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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法對跨性別之規範

第二節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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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或結婚,而不得已進行手術515,惟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之障礙及風險並非輕易 得克服,且迫使跨性別者進行手術,鞏固性別二元體系外,亦不尊重跨性別者本 人對身體自主權。此外,年齡限制亦受到批評,未成年人於性別處遇特別法之規 定下完全不得變更法律上性別,造成跨性別兒童及青少年無法獲得法律承認,而 不考慮有無違反兒童最佳利益之可能。世界跨性別人士健康專業協會(WPATH)

亦建議日本政府應修法,以改進性別處遇特別法對跨性別者人權之侵害516。 事實上,近年日本對LGBT 族群權益之保障有所進展。如東京都於 2018 年 10 月發布之以實現東京都奧林匹克憲章所載尊重人權之理念為目標之條例(東 京都オリンピック憲章にうたわれる人権尊重の理念の実現を目指す条例),第 4 條規定東京都、東京都居民及商業經營者不應因性別認同及性傾向而進行不當 之歧視待遇。而亦有政黨提出關於消除LGBT 歧視之法案517,2019 年 5 月 30 日 立憲民主黨亦宣布黨內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內容包含將與婚姻和家庭相關之用語 改為中性518。2019 年 12 月,東京地方法院判決,經濟產業省限制一名跨性別女 性職員於工作單位樓層使用女廁之規定違法,並應賠償該職員。該職員因健康考 量,無法進行性別變更手術,於法律上仍為男性,惟法官認為依個人認同之性別 於社會中生活,係重要法律利益而應受保護。並表示該職員被公認為女性,使用 男廁有現實上困難,禁止其使用女廁於社會通念下並不合理,亦屬違法519

故縱然現今日本法律對跨性別族群之承認仍多有不足,於上述最高法院合憲 判決做成後,日本社會對跨性別族群之討論有所增加,後續之討論亦對其權益較 有利,或許日後修法將改善目前性別處遇特別法之缺失。

第二節 美國

對於跨性別之承認及保障,包含證件上性別變更及反歧視等法規,美國聯邦 至今仍缺乏一致之規範,僅能仰賴司法或各州及地方立法為之。惟美國各州之規

515 “A Really High Hurdle”: Japan’s Abusive Transgender Legal Recognition Process, HUMAN RIGHTS WATCH (March 19, 2019), https://www.hrw.org/report/2019/03/19/really-high-hurdle/japans-abusive-transgender-legal-recognition-process (last visited: July 24, 2019).

516 WPATH Submits Letter to Japanese Government Officials re Identity Recognition, WPATH, https://www.wpath.org/policies (last visited: July 24, 2019).

517 例如 2018 年 12 月 5 日之法案。性的指向又は性自認を理由とする差別の解消等の推進に関 する法律案,参議院,平成30 年(2018 年)12 月 5 日提出,

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gian/198/meisai/m198090197012.htm(最後瀏覽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

518 【政調審議会】同性婚を法律上認める「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を了承,立憲民主

党,2019 年 5 月 31 日,https://cdp-japan.jp/news/20190530_1734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24 日)。

519 “心は女性” 女性トイレの使用認めない国に賠償命令 東京地裁,NHK NEWS WEB,2019 年12 月 12 日,https://www3.nhk.or.jp/news/html/20191212/k10012212521000.html (最後瀏 覽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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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差異極大,跨性別者之權益因此因地而異,難以獲得統一及完整之承認及保障。

以下將以聯邦法院之判決及聯邦法規為主軸,審視跨性別者於美國法上所受之承 認及保障。

第一項 跨性別權益之歷史

第一款 證件上之性別變更

如上所述,美國各州對出生證明、駕照等證件上性別之變更規定不盡相同。

舉例而言,加州規定人民無需經過性別重置手術或法院程序,即得變更出生證明 上之性別,且2019 年後得註記為 X 性別520,而俄亥俄州至今仍未允許人民變更 出生證明之性別521。以駕照而言,雖然各州皆允許變更駕照上之性別欄,惟條件 寬嚴不一,例如肯塔基州規定駕照之性別需與出生證明相符522,惟俄亥俄州未允 許人民變更出生證明之性別。故出生於在俄亥俄州但生活在肯塔基州之跨性別者,

