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警察勤務運作理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此 外 , 警 政 署 亦 規 劃 建 置 「 全 國 毒 品 情 資 資 料 庫 」, 未 來 將 透 過 大 數 據 分 析 毒 品 流 通、交 易 網 絡,有 助 於 掌 握 毒 品 流 向 與 來 源,期 望 有 效 瓦 解 毒 品 犯 罪 集 團。大 數 據 也 可 運 用 在 交 通 事 故 上,警 大 教 授 周 文 生 表 示,可 以 透 過 大 數 據 分 析 過 去 的 交 通 案 件,進 行 事 前 預 測 潛 在 危 險 的 區 域 , 以 及 路 況 的 改 善73。
第四節、警察勤務運作理論 壹、迅速原理
美國學者 Issacs(1967)研究發現:警察的反應時間越少,現場逮捕的機會越大
74。其衍伸的理論為「警察到達時間理論」(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簡稱 TAP)。
警察到達時間理論(TAP)是指犯罪發生到警察到達時間為止,犯罪嚇阻力量與警 察反應時間和歹徒做案時間的關係。此理論又分為三個時程分別是:一、獲知時 間;二、報案時間;三、警察反應時間。
一、獲知時間:犯罪發生至被人發現的時間。
二、報案時間:犯罪被人獲知後,向警察報案至警察受理的時間。
三、警察反應時間:警察受理案件至派遣人員到達現場之時間。
犯罪嚇阻力量(Cd)與警察到達時間(TAP)和歹徒做案時間(ti)的關係,有一套 公式來表示:Cd=ti/TAP。這個公式代表著兩個現象,一、歹徒做案時間越長,
則犯罪嚇阻力量越大;以及二、警察到達時間越短,犯罪嚇阻力量也越大。
警察反應時間短,則可能更容易逮捕嫌犯,較能完整保留現場,最重要的是 能使民眾安心,以往各警察局更有報案偵測的項目,來督導考核派出所受理民眾 報案後的反應時間,依警政署勤務中心的規定為十分鐘以內必須到達現場,超過
http://www.asmag.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aid=10026
73 內政部警政署。(2016 年 6 月)警署建置「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 投入反毒戰。2016 年 12 月 25 日,取自: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0330&ctNode=11435。
74 Isaac, H. (1967). A study of communications, crimes, and arrests in a metropolitan police
department. Task Force Re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Printing Office.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時間須受到處分,但隨著警政資訊系統發展,目前各單位勤務指揮中心均已利用 資訊系統全程控管民眾報案情形,且有時偵測過程反而浪費了處理真正案件的時 間因此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於 104 年 5 月 29 日函文各單位取消「受理 110 報案 偵測」及「各分局及所屬分駐(派出)所受理民眾報案,警力派遣偵測」督考評分 項目。雖然取消了偵測,但平均到場的時間卻反而縮短許多。以台北市為例,根 據台北市考委會的資料顯示,104 年重大刑案暴力犯罪案件平均 5 分 4 秒到場;
所有案件平均 6 分 19 秒到場75。
貳、彈性原理
彈性原理指的是在警察勤務的運作方式上應避免一成不變,而應視時空條件 及其他狀況的變化,來安排與執行各種勤務,也就是勤務之執行應「因時因地因 事制宜」。彈性原理分別針對適時、適地、適事做說明76。
ㄧ、適時:警察在執行勤務或服務民眾時,時間並不是完全平均分散的,很多勤 務往往具有時間性,比如說每天的早晚七點到九點是上下班時間,交通流量 最大,為維護交通順暢及防止事故發生,路口會加派交通崗以疏導交通。又 例如晚上十二點到凌晨四點為酒駕臨檢的最佳時機,因為上班族下班後應酬 結束的時間往往就是半夜,為避免酒駕造成民眾生命財產的損失,故於重要 路口或橋梁實施臨檢勤務,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二、適地:比如說「犯罪熱點」的運用,針對較常及較容易發生犯罪的地點,安 排較多的警力、增加巡邏的密度,或是增設監視器,因地制宜,達到有效預 防犯罪的效果。
三、適事:針對特別的勤務作警力的配置,如大型集會遊行活動、各項專案勤務
(如青春專案、春安專案)等等,達到警力最大化最有效率的運用。
75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6)。柯 P 施政進度,2016 年 11 月 26 日,取自:
http://sy.police.taipei/ct.asp?xItem=152404714&ctNode=86926&mp=108091。
76 同註 8,頁 25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3
参、顯見原理
顯見原理是針對警察勤務執行之外觀而言,簡單來說就是俗稱的「見警率」。 顯見原理有兩項特點,一是利用巡邏警察或警車,來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歹徒 在犯案時看到警察出現,可能因此而打消念頭;另一項特點是用來牽制警察,使 警察受人民的監督,不能任意妄為,做違法的事。
見警率係指人民看見警察的程度與頻率,過去普遍認為提高「見警率」,將 有助於預防犯罪,同時也能使民眾增加安全感,但後來許多實證研究都證明此理 論有待商榷,雖然巡邏密度的增加不一定會影響犯罪率,但也並不是說「見警率」
作為一種預防犯罪的手段,就全然無效,而是在維持「見警率」的同時,必須有 其他更細緻的配套措施,比如說,Sherman(1992)在明尼蘇達州的首都明尼安那波 里斯的犯罪熱點研究,就顯示了警察若再犯罪熱點區域加強巡邏,是能夠有效降 低犯罪率的。因此,妥善利用警力,在適當的區域執行任務,才能真正發揮預防 犯罪及減少犯罪機會的效果。
肆、機動原理
機動原理強調的基本假設是:警察勤務應主動的先發式的發現並處理問題,
而非被動反應式的處理問題。國內學者梅可望(1990)提出機動原理強調「巡邏」
的重要性,具有「主動性」、「遍及性」以及「目的性」。
ㄧ、主動性:相較於定點的守望,巡邏更能主動的發現犯罪,比如交通違規或是 可疑人士在外遊蕩等等,主動與民眾接觸,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才能在最短 的時間反應並解決問題。
二、遍及性:走出派出所或警衛哨,不再是固守於定點等民眾來報案,提高見警 率,也能預防犯罪,在陰暗的角落犯罪也將無所遁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三、目的性:巡邏勤務兼具積極打擊犯罪的主動作為及消極防制的被動作為,並 非毫無目的的遊蕩,而是保持警戒,仔細觀察,目的在於發現犯罪,並嚇阻 歹徒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表 2- 2 警察勤務運作原理
原理 內容
迅速原理
美國學者 Issacs(1967)研究發現:警察的反應時
間越少,現場逮捕的機會越大。犯罪嚇阻力量
(Cd)與警察到達時間(TAP)和歹徒做案時間(ti)
的關係,有一套公式來表示:Cd=ti/TAP。代表
一、歹徒做案時間越長,則犯罪嚇阻力量越
大;以及二、警察到達時間越短,犯罪嚇阻力
量也越大。
彈性原理
警察勤務的運作方式上應避免一成不變,而應
視時空條件及其他狀況的變化,來安排與執行
各種勤務,也就是勤務之執行應「因時因地因
事制宜」。
顯見原理
顯見原理有兩項特點,一是利用巡邏警察或警
車,來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另一項特點是用
來牽制警察。見警率要搭配犯罪熱點才會有
效。
機動原理
警察勤務應主動的先發式的發現並處理問
題,而非被動反應式的處理問題。強調「巡邏」
的重要性,具有「主動性」、「遍及性」以及「目
的性」。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