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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跨國移工對太巴塱部落的影響

第四節 母系社會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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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事先與其他成員商議工作時程及其他相關勞務細節,成員相互支援,

並在約定農事結束後解散,等有需要時又再重新組織,此組合友人間也 常盡力於擔任婚姻的媒介角色。

(二)Malaliliw

多出現在田地、整地及開墾時,通常由兩到三個 Malapaliw 組成,有時 則重新召集組織成員,此類的組織因應農事耕作之勞力需求所組成的臨 時組織,組員通常人數眾多,互助期間,長達半個月至一個月之久,有 時公共事務也都用此類方式召集。

另外,比較特殊現象為「換工」。原本上由男性所主導的,但因部落男子集 體出國之後,農事生產落在女性身上時,工作必須相互幫忙,因而在女性之間也 形成特有的關係網絡。然而女性的人際網絡,不像男子有階層或者玩伴方便尋找,

是在集體去都巿領取男子勞動報酬所建立的。因此原本以家鄉為中心的人際網路 轉而與他外族更有密切互動的關係,以便獲得在農事上或生活行為上更為有效益 的換工。因此,太巴塱的部落婦女,相較與其他阿美族部落表現得更為活躍的人 際關係。

第四節 母系社會的改變

母系社會一直是大家對阿美族的刻板印象,早先學者115多認為阿美族親屬制 度為母系世系群(matrilineal lineage)或氏群(clan)為重要特徵,而這類 的親屬群體的構成是以母系繼嗣(matrilineal descent)理念為基礎。換言之,

是以女性為計算親屬群體成員身分時的聯繫人,男人婚後居住在妻家,子女出生 後即住在母親家,財產繼承權亦以女子為主。116

這樣的型態,後來也有學者開始質疑。以本案例來說,在太巴塱部落裡,「家」

115 劉斌雄,《秀姑巒阿美族的社會組織》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1965。

116 黃宣衛,《阿美族》(臺北巿,三民,2008),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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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阿美族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從妻居(uxorilocal)的婚姻制度是構成早期 親屬群體形態的關鍵因素117,但經過時間及環境變遷,母系社會在阿美族社會中,

它已變成是一種選項。以下以三個典型的例子當作分析的對象;

案例一:甲(民國 26 年出生),出國年份:民國 69 年,去沙烏地阿拉伯(1 年)。

我是西富村的人,入贅住在東富村太太家,入贅是件光榮的事,

也是一種責任,看到部落年輕人去沙烏地阿拉伯回來,房子一 間一間的蓋,我也跟岳父岳母商量,是不是也去沙烏地阿拉伯 工作,好改善家裡環境。同意後,我即在民國 69 年跟永隆公 司去了沙烏地阿拉伯,但工作一年就回來沒再去了。原因是我 岳父過世,家裡必須有男人照顧這個家裡,直到岳母也過世,

我的責任才算結束。之後與妻子離婚,並再娶第二任太太,帶 太太回家跟家人住,目前家族與妹妹比鄰而居。

甲現居住在西富村,再婚,已回原本的娘家(男子自己的父母家)與第二任 老婆同住。他再婚前因為岳父過世,而被迫中斷跨國移工的機會,一定要回妻家 負起照顧岳母之責任,工作所賺取的所得,全數交給妻子處理,原本的娘家沒分 得半毛,這點符合傳統的阿美族社會習慣,男子一旦選擇從妻居住,對原本的娘 家即是人力的減少。

娶第二任妻子,就沒有入贅的想法,因為我對自己娘家都沒有 貢獻,感到羞愧,第二任妻子不是太巴塱的,是花蓮巿的阿美 族,她不介意嫁給我,但我去他們家還是不會給她難看,還是 盡力去討好她家人開心,跟第二任太太生的小孩跟我姓,他們 也都長大了,全都在外地工作,大女兒嫁給漢人,小兒子娶部

117 石磊對阿美族居住法則以從母居為主,從夫居是從母居無法運作時所做的改變,即從母居實 際是妻子從母、丈夫從妻,妻子與其母親有無法分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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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的女生,都在臺北工作。

當第二次婚姻就擺脫傳統束縛,不再從妻居,而選擇父系社會模式,連小孩 都用自己的姓氏,之後的孩子在婚姻的選擇上,沒有限制一定要從婚居或者一定 要娶嫁原住民,任其自由發展。但在其原娘家的財產繼承上,是留給妹妺,而妹 妹把家屋其中一塊土地,給哥哥蓋房子使用,兩兄妹住在隔壁。