將無法更改肯塔基州駕照上之性別註記,造成人民之不便。

就護照方面,國務院於2010 年 6 月變更護照政策523,跨性別者不須經過手 術,僅需提供醫師證明其已接受性別轉換之適當臨床治療524,及註記新性別之身 分證件,即可申請變更護照性別。而至今美國護照僅提供男/女二種性別選擇,

未有第三種性別之選項。

第二款 跨性別之婚姻

關於跨性別者之婚姻,過去亦有極大差異。1976 年紐澤西高等法院之 MT v.

JT 案525為第一起對跨性別者有利之婚姻案件,MT 為跨性別女性,於接受性別重 置手術及變更出生證明上性別後與JT 結婚。結婚兩年後,JT 主張因 MT 為男性,

故其婚姻無效。本案法院不採納英國Corbett v. Corbett 案之判決結果526,反而認 為性別(sex)包含性別認同,且認為跨性別者於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有作為另 一性別進行性行為之能力,其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歸於一致,應不具法律障礙、

社會禁忌或基於公共政策之理由,而得以締結有效婚姻。MT v. JT 案雖然有利於

520 據加州參議院第 179 號法案,自 2019 年起,包括出生證明及駕照,皆得註記為 X 性別。

S.B. 179, 2017 Leg., 2017-2018 Reg. Sess. (Cal. 2017).

521 Ohio Rev. Code Ann. § 3705.22 (West, 1988).

522 What do I need to apply?, DRIVE.KY.GOV, https://drive.ky.gov/confidentKY/Pages/What-you-need-to-apply.aspx (last visited: Aug. 19, 2019).

523 New Policy on Gender Change in Passports Announced, STATE.GOV (June 9, 2010), https://2009-2017.state.gov/r/pa/prs/ps/2010/06/142922.htm (last visited: Aug. 31, 2019).

524 此「適當臨床治療」不限於手術,而各類心理治療、荷爾蒙治療等皆包含在內。Change of

Sex Marker, TRAVEL.STATE.GOV,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passports/apply-renew-passport/change-of-sex-marker.html (last visited: Aug. 31, 2019).

525 M.T. v. J.T, 140 N.J. Super. 77, 89 (N.J. Super. App. Div. 1976).

526 Corbett v. Corbett 案見本章第三節第一項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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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然而仍排除同性婚姻之可能,且過於強調性之功能性,即當事人須完成 完整之性別重置手術,而得以另一性別進行性行為,亦侵害隱私權527。惟就當時 而言,本案之判決對跨性別權益助益良多。

然而,並非所有法院皆遵循MT v. JT 案,如 1999 年德州上訴法院之 Littleton v. Prange 案528。Christie Littleton 為跨性別女性,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與 Jonathan Littleton 於 1989 年結婚。Jonathan 過世後,Christie 以配偶身分向醫師 Mark Prange 提起醫療事故訴訟,Prange 主張因 Christie 為男性,其與 Jonathan 之婚姻無效,

故 Christie 不具配偶身分,而不得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就解剖學及遺傳學而言,

Christie 為男性,且於出生證明上之性別為男性,非因詐欺或錯誤,即使更改性 別註記亦不拘束法院。故法院之結論係其婚姻無效,Christie 不得以 Jonathan 配 偶之身份提起訴訟。包括堪薩斯州最高法院529、佛羅里達州上訴法院530皆做出相 似結論。

跨性別者之性別不被承認,將導致其婚姻無效,影響包括身為配偶之福利、

子女之親權行使及遺產繼承等權利。直到 2015 年,聯邦最高法院 Obergefell v.

