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的重要性及其影響
壹、 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幼兒發展最為快速的時段是從出生至六歲期間,是智力、情緒、人格、學習、
溝通表達和社會互動各方面發展的關鍵期。這個時期的幼兒發展尚未定型,可塑 性高,是提供療育最佳的時機。早期療育服務是政府近年來努力推動的政策,其 目的在於提升兒童發展、增進家庭功能、減少教育投資與社會負擔(朱鳳英,
2007)。
美國在1964年實施啟蒙教育方案(Project Head Start),其目的在協助較為 弱勢的幼兒,讓他們和其他來自於優勢背景家庭的小孩一樣有接受啟發教育的機 會,並協助孩子與家長做好學前的準備工作(引自楊惠娟,2007)。並且在1972 年的92-424公法中加入啟蒙教育方案必須服務10%特殊障礙兒童之相關規定,也 促使社會大眾開始重視及早介入的重要性。
1986年的99-457公法(Amendments to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延伸92-142公法規定提供三歲至五歲特殊嬰幼兒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並為出生至二歲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方案(引自陳麗如,
2004a)。此法案的H部分要求各州在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下,根據診斷的結果,
提供出生至2歲的特殊嬰幼兒及其家庭必需的服務,不只有強調對幼兒的服務,要 求家長必須參與「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而且強調早期療育應以家庭 為中心(引自陳英進、吳美珠、楊育昇,2007)。在美國早期療育服務在特殊幼 兒三歲之前,皆以孩子的家庭需求而安排適當時間與頻率之療育服務,如同我國 所稱之到宅時段療育服務。
我國內政部為推行早期療育於1995年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 組」,以社政、醫療、教育等三部門共同推動早期療育的整合性服務。1999年成 立內政部兒童局,由該單位負責早期療育業務之推行與統整(內政部兒童局,
2008d),公部門的努力有跡可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中定義早期 療育:「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 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 其他服務及照顧。」另外施行細則第七條中明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及早 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必要時,得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 童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 務」(內政部全球法規資料庫,2004)。除了相關法令的修訂之外,內政部兒童
局亦規劃早期療育相關配套的實施方案,例如:「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實 施計畫」、「托育機構收托發展遲緩兒童巡迴輔導實施計畫」、「發展遲緩兒童 到宅服務實施計畫」、「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及社區療育據點試辦計畫」、「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以及各縣市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服務通報轉介中心」與「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內政部兒童局,
2008d)。由此可知,政府基於發展緩兒童的早期發現、早期接受療育服務之精神 相當重視。
發展遲緩兒童在3歲之前是發展的重要關鍵,可經由發現後提供適當的醫療照 顧、教育計畫與福利服務等早期療育的介入,而減緩發展遲緩的情形,協助回歸 正常發展的社會環境(郭逸玲、卓妙如,2004)。何華國(2009)研究結果顯示 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為特殊幼兒發現與評量的 政策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中心」和「兒童發 展聯合評估中心」兩者為早期療育服務體系中需求評估的核心體系。因此,行政 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自2000年在25縣市各委託設置1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 心」,另依各縣市6歲以下兒童人口數及就醫方便性,於10縣市分別增設至2家聯 合評估中心;目前全國已廣設35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更積極表示每一 個兒童為國家未來主人翁,應隨時關注其身心健康發展狀況,呼籲若發覺與同年 齡的孩子表現有落差時,千萬不要避諱就醫,錯失療育的黃金期(行政院衛生署,
