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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際法對跨性別之保障

第二節 日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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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保障性別少數者284

然而,推動公約之制定困難重重。依目前聯合國討論相關議題之情形觀之,

支持相關權益之國家並不佔絕對多數,反對之國家則常主張文化或宗教差異285, 質疑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並無法律基礎,認為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之保障係創造新 權利286。另如 2019 年 6 月梵蒂岡教育部釋出題為男性與女性-祂創造了他們

(Male and Female He Created Them)之性別教育指南中,仍然堅持性別二元、

男女為互補,甚至表示間性人、跨性別等概念將導致男性及女性氣質模糊,是對 傳統框架之挑釁287

對於性別少數者之議題,雙方之見解有相當差距,短時間內似無法取得共識。

若貿然推動關於性別少數權益相關之公約,反而恐將使之雙方更加分裂,而無法 達成保障之目的288,又反對之國家若不簽署或執行該公約,亦對該國之跨性別者 無任何幫助。故有認為應先促進對話,進而形成有關LGBT 權利之共識289。本文 認為2006 年由專家學者等擬定之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 關事務之原則(下稱日惹原則),或可成為開啟此種對話之契機。

第二節 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係2006 年 29 位國際人權專家組成之小組於印尼日惹(Yogyakarta)

之會議中起草,提出了一系列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之國際原則,並於 2007 年 3 月 26 日於人權理事會在日內瓦舉行一次公共活動上發布290。此29 項原則,旨 在以系统方式確立所有國家皆須遵守而具約束力之國際法律標準。日惹原則除重 述現有國際人權法,亦將之擴大而明確適用於具各種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者291。考

284 Xavier B. Lutchmie Persad, An Expanding Human Rights Corpus: Sexual Minority Rights a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20CARDOZO J.L.&GENDER 337, 369 (2014).

285 Supra note 241, at 6.

286 如隨著 2008 年法國及荷蘭發起之共同聲明,反對國家亦於 2008 年大會中提出回應,主張保

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於國際人權法上並無法律基礎,此外要求國家保障之係侵犯國家主權。

認為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納入世界人權宣言係創造新權利。Syrian Statement on G.A. 63rd sess. 70th Plenary Meeting, U.N. Doc. A//63/PV.70 (Dec. 18, 2008).

287 VATICAN CITY,“MALE AND FEMALE HE CREATED THEM”:TOWARDS A PATH OF DIALOGUE ON THE QUESTION OF GENDER THEORY IN EDUCATION (2019),

https://www.lifesitenews.com/images/local/CONGREGATION_FOR_CATHOLIC_EDUCATION_

EN.pdf (last visited: Feb. 10, 2020).

288 Kerstin Braun, Do Ask, Do Tell: Where Is the Protection against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29AM.U.INT'L L.REV.871,896(2014).

289 Id. at 899-900.

290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PRINCIP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6 (2007), at

http://yogyakartaprinciples.org/wp-content/uploads/2016/08/principles_en.pdf (last visited: Dec. 7, 2019).

291 David Brown, Making Room for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 Introduction to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31MICH.J.INT'L L. 821, 8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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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到法律之發展及其所適用不同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者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區及國 家之特殊生活及經驗之變化,日惹原則於前言即表示應定期進行修訂。2017 年 國際人權專家發表10 項附加原則及國家之附加義務以更新日惹原則292,並將保 障範圍擴大而涵蓋性別表現及性別特徵(sex characteristic)293,又稱為日惹原則 十周年(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或 YP+10。

第一項 日惹原則及 YP+10 之內涵

日惹原則之原則1 及原則 2 強調人權之普遍性,即所有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 皆得充分享受所有人權,並受到法律之平等保護。原則3 為在法律之前獲得承認 之權利,任何人都不應為使其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而被迫接受醫療程序。且婚 姻或父母等身份皆不應被援引以阻礙個人之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

原則4 至原則 11 為與生命、人身安全相關之基本權利。原則 4 為生命權,

即國家不得基性別認同,對任何人判處死刑。原則5 人身安全權,不分性別認同 有權受到國家保護,並免受政府官員或任何個人或團體之暴力或人身傷害。原則 6 為隱私權,包括選擇披露或不披露與個人性別認同有關之訊息,以及關於個人 之身體及與他人之合意性關係及其他關係所為之決定與選擇之權利。原則7 為免 於任意剝奪自由之權利,原則8 為公平審判權,第 9 條於拘留中獲得人道待遇之 權利,原則10 為不受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原則 11 係受到保護,免遭各種形式剝削、買賣及人口販運之權利。

原則12 至 18 為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相關之原則。原則 12 為工作權,

原則 13 係獲得社會保障及其他社會保護措施之權利,原則 14 係適足生活水準 權,及有權享有充足之食物、安全飲用水、適當之衛生設施及衣物等。原則15 為 適足住房權,包括免受驅除之權利。原則16 保障教育權。原則 17 為獲得最高健 康標準之權利,更強調性健康及生殖健康係此權利之基本面向。原則 18 為免受 醫療侵害之權,包括不得強迫接受任何形式之醫學或心理治療,或將其限制於醫 療機構內,原則18 更強調,性別認同本身係無需治療、矯正或抑制之疾病。

原則19 至 21 係有關表意自由及宗教信仰之自由。原則 19 係1表意自由,

包含透過言論、舉止、穿著、身體特徵、姓名選擇或以其他方式表達其身份或人 格,以及不分國界透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或傳播關於人權、性傾向及性別認同

292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ADDITIONAL PRINCIPLES AND STATE OBLIG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GENDER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TO COMPLEMENT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2017), at

http://yogyakartaprinciples.org/wp-content/uploads/2017/11/A5_yogyakartaWEB-2.pdf (last visited: Dec. 7, 2019).

