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文化公民權概念:社區營造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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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過程承諾:當參與誘因薄弱時,授權或以法規範的形式對協力治理而 言至關重要,可藉之掩飾部分利害關係人缺乏真正承諾的瑕疵;因此,
即使協力治理是透過授權或法規範的方式進行,認同或參與(buy in)仍 然是協力過程基本的面向。此外,由於互惠協力治理策略特別適用於持 續合作的情境。
(四)分享與理解:在有些協力的過程中,利害關係人必須了解什麼是他們要 共同達成的目標,此即所謂共同的願景,換個角度,分享與理解可被視 為一種協力學習過程。
(五)中間成果:在達成最終目標之前,如能出現階段性的小成果(small wins) 反饋到協力過程,將可觸發信任與承諾的良性循環。承前所述,如果利 害關係人先前的對立緊張關係以及承諾建立長期信任對是不可避免的,
那麼小成果的出現就成為刺激協力合作的一股推動力量;換言之,若不 能預見將有小成果,則似乎不應選擇走上協力這條路。
協力治理是否能在蔚為風潮後力量持續壯大,有待時間檢驗;但毫無疑問的 是,在可及的未來,政府與其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合作頻率將不會衰退。這篇文 章提供一分析框架,使能預期其運作模式,或可避免政策制定中過高的對抗成 本、延展民主參與以及邁向理性的公共管理。
第四節 文化公民權概念:社區營造的願景?
文化公民權是 2004 年由時任文建會主委陳其南先生所拋出的概念,他期待 從社區營造這片土壤滋養並連結「文化」與「公民權」,使文化成為一種兼具責 任義務性質的權利。
綜覽文獻,文化公民權的概念基礎可上溯公民權的意義。公民權來自民主 政治,西方的民主政治起源於西元前五、六世紀希臘雅典城邦,指涉平民的統 治,相當於現今「主權在民」(江宜樺,2006),針對公民權的論述今日社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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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民社會,周延政策面向(陳其南,2004;劉新圓,2005)。文化公民權的「文化」,從人類學觀點意指一個特定人群因時間、空間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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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甚了解。」本研究介紹文化公民權的用意在於,從社區營造運動的脈絡抽絲 出文化是一項關鍵也是基底,若能釐清這個概念將有相輔相成的效果,也能夠 作為社區營造行動風潮繼續的支持論點,故將從公民參與的角度切入,以社區 營造實務為核心,植入文化公民權概念進行闡述,探討能否藉由文化公民權力 量應用於我國公共政策提升成效,以及能否對文化公民權內容與樣態做進一步 的詮釋。本研究個案—大二結社區—自古即以王公廟為生活中心,不論是後來 建立的社區據點抑或配合青輔會籌辦的壯遊點,皆蘊含濃厚的文化氛圍,如稻 農文化、王公文化、傳統民俗文化,其營造自以文化議題為底蘊。如此一來,
大二結社區可說是文化公民權的最佳實踐者,當然,此僅為本研究目前簡單的 推論,尚待深度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