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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LGBT1,即 Lesbian(女同性戀)、gay(男同性戀)、bisexual(雙性戀)及 transgender(跨性別),或近來有稱SOGIE2(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即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等性別少數族群3之權益保障,近年來逐漸受到重視。又尤 其於2017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 748 號解釋後,以及 2018 年 11 月24 日之公民投票,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終於正式施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 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於此期間內就同性婚姻合法化進行相當頻繁之討論,

性別少數者之相關議題不斷出現於社會大眾眼前。

縱然 LGBT 已經成為性別少數之象徵,然而,於社會運動、媒體再現等領 域,性傾向往往佔據主導地位,而與性別認同相牽連之跨性別者,即LGBT 中之

「T」卻經常被忽略4。法律上之保障亦同,國際上以及世界各國皆常見先發展對 於性傾向之保障,性別認同之發展則通常較慢。以我國而言,無論是司法院釋字 第748 號本身,或是公民投票,及施行法通過前後之討論,皆較集中於同性婚姻 合法化,卻未見對於性別認同之充分討論。於此過程中,一般民眾亦逐漸理解性 傾向之概念,對於性別認同之認知卻仍然不足。混淆性別認同與性傾向,面對跨 性別時則容易聯想至精神疾病或人妖,甚至質疑其為變態、異常,目的係為騷擾、

偷窺他人或逃避兵役等等,將跨性別疾病化或污名化。然而,跨性別並非疾病,

對其污名化亦導致社會對其之誤解加深,進而引發歧視甚至暴力行為。而日常生 活如出示證件時,性別註記與其外貌不符,則可能導致不當之詢問及歧視風險。

現今我國對於性傾向之保障逐漸落實,自屬對於性別少數權益保障之進步,

然而,縱然皆屬性別少數族群,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實非同一概念,性別認同有其 面臨之特殊問題與困難,尤其性別之改變需要法律承認,若法律漏未規定或規定 不足,將自始影響跨性別於法律上之地位。現行之法規中,提及跨性別、性別認

1 亦有於後方加入代表酷兒(Queer)之 Q、間性人(Intersex)之 I、無性別(Agender)之 A

等等,成為LGBTQIA,或稱其為 LGBT+以表彰各種性別少數者。LGBTQIAPK?那些越來越

多的英文縮寫到底代表什麼?,LEZS,2019 年 11 月 27 日,

https://www.lezsmeeting.com/post/read/1114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17 日)。

2 或於其後加入性別表現(Expression)及性別特徵(Sex characteristics),而總稱為 SOGIESC 者。See Andrew Park, Yogyakarta Plus 10: A Demand for Recognition of SOGIESC, 44(2) N.C.J.

Int'l L. 223 (2019).

3 本文以性別少數泛稱所有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徵少數者,若引用判決或文章則依其用

語稱之LGBT 或 LGBTI 等。

4 畢恆達、潘柏翰、洪文龍,LGBT,收於:陳瑤華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2014,頁 381

(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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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者相當罕見,仍缺乏對於跨性別者之承認,更遑論相關權益之保護。且我國至 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之規定,仍停留於2008 年內政部之函釋5,故至今仍以摘除 性器官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前提,縱然相關機關舉行數次會議討論相關問題,卻始 終未有進展。不僅無法充分保障其權益,亦延續其不利地位,跨性別者持續處於 受歧視及騷擾、暴力之弱勢。跨性別者須要被看見及承認6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我國現有關於跨性別權益之文獻,較少自國際人權法之角度出發,然而,2010 年後國際上對於跨性別人權之討論蓬勃發展,包含聯合國及各區域人權體系皆有 發表相關意見或判決。本文希望分析國際人權法上對於性別認同之保障,提供對 於跨性別者之保障之不同觀點。此外,亦整理較具有代表性之他國立法例,以及 其法制發展之脈絡,以作為我國之參考。

本文欲討論之跨性別權益,係基於法律上對性別認同之承認,首先即為性別 變更登記。跨性別者若無法變更法律上性別,其證件上之性別註記將與其性別認 同或性別表現不符,除影響其生活外,更影響其法律上之權利。此外,承認性別 變更亦為法律上對性別認同承認及保障之第一步,若法律不承認跨性別者得變更 法律上性別,其相關之權益亦難以被保障。故本文將以性別變更登記為主軸,觀 察跨性別者處於性別二元之社會框架下,其所面臨之困境。並以國際人權法上之 標準,檢視我國目前對於性別變更登記之強制醫療限制是否妥適,以及應如何改 善,方符合國際人權法之發展。

其次,如我國之情形,若法律並未明確提及性別認同,或未將之納入平等或 反歧視之保障,則對於「性別」之解讀是否包含性別認同?若未包含,且依性別 二元體系解釋法規範,跨性別者之性別認同恐將無法受到充分保障,而面臨受歧 視卻無法救濟之風險。故本文將整理國際人權法及他國立法例之作法及相關討論,

