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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給付契約的區別

第二章 傳統勞動契約關係

第三節 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給付契約的區別

在民法上之勞務供給契約,基本上有僱傭、承攬及委任,渠等與 勞動契約之區別實益,在於僅有後者受勞動法律的規範,此關係當事 人權益重大,如資遣、退休金、工資、工時之保護等。是以於判斷勞 務給付關係中,有無勞動契約存在,乃係進入勞動法的首要探討課題

。且要瞭解勞動契約之特殊性,則有必要先就勞動契約與民法勞務契 約間之異同,作一根本理解,如此將有助於瞭解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

第一項 僱傭、承攬及委任契約之異同

在我 國民法上同為勞務供給契約,而性質上仍有區別為僱傭、承 攬及委任契約。就定義而言:

第一款 僱傭

指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 約(民法第 482 條參照),因此僱傭係以服勞務為契約內容及以勞務 本身之給付為契約目的,並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為之。

第二款 承攬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 條參照),承攬則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 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因此勞務之提供過程並非當事人所 注重,而為完成工作或勞務成果所付出之勞務則由承攬人在自主情狀 下實現,因此在工作完成受領前之危險則由承攬人自行負責,若未能

完成工作則無報酬可享。

委任

也 同 時 反 映 於 工 資 /對 價 危 險 負 擔 之 不 同 ) 。 但 若 對 承 攬 所 定 工 作 之完成,加以最廣泛地理解;或是勞動契約所定勞務之提供,事實 上多經常伴有一定成果,則此標準即欠缺明確。因此尚須加入其他 標 準 , 例 如 工 資 /對 價 給 付 之 要 件 、 該 職 業 之 社 會 形 象 、 提 供 勞 務 者得否自我決定工作之進行、自我負責、獨立性強、具專業知識技 能、得轉交第三人代服勞務、自備勞動生產工具、傳統對該工作類 型的歸類等因素,並考慮歸類之法律效果及其妥當性,就個案情形

,具體判斷之。茲將承攬與勞動契約比較如下:

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

相同 勞務供給契約 勞務供給契約 相異 1.以工作完成為契約內。

2.工 作 完 成 受 領 前 之 危 險 由承攬人自行負責。

3.勞 務 提 供 之 過 程 , 承 攬 人具有自主性。

1.以勞務提供為契約內容。

2.僱傭契約之下位類型契約

,惟以從屬性為其核心特 徵。

3.勞務提供過程並無自主性

,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為之

又德國法上通說強調以勞工提供勞務時、具有人格從屬性,作 為勞動契約和其他契約類型主要的區別,至於經濟上從屬性,則非 區 別 的 重 點 。 此 乃 基 於 德 國 勞 動 法 上 , 明 定 對 於 準 勞 工 ( arbeitnehmerähnliche Person) 者 , 僅 就 部 分 法 律 關 係 , 準 用 勞 動法之相關規定;而準勞工的特徵,正是其具有經濟上從屬性,因 此若以經濟上從屬性作為區別勞工之標準,則立法上將無另行規定 準勞工問題的必要,因此德國法對於勞工之特徵,僅以人格上從屬

性,不以經濟上從屬性作為區分標準11

第二款 日本法

日本學者對於勞動契約一般通說認為勞動契約之概念係以勞動 從屬性之有無為獨自判斷基準,可不受民法上契約類型之限制,即 不限於僱傭,甚至委任或承攬。甚至委任或承攬若其明顯具有勞動 從屬關係時,亦可因保護必要性,基於生存權保障之原理,受勞動 法 上 之 特 別 保 護 , 因 此 亦 可 涵 蓋 勞 動 契 約 之 概 念 關 係 之 從 屬 性12。 此類看法如菅野氏:「勞動契約關係中,雇主基於經濟上之力量或 勞動力之利用而加以組織之相等措施,而取得較有利之地位,在勞 動契約成立之過程,常可事先一方決定勞動條件,或基於經營權、

管理權之行使,產生勞動關係之從屬性。此點特色尤能顯現勞工保 護立法之重要性」13

第三款 小結

德國、日本法制,關於民法上僱傭、委任、承攬及勞動契約規範

,於立法體系下雖有不同,惟於實際判斷勞動契約時,兩者仍以從屬 性做為主要之判斷標準至明。就我國民法上有關僱傭、委任、承攬等 之規定與日本民法之規定相若,且參照我國勞動契約法在第 1 條就勞 動契約亦明文定義為:「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 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從屬性之有無仍為勞

11 林更盛,勞動法案例研究(一),第 13 頁。

12!陳繼盛,我國勞動契約法制之研究,第 9 頁。轉引自李洙德,定型化勞動契約之研究,第 55 頁至第 56 頁。

13菅野和夫,勞動法,弘文堂,昭和 60 年版,東京,第 60 頁、第 61 頁;及外尾健一,勞動法入門,有 斐閣,東京 1989 年 2 月 3 版,第 147 頁至第 151 頁。轉引自王厚偉,我國勞動契約法制之檢討建議

-高雄市碼頭工人運送工會職業工會個案的分析,第 54 頁至第 55 頁。

動契約概念之主要判斷基準之一14,惟「從屬性」作為勞動契約之的 判準,學說上仍有爭議存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