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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太巴塱部落的經濟生活

第二節 日治時期部落之經濟生活(1895 至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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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描寫:

往者番不知用銀,所需者鹽布;今官月以銀餉之,番自以其所 有與民易銀而積之,則日富矣。55

看的出來「社長口糧」實施多年,但當時原住民對貨幣的使用度及流通性不 高,另一方面也看出,部落的經濟仍停留在以物易物及自給自足的階段。

在清朝統治以前,留人以物易物來互通有無,清朝統治乃通用 清貨幣,但這些貨幣專門用於本島人與番人之間,番人相互間 幾乎不使用,日本帝國領台後,日本貨幣取代了清國貨幣。他 們忌諱使用紙幣而愛用硬幣…。銅幣的流通不及銀幣,而銀幣 同時使用在貨幣及裝飾方面。56

原住民反而把銀當成寶貝在收藏,或者善用銀的延展性來做成各種飾品,不 見得瞭解銀的價值何在,部落不能用銀的多寡來衡量富裕與否,當時部落仍以多 少糧倉來象徵財富及地位。

第二節 日治時期部落之經濟生活(1895 至 1945)

1895年(明治28)6月17日,樺山資紀總都在臺北宣佈「始政式」,正式在 台灣行使統治權。日人在台灣並不是順利接管,更無暇管到台灣東部,直到1896 年(明治29)5月16日,日軍才決議從打狗(高雄)出兵佔領東台灣,23日在釜 山丸和軍艦大和號的掩護下出發,25日於台東寶桑新街(今台東巿)近海岸拋錨 上岸57,與清殘軍激戰多日,於6月上旬清軍劉德杓宣告撤守,潰敗逃竄。此戰役 結束後,日軍揮師北上,7月5日即佔領花蓮港,當地200餘名清軍棄械投降後被 遣返為清國,至此,台灣東部才算正式納入日本帝國的統治之下。58

55 胡傳,《台灣日記與稟啓》(臺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 4 月),頁 159。

56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頁 106 頁

57 橋本白水《東台灣》(臺北:南國出版協會,1992),頁下 11-12。

58 王學新,<日據初期台東地區抗日戰事中原住民族群向背之分析(1895-1896)>,收於氏著《日 據時期東台灣地區原住民史料彙編與研究》,頁44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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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續清朝理番原則

日治初期,台灣各地出現武裝抗日,包括台灣民主國與原住民兩部份,前者 是否定日本政權,想維持台灣治理的自主性;後者則為傳統領域被侵犯而造成的 出草反抗,日人也瞭解這反抗是出自於生存空間的占領,所以在處理態度上亦不 同。所以在做法上是採取平定支那人(漢人)的抗爭,對於原住民的態度而言,

用的是「懷柔政策,不積極討伐」59。所以日治初期延續了清朝理番政策,不用 武力征服原住民各社。

台東撫墾署於1896年(明治29)6月29日在台東馬蘭俄(今台東巿附近)正 式開署,由曾根俊虎擔任主事,管轄範圍廣及台東支廳全境,主要的業務有1.

蕃人撫育及授產、取締事項;2.蕃地開墾事項;3.山林、樟腦製造等事項。60看 的出臺東支廳在行政上與其他縣、廳以有明確區分平地與蕃地治理方式不同。曾 根俊虎也表示,在未能實際掌控各蕃社前,應延續清朝慣例,給予東台灣各蕃社 正、副社長與通事月俸,以強化穩定日人統治東台灣的基礎及各蕃社對日本統治 的支持。1897年(明治30)5月,總督府將台東支廳升格為台東廳61,相良長綱正 式被任命台東廳長兼署台東撫墾署,同時處理民政和蕃政事務。其中,他認為台 東廳蕃務行政,應先盡量避免員警官的介入與干涉,台灣總督府員警本署的《理 蕃稿》提到:

員警到蕃社時,只注意蕃人的過失與不端行為而加以處刑或處 罰,以致於動搖蕃情,對於教化亦無益處。另外又如派遣軍隊,

也僅使蕃人恐慌而已,這並不適合我所主政的方針。62 更制訂「撫蕃二十年計畫」,後來改為三期,分十年實施63

第一期 1898-1900年(明治31-33):精神撫蕃時期

59 郭輝編譯,《日據下之台政》(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77。),頁 213。

60 台灣總督府員警本署,《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1989),頁 631。

61 台東廳當時管轄範圍包含花蓮港、璞石閣兩支,直到 1909 年 10 月,全台二十廰裁併為十二 廳,台東廳所轄之花蓮港、璞石閣兩支廳分出設立花蓮港廳

62 台灣總督府員警本署,《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1989),頁 295。

63 台灣總督府員警本署,《理蕃誌稿》(第一卷)(東京:青史社,1989),頁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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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1901-1903年(明治34-36):物質撫蕃時期

第三期 1904-1907年(明治37-40):森林礦業並水產業時期

前二期為撫育基礎下,教育實施、教導農耕、織布等技術,並鼓勵生產,開 發東台灣資源,以增進社的生活發展。

二、國家體制的建立

相良長綱這項撫蕃計畫只施行了前二期,1904年(明治37)過世後,由長森 尾茂助接任,任內其施政方針由消極「綏撫」轉為積極「取締」,台東廳內蕃人、

蕃地事務自「總務課」轉為「警務課」掌理其事務。日治初期「勇營」被日本的

「派出所」取代,而綏撫政策取消後,通事64一職也因為職權轉移,被日本員警 與原住民之能者共治給虛位化。其目的是讓員警與部落接軌,而減少各族相互往 來及交流的機會,好方便掌管各蕃族、蕃社。

