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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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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

第一節、研究發現

壹、 美、日以及我國的警察制度比較整理 一、組織結構:

(一)美國:是一民主自由且講求地方自治的國家,所以沒有一個中央統一監督管 理的機構,統一全美國,而是各城市有完整的自主權,依照各城市的需求規劃勤 務模式。其組織結構主要分為三部分:地方警察、州警察以及聯邦警察。地方警 察是美國的第一線執法人員,又分為城市警察以及郡警察,而城市警察占全美警 察的四分之三,是大家最常見的警察;郡警是地方警察的另一個系統,除了處理 一般警務外,郡警也處理法院命令、獄政,有三分之一的郡警負責管理監獄。州 警分為兩部分,高速公路巡警以及一般的行政警察,轄區遍及全州並執行州法。

而聯邦警察,則是為了執行聯邦法律各自獨立的聯邦執法機構,例如聯邦調查局、

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等等。其警民比各地區不大相同,人口密度高的都市地區約 在 300-400:1 左右,而密度低的鄉村地區則在 550:1 左右。

(二)日本:日本的現代化警察是從明治維新後開始發展,並於 1886 年建置了以內 務省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全國警政而地方政府負責地方警察勤務運作的警 察組織。雖然中間美軍短暫占領時有提出警察權力下放地方自治化,但隨著美軍 撤離而結束。1954 年重新修訂警察法,確立了全國統一的警政系統,中央設有 國家公安委員會,下設警察廳負責掌管全國警察之運作;而地方設有都道府縣公 安委員會,下設都警視廳及道府縣警察本部,以下再設警察署,其下再設有交番 及駐在所,散在分佈於全國各地,為日本警政的核心基礎。而警力結構以地方為 主,都道府縣警察占全國警察的 95%以上,警民比約 500:1。

(三)台灣:我國的警察制度深受日本殖民影響,在中央政府撥遷來台後繼續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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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時期的警察體制,解嚴後我國警察組織進行大幅調整,尤其民國 87 年精省 後,全國的警察事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指揮監督,地方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執行警政。

中央機關由上而下分別是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轄下個中央專業單位。

而地方的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下有分局再下有派出所及分駐所分散至全國,目前有 1296 間派出所以及 212 間分駐所。我國縣市政府警察占全國警察的 80%,中央警 察機關占 20%。目前警力預算員額為 73,908 員,而現有員額僅有 65,376 員,其 中包括警職 61,205 員,以及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 4,141 員,實際缺額為 8,532 員,缺額比率高達 11.54%。警民比約為 438:1。

二、執勤方式:

(一)美國:美國的警力採集中管制,受勤務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採班勤制,服 勤時間就駕著巡邏車到指派的巡邏區進行巡邏任務,當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 案後,立即定位報案地點,並以無線電通報最近的巡邏警車前往處理,若遇到大 型或特別的狀況,可指派鄰近的警力前往支援;若於巡邏時遇到可疑狀況,也可 透過無線電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或進行電腦查詢進行雙向聯繫。巡邏車中配有 電腦及無線網路,可受理民眾報案,並可上傳各式表單傳回指揮中心。

(二)日本:日本地方警察的基本單位是交番和駐在所,主要任務包括值班、巡邏、

巡迴聯絡以及民眾的諮詢服務等。值班負責受理報案、提供民眾諮詢、處理失物 招領等。巡邏則是採步行、腳踏車、機車、汽車都有,都市較常以腳踏車巡邏,

而鄉下則多以警車巡邏,並透過巡邏掌握轄區狀況,詢問盤查可疑人車,接獲突 發狀況時立即反應。巡迴聯絡則類似台灣的勤區查察,探視住家或辦公廳舍,深 入社區,和民眾進行互動,提供犯罪預防及建議。勤務採三班輪替制,得視情況 調整為半日輪替制或是全日更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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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灣:我國的警察勤務分為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兩部分,個別勤務指的是勤 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專門負責,以家互訪查的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 的任務。而共同勤務則包括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巡邏、臨檢為主動 的攻勢勤務,旨在主動發現犯罪,而非被動等案件發生後民眾報案再處理,並可 針對犯罪熱點實施,以有效嚇阻犯罪發生,巡邏以機巡及車巡為主。守望則是在 簽巡時實施,進行瞭望、警戒,並於交通要衝、多事故的路段進行交通整理。值 班則是在派出所值班台擔任值守任務,負責受理民眾報案和各類簿冊保管交接,

並負責通訊聯絡。備勤則是在所待命,隨時處理突發事故,為臨時勤務之派遣。

值勤時間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的規定為 8 小時,必要時得延長之,但目前實際的服 勤時間幾乎都是 12 小時。每周應有兩天休假,若遇勤務延長或停休狀況酌予補 假。

三、警政策略:

(一)美國:美國自 1844 年通過立法後開始發展現代化警政,可分為三個階段,政 治干涉時期、專業化改革時期以及社區警政時期。政治干涉時期自 1840 年代到 1920 年代,當時美國警察與地方的政治關係密不可分,往往淪為政治的工具,

