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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法對跨性別之規範

第五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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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在法律上更受尊重,馬爾他法律規範亦越來越突破性別二元框架。至2019 年5 月,馬爾他有 105 人變更性別登記680,就比例而言大幅超越日本及英國。

然而,即便馬爾他之法律十分進步,仍有疑慮,如接受相關醫療程序依然昂 貴,跨性別者不一定能夠負擔或進用之681,而一般民眾對於性別少數者之接受程 度雖有提升,惟仍有一定比例排斥性別少數者,尤其是年老者或具宗教信仰特別 堅定者682,亦造成馬爾他之跨性別者生活、就業上之困難。於法律以外,應如何 提升民眾對跨性別之認知及接受程度,使社會風氣如同法律般開放而包容,似乎 成為馬爾他政府接下來面臨之難題。

第五節 臺灣

第一項 跨性別相關法制之發展

第一款 醫學上之發展

臺灣跨性別權益之發展,深受民眾及醫界對變性慾者態度之變化影響,至社 會肯定、醫界亦有相關技術時,政府方鬆口表示支持。於跨性別之前,間性人之 醫療議題首先受到矚目。1950 及 60 年代,對間性人之「矯正」受術被視為合法 且正當,反之,跨性別者若欲進行手術則會被拒絕,僅提供心理治療683。至1970 年代,對跨性別議題之關注方逐漸增加。1970 年代中後期,藉由媒體刊登,跨性 別者分享自身故事,相關議題為更多人所知悉並引發討論684,精神科醫師文榮光 亦發表相關報告,表示心理治療並無實質效果,呼籲醫界重視跨性別者之處境685。 1980 年代,關於合法化性別重置手術之討論持續增加,1981 年有私人診所替變 性慾者完成手術,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686。至 1988 年,臺北榮民總醫院於進行 性別重置手術前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署回覆並無具體政策,至手術完成一個月後,

時任衛生署醫政處長葉金川方表示對此樂觀其成,性別重置手術方為「合法」687

680 Julian Bonnici, Transgender Malta: 105 People Have Switched Their Gender Since 2015, LOVIN MALTA (May9,2019), https://lovinmalta.com/news/news-human-interest/transgender-malta-105-people-have-switched-their-gender-since-2015/ (Feb. 8, 2019).

681 Kate Samuelson, Why the Tiny Island of Malta Has Europe's Most Progressive Gay Rights, TIME (Dec. 15, 2016), https://time.com/4597632/malta-gay-rights-conversion-ban/ (last visited: Feb. 2, 2020).

682 Gay Life in Malta,GAY GUIDE MALTA, https://gayguidemalta.com/gay-life-in-malta/ Gay Guide Malta (last visited: Feb. 2, 2020).

683 陳薇真(註 10),頁 24。

684 惟對於同性戀者之態度則與變性慾者大相逕庭,當時民眾多以同情憐憫之角度面對變性慾

者,而仍多認為同性戀者係偏差或異常。陳薇真(註10),頁 36。

685 陳薇真(註 10),頁 27-28。

686 陳薇真(註 10),頁 30。

687 所謂性別重置手術合法化僅是不處罰,並非有法規明確規定或授權醫院得進行相關手術。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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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經由精神科醫師制定性別重置手術評估標準688,延續至今,醫界實務 上仍多有採用。(一)必須是原發性變性慾者689。(二)在扮演另一個性別角色適 應上,至少有兩年以上滿意且良好的適應狀況。(三)父母與家人支持。(四)年 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五)智力必須中等以上。(六)排除個案是精神 病或其他變態特質,以及重大壓力下所引發的變性企圖。除此之外,必須取得兩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證明書後,方得進行手術。此一標準將DSM 及世界跨性別 人士健康專業協會(WPATH)之照護準則,與臺灣本土文化融合。實務上,欲進 行性別重置手術者,需符合年齡、智力條件,並受到父母與家人之支持,先進行 初步心理諮商與治療,方接受變性評估,確認為原發性變性慾者後,再進行真實 生活體驗之評估(或同時接受荷爾蒙治療),若通過,醫生會開立適合變性手術 之證明,相同流程須進行兩次690

關於真實生活體驗之缺點,前文已有說明,此處不贅述。而年齡與智力限制,

即受術者須心智成熟,了解手術之風險與結果,亦始醫師得判斷其是否符合標準

(一)與標準(六),惟40 歲之條件忽略部分跨性別者至中年始確認自己之心理 性別或至中年方得接受手術,20 歲之條件亦對青少年甚至兒童跨性別者不利。

就變性評估而言,仍須強調醫師之評估實際上並不完全依靠科學,反而參雜醫師 主觀之評價及刻板印象,求診者須努力在醫師面前扮演醫師希望看到之模樣,證 明自己為真正之變性慾者,形成「醫用共謀」之結果691。而變性評估之過程可能 十分繁瑣,以高雄長庚醫院為例,其評估包含進行心理測驗、填寫各種問卷及量 表692及與家屬之會談等等,亦包含接受心理醫師、精神科、內分泌、整形外科或 婦產科醫師等之諮詢或評估。雖然醫師在此當中扮演協助之角色,但也因而控制、

