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現行制度與憲法基本權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4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現行制度與憲法基本權 第一項 現行制度之缺失

於我國之跨性別者之處境相當艱鉅,依 2018 年勵馨基金會之調查顯示754, 約有四成性別少數者經歷,包含霸凌、精神暴力等性別暴力。性別暴力尤其於校 園中頻繁發生,於國中階段曾受性別暴力者更將近七成。校園中之跨性別常受到 來自同學、師長甚至學校之排斥,如拒絕其居於認同性別之宿舍,或要求其須自 行得到室友及室友家長同意,而使跨性別者於尋找室友過程中需要一再公開其性 別認同,造成跨性別學生之痛苦及壓力755

我國現行之性別變更登記制度,規定於 2008 年內政部之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6240 號令。仍要求欲變更性別登記者須完成性器官摘除之手術,以及精 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方得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與國際上廢除強制醫 療措施之趨勢不符,而僅以行政命令決定性別變更之要件,或許有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之虞。於現實生活中,證件上性別與性別認同不符,造成跨性別者各方面之 不便,在須要出示證件之場合可能被刁難、不當詢問,更被迫須要公開其跨性別 身分。然而我國至今仍要求欲變更法律上性別者須摘除生殖器官,對於不願、無 法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之跨性別者而言無疑造成極大阻礙,亦忽視跨性別者對其身 體之自我決定權。至2017 年為止,我國共 655 人依內政部之函令變更法律上性 別756,雖然無從得知我國跨性別人數,然而比例上遠較英國、日本為低757,顯見 我國現行制度無法符合跨性別者之需求,造成跨性別者無法獲得得與其認同相符 之法律上性別。

對於願意接受且能夠負擔性別重置手術者,問題並未因而減少。就欲接受性 別重置手術之跨性別者而言,我國目前亦缺乏對性別重置手術之統一規範,導致

754 杜瑛秋,求助反遭二度傷害?多元性別族群之性別暴力調查大公開,想想論壇(2019 年 5

月23 日),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7629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8 日)。

755 黃天如,「被迫不斷在陌生人前出櫃」女性靈魂逼住男宿 台大跨性別者轉宿遭拒,風傳媒

(2017 年 5 月 28 日),https://www.storm.mg/article/273314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8 日)。

756 黃天如,台灣 381 人他變她、274 人她變他!國家強迫人民切除器官 「真是有夠野蠻」,風

傳媒(2017 年 5 月 28 日),https://www.storm.mg/article/273312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9 日)。

757 如第四章所述,日本人口共約有一億二千萬人,目前已有超過八千人完成戶籍變更,而英國

人口約六千七百萬人,約五千人取得性別承認證明,馬爾他人口約44 萬人,至 2019 年有

105 人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參考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y Population (2020), WORLD METER, https://www.worldometers.info/ (last visted: Feb. 9, 20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5

各醫療機構之標準不一,甚至添加如父母同意等限制,使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之障 礙增加,而缺乏明確規範,亦使欲尋求性別重置手術者僅得自社群間口耳相傳或 網路獲取參差不齊之資訊,增加其困擾758

除此之外,於就業方面而言,具跨性別團體於 2016 年之調查759,跨性別者 於職場上受騷擾之比例超過半數,被以不喜歡之性別或名字稱呼、被雇主拒絕使 用其認同之廁所之情形所在多有,亦有跨性別者因工作而隱藏其跨性別身分或暫 停正在接受之荷爾蒙治療。多數跨性別者亦因擔心破壞同事關係,或害怕因此失 業而未向雇主反映,即使向雇主反映,亦僅有少數雇主採取措施。由上述調查可 知,我國跨性別者於職場上受到歧視之情形並不罕見,則我國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是否得發揮作用?

