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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可能產生之問題

第四章 勞動派遣之基本概念

第七節 勞動派遣可能產生之問題

勞動派遣之僱用型態,與傳統的典型勞動關係有本質上之差異,因此 現行勞動法令對派遣勞動無法提供完整及立即的規範,今將勞動派遣可能 衍生的問題歸納如下:

第一項 派遣機構是否有不當剝削之問題

派遣機構係以經營派遣勞動為業,將僱用之員工派遣至要派機構從事 勞動,以賺取其中之利潤,是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間訂定之要派契約,雙

86 聯合人力網http://pro.udnjob.com/mag2/hr/storypage.jsp?f_MAIN_ID=143&f_SUB_ID=551&f_ART_ID=35096

,檢索日期 2007.08.31。

87 聯合人力網http://pro.udnjob.com/mag2/hr/storypage.jsp?f_MAIN_ID=143&f_SUB_ID=551&f_ART_ID=35096

,檢索日期 2007.08.31。

方即約定由派遣機構給付要派機構所需之勞動力,而由要派機構給付派遣 報酬。故派遣機構給付派遣勞工之工資,勢必與要派機構支付派遣機構之 金額有所差距,此部分則為派遣機構之營業利潤。此時即衍生派遣機構有 無涉及「中間不當剝削抽取不法利益」的問題。

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 取不法利益。」,是否可作為規範依據。學說上有正反二說,否定說以勞 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僅適用於「禁止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或就業活動,

以抽取不法利益之情形,而勞動派遣關係中,派遣機構本身即為勞動契約 之當事人,並非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故並非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範 之情形。肯定說則認,勞動基準法第六條規定之「他人」,未必以雙方都 是他人為限,只要有抽取不法利益之情事時,派遣公司在其本身與派遣勞 工間所訂定之勞動契約,可認派遣勞工屬「他人」,而為勞動基準法第6 條規範範圍內88

實則上開見解之歧異,來自對勞動基準法第6條規定之解釋不同。有以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對象,立法原意係針對傳統勞動契約關係,實難就整 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去理解勞動派遣關係中「雇主職能分離」的概念,而 此正為派遣勞動的特質所在--「僱用」與「使用」分離,因此嚴格解釋整 部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並非針對規範非典型的勞動關係而設,故更無勞動 基準法第6條之適用餘地89,本文認為此見解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性質、意 旨出發,解釋勞動派遣適用上之疑義,立論上可資贊同,惟肯定說適時彈 性地解釋勞動基準法第六條規範之範圍,於解決目前現行勞動派遣法令缺 乏之情形下所產生之問題,使派遣勞工有一救濟之管道。

此外,如何界定派遣機構已達中間剝削,以抽取不法利益的程度,其 審查標準為何。理論上判斷標準應依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之利益,判別有

88 邱駿彥,勞動派遣,勞動基準法釋義—實施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第 163 頁。

89 黃仕儀,我國派遣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2 月,第 38 頁。

無達到所謂「不法」的程度。惟目前我國對派遣勞動此一新興行業的統計 資料均付之闕如的情況下,並無法精確獲知目前市場上派遣機構一般抽取 的利潤,究竟占派遣報酬多少比例。或許可先考察國外目前運作狀況,作 為我國判斷標準的參考,以預防派遣機構中間剝削抽取不法利益,參考日 本在法律制定施行前之實務一般狀況,派遣機構過去通常剝削勞工工資之 三成至五成,我國狀況是否如此值得重視。若派遣機構是在抽取合理的利 潤下,如何規範派遣機構提撥一定比例之費用,作為提供派遣勞工教育訓 練以及相關福利給付措施等,亦是當前值得重視的立法課題90

第二項 差別待遇之問題

與一般勞工(核心勞動者)相較,派遣勞工常被視為次級勞動者,受 到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關於差別待遇的問題,於派遣勞動方面可分就二個 面向加以為探討,其一是派遣勞工於要派機構服勞務時,其所提供的勞動 條件以及相關對待方式,是否與要派機構所僱用之勞工相同,有無差別待 遇的情形。派遣勞工所提供勞務給付的內容,應與要派機構自僱的勞工並 無不同,但由於身份上的區別,所能享受企業內各種福利之待遇亦可能有 種種差異。主要原因在於要派機構利用派遣勞工多為「短期性」的需求,

而基於成本上的考量,自會對派遣勞工給予差別之待遇,故其勞動條件一 般多低於所屬正式勞工,造成「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待遇卻不同」