293 根據其定義,性特徵係指與性有關之身體特徵,包含生殖器、染色體、激素及從青春期開始

出現之第二性特徵。故YP+10 將原日惹原則未明確提及之間性人納入保障。Id,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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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種訊息及意見之自由。原則20 保障集會結社自由。原則 21 保障思想、信仰 及宗教自由。原則 22 係關於居住及遷徙自由,原則 23 係尋求庇護權,並重述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第 33 條之不遣返原則。

原則24 至 26 係參與家庭、公共及文化生活之權利。原則 24 係家庭權,且 任何家庭皆不應受到基於其成員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之歧視。原則 25 為參與公共 生活之權利,包含競選公職、參與影響其福利政策之制定、平等獲得公共服務及 從事公務工作,包含成為警察及軍人。原則26 係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原則 27 為促進人權之權利,即人人皆有權促進人權之保護及實現,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 別認同之歧視。包括促進並保護各種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權利之活動,及發展、討 論新並提倡新人權規範之權利。原則28 為有效賠償及救濟權,包含為各種性傾 向及性別認同者提供賠償或確保其充分發展而採取之措施。原則 29 為問責制,

即規範所有人權受到侵害之人,皆有權要求對侵害人權行為有直接或間接責任者,

無論其是否政府官員,皆應按其行為之嚴重性,以相稱之方式負責。不應赦免侵 犯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有關權利之犯罪者。

而YP+10 則延續日惹原則,另外提出 9 項原則及附加國家義務。原則 30 為 國家保護權,人人皆有權得到國家保護,免受由政府官員或任何個人或團體施加 之暴力、歧視及其他傷害。原則31 為法律承認權,係原則 3 之補充,人人有權 獲得法律承認,而無需提及或要求轉讓或披露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傾向、性 別認同、性別表現或性特徵。且人人皆有權取得身份證件,亦有權改變其中包含 性別資料之資訊。

原則32 為身心健全之權利,補充原則 10 及 18,表示人人都享有身心完整、

自主及自決之權利。人人皆有權免受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現及性特徵 之酷刑及殘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原則 33 係免於刑事定罪及制 裁權,人人皆有權免於直接或間接因其實際或認知之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 現或性特徵而受到定罪或任何形式之處罰。原則 34 為防止陷入貧困之權利,並 強調貧困與尊重所有人之平等權利及尊嚴並不相容。原則 35 係衛生權,人人皆 享有公平、充分、安全之衛生及清潔之權利。本原則尤其體現於跨性別者於學校、

公司等公共場所如廁時,是否得以安全及有尊嚴地使用之。

原則36 係享有資訊與通訊技術相關之權利,人人皆有權使用網際網路等資 訊及通訊技術,免受暴力、歧視或其他傷害。此原則並表示安全之數位通信,係 充分實現人權之必要條件。原則37 為獲得真相之權利,任何因性傾向、性別認 同、性別表現或性特徵而受到人權侵犯之受害者,皆有權知道事發真相,包括具 體事實、有關情況及侵犯產生之原因。此種真相獲知權除為個人權利,同時亦為 社會了解真相之權利。原則38 為行使、保護、保存及恢復文化多樣性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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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19 及原則 26 之補充。

第二項 日惹原則之影響

日惹原則及 YP+10 提出許多原則,惟事實上並未創造權利,而是闡明並系 統性地列出性別少數者按現有國際人權法所享有之權利,並提供有關實施反歧視 之法律及政策之建議。縱然日惹原則未經任何國家簽署,並非正式之國際條約而 對國家不具拘束力,然而其提出之原則提醒 UDHR、ICCPR 等宣言或公約之締 約國,應更加留意基於性別認同而受到歧視或暴力者294。除敦促各國於其憲法或 相關法律及政策或司法體系中實踐基於性別認同之平等及不歧視原則以外,日惹 原則亦建議包含聯合國機構、條約機構及區域人權法院承認上述原則並之納入考 量。

日惹原則已成為影響國際及許多國家如何看待性別少數議題之文件,包含聯 合國機構、條約機構皆陸續引用日惹原則,包含引用其原則或對於性別少數之定 義。如於OHCHR 之高級專員應人權理事會 17/19 決議做成之報告中,提及日惹 原則為各國提供有關人權問題及法律標準之指導,更指出包括巴西、厄瓜多、德 國等國已利用日惹原則指導對暴力及歧視事件之政策反應295。而經社文委員會於

日惹原則已成為影響國際及許多國家如何看待性別少數議題之文件,包含聯 合國機構、條約機構皆陸續引用日惹原則,包含引用其原則或對於性別少數之定 義。如於OHCHR 之高級專員應人權理事會 17/19 決議做成之報告中,提及日惹 原則為各國提供有關人權問題及法律標準之指導,更指出包括巴西、厄瓜多、德 國等國已利用日惹原則指導對暴力及歧視事件之政策反應295。而經社文委員會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