1906年(明治39)起,台東廳開始對轄內的平地蕃課徵地方稅中的家屋稅。

課徵理由為清末以來,阿美族與熟蕃及漢人接觸,生活習慣受到影響,即開墾狩 獵與漢人無異,並漸生土地私有的概念。另一理由是台東廳內開闢轄內道路及與 建水圳,其工程所需的工人,盡量役使平地蕃人來完成,若遇到無法以勞力建設,

則需政府撥款補助,但其補助款有限,所以需要向平地蕃人課徵家屋稅,以便工 程運用等。

1907年(明治40)4月,總督府為了加強對蕃地的控制,在蕃地推行設置「蕃 務官吏駐在所」65,企圖以員警從事撫育工作,藉著和平撫蕃,擴大日員警所能 控制的領域。並在同年5月9日制定內訓,在東台灣的地地蕃社發布「蕃社行政」,

讓阿美族、卑南族推行理蕃政策的試驗,其內容如下:

轄內平地有阿美和卑南二族,阿美分佈於大部份平地,卑南分 佈於廳所在地附近,皆性質順良,勤勉農牧,殆無殺伐風氣,

64 通事為清代台灣原住民番社的代表者,擔任官府與番社之間傳譯、溝通、催辦公務等,包括 辦理官役、官差、嚮導、收租完課等事項。

65 藤井志津枝,《日本治理台灣的計策:理蕃》(臺北:文英堂,1997),頁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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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教化得宜,必定成為純良農牧之民,增加地方生產發展經濟。

如今他們擔任公務者日日增加,且已認識負擔家屋稅之義務,

並如期完納,相信可在短期內認定其人格。因此認為必要再進 一步推行撫蕃政策,斟酌各社習慣擇善良者加以獎勵,並依各 社實際情形實施屬於地方基層行政之諸般事務,以資與行政區 域內之街莊民一同加予啟發誘導。又頭目以下社人雖然不識字,

但統治階級頗為完備而實行不成文律,且與街莊民相同能辨別 非。因此,應進一步推行撫蕃政策,逐漸散定地方基層行政之 基礎,希望各服膺上述主旨實行,以期達成目的。

由上可以發現,日人對待阿美及卑南二族,在台東廳對平地蕃「蕃族行政」

的措施與本島人的街莊行政一樣,施行諸般業務。但也有所不同的地方,如「蕃 社役場」與「頭目例會」的設置,則是將日員警體系在蕃社事務上,所扮演的角 色更具權威性及主宰性,66並可以看出日人將其阿美族納入國家體制的治理當 中。

「蕃社役場」67內依照舊慣設置頭目、副頭目與老蕃,在地方官吏的監督下 負責處理的事務如下:

1. 社內一般行政。

2.調解社內人事民事或其他之爭議。

3. 實行社內習慣規約。

4. 執行社內之懲戒。

5. 與青壯年男丁有關的事務。

「頭目例會」則由警務課、支廳和員警官吏派出所召集個蕃社役場的頭目組 成,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開會同時由當地警部、警部補或巡查擔任主席,亦 得命令副頭目與老蕃一同參加會議,例行議事項目如下:

66 孟祥瀚,<日據初期東台灣的部落改造:以成廣澳阿美族為例>,《興大歷史 學報》,第 13 期,,2002,頁 9。

67 台灣總督府員警本署,《理蕃誌稿》(第一卷) (1989[1918]年。東京:青史社),頁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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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訓示有關實族蕃政事項。

2. 頭目以役員報告推行行政事項。

3. 協議蕃社行政(教育、勸業、土木及衛生等)之實竹方法。

4. 處理或協定本社與他社之爭論及其他有關事項。

5. 協定社內需要矯正之習慣及其方法。

6. 協定社內習慣規約之實行方法。

7. 協定社內徵罰規約之實行方法。

8. 協定社內紛爭之調停方法。

9. 協定各壯丁之管理方法。

10. 協定其行政上必要事項。

當日人對台灣瞭解後,開始以近代法律為依據並治理台灣,部落的權力 結 構也慢慢改變,清代以來阿美族內部社會控制的機制已被國家取代,但一些部落 的行使權仍在頭目、權貴領袖及一些幹部手上。過去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權,立足 在先佔先贏的「先佔權」概念,但其土地的利用並非可以無限制的先佔,這部份 仍受部落的政治規範:

先占標誌的唯一形式為結草,稱為mipurong。…完成以上的先 占手續,並得到頭目、長老的承認後,即著手開墾。如未得許 可即從事開墾,會引起與其他社民之糾紛,而遭頭目、長老命 令放棄該地。68

這個土地的使用權概念仍建立在頭目、長老等部落領袖身上,但在1910年(明 治43)日人對東台灣土地調查完畢後,不僅在空間上確定了各部落的空間範圍外,

還將原屬各社所有的共同土地進行分割,確定了阿美族部落內的土地私有制度。

過去阿美族族人透過土地的分配儀式,授權土地給族人耕種,並將其收獲部份,

一半繳納給頭目或者地主,但日人透過地租制度,將原傳統部落內土地所產生的 個人與頭目關係,轉變為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等於部落以及個人已受國家直接控

68 《番族習慣調查報告書》卷二,(1913,大正二年),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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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使清代建立經由部落分佈所形成的空間觀念,被行政管理的空間區域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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