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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檢閱

表 1.1 馬來西亞第 13 屆全國大選結果

政黨 選票數與比重 議席數與比重

得票 百分比 議席 百分比

國陣

5,237,864 47.38% 133 59.91%

民聯

5,623,956 50.87% 89 40.09%

民主行動黨 1,691,181 15.30% 38 17.12%

人民公正黨 2,254,211 20.39% 30 13.51%

伊斯蘭黨 1,678,564 15.18% 21 9.46%

其他

192,890 1.74% 0 0%

總數

11,054,710 100% 222 100%

資料來源: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2013).

這樣的選舉結果開啟了選民在選後對選舉制度的討論與反思之門:為何獲得 全國過半選民支持的政黨無法取得執政的地位?本文將嘗試以理論脈絡的討論 以及對過去馬來西亞選舉制度的歷史進行探索,來回答究竟是什麼因素導致馬來 西亞的選舉制度在選票與議席的轉換上產生如此顯著的的不比例性,以及它所產 生的結果又會對馬來西亞的政黨體系產生了什麼影響?

第二節 文獻檢閱

本研究之目的以馬來西亞作為研究對象,探究其在採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制的選舉制度下,產生的選票與席次比例性的問題,並討論執政黨透過選舉制度 的操弄下,維持執政地位超過五十年。對此,在本節的文獻檢閱中,將會以選舉 制度的探討為基礎,並接著回顧在選區劃分的步驟下,名額不當配置與傑利蠑螈 兩種效應會如何鞏固執政黨的地位,並透過政黨理論的討論,分析這樣的選舉操 控如何影響馬來西亞政黨體系之發展。

(一) 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與“不比例性”的產生

上世紀中,法國著名社會學家 Maurice Duverger 所撰的

Les partis politiques

出版後,因為其理論剖析了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的關係,致使未來數十年諸多政 治學者使用該理論作為基礎而進行更廣泛的研究。書中對以上二者的關係區分出 杜瓦傑法則(Duverger’s Law)與杜瓦傑假設(Duverger’s Hypothesis),亦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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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單一多數相對多數決選制(FPTP)趨向排擠小黨,並產生兩黨制,杜瓦 傑同時強調此關係為“真正的社會學法則”(true sociological law);至於後者則認 為兩輪投票制與比例代表制則會有利多黨制的出現。這樣的論點受到後續學者的 討論或修正,例如 Riker 後來對杜瓦傑法則進行補充,並以加拿大與印度為例,

若一國出現非全國性區域具有優勢的政黨存在,以及孔多塞贏家(Condocret Winner)的出現,則該使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的國家就有多黨制出現的可能

(Riker 1982)。

至於為何採用 FPTP 選制會趨向兩黨制的產生?杜瓦傑表示是因為該選制所

類似杜瓦傑對選舉制度政治效果的討論,Douglas Rae(1971)在討論選舉 制度的影響時,分為三個要素來討論:選票結構、選區規模與計票規則。其中,

選區規模(electoral magnitude)的多寡和選票與議席的差異(deviations between vote and seat shares)會呈現相反的關係(Rae 1971: 117)。換言之,選區規模愈 大,則該差異性將與小。由於單一選區的應選名額只有一個席次,故其差異同其 他採用選區規模較大的選舉制度比較,必然會較大。當中最經典的例子是 1997 年舉行的英國下議院選舉,由布萊爾(Tony Blair)領導的工黨雖僅取得 43.2%

的選票,但卻獲得 63.4%的下議院議席,其差異竟高達二成。事實上,有關選票 與議席的關係,不同選舉制度的採用固然會產生差異性,早期學者嘗試提出選票 與席次轉化的“立方律法則”(the cube law),此法則指的是兩個政黨的選票比開 立方後,將會得到議席的比例4(Kendall and Stuart 1950)。然而,後來的研究發 現,此一法則的計算方式僅適用在英國(Tufte 1973),甚至即使在英國,也開始 與立方律有所差異,而研究結果則將立方的關係修正為 2.5 次方較佳(Laak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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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這個被稱為盎格魯薩克遜國會選舉的立方法則,也可被通則成“乘冪指數 的規律”(power exponent rules,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 161)。

