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警察勤務制度
第三節、 警力配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7
四、守望:警槍、彈、無線電、鋼(鐵)伸縮警棍、手銬、防彈衣、盔(均由分局長 視治安狀況決定)。
五、值班:警槍、彈,但防彈衣、盔(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
六、備勤:第1備勤應配帶槍、彈,2人以上由單位主官決定;但突發事件之機動 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配帶。
七、交整:警槍、彈(由分局長視治安狀況決定)、無線電、鋼(鐵)伸縮警棍、手 銬、勤務帽、穿著反光背心、攜帶警笛及交通指揮棒。
八、酒測:警槍、彈、無線電、勤務帽、交通錐、告示牌(LED顯示器)、手電筒、
反光背心、防彈背心、指揮棒、酒精測定器、錄影(音)機或照相機、警笛、鋼(鐵) 伸縮警棍、手銬。
九、特勤:警槍、彈、無線電、警笛、戴大盤帽(道路警衛戴勤務帽)。
第三節、警力配置 壹、我國警察體系
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各部會之運作。內政部負責掌理全國 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另中央警察 大學也直屬於內政部之下,和警政署同階,負責警察官之教育訓練工作。內政部 警政署為三級行政機關,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 及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掌理各市、
縣(市)轄區警察行政及業務,受警政署任務指揮監督,但相關預算編列及警察 局長任用之同意權由各縣市政府管轄。綜上述各項規定可知,我國兼採中央集權 及地方分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長官各地方的警察行政業務,但仍受中央指揮監 督。
貳、中央及地方之警力配置
我國警察機關和日本相同可分為中央警察機關與地方警察機關,中央警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8
機關即指內政部警政署加上其所屬各機關,包括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 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一至第七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基隆、
台中、高雄、花蓮)、警察通訊所、民防指揮管制中心、警察廣播電台、警察機 械修理廠、警察專科學校共21個附屬機關(構)。地方警察機關即指各直轄市政府 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合計22個地方縣市警察局。我國每年核定的警力預算員額 上限是75,000員,但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截至民國104年12月底為止,我國各 縣市警察局(包括台北市及高雄市)及中央各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73,908員,而 現有員額僅有65,376員,其中包括警職61,205員,以及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 4,141員,實際缺額為8,532員,缺額比率高達11.54%。實際上我國警力每年都有 缺額(詳如下表),根據文獻探討中關於警力與犯罪率的研究報告指出(尤其近年來 的研究),警力越充足,犯罪率會越低,政府應該針對警力缺額的問題進行改善,
否則警力不足,會導致員警勤務過於繁重,工作量過高以及休息時間不足等弊病,
對於國內的治安及警察士氣都會有重要的影響。
表 3- 1 100 年至 104 年全國警察機關員額情形表
年度 預算員額 現有員額 實際缺額 缺額比率 100 74,043 68,720 5,323 7.19%
101 73,960 67,991 5,969 8.07%
102 73,959 67,111 6,848 9.26%
103 73,908 66,252 7,656 10.36%
104 73,908 65,376 8,532 11.54%
來源:105 年內政部警政署
雖然知道擴充警力對於犯罪率有影響,但也不能沒有妥善規劃就增加警力,
那好比買進了很多武器裝備,卻不知道該攻擊甚麼地方才能對敵人造成最大的傷 害,再多的武器也是浪費了。警力的配置也是改善治安的重點之一,依據警政署 104年各單位員額的統計,警政署及其所屬中央警察機關所占員額為13,168員,約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0
警力的目標再發展,依據「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將中央機關員額逐漸調撥至地方警力。但總體來說,警力不足最大的原因還是來 自於警察業務過於雜亂和繁重,若能將原本屬於各行政機關的業務回歸原單位,
使警察能夠回歸專業化以治安和交通為主,才是治本的解決之道。
参、派出所及分駐所 一、分駐派出所介紹
台灣的分駐派出所數量將近一千三百個,廣泛的分布於全台各地,是典型的 散在制。而派出所設置的目的就是為了深入各地區,掌握所在地的各種狀況,包 括治安以及交通,才能有效預防及偵查犯罪,並以服務民眾為己任,增進警民合 作的關係。我國學者彭衍斌(1974)、江裕宏(1985)、李湧清(1995)針對派出所設置 功能之研究結果大致相同,認為派出所為地方警察活動中心、供員警休息處所、
具有警示及嚇阻作用(預防犯罪)、給予民眾安全感以及提供便民服務。
分駐所之定義:分駐所為警察分局下之勤務執行機構,以各鄉、鎮、市公所所在 地未設置分局者為設置原則,辦理治安維護工作。依「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規 定,警察分駐所為警察勤務執行機構之一種,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與督 導。
派出所之定義:設置目的為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勤務站。依「警察勤 務條例」第7條規定,派出所為警察勤務執行機構之一種,負責警勤區之規劃、
勤務執行與督導96。
二、設置基準
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7條第二項以及警政署訂定之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第2點至第5點之規定設置,其內容如下:
96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警政統計名詞定義。2016 年 12 月 30 日,取自: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2599&CtUnit=1633&BaseDSD=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1
第2點、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
(二) 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三) 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 、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分駐所或派出 所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3點、偏遠警勤區未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置警察駐在所。
第4點、警察分局轄區為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者,因應警察設備狀 況及警力需要,得將勤務人員集中機動使用,輪流服勤,免設置分駐所、
派出所。
第5點、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
(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
(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
(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
(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三、數量
表3- 3 102年全台各縣市派出所數量表
單位/數量 派出所數 分駐所數 警察所數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94 0 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43 15 0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100 16 0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 126 21 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113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