的結果,其不但反映在勞動條件上,且關於工資的給予亦會低於要派機構 所自僱之勞工,而導致不合理的結果。然而一旦發生該差別待遇的情形,

在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無任何契約關係的情形下,實難依據現行法規範,

提供派遣勞工合理、正當的救濟管道91

其二是,派遣勞工進入就業市場後,有關其團結權之保障是否會產生

90 邱駿彥,勞工派遣法制之研究—以日本勞工派遣法為例,第 257 至 259 頁。

91 鄭津津,派遣勞動之法律關係與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第 248 頁至 249 頁。

差別待遇現象,亦值得關切。蓋受同一派遣機構所僱用之勞工,由於其工 作場所屬於不同之要派公司而分散各地,因此派遣勞工間有難以組成企業 內工會之問題。他方面,派遣勞工所提供勞務之要派公司即使有工會組織

,或許工會擔心派遣勞工介入工作後會產生工作機會排擠的效應,有可能 因此拒絕派遣勞工入會。即使允許派遣勞工加入工會,派遣勞工於工會內 所受之待遇或保障,是否與一般正規勞工相同,殊值重視。另外,是否會 因為派遣勞工進入就業市場比率增加後,導致提供勞務之同一企業內正規 勞工人數相對減少,致使企業內更不容易組成工會,或造成全體勞工工會 組織率之下降,均值得觀察92

第三項 僱用不安定之問題

派遣勞動的存在,是否會造成僱用不安定的結果,可以分就二面向探 討。第一,是針對派遣勞工而言,對於「經常僱用型派遣勞動」,派遣機 構長期僱用派遣勞工,若派遣機構的客戶一旦流失,尤其是正值經濟不景 氣的時候,派遣業務量必會減少,此時將會導致派遣機構解僱派遣勞工之 結果,例如類似大樓警衛、清掃等工作之勞工,常因派遣公司以業務緊縮 或虧損為由,予以資遣或解雇。此外,對於「登錄型派遣勞動」,僅有派 遣機構有需求的時候,才會被僱用,其他時間則為無收入的狀態,呈現「

未充分就業」的型態。最後,與一般勞工相較,派遣勞工無論是經常僱用 型派遣勞動、或是登錄型派遣勞動,其接受職業訓練、技術訓練、勞工教 育的機會將減少許多,且工作晉升之機會,可能性均是微乎其微。

第二是對於一般勞動市場的勞工而言,由於派遣勞動此新興行業的發 展,使得事業主為節省其人事成本的支出,例如職業訓練費、勞工教育費

、招募費等等,極可能會出現大規模解僱長期僱用之不定期勞工,改以利

92 邱駿彥,勞動派遣,勞動基準法釋義—實施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第 165 頁。

用派遣勞動,造成一般不定期勞動者隨時面臨解僱的危機93

第四項 雇主責任不明確之問題

世界各國皆訂有勞動相關法規,以落實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與各種衛 生安全事項。然而,傳統的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幾乎都是以 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且由雇主直接指揮命令勞工服勞務為基礎概念 下所構成。但勞動派遣關係與傳統勞動型態最大差別,在於派遣勞動「僱 用」與「使用」分離,派遣機構並未直接對派遣勞工履行勞務的過程中行 使指揮監督之權限,真正指揮命令之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間並無勞動契 約關係。而現行的勞動法規皆係以傳統的勞動關係為主要的規範對象,故 無法對派遣所造成的諸多間題提供完整的規範,尤其派遣勞動之雇主責任 由誰負擔。在法未明文之情形下,要派機構與派遣機構之雇主責任界線,

往往是爭議之處,將於後述專章討論之。

第五項 懲戒權行使之問題

由於派遣勞工係在第三人要派機構處提供勞務的地點,難免受到要派 機構工作規則規範。因此當派遣勞工違反要派機構之工作規則時,在派遣 勞工與要派機構之間無任何契約關係之情形下,要派機構是否對派遣勞工 有懲戒權,法理何在?有認要派機構乃是勞務給付之對象,本身亦有勞務 給付請求權,且又得行使指示權,因懲戒權性質上乃是指示權之一部分,

而工作規則基本上乃是指示權的文字化、制度化之故94

93 黃仕儀,我國派遣勞動法制化之研究,第 42 頁。

94 黃程貫,德國勞工派遣關係之法律結構,政大法學評論第 60 期,1998 年 12 月 ,第 2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