相較於“立方律法則”,Rae所早創立了以其命名的Rae指數(Rae Index)同樣 受到廣泛的討論。Rae分別計算每個政黨的得票與議席比例的差後,再以絕對值 加總,最後除以政黨數量5(Rae 1971: 84)。不過,此一方法的缺失是當許多小 黨取得些微選票但沒有取得議席時,惟它們仍被考慮在參選政黨數中,這將低估 指數的不比例性(Lijphart 1994: 58)。換言之,當在一個極端情況下,若無窮的 政黨皆沒有取得選票而沒有任何席次被分派,該指數顯現出來的將是完全的比例 性(即I=0)(Katz 1980: 140)。雖然Rae較後嘗試修改成僅將超過 0.5%得票的政 黨納入在內,但是這個隨意性的切法仍無法改變Katz在以上的假設所衍生出的問 題(Lijphart 1994: 58)。對此,有關公式較後在Loosemore與Hanby的修改下,將 公式的n改成 2,亦即取選票與議席絕對差距的總和,乘上二分之一。6然而,這 個公式卻產生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若有許多政黨出現時(且政黨間勢力均衡), 將會誇大不比例性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 Rae 指數或 Loosemore 與 Hanby 的 D 指數,在計算 時都會呈現低估或高估不比例性的問題。是故 Gallagher (1991)提出了另一種計 算方式:

LSq = �1

2 �(𝑣𝑖 − 𝑠𝑖)2

由於將最小平方法帶入了先前的概念中,該公式因而被稱為最小平方指數

(Least Square Index)。Gallagher 的公式因為利用了平方根,致使解決了高估或 低估的問題,從而帶來了更準確的比例性。對此,從表 2 便可看出:Rae 指數在 例子 B 低估了不比例性;而 D 指數則在例子 C 高估了不比例性。而從有關例子 中(表 1.2)能發現最小平方指數解決了二者所產生的問題。

5 當vi指第 i 個政黨的得票比,si則是指第 i 個政黨的議席比,n 是參選政黨數量,則:

𝐼 =1𝑛∑ ∣ 𝑣𝑖− 𝑠𝑖∣。

6 D =12∑ ∣ v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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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三個假設的選舉結果與各種不比例性的測量 例子 政黨數 得票率 得席率 差別

A 1 55 60 5 I (Rae Index) = 5.00

1 45 40 5 D ( Loosemore-Hanby Index) = 5.00 LSq (least-squares index) = 5.00

B 1 50 55 5 I (Rae Index) = 1.67

1 40 45 5 D ( Loosemore-Hanby Index) = 10.00 10 1 0 1 LSq (least-squares index) = 5.48 C 5 15 16 1 I (Rae Index) = 1.00

5 5 4 1 D ( Loosemore-Hanby Index) = 5.00 LSq (least-squares index) = 2.24 資料來源:Lijphart (1994: 59).

(二) 選舉制度的操作:名額不當配置與傑利蠑螈

當選舉制度的選區規模為 1 時,當政者必會將全國版圖畫成許多的小選區,

而該選區的選民則會選出其所屬的民意代表。在這個操作過程中,掌有權力的政 治人物必然會著手於極大化其政黨的選票優勢,進而在執行過程上下手。而最經 典 的 操 作 方 式 便 可 分 為 名 額 不 當 配 置 ( malapportionment ) 與 傑 利 蠑 螈

(gerrymandering)(Katz 1998: 246; Lim 2002: 103)。所謂名額不當配置,最明顯 的方式便是將對手具有優勢的地區進行低度代表,並將本身有利的選區透過過度 代表(over-represent)的手段,來使選區間產生不公平的人口比例(Katz 1998: 246)。

至於傑利蠑螈則是取名自美國獨立初期的麻省州長 Albright Gerry,其所要表達 的是就算在名額配置非常平均的情況下,執政者仍可透過選區疆界的劃分,並分 散敵對支持者的力量,致使其政黨可獲得更多的議席。