Hodges 案531判決保障同性婚姻,跨性別者之婚姻亦間接受益。惟縱婚姻受到保 障,跨性別仍未有聯邦法規之統一保障。Kennedy 大法官於多數意見開頭便表示

532,憲法向所有人提供自由,包括允許人民於合法領域內定義及表達其身份之自 由。惟此「合法領域」究竟是否包含跨性別者表達其性別之自由,仍有疑問533。 第三款 就業歧視

第一目 民權法案第七章與跨性別就業歧視

1964 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第七章534(以下簡稱第七章)規 定就業平等,不得因個人之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國籍而予以歧視,就上 述條文性別(sex)之定義是否包含跨性別之疑問,早期法院多採否定見解,如 1977 年 Holloway v. Arthur Andersen & Co.案535,Ramona Holloway 為跨性別女性,

在進行荷爾蒙治療並準備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之過程中,要求將其於就業紀錄上之 名字Robert 更改為 Ramona,不久後被解雇,主張其雇主違反第七章規定。法院

527 Audrey C. Stirnitzke, Transsexuality, Marriage, and the Myth of True Sex, 53 ARIZ.L.REV.285, 308 (2011)

528 Littleton v. Prange, 9 S.W.3d 223 (Tex. App. 1999).

529 In re Estate of Gardiner, 42 P.3d 120 (Kan. 2002).

530 Kantaras v. Kantaras, 884 So.2d 155 (Fla. Dist. Ct. App. 2004).

531 Obergefell v. Hodges, 135 S.Ct. 2584 (2015).

532 Id. at 2593.

533 David B. Cruz, Transgender Rights After Obergefell,84UMKCL.REV.693, 696 (2016).

534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42 U.S.C.A. §§2000e et seq.

535 Holloway v. Arthur Andersen & Co., 566 F.2d 659 (9th Cir.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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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就立法歷史觀之,第七章規定之「性別」僅包含傳統之生理性別,目的是確 保男女受到平等對待。若 Holloway 係因其生理性別受到差別待遇,其自然可以 主張雇主違反第7 章,然而,Holloway 係因其選擇變更性別之行為而受到歧視,

故未受第7 章保障。換言之,法院認為第 7 章之規定保障人民是什麼,而不保障 人民做了什麼536

1984 年之 Ulane v. Eastern Airline 案537依循與 Holloway 案相同之邏輯。

Kenneth Ulane 為東方航空公司(Eastern Airline)之機師,為跨性別女性,於 1980 年完成性別重置手術,1981 年被解雇。法院駁回地方法院之判決,認為第 7 章 不保障變性慾者,並反對前審認為Ulane 為女性之見解,主張其非因身為女性而 遭受歧視,而係因為其為變性慾者。

上述二判決反映早期法院對於性別之狹隘想像,拒絕考慮生理之男/女以外 之選項,不承認跨性別主體得受到保障。然而,單純因生理而歧視之情形相當罕 見,女性被歧視亦非因其生理構造、染色體等等,而是因為女性代表之社會性別 及性別表現538,若法院僅承認基於生理性別之歧視方屬歧視,亦是認為所有人之 生理性別皆等同於社會性別,且性別表現皆符合社會之刻板印象。

轉機出現在 1989 年聯邦最高法院 Price Waterhouse v. Hopkins 案539。Ann Hopkins 為女性,於 Price Waterhouse 之工作表現良好,卻連續兩年被拒絕合夥。

合夥人對其之負面評價幾乎皆針對Hopkins 之個性及人際關係,並係基於性別刻 板印象為之。如認為她強硬、固執、苛刻,甚至有合夥人表示Hopkins 應該參加 魅力學校之課程,或主張Hopkins 之舉止打扮即應更女性化,方能增加其合夥機 會。Hopkins 被歧視之原因並非單純因其為女性,而是其未符合女性性別刻板印 象,問題在於,第7 章規定之性別,是否包含性別刻板印象?法院認為,若員工 之性別於雇主之決策中有激勵作用,即員工之性別為雇主決策原因之一,即構成 第七章之性別歧視,而雇主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所為之歧視亦屬之。故本案將第七 章禁止之性別歧視,擴張及於性別刻板印象。

Price Waterhouse 案雖與跨性別無直接關聯,然而跨性別者之所以於職場上

Price Waterhouse 案雖與跨性別無直接關聯,然而跨性別者之所以於職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