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勞動派遣與其他類似勞動類型之概念比較

第四章 勞動派遣之基本概念

第四節 勞動派遣與其他類似勞動類型之概念比較

勞動派遣與職業介紹、承攬、出向等型態極為類似,均涉及三方當事 人之勞動型態,為避免發生混淆,本節將區別上述各種勞動型態。

第一項 勞動派遣與職業介紹之差異

所謂職業介紹,乃指接受求人或求才者之申請,斡旋或仲介兩者,使 其成立僱用關係。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2 條規定就業服務,係指協助國民就 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故職業介紹性質上與我國民法第 565 條 規定之居間定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 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相符。仲介者與求職者間並未發 生勞動契約關係,勞動關係成立於求職者與求才者之間,乃職業介紹與勞 動派遣最大之區別。此外,在勞動派遣關係中,派遣勞工自派遣機構處領 取工資,而職業介紹關係中,除係無償之介紹外,勞工往往須給付居間報 酬給就業服務機構。茲將其區別,簡示如下:

仲介者(派遣機 構)與勞工是否 發生勞動契約關 係

求才機構(要派機 構)與勞工是否發 生勞動契約關係

勞工向何人領取工資

職業介紹 × ○ 求才機構 勞動派遣 ○ × 派遣機構

然在登錄型派遣勞動,在實務上極可能演變成有償職業介紹,即派遣 公司與派遣勞工間之勞動契約僅止於形式上存在,勞資雙方間並無任何實 質上權利義務關係。加上勞動派遣之定義,雖謂勞動關係僅存於派遣公司

與派遣勞工間,但並未禁止派遣勞工可以基於自由意願與要派公司間訂立 勞動契約,此種情形下極可能演變成有償職業介紹。兩者在判斷區別上,

除必須就勞動契約實質上綜合判斷外,有認自制定派遣勞動相關規範之立 法論觀點,有必要課以派遣公司對所雇用之派遣勞工,實施一定程度之職 前講習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如此將有助於區別派遣勞動與職業介紹。在 我國並未禁止私人間之職業介紹,只是須受就業服務法規範,因此區別實 益在於判斷應受何種法規範限制。有認由於我國目前勞動派遣立法尚未通 過,反而就業服務法上針對民間就業服務機構設有規範,是否會造成民間 就業服務機構採取類似登錄型派遣勞動之作法,以逃避就業服務上之相關 規範,值得注意75

第二項 勞動派遣與承攬之差異

承攬,依我國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事實上 承攬之工作型態,在派遣公司並非毫無運用之可能。例如派遣公司承攬某 定作人企業之工作,則承攬性質之常態應該是派遣公司「指揮」自己所雇 用之勞工,進行定作人交付之工作。但實務上基於事實需要,可能無法排 除派遣公司所僱用之勞工進入定作人企業內,與定作人企業之勞工同受定 作人指揮命令服勞務之情形。在此狀況下,究竟屬承攬或派遣,即有區別 上之困難。

目前在我國派遣勞動立法尚未通過,區別派遣與承攬之實益在於,勞 動基準法第 62 條與第 63 條就事業單位(定作人)與承攬人責任區分置有 若干規定,因此區別承攬與派遣,可釐清派遣勞工可向派遣公司主張僱用 人責任,或是可向承攬人主張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責任。

75 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83 頁至第 284 頁。

至於區別標準上,參照日本勞動省勞動基準局「新訂版派遣勞働者の 劳務管理」,若認定派遣公司所為係承攬而非派遣時,派遣公司於進行該 項業務時必須滿足以下二要件:

一、 派遣公司必須直接使用自己所僱用勞工之勞動力。認定標準如下

:1.派遣公司於遂行該承攬業務時,相關勞務事項是否自行指揮 或管理。2.工作時間等事項是否自行指揮或管理。3.確保企業秩 序之相關事項,例如懲戒等,是否自行指揮或管理。

二、 派遣公司必須將所承攬之業務當成自己的業務,脫離定作人企業 之介入,而獨立處理。其判斷標準如下:1.業務處理所需要之資 金是否自行負擔或由定作人全部負擔。2.業務遂行時,是否負擔 民事法規上所訂之事業主責任。3.是否僅單純供給勞動力。4.業 務遂行所須之機械材料等,是否自行供給的。5.是否依自己所擁 有之專門技術、經驗,或自行企業遂行業務76

第三項 勞動派遣與出向(企業外調職、借調)之差異

出向一般可分為「在籍出向」與「移籍出向」兩種,移籍出向係指勞 工與出向機構間僱用關係終了,而另外與出向地公司訂定新的勞動契約。

移籍出向因勞工與出向機構間已無勞動契約關係,其與派遣勞動顯有明顯 的區別,故下列不再探討範圍,僅就派遣勞動與在籍出向說明之。

在籍出向,係勞工與出向機構(在籍之原公司)間維持勞動契約關係

,卻被命令前往出向地公司,接受出向地公司之指揮命令服勞務。可知在 籍出向的勞動型態與派遣十分相似。

通說皆認為出向勞工在出向地公司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之勞動關係 必須以契約為媒介,亦即出向勞工與出向地公司之間成立勞動契約,此乃

76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84 至第 285 頁。

在籍出向與勞動派遣最大區別所在。在籍出向係勞工與出向機構與出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