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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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用生物學與心理學建構出來的標準來界定我們的道德標準;
而不會沒有明顯判斷依據地,只能說參考常識來判斷。當然,我們 對人類的了解也還沒發展得非常完善,所以一時間不可能給出一個 夠明確的標準;但是隨著對人類的了解越來越深刻,倫理學的答案 也將能越來越完善。或許這條路不會有給出完美解答的一天,但是 可以確定會越來越好。在這條路徑上,那樣的未來是可以期望的。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演化倫理學的起源,可以說是湯瑪斯.赫胥黎(Thomas Huxley)
於 1893 年所著的《進化論與倫理的關係(
Evolution and Ethics
)》一 書。在這本書中,赫胥黎認為,人類的道德情操就如同其他自然現 像一樣,是演化發展的結果。只是他也認為,這些道德情操不完全 構成我們的道德系統;因為善行和惡行都是演化的一部分。他認為 演化倫理學不如說是倫理學的演化觀點,人在社會形成倫理概念之 後,就會如一般天擇的相同道理,讓人們受到倫理所選擇,而讓道 德良善者留存下來,發展出越來越高道德的社會。這觀點雖和現在 的演化倫理學看法不盡相同,但是他所指出的,道德情操是演化發 展的結果這個看法,確實可以說是演化倫理學的濫觴。然而,雖然演化倫理學始於湯瑪斯.赫胥黎,但《進化論與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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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關係》中所提到的相關論證並不多,赫胥黎可說只是演化倫理 學的先驅。若要說到真正帶起演化倫理學,並給演化倫理學打下基 礎的,無寧說是《自私的基因》一書。
1976 年,從生物學分析的角度去為生物天性進行說明,理查德.
道金斯(Richard Dawkins)的《自私的基因(
The Selfish Gene
)》一 書,以演化的角度,分析了各式各樣生物天性的形成原因。其中包 括了利他行為如何產生,以及利他傾向的社會形成的理由。這些看 法,將一般對生物天性的錯誤認知矯正過來,並使得生物天性是否 能夠用以解釋道德的觀點,再次重燃起來。在稍早之前,1975 年,愛德華.威爾森(E. O. Wilson)於《社 會生物學:新綜合(
Sociobiology: The New Synthesis
)》一書中,亦 以社會學角度,試著將昆蟲的社會性行動,延伸到脊椎動物的社會 性行為上。在其書最後一章,更是試著將此研究對人類的社會結構 進行解釋。這一說法在學界引起軒然大波,讓威爾森受到非常強力 的攻擊和批評。但是威爾森並不放棄自己的觀點;以此為基礎,在 1979 年,威 爾森出版《論人性(
On Human Nature
)》一書,進一步地將焦點著 重在整體人類上,詳細地分析人類的多種行為,分析人類天性與社 會結構之關係。雖然道金斯與威爾森提出了不小的成果,但是演化倫理學在此 時尚未正式形成。道金斯的學說雖然受到推崇,但是《自私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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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並未真正討論到人性,事實上它對人的部分幾乎是完全避開了 相關議題;而威爾森的說法更是造成了廣大的批評,被學界視為洪 水猛獸。甚至有學生為了反對他,在他演講完後潑水到他身上。也 因為學界對此的接受度不高,之後以演化解釋人性的討論,差不多 是在 90 年代中後期才開始。也差不多是這個時期,演化倫理學這個 學派才算是正式出現。
1995 年,羅伯.賴特(Robert Wright)出版《性、演化、達爾文
(
The Moral Animal
)》一書,繼承了道金斯與威爾森的學說,以演化論角度解釋各種人類天性,並更大膽地直接討論起一些原本不敢 以天性解釋的問題。例如愛情與外遇;同袍情誼與憎恨;自我犧牲 與罪惡感;男女兩性的天性差異;種族主義與仇外心理;欺騙、自 欺欺人與不自覺的自我說服等等。這些說法,賴特皆試著以演化的 角度來解釋,為什麼人類天性會出現這些部分。可以說,他在學界 重新燃起了對演化觀點的道德討論。
1997 年,麥特.瑞德里(Matt Ridley)跟著出版了《德性源起
(
The Origins of Virtue
)》一書。這本書被道金斯本人評價為《自私的基因》的續集。在書中,瑞德里以囚犯兩難為基礎,用科學方法 證明了人性中的利他傾向是有科學基礎的;不只是分析上有理由產 生,更是以實驗數據證實了利他對人類演化有利。以此為基礎,瑞 德里分析了如部落結構、戰爭根源、貿易和宗教的發展緣由等等。
雖然瑞德里不像賴特那麼有野心,多只涉及早期部落的人類現象,
但是他的學說可以說基礎更為穩固,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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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階段,演化倫理學可以說大致發展完成;「人性形成道德」
的說法,已經成為此種學說的主要架構。之後的研究,便是對於各 種生物天性的研究與實驗支持,以更加輔佐此種說法。例如,2006 年 Marc D. Hauser 出版的《
Moral Mind
》一書,便是試著尋找道德常 識的根源;Hauser 試著找出所謂普遍的「道德語法(moral grammar)」, 以解釋為什麼當面臨不同道德困擾時,我們會給出那樣的答案,卻 很難說明原因。他研究了許多生物行為,尤其是接近於人類的高等 靈長類動物。他的研究可以說更進一步加強了演化倫理學的證據,證明人類天性和道德觀感間的關連。
當然,演化倫理學也不是沒有受到批評。從 1893 年湯瑪斯.赫 胥黎的《進化論與倫理的關係》出版時,便被批評這種說法犯了自 然主義謬誤;在當時,對自然主義謬誤的研究和反論尚不多,因此 沒有於這點上進行詳細的討論。然而在演化倫理學正式發展起來 後,這點便成為不可逃避的問題;因此,很多演化倫理學便提出相 關的討論以解釋或克服自然主義謬誤的問題。在
Evolutionary
Psychology
期刊上,便有許多關於自然主義謬誤的論文。例如 Curry,O. 的 “
Who's afraid of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 Walter, A. 的"The anti-naturalistic fallacy: Evolutionary moral psychology and the insistence of brute facts.
"等等文章。而 Robert J. Richards 更是其中健將,以“A Defense of Evolutionary Ethics
"為始,和眾多學者針對演化倫理學所 面對的自然主義謬誤問題進行了多次論戰。在 1990 年的一個關於演化角度的社會研究的討論會上,其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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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Doris Nitecki 便是以這樣一句話來開頭:「一個演化的倫理學系統 是否能被視為合法的分析主體?」3而他的結論是:「我們並未解決 這些問題;我們得到了它們。」4對於自然主義謬誤的問題,尚未完 全解決;但是相信即使有自然主義謬誤存在,演化倫理學的生物證 據,對倫理學而言也是不可忽視的。
對於演化倫理學的主要觀點,這裡引用 Michael Ruse 在 1986 年 的一段話來做為總結:
我們的道德感受,我們的利他天性,是一種適應──一種幫助 我們在鬥爭中存活和繁衍的特質──並不比其他器官如手、
眼、牙醫和腳更多。它是幫助我們彼此合作的一種符合成本效 益的方式,它避免了盲目行動造成的陷阱和純然理性所付出的 代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