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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勞動派遣之國際勞動基準與立法例

第四節 日本勞工派遣法

第一項 日本勞動派遣法之立法背景

日本國內於 1965 年左右開始出現勞工派遣事業,勞工派遣公司預先 僱用或登錄一定數量之勞工,於其他企業需求時派遣該勞工至他企業使從 事一定期間之工作。惟日本職業安定法第 44 條明文禁止業者從事勞工供 給事業,也明文禁止任何人使用勞工供給業者所提供之勞動力,因此前述 勞工派遣事業性質於法理上無法視為承攬的前提下,勞工派遣事業一直處 於違法的狀態176

但自 1970 年 代 末 葉 開 始 ,因應國際化競爭的壓力,產業界繼續實 施合理化之經營政策,勞動力之合理化列為企業經營政策之重心,於是產 業界要求能鬆綁戰爭剛結束後所制定之嚴格保護勞工之法律,政府因應產 業界的要求,針對勞動市場法實施一連串的解除或緩和政策,將國家獨占 事業盡量改為民間經營,以減少國家干涉並達成節約國家資源之目的,稱 之「勞動市場規制緩和政策」、又稱「勞動市場彈性化政策」或「勞動市

175楊通軒,歐洲聯盟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兼論德國之勞動派遣法制,第 283 頁至第 285 頁。

176日本職業安定法第 44 條規定「何人も、次条に規定する場合を除くほか、劳働者供給事業を行い、

又はその劳働者供給事業を行ぅ者から供給される劳働者を自らの指揮命令の下に劳働させてはなら ない(除後依段所規定之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從事勞工供給事業,或使勞工供給事業者所供給之勞工

,在自己指揮命令下勞務)」。轉引自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輔仁 法學第 19 卷期,2000 年 6 月,第 261 頁至第 264 頁。

場柔軟化政策」。在勞動派遣方面,產業界亦希望能鬆綁職業安定法禁止 之規定、活化民間勞動力調節體系、促進勞動力供需均衡177

近年來產業結構變化及就業型態多樣化下,若無視勞資雙方需求而全 面否定派遣事業存在,反而易使派遣事業地下化,損害派遣勞工之權益、

放任良莠不齊的派遣公司違法競爭,產生更多危害社會之影響。因此日本 政府認為有立法之必要,針對符合一定要件之勞工派遣公司予以適當的規 範,終於在 1985 年 7 月 5 日制定完成勞工派遣法178,自 1986 年 7 月施行 至今,共歷經 1990 年、1996 年、1999 年、2003 年數次修法。在 1990 年 代以後,更因泡沫經濟瓦解,經濟、財政、勞動市場、物流等各領域被迫 加速實施規制緩和政策,其中勞動市場在 1990 年代中葉以前,本來以「

僱用安定」為原則,亦即以正規僱用為前提之僱用安定係勞動立法、勞動 行政之理念及目的,非典型勞動僅屬例外。但至 1995 年受經濟不景氣及 經營者不斷呼籲的影響,僱用安定之理念開始動搖,轉變為「僱用流動化

」之方向。對企業而言,經濟不景氣導致減量經營、事務管理部門或間接 業務部門外包、勞動力流動化,縱然不需專門知識、經驗、技術之業務,

因應業務量臨時增加或正規勞工缺勤,亦逐漸利用派遣勞動解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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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以後鑒於景氣持續低迷,不良債權之處理造成失業問題嚴重化

,建構各種領域之安全措施成為緊急課題,2002 年 8 月「日本經團聯」以 緊急僱用對策應維持、並創造僱用等觀點,發表「緊急僱用對策計畫」,

同年 10 月 23 日再度發表修正版,其中提出勞動力供需調節之規制改革以 創造僱用,廢止對派遣事業及職業介紹事業之限制,製造業、醫療關係業

177邱祈豪,派遣勞動的歷史研究—以日本的勞動派遣發展為例,研究與動態第 9 期,2003 年 12 月,第 53 頁。

178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輔仁法學第 19 卷期,2000 年 6 月,第 261 頁至第 262 頁。

179邱祈豪,台灣勞動派遣法制度之研究,致良出版社,2003 年 12 月 01 日,第 226 頁。

務應納入派遣活動範圍,廢除現行一年派遣期間及「預定介紹派遣」180之 限制,以減少僱用不均衡之現象。日本人材派遣協會亦基於廢除阻礙經營 之限制、創造僱用機會等原則,數度向相關單位提出建議書,亦即 2000 年 9 月及 11 月向「行政改革推進本部規制改革委員會」提出規制改革期 望書及勞動派遣法規制緩和期望書。再者,2001 年 10 月向中央主管機關 提出擴充僱用機會派遣事業規制改革期望書。故日本勞動派遣法之修正,

皆與經濟景氣、政府經濟政策、勞動市場政策、鬆綁行政干涉、回歸自由 市場機制,以活絡經濟和僱用等之規制緩和政策習習相關181

第二項 日本勞工派遣立法之內容概要

第一款 1985 年勞工派遣法

1985 年制定之勞工派遣法分為四章,第一章與第四章為總則與雜則(

含附則),大抵可分為 1.專對勞工派遣事業所為之規範、2.派遣勞工之保 護與雇用安定之法規範兩大部分。主要的法律關係特徵為:

1.明確規定要派公司行使勞務指揮命令權,但擁有雇主地位者係派遣公司

(派遣法第 2 條第 1 款)。

2.以法令所許可之特定業務為對象,經許可或完成報備手續後,其所為勞 工派遣業務行為,則不屬於職業安定法第 44 條所禁止之勞工供給事業(

派遣法第 4、5、16 條、職業安定性第 5 條第 6 項)。

3.對勞工派遣事業之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及非以勞工派遣法為業但為勞

180所謂「預定介紹派遣」即是先以派遣之形式提供派遣勞工給要派機構,經過一段期間過後,再以職業 介紹之方式,將該派遣勞工介紹給要派機構。即派遣及職業介紹混在一起,有派遣機構之雇主責任不 明確之虞,本來是被禁止之事項。1999 年修正收費職業介紹事業之許可基準及一般型派遣事業許可基 準後,業者可兼營派遣與職業介紹。此種「預定介紹派遣」未規定日本勞動派遣法中,但規定在「一 般型派遣事業許可基準」之行政命令中,並從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於符合一定要件之情況下,許可 其營業。

181邱祈豪,台灣勞動派遣法制度之研究,第 273 頁至第 274 頁。

工派遣行為之雇主,課以應該採取各種措施之義務(派遣法第 263 條)

4.明訂包含非以派遣為業在內之一般勞工派遣,與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 衛生法間之適用關係(派遣法第 447 條)182

另日本勞工派遣法 1986 年開始施行時,除明文禁止港口運送業務、建 設業務與警備業務等三種業務不得為派遣業務外,於法律施行令中更明文 限制適用對象業務之範圍,當時開放適用勞動派遣業務之行業僅有十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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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一次修正(1990 年)

日本勞工派遣法附則第 4 條中規定:法律施行三年後政府必須針對施 行狀況加以檢討,必要時則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之規定。因此日本政府於 1989 年 3 月由中央職業安定審議會開始著手檢討當時法律之缺失,至 1990 年 6 月檢討結果出爐,除建議小幅修改適用業務之限制外,認為其餘 相關法令規定大抵妥當並無修法之必要。因此 1990 年 9 月 14 日以第 267 號行政命令,修改適用勞工派遣業務第八種中之文書整理相關業務,亦即 本來並未針對文書整理設限,新增「以有高度專門知識、技能或經驗之必 要為限」,並規定此次修正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184

第三款 第二次修正(1996 年)

182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63 頁至第 265 頁。

183原來 1985 年日本勞工派遣法規定之的 16 種業務為:(1)資訊情報處理相關業務;(2)機械設計相 關業務;(3)傳播媒體機器操作相關業務;(4)媒體節目演出相關業務;(5)辦公事物機器操作 相關業務;(6)同步翻譯、筆譯、速記等相關業務;(7)秘書相關業務;(8)文書整理相關業務

;(9)市場調查相關業務;(10)會計財務相關業務(11)貿易相關業務;(12)商品展示介紹等 需要專門技術經驗之相關業務;(13)公共運輸業等隨車服務員類似相關業務;(14)大廈清掃等相 關業務;(15)建築設備之機器操作等相關業務(16)櫃檯、服務中心、停車場管理等相關業務。引 自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66 頁。

184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70 頁。

鑑於日本近年來世界性經濟不景氣影響日益嚴重,為使人力資源運用 更形彈性化,廣開女性勞動力進入就業市場之空間,及重視勞工派遣公司 之要求聲音,日本政府於 1996 年針對勞工派遣法中,適用對象業務範圍 與契約期間之規定,再次進行大幅修正,除舊法認可之十六種業務外,擴 大為二十六種185。至於勞動派遣契約期間,亦於本次修法時隨著許可業務 之增加而有了大幅度變動186。並修正育嬰及家庭照顧休假法第 40 條之 2,

明訂雇主於勞工育嬰及家庭照顧休假期間,除港口運送、建設業與警備業 務外,所有工作皆得僱用派遣勞工替代之。

雖然 1996 年時,針對勞工派遣適用業務範圍,日本進行了大規模的 第二次修法,但仍無法滿足派遣勞動市場之需求。它方面由於經濟不景氣 風潮持續襲擊日本企業界,勞務運用模式也面臨調整改革,因此日本政府 於第二次修法後,旋即就現行制度優缺點著手全面性改革,並於 1998 年 5 月 14 日提出勞工派遣制度修正之建議187

第四款 第三次修正(1999 年)

至 1999 年元月止,申請許可或報備之勞工派遣事業達 15362 家,派 遣勞工數目節至 1997 年度亦有約 86 萬人之多,派遣勞動在日本已成為一 種固定之勞動供需制度,派遣公司積極要求日本政府進一步擴大派遣勞動 適用對象範圍,逐漸受到重視。另一方面國際勞動組織於 1997 年 6 月之

185增加的業務為:(17)科學相關新產品之研究發展業務;(18)有關企業營運調查、企劃等類似企管 顧問之業務;(19)書籍雜誌等作品製作之編輯業務;(20)商品、包裝、廣告等設計相關之業務;

185增加的業務為:(17)科學相關新產品之研究發展業務;(18)有關企業營運調查、企劃等類似企管 顧問之業務;(19)書籍雜誌等作品製作之編輯業務;(20)商品、包裝、廣告等設計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