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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具有使用公共資訊的能力

6.6 資訊自由、言論自由

6.6.1 民眾具有使用公共資訊的能力

民眾具有使用這些資訊的能力。資訊的價值可能數百年,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不過數十年。而著作是資訊的一種,以長遠的眼光來看,如何將著作中應該加 以自由化的內容分離出來,而能廣泛的流通與散佈是值得思考的問題。美國著 作權法合理使用的制度一直是以維持資訊的自由流通為基礎。1841 年美國麻 州地方法院法官 Joseph story 在 Folsom v. Marsh 一案中歸納了四項合理使用判 斷的要件。此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在維護公共的利益,而此公共利益就是以資訊 的自由流通為內涵。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是一種表達而不是資訊,是可以作 為確保資訊可以自由流通的基本價值所在。從被利用的著作性質來觀察,越是 具有創作性的著作越能受到保護。以反面觀之,著作越是具有資訊性或功能性 則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從利用的部分質與量作評斷時,被利用的部分若是原著作的核心部分,則不 易構成合理使用,因為該核心代表原著作的創作力所在。在創作力之外的通常 屬於事實性或公共領域的既存資訊,當其利用時其所佔的量顯得不重要,這當 然也是從確保資訊得以自由流通的公共目的為基礎。我們可以明確地說,著作 權所欲達成的人類智識文化提昇及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須憑藉資訊自由的流通 來達成。

在網路社會中對於資訊自由流通的效能上令人欣喜若狂,是人類有史以來所 享有最快速、最便捷的資訊流通環境。在人們享受這種便利的時候,若仍然只

13 毛慶禛教授,自由資訊(Linyxer)月刊第 26 期,http://www.lins.fju.edu.tw/~mao/va/freeinfo.htm,造 訪日期:2007/05/25。

是期待全然免費的資訊,或把著作權的保護簡單化的推定為阻礙資訊流通及科 技發展的罪惡,本文認為是欠缺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所以在網際網路環境中,

平衡社會大眾利益以及著作權人的利益是我們大家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並不 是靠醜化任一方而可以解決的。因此在網路環境中對於合理使用與否的各項判 斷時,應該特別就資訊的種類、性質以及所能給予社會大眾的利益情形嚴加檢 視。如果將大部分的著作都視為資訊自由的當然內容,本文認為那將會是一種 嚴重的荒謬。

再以 Google Print 案為例,Google 公司所將進行的大規模書籍重製行為,在 違反著作權法的表面初步證據來看,儼然成立。而其複製的量也似乎是不用思 索的被認定侵權。但是如果從資訊的角度來看,而不是從這些著作的內容所要 表達的意涵著眼,這些書籍中以片段的文字作為利用的時候,其資訊的功能是 相對明顯的。如果 Google 公司以文字段落而無順序性的加以重製、組合,顯然 也可以達到作為搜尋的效果。雖然總的來看,其複製的量仍然相當的大,但由 於次序、段落的隨機複製於複製完成時不再將之依原順序排列組合,似乎已經 完全改變原著作的性質。這種重製之後作為書籍搜尋的使用,它的意義在於已 將原書籍中的文字轉化成完全不同的性質與資訊,沒有市場取代的效果。對於 潛在市場的影響來說更是模糊,而其所呈現的資訊性更強,對於社會大眾搜尋、

接觸又有重大正面的效能。在這樣的分析觀點上來說,Google Print 計畫的重製 應該可以呈現出更高的合理性。

合理使用確實一直是個麻煩的議題,除了合理使用本身在判斷時具有高度的 不確定外,它也是人與人之間具有最廣泛性利益衝突的議題。每一個合理使用 的限縮幾乎都意謂著對於全人類利益的限縮,在生活當中沒有其它的權利可以 像著作權一樣,可以普遍的牽動他人權益的改變。今天一個大聲疾呼應擴大合 理使用的著作利用者,明天也可能成為極力爭取著作權人絕對權利的恐龍。也

就如雷席格教授在自由文化一書中所描述的:現今像迪士尼這樣的著作權恐龍

,每一個都是過去海盜行為的受益者,這是人性自然的表現。

數位化及網路環境出現與普遍,讓合理使用這個制度變得更加麻煩。但是,

這個麻煩代表著它絕對是著作權人、社會大眾、新興科技達成利益平衡的樞紐。

賦予合理使用在新環境下的內涵是理所當然的努力目標。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省 思時,本文認為,應從網路環境的特性、資訊內容的種類、公共利益的定位、

個人合理使用的調整、人性、管制成本、授權成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補償金機制、著作權人的實質損害等角度加以辯證。必能歸納出最多數人的共 識,達成著作權法的最終目的。

「合理使用只意謂著:『有權請律師去防衛你創作的權利』」;「想創作想革新 必須『先打電話給律師』14」的想法是沒有必要的悲觀主義。誠如王敏銓博士 所說:因為永遠會有像雷席格這樣的人,喚醒社會大眾的意識,使這樣的意識 滲透到法律的核心「詮釋社群」---亦即法官與律師。在語言遊戲的競爭裡,決 定語言遊戲的勝負者,不是規則的內在關係,而是詮釋社群的共識。也許正是 這樣的現實,使雷席格逐漸傾向街頭運動,以呼籲積極參與,來塑造詮釋社群 的共識。正如同 Lexmark 與 Chamberlain 案的轉折所顯現,被喚醒的法官可以 在其法律詮釋中加入「中道」與平衡,而這正因法官是人,而不只是一組程式 碼。通念正在覺醒,通念已經覺醒!!

本文期待 Google Print 計畫訴訟案的判決結果能將合理使用賦予更多新的內 涵。

14 雷席格教授在自由文化一書中對於現在著作權環境的改變所造成限制創作者的實害,以及其對文化

管制批評時所提出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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