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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七節、 美國警察勤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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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戰爭也衝擊了既有的警政制度;之後隨著獨立戰爭(1783)結束,各種犯罪持續 增加,人民開始強烈意識到需要一個穩定且可信賴的警察制度。

此殖民時期的美國警察制度,國內學者章光明(2008)認為有三點對後世的美 國警察影響甚鉅。第一、殖民地人民沒有發展中央警察制度,僅利用警衛員及守 望制度來維持秩序,以地方性的警政為主。第二、美國在殖民時期便發展出政府 理論中的共和主義,相信權力是分力且互相抗衡的,因此產生了一個多元且複雜 的政治體制,往後的美國,便在這樣的基礎上發展成長。第三、在殖民階段的後 期,犯罪預防的意識已逐漸萌芽,這也是美國 19 世紀的現代警政形成的原因之 一86

二、19 世紀現代化警政(皮爾模式):

1829 年皮爾爵士在英國提出的首都警察法案中,建立了人民的警察概念,

擺脫以往政治之干預,並以專業化之概念,創立了大多數警察研究者所公認為「現 代警察」之發軔的新警察制度。但是當英國正如火如荼的發展新警察制度時,美 國沒有立即跟進,因為當時美國還尚未達到工業化轉型的臨界點,社會也還算安 定,直到 1841 年之後,才開始發現舊式警察制度的不足,而於 1844 年通過立法,

成立了美國第一個現代的全時警察制度。其他城市也漸漸了解新警察制度的重要 性,紛紛跟進,如紐奧良、辛辛那提、波士頓、費城、芝加哥等大城,直到美國 內戰結束後,幾乎全美的大城市都設置了警察局的組織,其下有分局及區或派出 所。當時並沒有州及聯邦警察的設立,各地小鎮設有保安官或治安官,鄉村則設 警長維持當地的治安。

三、二戰後至今

1960 年代,黑人爭取民權的街頭活動興起,連帶導致治安持續惡化,犯罪

86 章光明(2008)。美國警察制度與警政策略。警學叢刊,200811(39:3 期),頁 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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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倍數成長,促使當時的政府極力整頓治安,撥經費給學術單位進行各項警政的 實務研究,警察組織也進行專業分工以及警力集中化的改革,設立州警局及聯邦 執法機關,並裁撤派出所,警力由中央統一機動調派。

貳、執勤方式

美國沒有中央統一的警察機構,而是由各地方警察局主持,但大致來說還是 可以歸納出四大特色:警力集中控管、建全的指揮系統、巡邏車配備現代化設備、

妥善規劃的巡邏區。

一、警力集中控管:

警力集中控管,並非將警力集中於單一警察局或是分局機動待命,而是指線 上所有警力,均於同一勤務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下,執行勤務。巡邏員警採班勤 制,待服勤時間時,駕駛巡邏車前往指派之巡邏區,以無線電報告勤務指揮中心,

該員已經開始擔服巡邏勤務,並接受指揮中心指揮派遣。

二、 健全的指揮系統:

勤務指揮中心為美國警察勤務的中樞,若其發生問題,則可能導致整個勤務 系統癱瘓,因此各地的勤務指揮中心都配備最精良的巡邏車輛定位系統,並分配 在多個區域控制台,分別針對各區域內的巡邏警車進行監控,當接獲民眾電話報 案,能夠在最短時間找到最近的巡邏員警前往處理,此外巡邏人員發現可疑人、

車輛,能藉由無線電呼叫勤指中心進行電腦查詢,進行雙向聯繫。

三、 巡邏車配備現代化設備:

一般巡邏車裝備,除了各式處理案件的器材之外,另外配備電腦及無線網 路,於巡邏當中遇到報案民眾時,可立即輸入各類表單,並回傳指揮中心;指揮 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時,也可以立即將報案案情及相關犯罪資料傳至巡邏車,使員 警在第一時間獲得訊息,以處理突發事故。

四、 妥善規劃的巡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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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或警局通常將其轄區,依據地區特性劃分成大小不同區域,例如工業區、

住宅區與商業區等。而擔服巡邏之員警僅能在指派之巡邏區內活動,無任務派遣 或突發事故時,必須在巡邏區內的重點場所進行巡視,若遇有指揮中心派遣勤務 時該員必須立即反應並最先抵達現場。巡邏區內不硬性規定巡邏路線,完全根據 巡邏員警經驗作適當之巡視。

参、警力配置

美國的警察機構,主要分為三部分,分別是聯邦、州及地方。以下分別介紹:

一、 地方警政:

地方警政是美國執法機關的核心,人數最多,歷史也最久,又分為城市警察 及各郡警察(或稱縣警察)兩種。其中又以城市警察占美國警察機構的絕大多數比 例,約四分之三,是一般人們所認知的警察。全美有 13000 多個城市警察局,但 各城市警察局規模大小相差甚巨,例如紐約市的都市警察局,連同文職人員在內 有五萬多人,而大多數的城市警察局人數卻在十人以下,有些城市甚至只有一人。