剝奪跨性別者對自己身體之自主權,醫界雖為促成性別重置手術合法化之推手,

如今反而可能成為求診者之障礙。

此外,標準(三)父母與家人之支持為臺灣特有,後僵化為須得父母同意,

或許係因臺灣社會重視家庭更甚於個人,或者醫師避免事後遭到家屬提起訴訟693

688 文榮光、徐淑婷、柯乃熒,性別同障礙與變性慾症之診療現況,原載於性治療工作坊手冊,

1996 年 3 月,見高雄長庚醫院精神科系網站

https://www1.cgmh.org.tw/intr/intr4/c8360/Public/2_5/CheckFrameSize.htm (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9 月 28 日)。

689 所謂原發性變性慾症,強調變性慾需基於個人希望,排除因社會因素或性傾向等因素而欲進

行手術者,避免其於術後後悔。然而此一標準亦被檢討,變性慾之原發性或續發性難以證

明,變性欲亦不可能完全與個人精神疾病或社會因素脫鉤。徐志雲(註14),頁 42。

690 陳美華、蔡靜宜(註 135),頁 20。

691 陳美華、蔡靜宜(註 135),頁 35。

692 包含性知識量表,性態度量表,性偏好問卷,性別形容詞檢核表,性認同量表,與多向度性

量表,與中國人健康問卷,以廣泛了解其性別認同、性別角色、性慾取向、是否有特殊性偏

好、性知識與態度。文榮光、徐淑婷、柯乃熒(註688)。

693 梁靜于,國內上千變性人? 女變男較多,聯合報,2004 年 11 月 23 日,見國立中央大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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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對部份醫生而言,家人支持相較於求診者個人還要重要,惟此一標準是否妥 適,成年者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仍須經由父母同意之正當性為何,實有疑義。於 1988 年提出之標準至今略有鬆動,臨床實務上每位醫師採取之標準又略有差異,

不見得被完全採用694。對於性別重置手術,我國至今仍無明確規範其要件或限制,

僅仰賴醫界建立之標準,致使醫師掌握解釋及評估求診者精神與身體之權力,此 過程中持續鞏固醫師想像之性別二元,而統一標準之缺乏,亦致欲接受性別重置 手術者無所適從。

第二款 跨性別權益相關規定之建立 第一目 性別變更登記之相關規定

性別重置手術合法化後,緊接之難題即為法律上性別應如何變更。我國戶籍 規定承襲日本,戶籍法第6 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 記。而出生登記記載之「出生別」,係依照當事人男女性別及其出生之先後次序,

695,即記載如長女、次子等,故雖戶口名簿尚未直接記載性別,仍得由出生別得 知性別。而國民身分證上除有性別之記載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二碼為性 別碼,目前仍維持男性為1,女性為 2,其他證件如駕照及護照皆有男/女之性 別註記,健保卡則是得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知持卡人性別。

除此之外,證件上之相片亦為他人判斷性別之重要依據。1997 年臺北市民 政局發函表示,「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繳之相片人貌應與真實性別相符」,而認為男 扮女裝之行為係個人行為,與真實性別不符,故生理男性扮女裝之照片不符國民 身分證相片之要求696。2002 年,變性慾者蔡雅婷於更名後,希望將其於國民身分 證上之相片,以平日裝扮之相片替代,惟先後遭臺北市民政局及內政部否准,內 政部之回覆與臺北市民政局前函大致相同,認為如此將造成辨識當事人身分是否 與戶籍資料為同一人之困擾697。惟臺北市民政局及內政部顯然未考量若跨性別者 平日已習慣異裝,則不許其將相片更換為平日裝扮,對其生活造成之不便698,且

/別研究室,新聞資料整理,http://sex.ncu.edu.tw/blognews/?p=2859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30 日)。

694 徐志雲(註 14),頁 42。

695 戶籍登記申請書登載須知第 8 點。

696 見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資訊網舊網站。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資訊網,戶政業務常見

問答集,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0908032140/http://www.slhr.taipei.gov.tw/easy/qa2.asp?ID=86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9 月 29 日)。

697 陳盈珊、王超群,他 女裝扮相 無法「證」身 陳情,中國時報,2002 年 7 月 5 日,見國立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新聞資料整理,http://sex.ncu.edu.tw/blognews/?p=3561 (最後瀏覽 日:2019 年 9 月 29 日)。

698 或許係因生活困頓或身心壓力,蔡雅婷後於 2003 年 11 月臥軌自殺。又,媒體對於此事之報

導常集中其女裝之裝扮,可見大眾面對跨性別者之異樣眼光。此外甚至醫師也會認為「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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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民身分證上相片須符合「真實性別」之依據及正當性為何,亦有疑問。

據精神科醫師口述,於有明文規範性別變更前,事實上地方之戶政機關已有 辦理變更戶籍中性別登記之例699。亦曾有於外國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歸國後辦理 性別變更登記者700。又 2007 年,內政部曾函覆台東縣政府701表示,女變男之變 性手術,含將女性器官摘除,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之第一階段,重建男性之 陰莖及尿道之第二階段,以及重建龜頭部份之第三階段手術。而所謂完成變性手 術,應至少完成陰莖重建手術,未完成者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過往實務中已 有性別變更登記,惟缺乏明文、統一之規定,至2008 年方有明確規範。

2008 年 10 月 13 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集內政部、民間團體、醫學團體、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臺北縣政府

2008 年 10 月 13 日,行政院衛生署召集內政部、民間團體、醫學團體、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臺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