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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八節、 日本警察勤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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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參與能夠大大增加警察預防犯罪的效果,並對於犯罪案件的調查與偵辦有極大 的助力,所以警察走入社區,與民眾互動也漸漸成為美國警察制度的一項趨勢。

第八節、日本警察勤務制度 壹、組織沿革

日本現代的警察制度是明治維新時所發起,1871 年設置的「邏卒」為日本 警察之雛形。1873 年設立了內務省,負責警察監督工作,並於 1874 年將原本隸 屬司法省的警保寮移轉至內務省。二次大戰對日本影響巨大,美軍(亦有聯軍一 說)短暫的占領也對日本的警察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於其間制訂了「舊警察法」, 將日本警察組織制度做了大幅度的改革。美軍(聯軍)離開後,鑒於傳統文化和國 情,1954 年廢除舊法,改訂「新警察法」,沿用至今,因此日本警察之組織改 革,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二、美軍(聯軍)佔領時期(舊警 察法時期);三、新警察法時期。88

一、 明治維新後至二次大戰前(1871-1945 年)

在明治時代初期,警察權主要由兵部省、刑部省等所擁有。但隨著警察的設 立,1871 年警察權則改由司法省所統籌,東京府邏卒也移交司法省所管理。1872 年,明治政府推行了川路利良從法國學習而來的制度改革,於 1873 年創立內務 省,負責監督當時的警察,最後又把作為統籌機構的警保寮從司法省移交內務省,

並在 1874 年設立了作為首都警察的東京警視廳。直到 1886 年整個警察組織的建 制才大致完成,由內務省負責全國警政之指揮監督,並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警察 之勤務運作。89

本時期的警察權立體系,乃是中央集權,由上至下,分別是內務大臣(相當 於內政部長)、府縣知事(縣市長)、警察本部長(警察局長)以至於警察署長(分局長)。

88 朱金池(1998)。各國警察組織類型之研究:以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為例。警學叢刊,29 卷(2),

頁 1-36。

8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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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警政體系,能夠快速的配合國家政策的轉變,在當時日本軍國主義的體制下,

充分發揮社會控制的效果。

二、 美軍(聯軍)佔領時期(1945-1952 年,舊警察法時期)

1945 年日本戰敗,美軍(聯軍)佔領日本,並進行一連串的改革,其中對警政 的改革,是以美國警察制度為藍圖,主張民主化以及分權化,強調人民的權利,

並要求權力下放到地方,不可再行使中央集權。主要的改革方向包括:1.警察的 政治中立化,創造管理警察團體的文人委員會制度;2.重視人權,廢除違警罰法、

治安維持法、治安警察法等;3.減少警察工作內容,如消防、經濟、衛生等交由 專責機構,並廢除內務省;4.警察分權及地方化,強調警察的指揮監督應該由地 方政府執行,因此將警察制度分為「國家地方警察」以及「自治體警察」。

舊警察法中,「國家地方警察」是指傳統的中央和都道府縣警察,而「自治 體警察」是指人口在五千以上的市町村自治體的警察。1950 年當時,全國的自 治體警察團體有 1605 個,56%的全國人口在其管轄範圍內,反而超過原本的國家 地方警察的管轄權。

三、 新警察法時期(1954 年起迄今)

舊警察法時期,實施地方分權的管轄方式,雖然相對的民主化及中立化,但 與日本的傳統文化及國情並不契合,且日本幅員不算遼闊,使得在運作上也有些 窒礙難行,許多缺點漸漸浮現出來,包括:1.警察工作無法區分國家性質與地方 性質,哪些事務屬於國家地方警察所轄,哪些事務又屬於自治體警察負責,無法 劃定清楚,單以地域區分,時常衍生問題;2.過度分權導致效率不彰,轄區過度 劃分,跨轄之犯罪無法統一處理,責任也區分不明;3.兩套制度不免疊床架屋,

設備與人員多有重複,增加財政經費的負擔。

以上種種問題,促使 1952 年美軍撤離後,警察法遭到全盤的修正,於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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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月八日,重新修訂,通稱為「新警察法」。主要有以下五大變革:

1. 廢除國家地方警察和自治體警察兩種體系,統一整合為一個警政組織,解決 轄區劃分問題以及提升效率。

2. 在中央及地方皆成立公安委員會,管理警察組織之運作,維持行政中立。

3. 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由國務大臣擔任,確立政府維護治安的責任。

4. 在必要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的警察廳得介入整合地方警察機關間的活動,以 利案件調查。

5. 警察制度須採民主的管理方式,並尊重地方自治。

綜上所述,日本雖於二戰後經美國植入民主化及分權化的警察制度,但最後 因國情不同而失敗,故於結束美國占領時其後,立即恢復中央集權式的警察組織 制度,唯其程度不若以往強烈。

貳、執勤方式

地方警察的基本單位是交番(派出所)、駐在所,其主要任務和台灣的派出所 十分類似,包括值班、巡邏、住家及工作地點巡迴聯絡(類似於家戶訪查)、提供 民眾諮詢服務等等。日本警察受理案件和台灣相同,是由 110 電話撥至各都道府 縣警察本部之「通訊指令室」(類似台灣的勤務指揮中心)通知相關警察署、派出

(駐在)所處理。日本交番警察主要有以下幾種勤務:

一、交番值班

交番和駐在所值班和台灣相同,在值班台內執勤,遇狀況可在門前或屋內警 戒,以便於對意外事件立即作出反應。擔服值班勤務時,警察的任務包括接收民 眾的犯罪報案、處理失物招領,以及提供民眾諮詢和指導。

