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傳統勞動契約關係
第七節 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第二款 附屬義務多
契約 除主給付義務外,尚有另外一些附屬給付義務,尤以勞動契 約係繼續性法律關係者為然,其內容有擴張之特色,故而表面上與安 定性互相矛盾。但前述公佈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 11 條規定:勞動 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但有緊急情 形或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29。
第七節 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勞動契約關係仍屬債之關係,而債之關係建立在「給付義務」上
,主給付義務指契約上固有、並用以決定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債之 關係的要素)。根據迄今尚未正式施行之勞動契約法,依該法第 1 條 規定:「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 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所以勞動契約勞工的
28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 119 至第 121 頁。
29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第 124 頁至第 125 頁。
主給付義務就是勞務或從事工作,一般稱勞務給付義務或工作義務;
雇主的主要義務,即工資給付義務。就雙務契約而言,主給付義務構 成雙務契約的對待關係30。
又勞動者的工作義務為高度身份義務,蓋勞動契約除財產法上意 義外,尚有勞資雙方人格信賴關係,尤以勞動者勞力所寄之人身為然
,因此債務人應親自履行,除雙方同意外,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31。 勞務給付之方式與範圍,應依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予以確定,如無法 依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予以確定時,則依雇主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 務給付32。
勞動關係並非單純債法上之法律關係,同時具有身份上之團體關 係性質,基於債法上的交換關係,勞動者之勞務給付與雇主之保酬給 付義務,成為對待給付關係。基於身份的團體關係,發生勞動者之忠 誠義務與雇主之照顧義務。故勞雇之間根據人格屬性的特質,有一系 列的附隨義務,此類義務的發生,按照我國和德國通說,係以誠實信 用原則為依據。
雇主一方的附隨義務有: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公法上的 勞動保護(又稱雇主之照扶義務,即雇主對於勞動者之生命、健康、
風紀等應加以維護。此義務乃基於勞動契約的雇主與勞動者之結合關 係所生之特別義務,目的在於雇主 除於工資報酬-財產法上之義務外
,對於勞動者人格意義上之義務,以保障勞動者之人格權,財產及經 濟上向上之可能性33)、勞工資料保護、性騷擾防止、勞工財產利益 之保護、工作提供義務(就勞請求權)、勞工職業訓練之提供、符合 人性工作環境之提供、再僱用義務、平等原則之遵守與勞動契約終止
30 劉士豪,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基準法釋義—實施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第 92 頁至 第 94 頁。
31 黃越欽,論勞動契約,政大法學論第 19 期,1979 年 2 月,第 45 頁。
32 黃越欽,論勞動契約,第 54 頁至第 55 頁。
33 黃越欽,論勞動契約,第 59 頁。
後有關的義務(如發給服務證明書等)。
而勞工一方的附隨義務則有: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禁止收 受不正利益義務、兼差告知義務、不傷害企業言論之義務、禁止不當 影響同事義務、報告通知義務、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範義務、廠場損 害與故障排除及報告義務、行為義務34。
34 劉士豪,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 92 頁至第 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