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5.3 網路重製技術對於著作權的影響

5.3.4 暫時性重製的爭辯

1.國際條約或國際組織對於暫時性重製的看法:

①伯恩公約:

伯恩公約對於暫時性重製並無明確的規定。

②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對於暫時性重製的看法:

於 1996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20 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了關於著作權與鄰接 權相關問題之外交會議,並通過 WCT 及 WPPT,在通過的條文中有關暫 時性重製的議題,並未採納 WCT 草案第七條的規定。原因是:伯恩公約 第九條第一項對於重製權之既有規定事實上包括所有形態的重製,足以因

應高科技下所有的重製行為,並無於該條約中重複規定之必要。因此對於 作以數位化形式儲存於電腦媒介物上,構成伯恩公約第九條之重製。」其原文為:The reproduction right, as set out in Article 9 of Berne Convention, and the exception permitted thereunder, fully apply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in particular to the use of works in digital form.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torage of a protected work in digital form in an electronic medium constitutes a reproduc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9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 轉 引 自 章 忠 信 著 , 著 作 權 法 「 暫 時 性 重 製 」 之 爭 議 , 載 於 http://www.copyright.org/paper/pa0015.doc )是以,對於暫時性重製,WIPO 的基本態度至為明確,認 為暫時性重製亦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謂之重製。

5 歐盟指令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條所定之暫時性重製,如係短暫而附帶的重製,屬於專為著作或

其他保護客體可以被使用之目的,而為技術程序之整體及必要之部分,且無獨立之經濟價值者,應被 列為第二條所定權利之外。」

各國對於暫時性重製在著作權法上究竟如何定位,有不同之見解。但是目前 多數國家採肯定說,認定短暫性重製仍然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在美國法院的實 務見解上,自 1993 年的 MAI v. PEAK 案之後,法院多認為在電腦的運作過程 中,暫時性重製即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重製。在之後 1995 年 9 月所發表的 NII 智慧財產權白皮書,完全支持了 1993 年 MAI V. PEAK 案的見解。認為著 作權的內容不論以何種方式置入電腦、或是以如何的媒介儲存,甚至放在隨機 存取的記憶體,皆可能被認為構成重製。之後 1998 年數位化千禧年法案(簡 稱 DMCA),修正了美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該法案的修正重點,在於確認美國 將履行 WCT 及 WPPT 的規定,但並未就網路傳輸過程中的重製爭議予以直接 明文處理。當網路上的短暫性重製也是重製行為的一種時,確實使得網路的許 多利用行為如 cache、proxy6的使用產生重大爭議,而這些都是網路運作所必 須的,有其資訊流通的公益性,顯然明顯違反了著作權的終極目的。有關 RAM 的載入 行為 是屬 於重 製的見 解, 美國 眾多 學者提 出相 反的 意見 。Pane la Samuelson 教授指出,將 RAM 的重製認定為著作權法下的重製,也就是給予 著作權人一種新的權力---那就是閱讀權。依美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及實務 判決的看法,幾乎是從電腦的開機或是連上網際網路開始,任何使用者都立刻 陷入侵犯著作權的隱憂當中,這與網路科技的運作發展以及資訊流通的重大利 益明顯違背。為了解決短暫性重製的爭議,有學者提出兩種解決方式:一是將 暫時性的重製重新定位;二是以合理使用的方式處理。

6 cache 是一種加速記憶體或磁碟存取的裝置,其運作原理在於使用快速的儲存裝置保留一份從慢速儲

存裝置中所讀取資料且進行拷貝,當有需要再從較慢的儲存體中讀寫資料時,cache 能夠使得讀寫的 動作先在快速的裝置上完成。proxy 扮演著代理者與 cache server(快取伺服器)的角色,它將透過 proxy 讀取的資料存一份在 cache 中。當有使用者提出需求時,它會檢查自己的 cache 中是否有這份資料;若 有,proxy server 就會立即傳回這份資料;若沒有,便向外查詢,取得資料後存一份在 cache 並傳給使用 者。proxy server 通常由 ISP 提供,當目的伺服器有問題時不用 proxy server 就不能夠存取該伺服器的 資料。

綜觀世界各國以及國際條約對於暫時性重製的定位來看,似乎以合理使用作 為因應網路環境中著作權爭議的最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