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警察勤務制度
第五節、 警察勤務運用民力或市場機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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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 而 第 二 期 計 畫 於 2016 年 開 始 預 計 到 2019 年 止 , 將 全 國 路 口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加 入 雲 端 影 像 調 閱 資 料 庫,並 結 合 人 臉 辨 識、車 牌 辨 識、模 糊 車 牌 比 對 及 軌 跡 追 蹤 等 智 慧 影 像 分 析 系 統,利 用 巡 邏 員 警 巡 邏 盤 查,將 可 有 效 預 防 犯 罪 發 生 。
第五節、警察勤務運用民力或市場機制的分析
近年來警力嚴重不足,我國學者專家與政府開始致力於研究警察業務的專 業化以及警察治安策略的改進。有鑒於國外的研究,發現增加警察人力與裝備和 以及巡邏密度,無法顯著降低犯罪率,社區警政及問題導向警政的警民合作模式 成為世界警政的趨勢,我國也開始研究除了代表政府公權力的警察機關外,能將 部分警察的業務委託民間及市場機制,如保全業或是志願性的義警、交以及社區 守望相助巡守大隊等,使警察機關能夠節省資源,用到更需要發揮警力的地方;
並且透過地方上的民力,更能熟悉社區內的狀況,也能強化鄰里社區間的向心力,
共同預防犯罪,為社區的秩序維護共同奮鬥。
壹、政府職能:
所謂的政府職能又稱為行政職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或公共事務 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與功能」102。其具有六大特徵,1.公共性,2.法定性,3.
執行性,4.強制性,5.動態性,6.擴張性。公共性:指的是政府處理公共事務的 公平性、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所有人都能享有。法定性:說明以法行政的特性,
所有事務的運作都是依照法律的授權。執行性:政府貫徹國家與人民的意志,交 付行政機關徹底執行。強制性:國家根據憲法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強制的公權力,
以維持國家社會的安定與秩序。動態性:政府職能隨著市場機致隨時的變化,以 順應社會的潮流。擴張性:隨著多元文化的變遷,公共問題也隨之增加,政府職
102 馬海濤(2012)。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發展研究。中國大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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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也應隨著擴張。103
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原則上應由行政機關或經授權之公務員為之,除非有 法律依據,不應交由私人行使之,因此警察任務若欲交由私人或民力分擔時,應 遵守以下三點原則:ㄧ、功能保留原則、二、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三、強 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104。
ㄧ、功能保留原則:
所從事之事務若屬國家公權力行使不可放棄之核心領域,且保護之法益屬重 要,或私人顯無能力執行者,應保留由國家親自執行。
二、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
國家只是將特定功能私人化,不得以規避責任為動機,將責任轉嫁給非公務 人員。即私人機構或民力於協力警政時,國家仍負有維護全體治安的責任,不得 輕易轉嫁。
三、強制力由國家行使:
「狹義公權力獨占原則,強制力包括行政強制及警械使用」。必要時國家得 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但因事涉人民權利甚大,不應毫無節制,如警械之使用。
警察權屬國家核心職能,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律明 確規定,警察必要時得對人民行使強制力,如犯罪偵查、臨檢盤查、搜索逮捕等,
這些權力因涉及執法功能的行使,原則上不得外包,屬於政府之職能,所以執法 功能應該警察獨自行使。但不是所有警察機關的業務都涉及強制力之行使,警察 所管業務中,非行使強制力的部分,例如值班、巡邏、守望以及民眾服務等勤務,
也可委託私人及民間志願團體共同分擔。
貳、民力及市場機制
103 MBA 智庫百科(2014)。政府職能。2016 年 12 月 27,取自:
http://wiki.mbalib.com/zh-tw/%E6%94%BF%E5%BA%9C%E8%81%8C%E8%83%BD。
104 羅傳賢(2007)。行政法概要,頁 31-32。台北:五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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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結構加速變遷,公共需求也不斷增加,政府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除 了提升公務員的素質與專業能力,只能開始依賴私部門和志願性團體提供公共服 務105。而在維護治安與社會秩序上,政府除了依賴警察之外,開始與民間合作,
主要分為民營保全業以及志願性團體兩大類:
ㄧ、保全業:
自 1978 年台灣成立第一家保全業,至 2015 年止,經許可成立之保全公司達 600 多家,保全業市場至今仍持續成長,保全人員已達 7 萬餘人,超過現職警察 人數,且尚不包括各機關學校以及社區大樓自聘的警衛人員,顯見保全業在維護 人身安全與區域安全上,已越來越受到民眾的信任106。
目前依業務經營型態依保全業法第四條之規定,可分為「系統保全」、「運送 保全」、「駐衛保全」及「人身保全」四類。包括:ㄧ、系統及駐衛保全:辦公處 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
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以及警報系統如監視錄影系統、防盜門窗 感應器等的安裝。二、運送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人 身保全:重要人士或公司主管的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保全業務,如國營事業機構委託保全。
隨著政府的預算縮減,許多中央機關、公立學校等紛紛取消駐衛警的進用,
而改委託民間保全業者辦理,如中華郵政公司(各郵局)、台銀、自來水公司、各 及中小學等;自 2002 年起,原本配置於中油、台電等保安警察人力逐漸撤出國 營事業單位,歸建第一線維護治安,節省保安警力後,對於警力運用大有助益。
台電方面,除核能電廠仍續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駐守外,少數尚有保警之單位僅 剩下興達電廠卸煤碼頭。經濟部水利署管轄之水庫,亦僅曾文、石門、德基與鯉
105 劉坤億(2003)。地方治理與地方政府角色職能的轉變。空大行政學報,13 期。頁 233-267。
106 余永廉(2015 年 5 月)。警民合作的未來展望─以保全業為例。第二屆海峽兩岸保全(安)研討會,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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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潭等重要水庫設有保警,總人數不到 30 人107。
二、志願性團體:
依據 2015 年最新修正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 9 條之規定,各縣市設立民防總隊,設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等職務,由 縣市長、副縣市長以及縣市政府秘書長擔任,總隊之下再設有各大隊:1、民防 大隊,2、義勇警察大隊,3、交通義勇警察大隊,4、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 隊,5、山地義勇警察隊,6、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7、醫護大隊,8、環境保護 大隊,9、工程搶修大隊,10、消防大隊等 10 種固定編組。其中,與警察勤務較 有相關的是義勇警察(包含交通、山地義勇警察)、村 (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等 2 種組織。
其協助之勤務依第十條規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
「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 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 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 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村里型社區守望相助隊的運作經費均有 受政府補助,受到政府輔導、監督,以及訓練。
参、小結
綜上所述,為因應政府資源短缺以及警力的不足,警察勤業務除了涉及強制 力的執法功能,如搜索逮捕、臨檢盤察等不可委託私人或民間來執行之外,關於 巡邏、守望、警戒以及其他保安、交通、衛生、救災等業務,都可以委託私人保 全或義警、交以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協助執行。不僅可以節省警力,
107 法務部調查局編(2007 年 12 月)。「政府部門委託民間保全辦理機關安全維護問題探討」調查 專報。調查專報第 9640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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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警察能夠有更多心力在犯罪偵查以及犯罪預防上,這些義警、交及守望相助巡 守隊的成員,都是來自該地方或社區,對於轄區內的治安狀況與顧慮人口等,可 能比警察還要熟悉,因此若能與警察機關合作,相輔相成,對於警察機關從事社 區警政和問題導向警政,更能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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