話、個人數位助理(PDA)均有上網功能,不論行為人透過何種硬體設備上網 實施犯罪行為,均可稱為網路犯罪33。因此,網路犯罪重點不在於利用電腦或何 種硬體設備上網,而是犯罪行為人利用網路之特性,從事違法之犯罪行為,因而 產生之證據,即屬網路證據。

第三款 電腦證據

有關電腦證據一詞,係因電腦犯罪而來。最早提出之相關概念為電腦34犯罪,

以及因電腦犯罪衍生而出之電腦犯罪證據。學者對電腦犯罪之定義看法不一,有 廣狹不同之見解,採廣義見解者認為,電腦犯罪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 有關之犯罪,或泛指所有與電子資料之處理有關之犯罪,即凡以電腦為犯罪工 具,或以電腦為犯罪目的之所有犯罪行為,簡言之,亦即與電腦有關之犯罪(C omputer-relater crim);狹義見解者認為,電腦犯罪係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之故

31 Jay E. Grenig and William C. Gleisner, eDiscovery & Digital Evidence §1:1,(2007).

32 蔡美智,談網路犯罪,資訊法務透析,1999 年 1 月,頁 36。

33 丁秓玉,網路犯罪證據之搜索扣押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 6 月,

頁 15。

34 通常正式的名稱為數位電子計算機,簡稱則為電腦。由記憶單元、運算單元、控制單元、輸 出入裝置及輔助記憶等裝置構成,以內儲程式、逐步處理、有限數位資料的處理為特徵的設備。

按記憶容量大小、運算速度等別可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個人型電腦,但各型界 線逐漸模糊。原以處理英數字資料為主,目前以進步到可處理各國文字、語音、影像及繪圖等資 料處理。另一方面由於處理技術的進步,應由分野由單純技術計算、商業交易等資了處理,擴大 為更高深的資訊與知識處理,使電腦朝向人工智慧化進步。楊維楨等編著,資訊與通信術語辭典

(上冊),國立編譯館,2003 年 9 月,頁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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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違法之財產破壞行為,亦即凡以故意竄改、毀損、無權取得或無權利用電腦 資料程式或電腦設備之違法破壞財產法益之「財產罪」35

有認為電腦犯罪係指犯罪行為人濫用電腦或破壞電腦系統正常運作,而違犯 具有電腦特質之犯罪行為;有謂電腦犯罪係指以電腦為工具,而使自己獲益或使 他人遭損失之犯罪行為36;有謂電腦犯罪係指利用電腦之特性,以電腦作為犯罪 場所或以電腦作為行為客體的犯罪行為37。而電腦犯罪證據則係指電腦犯罪案件 之證據,即一般所謂的電子證據或電子化證據,而其儲存方式則以電磁紀錄方式 存在,進言之是以電磁紀錄儲存犯罪證據38。亦有所謂電腦資料(Computer Data)

係指任何能以電腦系統執行之格式表現之事實、資訊或思想,包括能使電腦執行 功能之程式39

第二項 我國有關數位證據定義之規定 第一款 刑法之準文書

第一目 刑法電磁紀錄之規定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 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本規定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修 法理由謂:「有關電磁紀錄之定義,係規定在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第 2 20 條第 3 項中,然有關電磁紀錄亦適用於該章以外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參考第 2 01-1、204、205 條)、第 28 條章妨害祕密罪章 (參考第 315 條之 1)、刑事訴訟法(參 考第 122 條、第 128 條)、陸海空軍刑法(參考第 20、31、63、78 條)、軍事審判法 (參考第 111 條)等,已非單純於分則編之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適用之,故將現行第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 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本規定於 94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布,修 法理由謂:「有關電磁紀錄之定義,係規定在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第 2 20 條第 3 項中,然有關電磁紀錄亦適用於該章以外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參考第 2 01-1、204、205 條)、第 28 條章妨害祕密罪章 (參考第 315 條之 1)、刑事訴訟法(參 考第 122 條、第 128 條)、陸海空軍刑法(參考第 20、31、63、78 條)、軍事審判法 (參考第 111 條)等,已非單純於分則編之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適用之,故將現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