二、巡邏

擔服巡邏勤務時,根據不同的地方採取不同的執勤方式,可採步行、腳踏車、

機巡或車巡。在地狹人稠的都市中,由於狹小巷弄很多,以腳踏車巡邏十分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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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鄉村的巡邏則多採汽車巡邏。透過巡邏能確實掌握轄區的狀況、主動發現可疑 人員、交通指揮及實施交通強制措施、提供青少年輔導等。2004 年地域警察在 巡邏中逮捕了約 32 萬 3,600 名嫌疑犯,占所有按刑法應逮捕的罪犯 98.32%。

三、住家及工作地點的巡迴聯絡

巡迴聯絡是透過巡邏的方式進行,交番員警會定期探視住家和辦公室,深入 社區,聽取居民關注的問題,提供預防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建議,並給予轄區民眾 聯絡方式,遭遇緊急狀況或是發現可疑人事,可立即聯絡,縮短警民之間的距離。

四、發行資訊手冊

許多交番會在轄區內發行社區通訊(資訊手冊),通訊的頭條都是聞名的社區 大事。警察藉由發行的手冊報導社區犯罪及事故、提供有關預防犯罪和意外方法 的諮詢。透過「交番通訊」的發送,更能拉近警民間的距離,也達到更有效的宣 傳效果。

五、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

轄區內民眾有關青少年問題、消費糾紛、毒品防治或是幫派滋擾等等犯罪行 為,都可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另外,警察也會提供交通事故與行車糾紛的諮詢 服務。

六、與居民組成交番(駐在所)聯絡協議會90

全國有 1 萬 3,400 個交番(駐在所)聯絡協議會,各協議會來自不同行業的社 區居民組成,協議員向警方就加強社區安全行動發表看法,提出要求以及研究討 論社區事務。

参、警力配置

日本的警察組織,主要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大系統。中央設有國家公安委員會,

下設警察廳(相當於我國的警政署)。地方亦設有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下設東

90 林文全(2005)。參訪日本警政心得紀要。日新半年刊,200501(4 期),頁 16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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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警視廳(相當我國台北市警察局)及道府縣警察本部(我國各縣市警察局)。

一、 中央警察組織:

國家公安委員會由國務大臣任委員長及其他五位委員組成,委員由參眾兩 院同意後,由總理大臣任命。因為國家高安委員會為行政中立之機關,故不得為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重要幹部,或積極從事政治活動。委員中不得三人以上屬 同一政黨。公安委員會隸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然不受其監督指揮,獨立行使職 權。國家公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委員會規則和警察運營大政方針,並對規 則和方針實施進行指導,任命和懲戒地方警務官員。依警察法之規定,公安委員 會擁有警察廳長官、警視總監、道府縣警察本部長及道府縣警察之警視正以上警 察官之任免權。國家和地方的公安委員會每屆任期 5 年。

其次,警察廳乃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管理下,行使其職權之機關,相當於國 家行政組織法上之「特別機關」。主要任務為掌管國家警察之運作,包括警察教 育、通訊、犯罪鑑識、犯罪統計、警察裝備等。各都道府縣警察機關所為之一般 業務,雖然由其自主判斷處理,然為維持全國性之統一,必要時仍由警察廳負責 協調統合。於必要限度內,警察廳得指揮監督之。

警察廳底下設立六個機構,分別是長官官房、生活安全局、刑事局、交通局、

警備局、情報信息局。

1、長官官房:負責處理綜合事務。長官官房內設 5 個課,分別是總務課、人事 課、會計課、薪酬福利課、國際課。在這些機構之外另設有綜合審議官、政策評 價審議官、技術審議官、首席監察官,以及審議官 5 名和參事 5 名。

2、生活安全局:下設 5 個課,分別是生活安全規劃課、地域課、少年課、保安 課、情報技術犯罪對策課,並設生活經濟對策管理官。

3、刑事局:下設刑事規劃課、搜查一課、搜查二課、犯罪鑑別官。刑事局內還 設有由局長負責的、同等級別的「組織犯罪對策部」。

4、交通局:下設交通計劃課、交通指揮課、交通法規課、駕駛證管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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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警備局:下設警備計劃課、公安課、警備課,同時將外事情報部設在警備局,

由該局局長直接領導,並下設外事課、國際恐怖組織對策課。

6、情報通信局:下設情報通信計劃課、情報管理課、通信設施課、情報技術解 析課。91

二、 地方警察組織:

日本地方自治團體分為都(東京都)、道(北海道)、府(大阪府和京都府)及四十 三個縣。都道府縣知事(地方行政首長)下設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其中都道府及 其中七個縣(愛知、神奈川、兵庫、福岡、廣島、宮城及千葉)設委員五人,其餘 各縣皆設三人委員需由縣議會通過,縣知事任命。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下設東京都警視廳(相當我國台北市警察局)、道府縣警 察本部(我國之各縣市警察局),以下再設警察署(我國之警察分局),全國計有 1261 個警察署,其下再設有交番(我國之派出所)及駐在所,其中都市以交番為主,鄉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下設東京都警視廳(相當我國台北市警察局)、道府縣警 察本部(我國之各縣市警察局),以下再設警察署(我國之警察分局),全國計有 1261 個警察署,其下再設有交番(我國之派出所)及駐在所,其中都市以交番為主,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