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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法對跨性別之規範

第一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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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內法對跨性別之規範

以下將以日本、美國、英國及馬爾他四國之相關規範及判決發展與我國比較。

而以此四國為比較對象,係考量各國之發展情形不同,立法之寬嚴有別,而此四 國相當具代表性。日本雖有相關立法,惟規範非常嚴格。而美國各州發展情形不 一,然而聯邦層級就反歧視層面之討論相當深入。而英國之立法相較日本較為寬 鬆,然而近日亦有修正放寬之討論。最後,馬爾他之立法則幾乎完全尊重跨性別 者之意願,而未有過多限制。此四國之跨性別權益之發展及立法例之差異,得作 為我國於制定相關規範時之參考,得反思究竟應採取何種措施,方貼合我國國情,

又得兼顧跨性別者之保障。

第一節 日本

根據年代,日本對於跨性別者之用語有所不同,故於說明日本法律相關規範 前,本文將先介紹日本對跨性別之稱呼,而下文之用詞亦依照時空背景不同而改 變。日本早期將跨性別視為疾病,故多稱呼為性轉向症(性転向症)、性倒錯者。

而後醫界參考DSM 及 ICD,將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翻譯為性同一性障害,

仍保有疾病之意。近期因性別認同除病化,或為包含更廣泛之跨性別族群,則逕 以跨性別(トランスジェンダー,即transgender 之音譯)稱之480

第一項 跨性別權益之歷史

1969 年之 Blue Boy 事件(ブルーボーイ事件)481,係日本法律上首次受到 注目之跨性別相關案件。1964 年一名醫師對三位男子進行睪丸切除手術,違反 當時優生保護法第28 條482。法院認為,縱然性別重置手術(性転換手術)是對 性轉向症之治療,但考量性別重置手術為不可逆轉之手術,仍應符合以下條件方 為合法:1.經過一段時間之心理或精神檢查,以評估當事人是否確實需要進行手 術。2.對患者家庭關係、過去生活及未來生活環境進行調查。3.應由多位不同精 神科醫師決定是否適合手術,並由有能力之醫生決定並實施。4.應準備及存儲調 查、檢查結果等之資料。5.僅得對能夠充分了解手術之侷限與風險之患者進行手 術。本案之醫師並無符合上述標準,且受術者究竟使否為跨性別者亦有疑問,故 法院判決醫師有罪。

480 吉澤京助,「性同一性障害」概念の普及に伴うトランスジェンダー解釈の変化,ジェンダ

ー研究,第19 号,頁 195-196(2016 年)。

481 東京地裁昭和 40 年(わ)第 307 号・第 339 号・同年(特わ)第 927 号(1965 年)。

482 日本優生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進行以絕育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或放

射線檢查。」優生保護法(昭和23 年(1948 年)法律第 156 号)於 1996 年更名為母體保 護法(母体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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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 Boy 事件開啟了所謂「暗黑時代」,於日本國內再無公開性別重置手術 之進行483。直到 1995 年埼玉醫科大學倫理委員會發表關於性轉換治療臨床研究 之審議經過與意見(「性転換治療の臨床的研究」に関する審議経過と答申),指 出性別重置手術得為性別認同障礙之治療方法之一484。1996 年及 1997 年日本精 神神經醫學學會分別發表關於性別認同障礙之意見與建議(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 る答申と提言),及關於性別認同障礙診療與治療指南(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る 診療と治療のガイドライン)485。1998 年 10 月埼玉醫科大學按照前述指南,終 於首次公開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而法學者主張性別重置手術之目的在於治療性別 認同障礙,而非以絕育為目的之外科手術,故不違反母體保護法第 28 條486。 亦於1998 年,性別認同障礙研究會(性同一性障害研究会,簡稱 GID 研究 會,2007 年更名為 GID 學會)成立,此後每年固定召集研究大會,討論有關性 別認同障礙者權利保護相關議題487

醫療問題之外,另一問題係跨性別者於日本法上不受承認。以變更性別為例,

戶籍法第13 條規定戶籍應記載事項,雖未規定性別,然而需記載與父母之關係,

例如子、女、長女、次男等,故仍得由此判斷性別。戶籍法第113 條規定,發現 戶籍登記之記載於法律不允許或有錯誤或遺漏,利害關係人得經家事法院許可,

申請訂正戶籍登記。故按戶籍法之規定,因跨性別者登記之性別符合其生理性別,

故並非登記錯誤,應不得主張其性別認同,而申請變更戶籍中之性別。雖然關於 變更戶籍記載之判決,多係關於間性人,惟法院多認為性別應取決於性染色體488, 故跨性別者似無主張變更戶籍登記之可能。

2000 年東京高等法院判決489認為於當時之法律制度下,性別係取決於基因 定義之生理性別,故接受性別重置手術者,縱然具有另一性別之生殖器外觀,亦 不符合戶籍法第113 條之錯誤,故認為一名 MTF 並無申請變更戶籍上記載之理

483 日本精神神経学会、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る委員会,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る診断と治療のガ

イドライン(第4 版改),頁 6。

484 王珍玲(註 196),頁 58。

485 該指南於 2011 年更新為第四版,最新一次修改於 2018 年 1 月。吉野靫,「多様な身体」が 性同一性障害特例法に投げかけるもの,コア・エシックス,Vol. 4,頁 383(2008 年)。日 本精神神経学会、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る委員会,性同一性障害に関する診断と治療のガイ