警察的權威是由地方自治區所賦予。1930 年代開始出現反對聲浪,抗議警察淪 為政治打手,提出警察專業化改革。因此 1930 年至 1970 年代為專業化改革年代,

警察權力來自於法律與專業,主要任務限縮為打擊犯罪,社會問題不在列為警察 主要工作,並開始進行預防性巡邏,透過集中管理反應民眾需求。1970 年代至 今為社區警政時期,雖然警察已經趨向專業化,但犯罪率依舊居高不下,因此學 者紛紛提出各項研究,發現真正解決犯罪的方法在於警民合作,警察走入社區和 民眾互動,唯有民眾參予共同預防犯罪,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

(二)日本:1990 年代日本的治安一直為世界各國所稱道,日本國內也相當滿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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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在治安的表現,但到了 1999 年之後,治安急遽惡化,導致中央及地方警察不 得不做出回應。中央內閣組成「犯罪對策內閣會議」,訂定了「為實現能對抗犯罪 的社會之行動計畫」、「創造安全與安心社區之全國性展開計畫」以及「以防犯對 策及社區再造建構都市的安全與安心計畫」等。整體而言,各項計畫主要朝著三 個基本的概念發展:國民自我確保本身安全、創造讓犯罪難以生存的社會環境、

執行法令機關的共同合作。日本中央警察廳自 1999 年發現治安情況不穩後,也 提出三項政策做因應:2000 年的警察改革綱要、2003 年的緊急治安對策綱領以 及 2006 年的回復治安七大重點。

(三)台灣:台灣的警政策略依據時代背景的不同分為三個時期,日治時代、戒嚴 至解嚴期間以及解嚴後至今。日治時代時,日本為了確保對台灣人民的統治權,

防止動亂,利用保甲和警察管理人民,採用典刑的警察政治,地方行政也以警察 為中心,直到 1920 年才開始實施地方自治。1949 年政府撥遷來台,開啟戒嚴時 代,也承襲了一些大陸時期所建立的警政制度,並進行現代化及法治化的改革。

從解嚴到戒嚴這段期間的警政策略有幾個主要特色,包括擴增基層警力、強化勤 務裝備以及組織結構強化。而解嚴後社會走向自由民主,但也使得聚眾活動大增,

經濟活絡各項犯罪也層出不窮,於是政府擬定更多計畫來為護社會秩序。其中除 了繼續擴充警力和裝備,也開始全面提升警察素質,增強教育訓練,革新人事制 度並加強充實科技設備,並開始導向民眾服務為主軸,將民眾的服務滿意度列入 考核。社區警政和利用大數據分析的問題導向警政也開始發展,從源頭開始進行 犯罪預防,期望更有效的降低犯罪率。

貳、過去裁撤派出所失敗原因與現在環境

1962 年張國疆警務處長提出「日新專案」,意在參考美國集中制的勤務方式,

全面裁撤派出所,使警力集中於分局,可更機動調配警力,增加巡邏勤務。其優 點是減少員警在值班的時間,增加巡邏密度,提高見警率,線上巡邏員警機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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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縮短警察反應時間,更快到達現場。但最後此實驗還是失敗了,主要原因有 三:一、通訊設備不足,二、員警訓練不足,三、民眾對派出所的依賴。

一、通訊設備不足:包括兩部分,警用無線電設備落後且使用不普及,無法達到 勤務需求;以及民眾行動電話也不普及,聯絡不方便,導致民怨。

二、員警訓練不足:並不是所有員警都會駕駛警用汽車,技術不純熟,導致機動 性下降,且員警資質參差不齊,有些人缺乏現場作業能力,有待訓練。

三、民眾對於派出所的依賴:當時的派出所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且長久以來就 在鄰里間服務,民眾對派出所據依賴性,認為派出所是治安的保障與安心指標。

1979 年孔令晟警政署長提出「革新勤務制度」,全面取消派出所「值班」與

「備勤」勤務,擴大警勤區(以原有警勤區一倍為基準,勤區警員共同勤務免除), 將節餘警力由分局統一規劃管制,以便實施巡邏與機動控制。融合日本的散在制 與美國的集中制,變成以集中制為主,散在制為輔的勤務方式。該實驗最後因地 方人士抗議,導致署長下台而不了了之。主要失敗原因有二:一、雖然仍保留一 部份派出所,但還是裁撤大量派出所,使民眾感到不安心,民眾對派出所依舊存 在依賴感。二、勤區員警勤區變大,處理事件變多,且我國各項勤業務複雜,不

「備勤」勤務,擴大警勤區(以原有警勤區一倍為基準,勤區警員共同勤務免除), 將節餘警力由分局統一規劃管制,以便實施巡邏與機動控制。融合日本的散在制 與美國的集中制,變成以集中制為主,散在制為輔的勤務方式。該實驗最後因地 方人士抗議,導致署長下台而不了了之。主要失敗原因有二:一、雖然仍保留一 部份派出所,但還是裁撤大量派出所,使民眾感到不安心,民眾對派出所依舊存 在依賴感。二、勤區員警勤區變大,處理事件變多,且我國各項勤業務複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