以及我國目前對於「性別」適用於跨性別者之方式,觀察我國對於跨性別之保障 是否足夠。並提出建議,盼能作為未來制定相關規範時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目前使用「跨性別」一詞時,通常將之作為上位之集合性用語,又因為範圍 模糊而難以界定,跨性別之定義不易。因為本文之重點係論述性別認同,故將排

5 見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令。

6 「看見跨性別」亦為 2019 年首次舉辦之跨性別遊行之主題。看見跨性別——2019 台灣跨性

別遊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https://hotline.org.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73 (最後瀏 覽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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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與性別認同無關之跨性別者7。而跨性別之權益涉及許多面向,本文將集中討 論關於性別認同之部分,尤其關於法律對性別認同之承認及性別變更登記之規定。

其餘權益如跨性別者之婚姻家庭權、工作權、表達自由等雖與性別認同有關,於 敘述跨性別者之處境及分析相關判決時亦會提及,惟非本文之重點。

關於性別變更之手術、精神診斷等相關醫療程序,本文之立場係刪除其作為 性別變更登記之前提要件,然而須強調,不應因此剝奪跨性別者進用相關醫療措 施之權利,相關部會應制訂統一之規範,而非使醫療機構或醫師依自行制定之規 則判斷之,造成跨性別者求診之障礙。然而,進用相關手術或治療之條件,因涉 及醫療專業,本文無法提出具體建議。此外,本文將重點置於將強制醫療措施設 為性別變更登記之前提是否適宜,就是否應將「變性手術」納入全民健康保險8給 付範圍之議題,則非本文欲討論之範圍。

本文蒐集並整理聯合國體系,包含核心公約相關之一般性意見及建議,以及 歐盟及歐洲、美洲、非洲之人權體系對於性別同之相關見解,包含機關提出之報 告或決議,以及法院之判決,以觀察國際人權法對於承認性別認同,及對於跨性 別權益保障之發展。而就比較法方面,受限於筆者熟悉之語言,則以日本、美國、

英國及馬爾他四國為比較對象,分析其國內性別承認之相關規範以及判決,並觀 察未來之發展狀況。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目前我國關於跨性別之專書部分,何春蕤教授主編之跨性別9一書,集結國 內外作者之著作,探討包括跨性別於各面向之議題,於跨性別領域深具代表性,

尤其其中收錄之認同的「體」現一文,深入分析性別二分主義與跨性別之打造,

其中之訪談紀錄更得以一窺跨性別主體之心聲。此外,陳薇真所著台灣跨性別前 史10則完整梳理台灣跨性別之歷史,突顯跨性別並非完全係源於外國之概念,而 於我國具有其特殊處境。

法學文獻方面,2008 年台灣法學雜誌第 118 期收錄二篇相關之期刊論文,

分別以醫療與倫理11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12為論述基礎,惟年代較為久遠,

且以「變性人」稱呼跨性別者不符合當今趨勢,討論之議題亦停留在男女二分。

而 2010 年全國律師第 14 卷第 5 期之性別不馴?-跨性別法律專題所收錄之期

7 詳見第二章第一節。

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第 3 款,明文將變性手術排除於給付範圍。

9 何春蕤編,跨性別(2003 年)。

10 陳薇真,台灣跨性別前史:醫療、風俗誌與亞際遭逢(2016 年)。

11 蔡秀男,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台灣法學雜誌,118 期,頁 69-91(2008 年)。

12 張永明,德國變性人法案與著名憲法裁判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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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論文則涵蓋各層面,作者包含跨性別團體成員、精神科醫師等,主題亦包括跨 性別主體日常所受之壓迫13及醫學觀點下之跨性別權益14,陳宜倩教授提出之性 別自我決定則探討跨性別權益於法律上之體現,以及法律上性別二分之正當性與 必要性15。而張宏誠博士候選人之文章則由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為起點,討論我 國、日本、英國及西班牙之性別變更制度16。此外,張永明教授於2011 年所著之 變性是醫療問題還是法律問題一文,則討論德國、日本、英國、美國、中國及我 國變更性別之相關法律17,而陳宜倩教授於同年之文章則探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之重要判決。而法學學位論文,有以婚姻或家庭權利之觀點切入跨性別權益者18, 亦有自憲法角度,如以健康權或人性尊嚴探討跨性別者之性別自主決定權者19

上述文獻皆呼籲應檢討現行之制度,指出我國對於跨性別權益之保障不足,

並不足夠尊重跨性別者之自我認同,並對我國法律仍充斥性別二元提出指正。多 數文獻引用以他國規範作為比較對象,惟對於國際人權法之部分並未多加著墨,

且近年來性別少數者之權益更加受到矚目,無論各國或國際上皆有新發展,前述 文件卻未能反映近年來美國、英國等國之修法與新近發展,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

且近年來性別少數者之權益更加受到矚目,無論各國或國際上皆有新發展,前述 文件卻未能反映近年來美國、英國等國之修法與新近發展,以及我國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