警局的大小反應人口的數量,但還有很多因素會影響到警察人數,包括人口結構、

地理環境、社區條件等等。美國城市警察由該市的地方政府管轄,聯邦政府並沒 有統一的管理機構統合全美國的警政。

而郡警察機構是地方警政的另一種系統,全美有 3000 多個郡,郡警察機構 設有警長,由選舉產生,其主要權責除了治安的維護之外,還需執行法院命令以 及兼管監獄的矯治工作,甚至在監獄的管理人員占了整個郡警察局的三分之一。

二、州警察機構:

全美有 49 個州警察機構(夏威夷除外),分為兩種系統,一是州高速公路巡邏 局,另一個則是州警察局。其中前者主要任務是交通事故調查與高速公路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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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者與大城市的城市警察局相似,主要有巡邏、交通及刑事偵查三個部門。州 警察局長大多由州長親自任命,故往往會受到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

三、聯邦警察:

如同各地方設置城市警察局以及州警察局是為了執行城市規章及州的法律,

聯邦法律也需要執行機關來維持。但全美並沒有一個中央警察機關來做全面的統 合,而是分散成 60 個聯邦警察機構,負責執行特定的聯邦法律,當國會通過特 定的聯邦法律後,就會產生新的聯邦警察機關。911 事件以前,這些聯邦執法機 關散布在各部會,事件後,美國政府成立了國土安全局,收編了 22 個執法單位,

包括國境、海關、移民、秘勤局等等,而有些機關仍隸屬於司法部,如聯邦調查 局、緝毒局、菸酒武器管理局及聯邦執行署等。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調查,美國共有 1130,000 名警察人員,其中包含 330,000 名文職人員約占總人數的三成,主要負責文書業務、資料處理及其他技術專業的 工作,剩下的 800,000 名為正規警察87,警民比例為 3.25‰,也就是每千名美國人 有 3.25 名警察,換句話說,每 1 名警察約要服務 308 位民眾。而大城市與小城市 的警民比也有區別,大致來說,規模較大的城市警民比高,而規模較小的城市警 民比相對較低。

肆、警政策略

警察機關在聲明警力不足以前,必須先確定現有的警力是否已經做了充分的 運用,而如何做出最適合的運用,就是「警政策略」了。雖然美國地域廣闊,各 地間的發展以及政治干預等複雜因素眾多,導治警察政策不盡相同,但其警政發 展自 1840 年現代化警政起,仍可以區分為三個時期(Kelling and moore,1988,:

1-14):政治干涉時期(1840-1920)、專業化改革時期(1930-1970)、以及社區警政時

87 同註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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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1980-迄今)。

一、政治干涉時期:

自 1840 年代到 1920 年代,當時美國警察與地方的政治關係密不可分,往往 淪為政治的工具,服務的主要來源是政治人物的要求,因為需要仰賴地方政府的 招募與訓練,警察的權威是由地方的政治人物所賦予。主要任務是控制犯罪及維 持秩序,並且需要解決許多社會問題,如遊民等等。勤務採取步巡方式進行,透 過與民眾的接觸發現犯罪或其他社會問題。

二、 專業化改革時期:

自 1930 年代到 1970 年代,1930 年代初期,出現許多反對警察淪為政治打手、

貪污腐敗的討伐聲浪,提出警察應該專業化並進行改革。其中最著名的靈魂人物 有三位,包括 August Vollmer 時任加州柏克萊市警察局長、前芝加哥市警察局長 O.W.Wilson 以及前聯邦調查局長 J.Edgar hoover。此時期的警察權力不在來自地 方的政治人物,而是來自於法律與專業,將警察定位為執法者,主要任務限縮為 犯罪控制與罪犯逮捕,社會問題不再列為警方的主要工作。勤務方式也由步巡轉 變為車巡,並進行預防性的巡邏,透過統一的派遣解決民眾的需求,故與民眾面 對面接觸的機會降低,而產生距離。

三、 社區警政時期:

美國社會在 1960 及 1970 年代的社會變遷,導致警察政策再度面臨挑戰,儘 管已經走向專業化,但犯罪率依舊居高不下,民眾對犯罪的恐懼日漸上升,為了 改善民眾對警察的信心,有些地方重新開始執行步巡,重新走入民眾之中,警察 固守專業及法律,並開始重視社區的需要。最近 40 年來,學者 Bayley(2008)也整 理出一些美國重要的警察策略,如社區導向警政、問題導向警政、犯罪熱點等等。

其中,社區警政的研究發現,增加警力、提高見警率、快速反應等執行作為,並 沒有辦法有效的控制及預防犯罪,真正解決犯罪問題的方法在於警民合作,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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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參與能夠大大增加警察預防犯罪的效果,並對於犯罪案件的調查與偵辦有極大 的助力,所以警察走入社區,與民眾互動也漸漸成為美國警察制度的一項趨勢。

第八節、日本警察勤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