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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太巴塱部落的經濟生活

第四節 都巿原住民之經濟生活(1960 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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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域大多沒劃入「原住保留地」中,土地經過日治私有化後被限縮一次,現在 又可以自由買賣,造成很多土地因抵不過金錢誘惑或漢人的巧取,加速阿美族土 地的流失,被迫離開自己的土地,為了生存則把自己的勞動力當成「商品」拿去 勞動力巿場去,也就造成為什麼阿美族在1950 年代開始,陸續產生阿美族族人 移往都市的現象。

太巴塱部落當時,因土地集中在一些部落權貴領袖身上,加上部落人口不斷 的增加,部落長期呈現勞動過剩現象,所以在當時就有不少人為了生活,開始往 部落外遷移,在訪談過程中,已有不少族人在民國50 年代前就在外地打工的經 驗,當時以遠洋漁工、礦場或到都巿擔任一些底層的工作。

第四節 都巿原住民之經濟生活(1960 以後)

民國50 年以後,台灣的經濟發展快速,由原先農業為主體的社會經濟結構,

轉業為工商業為主的社會經濟體制,農業生產收入遠不及工商業,以至於人民往 都巿移動,原住民也不例外,早期與地平漢人保持良好的阿美族人,大量的往都 巿謀生,加上阿美族是集體式的行動,所以就算到都巿工作,大多群居住在一起,

形成所謂的「都巿原住民」。一方面可相互照顧,二方面工作資訊也較容易取得。

除了原鄉的生活改進運動後,隨著愈來愈多原住民往都巿移動,政府1980 年代中期以後,開始推動一些都巿原住民的輔導計畫。在1985 年政府頒布了<

照顧遷入都巿居住之原住民生活應循及實施要領>、1987 年頒布<台灣省各縣 巿山胞生活輔導中心設置要點>及1992 年頒布<加強推動遷居平地城鎮原住民 生活改善實施要領>,凡原住民人口超過3,000 人之都巿縣巿,設置生活輔導中 心,當時,即有基隆巿、臺北縣、屏東縣及桃園縣達到此標準。1990 年代各縣 巿都有「輔導」都巿原住民之相關行政措施,包括成立生活改進協會、家政推廣 教育、設置生活輔導員、原住民課業輔導、康樂活動輔導、輔導原住民購買住宅、

輔導家戶衛生改善、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及設置縣巿原住民生活輔導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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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巿居住時間較長久,瞭解族人在都巿中居住及生活皆需謀求解決,便邀集十 名阿美族人成立購屋籌備委員會,分頭連繫散居在都巿地區的親友登記購居,最 初是希望在南港區(南港輪胎及大同公寓附近)興建社區,由於財力及土地有限,

最後選定汐止一處偏僻荒蕪之地,原本預計興建500 戶大社區,可讓散居在臺北 巿及臺北縣的阿美族人有新家園,但因族人購屋條件有異(經濟困難或不喜歡該 地),此外漢人營建公司對原住民購屋能力不具信心,因而自行徵得30 餘戶漢人 住戶,因此該區民國73 年時僅 143 戶阿美族人。在興建之初,有些教友便募款 登記教堂用屋,社區內有基督教及天主教會,近年並設立有幼稚園。該社區於民 國68 年興建完成,命名「山光社區」,原來是原住民都巿移民自行籌建較為完整 的社區,具高度的主體性,但近年因汐止地區急速開發,山光社區附近已蓋滿各 式高樓,加上公寓大樓型的住宅方式,不見得族人會喜歡,因此有不少族人選擇 離開,現今為阿美族及漢人居住的混合式住宅,阿美族人因此在該社區也漸失去 主體性及完整性。

近年來在樹林、新莊及土城陸續有許多阿美族人以長期貸款方式購買民營社 區住宅,但這些社區仍以漢人為主,亦有不少經濟情況較差的原住民,會因為工 作地區及環境,選擇河川地棲居,慢慢形成特有的違章社區,但因為法令問題及 安全問題,有隨時被拆除的命運。如溪洲部落就選擇在新店溪中上游西岸,是個 居住在都市邊緣的小集居部落,居民近 200 名。溪洲部落與許多都市部落同樣面 臨迫遷的政策。1995 年臺北縣政府輔導部分住戶遷入新店中正國宅,而今許多溪 洲部落居民仍不願遷村。

(三)桃園縣

桃園縣原住民移民主要分佈在大溪鎮、八德鄉、龜山鄉等工業區,早期大多 賃屋而居,就地提供較多勞力就巿場,近年已不少阿美族人已購買社區住宅,且 多喜集居,現大多與漢人混居,在百餘戶的社區中,阿美族住戶約30 至 50 戶,

因此桃園縣境內的阿美族聚居區較分而小型的社區型態。

(四)高雄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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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 年左右,移居高雄的阿美族漁船船員,以鼓山區為據點,大多賃屋 居住,後來隨著前鎮漁港的發展,多轉移到前鎮區;前鎮區一些公寓社區的阿美 族人設籍約400 戶,經濟較佳者已購屋而居。近年小港漁業興起,居住到小港的 阿美族人也有增加的趨勢,這兩區的阿美族移民,仍以租屋佔多數並分散,未形 成具體而明顯的社區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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