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演化的倫理觀之發展方向
第二節 演化倫理觀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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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科學一樣,整個科學體系都是建立在一些非高度普遍 化,而是針對個殊現象給予個殊解釋的大量原則之上。而且,個別 的學說都可能被證偽,即使是定律,都有可能被更高度的理論發現 其實是在片面認知下的誤解,就好像牛頓定律被相對論認為是只有 在特殊環境下才適用的物理原則一樣。因此,即使演化倫理學既瑣 碎又永遠無法保證其正確性,我反而認為,這正是演化倫理學最能 帶給人類幫助之處。
第二節 演化倫理觀之結構
然而,也正因演化倫理學是根據歸納的假說再建立規範性的理 論,它所使用的基礎假說和其規範性原則可以說是兩個不同的層面。
在 Michael Stingl 的
Evolutionary ethics and moral theory
一文中,也將道德理論分為 moral performance 和 moral competence 兩個部分。
他認為,演化倫理學只有說明了 moral competence 的部分;對於 moral performance 並未提出證據,但從 competence 是無法過渡到 performance 的,唯有兩邊都建立起適當的道德理論才行。而這也是他認為演化 倫理學無法通行之處2。
2 Michael Stingl, “Evolutionary ethics and moral theory",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30: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6), pp. 5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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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演化倫理學所分析的人類天性,只能解釋「人為什麼會 有道德行為與道德感受」、「人有怎麼樣的道德能力」,而若只根據這 些,無法提出「人應該要遵守怎麼樣的道德規範」。
這也是演化倫理學歷來最容易受到批評之處──自然主義謬 誤。因為實然的命題不能跨越到應然的層面,然而演化倫理學看起 來就是在做這件事,用實然的命題來論證應然的命題,這使得演化 倫理學在概念上不被接受,大部分倫理學家看到演化倫理學,便直 接說這犯了自然主義謬誤而置之不理。
自然主義謬誤可以說是演化倫理學所遇上最大的挑戰,也是反 對演化倫理學最主要的質疑點。事實上,因為演化倫理學在論證人 類道德感受的演化根據時,其論證過程是相當科學方法的,在哲學 上並無多少可議之處,相關的批評也不多──或說這類論證大都是 生物學與社會學的範籌,且其相關批評多著重在對於人所表現出的 道德能力,該解釋方式是否有效(例如群體選擇理論是否能良好解 釋某種現象,或是近親選擇理論能更好地解釋),而非著重在是否人 確實有此種道德能力之上。倫理學家們也大多接受,以生物角度而 言,演化倫理學確實證明了人類有生物性的道德能力;不然如果人 天生就不可能那麼做的話,人又是如何從事道德行為的呢?因此,
問題的焦點通常著重在,這些道德能力是否能過渡到應然的層面 上,也就是自然主義謬誤於此是否有效的爭議上。
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很多,從 80 年代中期後開始有大量的論 戰。例如,演化倫理學家 Robert J. Richards 曾多次針對自然主義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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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想要的結論。他說:「我認為從邏輯的角度來看,Richards,絕不 意味著打敗了自然主義謬誤。」43 “Methodological Problems in Evolutionary Biology. XII. Against Evolutionary Ethics”, In Acta Biotheoretica Vol47, p42.
4 Ibid.,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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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說明,我不打算採用 Stingl 的命名,而打算稱之為「道德 事實」與「道德規範」兩者。
從第二章到第四章,本論文所論證的,可以說只有在論證人類 的天性中的「道德事實」。人類有怎樣的天性,其實是不具規範性的;
就好像人餓了會想吃東西是生物事實,但是人並不因此,當餓了的 時候就「應該要」吃東西。人類有想要從事某些道德行為的天性,
但這不代表人類就應該要從事該道德行為;雖然所謂的道德事實,
就是在論證人確實會有某些事就「應然如此」的情感。不過確實,
從實然是無法推論到應然的。
然而,這不代表演化倫理學就不能進行應然層面的規範的建 立。正因為應然層面的問題只能在應然層面討論,應然的問題無法 以實然做為基礎,也因此,至今的倫理學理論,都只能在應然界的 無數概念中,尋找一個似乎是最適當的普遍原則來解釋倫理學;而 為什麼必須選這個原則為核心,則無從提出實然證據來解釋。效益 主義無法說明為什麼人應該要遵守極大化原則,康德倫理學也無法 說明為什麼人應該要遵守格律來行事。
既然倫理學不該以實然為基礎來建立理論,演化倫理學當然也 不該根據某實然事物,而應直接選擇一個原則或多個原則來建立其 應然界的規範架構。
也就是說,演化倫理學在論證了其實然層面的道德事實之後,
可以另外,以和道德事實無直接關連的方式,建立其規範理論。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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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說無直接關連,但當然不可能毫無根據;而是以仿照以自然選擇 理論推導而出的道德事實,建立相似的道德規範,做為其規範性內 容。
在此比較容易誤解的一點是,這裡所建立的道德規範,在很多 部分,可能和根據道德事實所歸納出的規則非常相似或是完全相 同。這種道德事實和道德規範完全相同的現象,可能會導致某些人 以為此種演化倫理學的道德規範是以道德事實所推出的。實際上並 非如此;而是根據道德事實整理出道德原則,再將仿照這些道德原 則來建立道德規範。因此,這裡的道德規範雖然和根據道德事實所 歸納出的道德原則有一樣的內容,但其實是建立在不同領域的。我 只是將道德原則原封不動地搬到應然的領域去,改變一些用詞,使 之具有規範性,如此而已。
以第三章的內容為例。在該章中已經論證了,守信有助於自己 的利益。因此,演化發展出要求我們守信、並認為他人應該守信的 道德感受。如此,便可將這個「守信原則」,在應然領域中另外建立 一個一模一樣的規範性原則:「人應該守信」。這個規範性原則和道 德事實有一樣的內容,但是其實只是仿照的結果,是另外建立的道 德規範,而並不是「由道德事實所推導而出」的。
如此,自然主義謬誤即使存在,也不會對此種演化倫理學造成 妨礙。此種演化倫理學,並未以生物事實來推出道德規範,而只是 以仿照的方式,在推導出確實的生物事實後,再建立相似而實際不 同的道德規範。它並未從實然推到應然;它只是在應然界中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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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和實然類似的結構。如此一來,自然主義謬誤,就不成為阻礙了。
如果自然主義謬誤不成為阻礙,那麼演化倫理學所受到最嚴重 的質疑也就自然消解了。在這個論證基礎的問題上若能通關,我們 就可以將焦點繼續放到演化倫理學的內容之上。而以此看來,此種 演化倫理學所應該做的,是研究並歸納人類的道德事實,並將之整 理成原則,重新建構到應然的界域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