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演化與社會道德觀
第四節 道德條約與道德階段發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切確的政府;至少,在文化演化的初期,它只能形成初步的公共 管理概念。然而,它確實形成了公共契約;類似的現象,也形成了 道德風俗。
在論證完法律的出現後,可以說人類的道德體系已經從低到高 地討論過一次。從個人到群體,從遺傳到文化,如此,道德的諸多 現象,可以說都以演化的角度,粗略地審視過了。
第四節 道德條約與道德階段發展
在第三章,我們討論過演化如何以自利的角度,將純粹自私的 行為轉化為互利和公共契約。在第四章,則是以自然選擇說明犧牲
(短期內自己無法獲益,且不以獲益為目的)行為如何出現,以及 社會道德觀與普遍道德價值如何形成。
這些論述,可以說是從簡單而生物性的行為反應,漸漸發展成 高度道德認知。不只是整體人類的道德發展依照這個模式,個體的 道德發展也類似於此。倫理學家科爾伯格所提出的道德六階段理 論,正是在講個體的道德如何向上發展。如今我們可以發現,這個 發展方式,正和演化如何發展人類道德的方式相類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演化倫理學家 Dennis L. Krebs,曾發表論文18論證科爾伯格的道 德六階段,分別是如何以演化的角度形成。做為本論文至今所提出 的,演化角度的道德發展之統整,以下將藉由科爾伯格的道德六階 段理論,比較並匯整其演化角度的發展成因。
首先在此列出科爾伯格的道德六階段19:
階段 1 避罰服從取向(Obedience and punishment orientation)
只單純地為免被懲罰而服於規範,不會考慮其他事 情。
階段 2 相對功利取向(Self-interest orientation)
視會被人讚賞的行為作規範,為得到因讚賞而取得的 利益而遵守規範。
階段 3 尋求認可取向(Interpersonal accord and conformity)
為了取得成人的好感,而遵從成人定立的「好孩子」
標準的規範。同時亦認為滿足大眾期望的行為便是好的行 為,因此會有較強的從眾表現。
18 Dennis L. Krebs, “An evolutionary reconceptualization of Kohlberg’s model of moral development.” In R. Burgess & K. MacDonald (Eds.)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s on Human Development (CA: Sage Publications, 2005).
19 取自中文維基:http://zh.wikipedia.org/zh/科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理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階段 4 遵守法規取向(Authority and social-order maintaining orientation)
認為法律至高無尚的權威,並服從大眾所定下的各種 規律作為道德規範。
階段 5 社會法制取向(Social contract orientation)
相信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大眾的共同最大利益而 制定的,一切會以大眾的利益,但仍有不足之處,所以有 些時候應為了大眾的利益而作出違法。
階段 6 普遍倫理取向(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s)
憑自我心行事。
儘管法律有所限制,不過若因此而無法實踐自己的道 德觀念,縱使犯法也在所不惜,因為那些法律是有違其建 立的原意。
處於這個階段的人,會認為他所做的全為了全世界人 類的福祉著想。
比較一下道德在這六階段的演進;是不是正如同本論文從第三
‧
20 “An evolutionary reconceptualization of Kohlberg’s model of moral development.”, I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s on Human Development, p263.
21 Ibi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予幫助者和接受幫助者間的關係如何形成適應性利益。對此,Krebs 將幫助區分為四種對象:親屬、看似同等於親屬的對象、朋友、團 體中的其他成員22。
對親屬的幫助,如同本章第一節所論證的,只要該利益能藉由 基因傳遞出去,且總合大於 1,自我犧牲也是符合演化的。給予近 親幫助,在生物角度上沒有問題。
至於所謂看似同等於親戚的對象,之所以要提這種對象,是因 為個體其實無法區分誰是近親;人沒有 DNA 檢查能力,正如本章 第一節所言,父親常常不能確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甚至貍貓換太 子,母親有時候也不能確定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個體只能藉由一些 性狀的比較來判別其他個體是不是近親。因此在演化上,無法真正 地只針對近親才出現自我犧牲的行為。個體會自然而然地對「感受 上的親屬」表示出同等於對親屬的行為(因為實際上個體無法區分 是不是親屬,因此對個體而言這兩者其實是完全一樣的)。至少,這 部分對養子一類的無血緣親屬,可以提供良好的解釋。
接著是對朋友的幫助。對朋友的幫助不能以對親屬同樣的基因 角度來論證,Krebs 也未提及這一點。但我認為,正如同個體其實無 法區分近親,因此只能發展出「應該幫助關係親密者」的情感來達 成幫助近親的舉動一般;這種幫助關係親密者的情感是有可能過渡 到朋友之間的。但即使不使用此種論證,朋友間的利益交換,也可
22 Ibid., pp.264-2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是說是第三章的互利行為的延伸。雖然給予朋友的幫助,常常不要 求回報,似乎不具互惠性;但是這種情感可以說是更長期的投資,
而且人永遠不能保證自己不會遇到風險。另一方面,朋友關係能給 予的也較簡單的互利行為為高;這使得它在高度社會群體中有其發 展效益,因為它能提供簡單互利行為所無法提供的利益交換。
最後是幫助團體中的其他成員。我們可以肯定,個體普遍願意 幫助團體中其他成員的團體,肯定比個體不願幫助其他成員的團體 來得容易發展。Krebs 在此將焦點著重在肯定團體成員將因彼此幫助 而獲得普遍利益23;但我相信以群體選擇理論來看,高度幫助且形成 分工的團體肯定更具優勢。在容易因爭奪資源而爭戰的部落時代,
願意彼此幫助的部族肯定更容易生存。我們知道,人很容易因團體 劃分而產生強大的向心力和排外效應;以群體選擇理論說明部落時 代的部族爭戰發展,應該可以做為這類心態為何產生的良好佐證。
階段四,此階段要求個體遵守法律。在本章第三節中已有論證。
在此已經難以用單純的生物性利益說明之;法律和守法概念的出 現,必須是前三階段的道德約束彼此結合的結果。但我們可能肯定,
在複雜的道德文化要求下,法律的出現將符合群體利益,而守法行 為將符合個體利益。因此,文化演化將帶給我們法律是可以想像的。
階段五和六在論證上是困難的。因為它需要個體有高度理性來 分析道德概念,且能到達階段五和六的個體在群體來說不算多,亦
23 Ibid., p26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非社會現象,因此即使是群體選擇理論或文化演化理論也無法支 援。Krebs 也無法肯定能夠發展出五六階段的道德24。但我相信,因 為這兩階段的道德較屬於個人態度,而非普遍社會現象,因此才無 法以演化倫理學論證之。反過來說,我認為這兩階段是不必論證的。
對一個道德理論而言,所希望的是提供行為人道德規範,而非讓行 為人了解道德的本質(雖然要了解一個道德理論,就必須研究道德 本質)。因此,在「單純地接受道德規範」的這兩個階段,不是一個 倫理學所必須提供的。是故,演化倫理學也沒有必要非解釋這兩個 階段如何發展出來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