首先,上述調查亦指出跨性別者並不了解申訴機制,或因不願破壞同事關係、

擔心被解僱等原因,曾向相關機關申訴之比例僅占百分之二,縱然有相關規範,

是否能落實保障係一問題。其次,如同我國許多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明文 保障性別認同或跨性別,縱然禁止性別歧視,惟是否包含跨性別,我國實務上未 有定見,縱然如周逸人案之法院認為對跨性別者之歧視屬性別歧視之保障範圍,

然而亦有如葉繼元案,法院將性別限於生理差異,認為並不擴張保障至性別刻板 印象乃至性別認同,故跨性別者並未受到統一之保障,受到歧視時不一定能夠得 到救濟。

如上所述,我國之法規絕大多數皆以性別二元為基礎,甚少提及性別認同或 跨性別者,應如何適用於跨性別,有待商榷。又尤其於面臨性別認同非二元之跨 性別者時最為明顯,其不僅無法獲得與認同相符之法律上性別,更於適用嚴格區 分男女之規範時無所適從。

第二項 性別認同所涉之權利

關於性別認同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縱然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性別認同,惟 正如司法院釋字603 號所闡釋,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憲法應保障個人主體性及 人格之自由發展。考量性別涉及個人對其自我認同之核心部分,性別亦為人格之 展現而深刻影響人格之發展。個人法律上性別若無法改變,除將導致其社會生活 面臨許多不利,亦侵害其自我決定之權利,使其長期屬於痛苦及焦慮之中,侵害 其人格之自由發展。故性別認同作為人格權之內涵,應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

758 徐志雲(註 14),頁 43。

759 2016/11/20 跨性別紀念日活動記錄 x 新聞稿,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2016 年 11 月 21 日),https://www.istscare.org/2016/11/21/1050/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8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6

人民之健康權亦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按司法院釋字 785 號,健康權旨在 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 一定照顧義務。現行制度不允許未經摘除性器官者變更性別登記,可能導致原本 不願摘除性器官者為變更法律性別而進行手術,或不願、無法接受相關手術必續 持續處於法律上性別與其認同性別不同所帶來之痛苦。對於上述二種類別之人,

現行制度無法保障其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侵害其健康權。

而無法變更性別登記,涉及跨性別之隱私權。同樣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 性及人格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司法院釋字第603 號肯認個人自主控制其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是否、在 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個人資料之決定權。證件上性別 與其性別認同不符,迫使跨性別者將其與生理性別不同之性別認同展現於外,若 其不欲彰顯跨性別之身分,則涉及侵害憲法第22 條保障之隱私權。

除將憲法第7 條之「男女」解為性別,而涵蓋對性別認同之平等權保障之外,

本文認為參考大法官對性傾向之解釋方式,亦得將性別認同單獨解釋為憲法第7 條保障範圍。如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所闡釋,憲法第 7 條所列事由僅屬例示,如 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 等權規範之範圍。又於該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性傾向屬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且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 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性別認同亦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 徵,且跨性別之社會地位與性傾向少數者相似,故欲對跨性別者為差別待遇,應 亦屬憲法第7 條規範之範圍,且如同對於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亦適用較為嚴格之 審查標準。

綜上所述,性別認同涉及許多基本權利,惟關於性別變更登記之制度,我國 未以法律規定,亦未經法律授權,而僅以行政函釋規制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就實質規定而言,現行制度必須經過性器官摘除方得變更性別登記,侵害人民性 別認同之權利、健康權及隱私權。又相較於順性別者無須經過任何程序即得取得 符合認同之法律上性別,二者形成差別待遇。而限制性器官摘除之原因,無非係 擔心條件過於開放將導致有心人士為其行為脫罪,如進入異性之浴廁卻主張其為 該性別,然而,一定之審核機制即可防免此類情形發生,且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亦 得處理此類事件760。故將摘除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縱然符合重大公 共利益,目的與手段卻不具實質關聯,故違反憲法第7 條。

76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第 1 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

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此規定並不限於窺視異性之浴廁等隱私空間,故即便 是同性之間亦得以此條處罰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7

考量跨性別為追求性別認為須付出之成本,性別變更登記之程序應盡可能便 捷且易進用。於變更性別登記後亦應重視其隱私權之保障,使其變更性別登記之 紀錄不對外公開,避免違反其意願揭露跨性別之身分。變更性別登記之程序亦應 符合其婚姻、家庭權,不應因變更性別程序而影響其婚姻及家庭。又性別認同體 現於外,涉及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表意自由,故應尊重跨性別者包含服裝、證件 上之相片等性別表現。此外,除於職場、學校、軍隊等場域之歧視行為,亦應受 到平等權之檢驗外,跨性別者不應因其性別認同而成為適用法律時之漏洞,應於 充分尊重其性別認同之前提下,使其享有與順性別同樣之法律適用結果。

又,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 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皆有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

又,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 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皆有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