2011)。家長是兒童在3歲以前的主要照顧者,是發現子女發展遲緩狀況的主力,
早期發現才能達到立即尋求資源、及早接受療育的早期療育重要目標。
早期療育可以幫助解決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醫療、教育及社會等相關問 題,並且降低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少家庭負擔及壓力,更能提升發展遲 緩兒童的發展水平、防止次障礙的發生、減少社會成本的支出(張秀玉,2003;
傅秀媚,2006;楊惠娟,2007;傅秀媚、林巾凱、張秀玉、郭素菁,2009)。其 目的在於發展遲緩兒童幼兒時期及早發現障礙問題,及時提供醫療復健的訓練和 矯治,是一種強調整合性的服務,結合教育力量啟發及引導發展遲緩幼兒的潛能 和發展。不只是解決家人間的種種問題與壓力,同時調整家庭的能力與能量,進 一步證實早期療育是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重要的介入措施。
貳、 早期療育的影響
有很多方案都太過於著重在提供針對發展遲緩兒童,各項能力的落後情形之訓 練課程的直接服務方面,卻忽略了早期療育的目的在於讓發展遲緩兒童的潛能,
以及主要照顧者的信心得到最大可能性的啟發與提升(McWilliam &
Scott,2001)。除了發展遲緩兒童本身發展遲緩狀況的改善,更重要的是家長為 早期療育服務團隊中舉足輕重的一員,家長的介入絕對會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 庭造成重大的影響。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中明訂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 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內政部全球法規資料庫,2010),將兒童 及其家庭納入早期療育的服務範圍。King、Teplicky、King與Rosenbaum(2004)
的研究中提及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是家長與服務提供者共同決策而且相互尊重和 合作的夥伴關係,同時接受家庭成員的選擇與支持,著重在優勢能力的個別化和 靈活變通的服務,並且以資訊共享和增能為重點。柯秋雪(2006)進行美國、德 國與台灣早期療育介入成效研究之分析中也發現,早期療育工作除了提供發展遲 緩兒童本身提升能力的療育之外,尚需要提升父母的教養能力,培養良好的親子 互動技巧和維持優質的家庭關係,對於療育才能產生深遠的成果效益。對於個體 而言家庭是獨一無二的,父母是最瞭解孩子優勢、最為子女著想,若能夠在生活 的社區環境範圍內提供適切的支持和援助,則能提昇發展遲緩兒童的動作、認知、
語言和社會情緒等能力及減輕家庭壓力、困擾,使其需求得到滿足(King, Teplicky, King & Rosenbaum, 2004)。以家庭為中心的早期療育模式,幫助家長有正向以 及積極反應,讓家庭的互動更為密切、更快樂(Koegel, Bimbela,& Schreibman, 1996),沒有任何一項研究指出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對於早期療育有負向的結果
(King, Teplicky, King & Rosenbaum, 2004),換言之,所有研究都對以家庭 為中心的服務秉持正面的回應。
主動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家長,在獲得支持、紓解壓力、減輕負擔、求助和獲
得解決問題的能力上有明顯的幫助;由於發展遲緩幼兒通常需要多種不同類型的 服務,所以需要提供其家庭完整且有效的服務規劃,也因此機構間的互動與合作 則顯得相當重要(曾淑賢、王文伶,2007)。陳楷嬿(2009)整理訪談自閉症兒 童家長在參與療育歷程的經驗內容發現,孩子各方面進步很多、家長能與專業人 員溝通與合作、療育相關機構為主要社交關係和互動群體、可以正面看待孩子發 展的問題、家人關係更緊密、得到人力資源和喘息機會、家庭情感更為融洽。呈 現的結果皆為家長參與早期療育後獲得積極正向,而且是多元面向的影響。
家長和發展遲緩兒童一同參與療育課程之後,家長可以透過在療育課程上面所 學的技巧直接在家與子女進行學習活動,其中涵蓋父母與子女共同閱讀、協助作 業或操作、輔導教師所提供的教材。Topor、 Keaneb、 Sheltonb與 Calkinsb(2010)
發現家長參與和兒童課堂上學習成績、認知能力、師生關係、親師溝通等品質有 著相當大的關聯與積極影響。教育工作者經常強調家庭和家庭環境決定兒童在學 校的成功關鍵,首先影響的是提升孩子的能力及成績,這種理論間接証實了有家 長參與的早期療育服務是較具有有效性的兒童早期療育服務(Weiss, Bouffard, Bridglall & Gordon , 2009)。
由此可知以家庭為中心的早期療育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而言,有相當深 遠與廣泛的正面影響。不僅是提升發展遲緩兒童本身的社會適應能力與知能,家 庭成員在參與專業團隊合作的過程中也是重要的決策和參與者,促使服務符合需
求進而滿足需求,是獲得支持與成長的受益者;對於社會層面而言,則可以降低 社會福利與教育成本的支出,及照護服務的投資,減少社會負擔,各方面皆顯示 早期療育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