名額配置不當與否,在上世紀的美國政治屬於一個頗為熱門的問題。其中不 乏將問題帶入司法程序以解決爭議。這項緣起是 1962 年的“Baker v.Carr”案例在 該案中提告人認為田納西州自從 1900 年以來便沒有認真進行選區劃分工作,致 使城市選民的選票權重被低估。在訴訟中法官認為名額配置問題並非政治問題,

近而開啟了法院審理選區劃分案件的大門(Peacock 1998: 23)。然而,對之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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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名額配置問題具有最大影響的則是 1964 年的“Reynolds v. Sims”案例,在該案 中原告由於不滿阿拉巴馬州已超過 60 年沒有進行選區劃分,導致參眾兩院的不 比例性已經分別高達 41:1 和 16:1。法院最後判決所有的名額配置皆必須符合 公平與有效的代表性(Peacock 1998: 23)。同樣地,來自喬治亞州的“Wesberry v.

Sanders”的案例宣判也確保未來的名額配置必須符合一人一票原則(Cox and

Katz 2002: 13),以及平權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或憲法第十四條修 正案有關保障每一公民的公民權之精神。

有關傑利蠑螈的操作上,過去一直認為就是分散敵對政黨的勢力,從而極大 化執政黨的選票影響力,並贏得更多的議席。不然,便是消除少數黨所擁有的議 席,並增加在對多數黨有利的地方上。對此,Ostdiek (1995)便以 2 乘 2 的表格(表 1.3)以選區的安全性與政黨對選區的控制二個因素來顯示出四種傑利蠑螈的操 作方式:

1. 類型 I 是多數黨的安全區,在選區劃分的操作上,執政黨會減少該比重,並 將其支持者分佈在邊緣議席上,或者另創新的選區。

2. 類型 II 是多數黨的邊緣選區,執政黨可就類型 I、III 或 IV 的支持者搬遷到該 議席上,也可能將支持者搬出而獨創新選區。

3. 類型 III 則是少數黨的安全區,在操作上並沒有精確的預期,執政黨可能將反 對黨支持者從中撤出,或者吸收了執政黨因為減少少數黨在多數黨邊緣選區 的支持者。

4. 類型 IV 是少數黨的邊緣選區,多數黨在重劃選區時最有可能弱化少數黨。

在區分出這四個類型的選區後,Ostdiek 認為執政黨會增加類型 I 與 II 的選 區,並取消後兩種類型的席次。

表 1.3 選區的類別 選區的控制 多數黨 少數黨 選區

安全性

安全 類型 I 類型 III 邊緣 類型 II 類型 IV 資料來源:Ostdiek (19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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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傑利蠑螈的操作方式之外,在具體的應用上執政者也常藉由各種不同的 方式在選區劃分工作上進行操作。按照游清鑫(2008: 26-28)的分類,選區重劃 的類型可分成政黨傑利蠑螈、兩黨傑利蠑螈、現任者取向的傑利蠑螈與族群傑利 蠑螈。至於在疆界上的傑利蠑螈操作,以馬來西亞的個案為例,則有跨越縣市或 地方政府等行政區(crossing municipal or district boundaries)的劃分、對不同區 域 的 任 意 性 拼 湊 ( arbitrary combination of communities )、 同 一社 區 的 分 割

(partitioning neighborhood)等(黃進發 2013)。至於傑利蠑螈的測量,在馬來 西亞的研究上雖然其無法就有徹底性的證明,但是它在操作上,在學者對選區重 劃的檢驗也支持了有關的說法(Lim 2002: 124)。

馬來西亞在 1957 年獨立前,於制憲過程的談判時就已經確立採用單一選區 相對多數決制來作為選舉人民代議士的制度。較後,由於害怕未來即將取得公民 權的華裔與印裔在人口上的威脅,憲法中加入了“鄉區加權”(rural weightage)

的概念,即表示因為要將郊外地區的廣泛納入考量,並同意將選區間的差異訂在

的概念,即表示因為要將郊外地區的廣泛納入考量,並同意將選區間的差異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