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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著作權的本質與理論基礎

2.2.2 法定權利說

有別於自然權利說之觀點,英美法系國家之著作權法係以「財產價值觀

」之架構為基礎,認為著作權係一種由法律所創設出來的之法定權利4,換 言之,著作權人之所以能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係因為透過法律割讓社會大

4 See L. Ray Patterson & Stanley W.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 A Law of Users’ Rights, at 11(1911).[ hereinafter “Patterson & 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

眾權利並授予著作權人而來,故認為著作權是「受法律高度規範與約束的 財產權」或「法定財產權」因此,有必要對著作權人所擁有之著作權附加 一定公益上事由之限制,亦即公眾主張合理使用之領域,以作為社會大眾 賦予其著作權之代價。

觀察英國之著作權發展脈絡,在印刷術被引進英國前,因複製不易,隨 之而生之糾紛較少,也由於當時著作權之概念尚未形成,論者係比照一般 物權之概念看待著作權,如同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土地一般,將著作視為著 作人之財產。

自印刷術傳入英國後,大量複製著作物已非難事,也因此,各種思想均 可藉由著作物廣泛流傳民間,英國皇室為箝制新教徒之反動言論,因此聯 合 倫 敦市內 之 出版 商 及印 刷 公司 ,組 成 一「 圖 書 公司 」(St at io ner s’

Company)並以授權之方式,由其取得獨佔出版與印刷之特權,藉以進行 言論檢查,圍堵反動言論散佈5

之後,因中產階級興起及出版自由理論之影響,由圖書公司獨佔百年之 書籍出版權利開始面臨挑戰,英國國會起初也支持出版自由之思潮,決定 不再延長賦予圖書公司獨佔權,但是,此舉很快即造成自行出版或盜用他 人著作之行為大肆風行,圖書公司見機不可失,遂以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為 由,向英國國會請求保障其永久獨佔之權利。英國國會雖接受圖書公司之 請求,制訂安妮法案,但該法案並未淪為圖書公司獨佔出版權之護身符,

反而以明定保護期間之方式,為圖書公司永久獨佔出版權利畫下休止符。

5 See Debira J. Halber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 the Politics of Expanding Ownersship Rights(1999), at 2~3.

再觀察美國著作權法之發展史,約可分為四個階段6:一、州著作權法階 段:確立著作權係保護作者之權利;二、制訂憲法條款:確立著作權確實 有學習之必要;三、制訂聯邦著作權法:確立著作權係政府授與之法定權 利;四、Wheaton v. Peters 案:確立著作權係為法定權利。

在美國最高法院就 Wheaton v. Peters 案7作出確定判決前,關於著作權本 質係「自然權利」或「法定權利」之爭,一直未有定論。該案原告 Henry Wheaton 為法律案例之編撰人,而被告 Richard Peters 為原告之後繼者,

並欲將自行編著之最高法院判決併入原告之著作內,因此遭原告控告侵害 其著作權。

法院企圖藉著作出版前後之時點,對出版前所得主張之習慣法上權利,

與出版後依著作權法所得主張之專有財產權利加以區隔,故其指出8:基於 習慣法,著作人對其手稿當然可主張財產權,並可對剝奪其財產權之人或 對以不當方式獲得其手稿重製物而獲利之人,取得救濟補償,但此一權利

,與著作人將其著作出版後,就其著作所得主張之專有權利並不相同。由 此可知,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著作一經出版,即脫離習慣法,進入著作權法 規範與保護之範疇,故「著作權」顯係由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法定權利。

美國著作權法於一九0九年全盤修正時,即爰引最高法院對 Wheaton 案 之判決,於其立法理由中肯認著作權係法律所創設之權利,此一法定權利

6 See L.R. Patterson, 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Nashville, TN : Vanderbilt University Press, 1968, 143).

7 See Wheaton v. Peters, 33 U.S. ( 8 Pet. ) 591 ( 1834 ) .

8 See Wheaton Peters, 33 U.S. (8 Pet.)591(1834)“The an author, at common law, has a property in his manuscript, and may obtain redress against any one who deprives him of it, or by improperly obtaining a copy endeavours to realize a profit by its publication, cannot be doubted; but this is a very different right from that which asserts aperpetual and exclusive property in the future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after the author shall have published it to the world.” at 657.

之本質,即為美國著作權法整體架構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