ドライン(第4 版改)。見

https://www.jspn.or.jp/uploads/uploads/files/activity/gid_guideline_no4_20180120.pdf (最後瀏 覽日:2019 年 7 月 16 日。)

486 同前註,頁 6-7。

487 如第 21 屆討論之議題為性別認同障礙者未來之法律、保險。張宏誠(註 16),頁 65-66。

GID(性同一性障害)学会第 21 回研究大会・総会,http://www.convention-w.jp/gid21/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7 月 18 日)。

488 如 1979 年名古屋高等法院裁定,認為人類之性別應以性染色體決定。名古屋高裁昭和 54 年

11 月 8 日決定(1979 年)。

489 東京高裁平成 11(ラ)第 1979 号(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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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惟法院亦表示,仍有許多性別認同障礙者即便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亦希望以 認同之性別生活,此係不可否認之事實,惟性別之變更對於社會生活影響程度極 大,應經過充分討論取得社會共識,可否進行戶籍變更及相關程序應由立法為之。

法學者則呼籲應擴張解釋戶籍法第113 條之規定,使跨性別者亦得變更戶籍登記

490

2000 年 8 月亞洲性科學學會於神戶舉辦「性轉換之法律與醫學」研討會,

受其影響,2000 年 9 月由參議員南野知惠子為核心,自民黨內舉辦第一次性別 障礙讀書會,討論、研究各國立法例491,性別變更之討論終於被國會議員所重視。

2001 年 5 月,六名跨性別者同時申請戶籍更正,加上當時媒體對於跨性別之討 論增加492,促進社會大眾對跨性別之認識。經 2003 年日本精神神經學會、GID 研究會、跨性別團體等團體之宣傳及遊說,自民黨、公民黨、保守新黨於同年6 月提出法案493,終於於7 月通過關於性別認同障礙者之性別處遇特別法(性同一 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取扱い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性別處遇特別法)494, 於2004 年 7 月施行。

第二項 關於性別認同障礙者之性別處遇特別法

第一款 性別處遇特別法之規定

性別處遇特別法原有5 條,於 2011 年因應家事事件程序法(家事事件手続 法)修法刪除第5 條後,現僅有 4 條。性別處遇特別法第 2 條定義本法之適用對 象,所謂性別認同障礙者(性同一性障害者),儘管生理性別明確,惟心理上對 於不同於其生理性別之其他性別具持續之確信,且有意使自己於身體上及社會上 符合其他性別,並由二位以上具有進行正確診斷之必要經驗及知識之醫師,基於 被普遍接受之醫學知識,而為一致診斷者。故間性別者被排除於本法規定之外。

第3 條第 1 項規定家事法院應作成變更性別記載審判之條件:

一、20 歲以上,

490 見澤田省三,「性転換」をめぐる若干の法の課題:埼玉医科大学における性転換手術の実

施を機縁として(下),判例時報,1693 号,頁 19(2000 年)。大島俊之,性同一性障害と

戸籍訂正,法律時報,73 巻 7 号,頁 117(2001 年)。

491 王珍伶(註 196),頁 59、60。

492 野宮亜紀,「性同一性障害」を巡る動きとトランスジェンダーの当事者運動--Trans-Net Japan(TS と TG を支える人々の会)の活動史から,日本ジェンダー研究,2004 巻 7 号,

頁80。

493 同前註,頁 81。

494 性同一性障害者の性別の取扱い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法律第百十一号(平一五・七・一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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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不具婚姻關係,

三、無未成年子女,

四、無性腺或性腺功能永久持續缺乏,

五、其身體,與其他性別於身體之性器官相關部分,具相似外觀。

因應日本將民法成年年齡由20 歲下修為 18 歲,2022 年 4 月起本項 20 歲之年齡 限制亦將修改為18 歲495,至於未成年人是否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變更戶籍登 記,立法當時認為性別係關乎人格之重大事項,且此變更不可逆,故不得以法定 代理人之同意補足年齡條件496

除年齡外,其餘四款皆係基於不造成法律或社會混亂之理由而設。第2 款要 求聲請人於聲請時不具婚姻關係,理由係避免同性婚姻之狀態影響現行法秩序497, 惟此一限制如前所述,使跨性別者須於追求自己認同之性別與維持婚姻關係中二 擇一,造成其壓力及痛苦。

第 3 款最初規定有子女皆不得聲請,2008 年修法後放寬標準,限縮於未成 年子女498,理由係避免親子關係混亂及保障子女之利益,避免父母性別變更使子 女心理產生混亂或不安,而維持父親為男性、母親為女性499。第4 款絕育之要件 係基於二考量,一是若維持性別認同障礙者生殖功能健全,若其於變更性別後生 下子女,將造成種種混亂發生;二是考量原性別荷爾蒙之分泌,難以證明不會造 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良影響。第 5 款要件則欲避免變更性別者於公共浴場等場 合,造成社會上混亂,故非醫學性要件,而係社會性要件500。然而生理男性/女

第 3 款最初規定有子女皆不得聲請,2008 年修法後放寬標準,限縮於未成 年子女498,理由係避免親子關係混亂及保障子女之利益,避免父母性別變更使子 女心理產生混亂或不安,而維持父親為男性、母親為女性499。第4 款絕育之要件 係基於二考量,一是若維持性別認同障礙者生殖功能健全,若其於變更性別後生 下子女,將造成種種混亂發生;二是考量原性別荷爾蒙之分泌,難以證明不會造 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良影響。第 5 款要件則欲避免變更性別者於公共浴場等場 合,造成社會上混亂,故非醫學性要件,而係社會性要件500。然而生理男性/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