案例二:乙(民國 30 年出生),出國年份:民國 67 年,去杜拜(3 年)。 東富村人,媽媽希望我入贅,出國前妻子已過世,留下三個子

女,與岳父岳母同住,會出國工作很自然,因為在國外賺的比 較多,賺的錢我分成兩部份,一半寄給岳母,一半我自己存著,

二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跟妻子姓,兩個女兒跟我姓,出國期 間小孩由岳母照顧,因為娘家住的不遠,小孩也都會跑回娘家 玩耍。

乙的母親較為傳統,認為入贅帶給家族光采,就算妻子過世,自己還是認為 是妻家的人,有責任及義務照顧其岳父岳母,賺的錢也不吝於給岳父岳母,這樣 照顧一直維持到岳父岳母過世止。岳父把乙當成自己的孩子看待,最後把財產全 留給乙,乙把兒子的姓氏留給妻家,兩個女兒則跟乙姓,其原因有二:1.妻子從 父姓,無其他子嗣,留其兒子替妻家留住香火。2.乙家族比較傳統,認為女兒比 較有用,可招贅增加乙家族之人數。看出乙已把男子當成傳遞香火的一種表徵,

也許受妻家影響,對男性比較尊重。另外,乙在資產分配上有較高的主導權,甚 至乙回台灣後,還存了一半的錢,在臺北買了間房子,現在是出租給別人住,自 己回到繼承妻家的房子與女兒同住。

案例三:丙(民國 32 年生),出國年份:民國 67 年,去杜拜(3 年)。 乙是我哥哥,我跟我哥哥一起出國,但分別不同單位,同哥哥 是入贅至妻家,共有三女一子,全跟妻子姓,賺的錢全寄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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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回國後,發現妻子沒把錢存好,跟光復巿區的漢人跑了,

變的一無所有,回到娘家與姐姐同住一塊。

丙案例這樣的情形,在田調過程中並不少見,不過鮮少有意詳談者,大多避 重就輕,後來才發現,當時部落婦女因為資產的配置不當,或者其丈夫長年在外 工作,孤單寂寞下,很容易把持不住,回台後離婚的人數不少。

我現在跟第二任老婆住在一起,她也是我們太巴塱的人,因為 錢都沒了,兒子女兒也都跟第一任妻子,所以我們選擇離開部 落,現在住在基隆,現在兒子女兒全跟我姓,雖然辛苦,但大 家生活在一起還是很開心的。

訪談過程中,發現丙經過一次受到打擊後,選擇原諒及遺忘,但害怕一無所 有,現在已年邁 70 歲,仍在工作維持家計。全家已搬離太巴塱,現住在基隆與 妻子兒女一起生活,也少回部落或參與部落事務。對入贅的想法,完全沒有,任 其兒女自由戀愛。現在看似美滿,但這也是經過多年的掙紮才走出陰影的。當時 丙回台灣發現其妻已帶著兒女跟漢人住在光復巿區,他無家可去,最後被原本的 娘家收留。男子原本的娘家對其丙並無埋怨,但對丙與妻家兩家族卻不再往來,

丙還長年失去鬥志,直到再婚後選擇離開家鄉,到他處生活,從悲傷的情緒中漸 漸走出。

根據以上三個典型的案例來分析,部落的母系社會的確有產生有所動搖,

其原因大致上可歸納幾點:

1. 戶籍登記制。過去連母姓制或連父姓制,很容易辨別你是誰家的孩子。國民 政府強迫原住民採用漢姓,有時可能同家族,選擇的姓氏不同,或不同家族 選用同個姓氏,親屬間的關係易造成混亂。為了方便起見,可能就照著漢人 模式進行姓氏的命名,造成從母姓的人數變少。

2. 男子的生產力如果以勞動換取貨幣為主來看,大於部落女性在主導權上也漸 漸的重點移轉為貨幣之上;加上以勞動輸出為主要經濟生活方式時,男子與 傳統男子間能建立的社會組織關係只能愈來愈單薄,男子喪失樹立權威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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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也相對少,只好在家庭組織上加以調整,以取得男女兩性在地位上的平 衡。

3. 女性與異族的接觸愈來愈多,故女子選擇男人的機會不限定於自己族人時,

在愛情及傳統之間,可能會產生第三選擇,因而放棄固有的文化傳統,而接 受異族的文機會增加,造成傳統母系社會固有的選擇成為多元選擇中的一個 選擇。

4. 被妻休夫的經驗下,男子害怕再次被遭受不幸命運,因此男子也選擇寧可破 壞傳統而其他方式與另一半結合,同時不想讓兒女重蹈自己覆轍,不再堅持 一定要女兒要招夫或男兒入贅方式進行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