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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從 方 法 中 反 思 方 法  

知 識 的 建 立 有 其 特 定 的 方 法 , 特 定 的 方 法 產 生 特 定 的 知 識 , 不 是 在 繞 口 令 或 進 行 套 套 邏 輯 式 的 敘 述,本 研 究 從 方 法 學 上 的 描 述、詮 釋 、 批 判 到 本 節 的 反 思 , 想 要 從 這 一 連 串 的 論 述 中 形 成 本 研 究 蒐 集 與 分 析 資 料 的 特 定 方 法 , 暫 定 的 名 稱 是 拚 貼 方 法 。 這 個 方 法 是 集 合 了 建 構 性 知 識 論 、 批 判 性 知 識 論 和 反 思 性 知 識 論 三 者 的 綜 合 體 , 這 也 是 人 文 科 學 發 展 至 今 被 提 出 的 三 種 知 識 論 , 有 別 於 量 化 科 學 的 驗 證 性 知 識 論 。

反 思 性( r e f l e x i v i t y 、 r e f l e x i v i t y 、 r e f l e c t i o n 、 r e f l e c t i v e 等 國 內 有 些 學 者 翻 譯 為 反 身 性 、 反 省 性 、 反 映 性 或 自 反 性 , 本 研 究 通 常 以 反 思 性 或 自 反 性 來 稱 呼 ) , 最 常 見 的 意 思 是 「 行 動 的 自 我 反 省 或 檢 視 」 ( r e f l e x i v e m o n i t o r i n g o f a c t i o n ) , 即 以 自 己 做 為 思 考 及 行 動 的 主 體34。 在 教 育 領 域 中,S c h ö n35認 為 教 師( 實 踐 者 ),從 行 動 中 進 行 反 思 的 過 程 , 可 以 增 加 對 自 己 行 動 的 深 層 理 解 , 進 而 增 進 專 業 智 慧 。 專 業 智 慧 的 提 昇 , 教 師 可 以 面 對 問 題 , 提 出 有 效 且 對 學 生 最 有 利 的 措 施 , 增 進 學 生 的 學 習 與 成 長 。

林 佩 璇 從 中 外 研 究 文 獻 回 顧 中 總 結 實 踐 反 省 的 特 性 指 出 , 實 踐 反 省 是 基 於 特 定 情 境 脈 絡 、 是 個 人 主 動 投 入 、 是 慎 思 對 話 過 程 、 及 有 助

34 參 見 黃 瑞 祺 , < 自 反 性 與 社 會 批 判 學 >,《人文社會科學的邏輯》(黃瑞祺、羅曉南主編) (台 北:松慧,2005):165-180。

35 D o n a l d A . S c h ö n 著 , « 反 映 的 實 踐 者 — 專 業 工 作 者 如 何 在 行 動 中 思 考 » ( 夏 林 清 等 譯 ) (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 2 0 0 4 ) : 3 5 - 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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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產 生 視 野 轉 化 等 四 項 。36所 謂 特 定 情 境 脈 絡 係 指 在 專 業 實 踐 的 場 域 並 且 在 執 行 專 業 的 工 作 , 換 句 話 說 就 是 體 育 老 師 或 運 動 教 練 在 運 動 場 上 進 行 教 學 或 訓 練 的 工 作 , 特 別 是 指 空 間 和 時 間 的 面 向 。 而 個 人 主 動 投 入 強 調 的 是 發 動 者 必 須 具 備 的 態 度 , 沒 有 人 強 迫 而 是 自 己 基 於 專 業 的 需 求 而 主 動 進 行 的 。 而 慎 思 對 話 的 過 程 則 指 出 實 踐 反 思 不 是 一 個 人 關 起 門 來 自 己 玩 , 而 是 有 一 群 人 具 有 同 樣 的 目 的 和 態 度 , 想 要 共 同 完 成 某 事 聚 合 在 一 起 , 邊 做 邊 想 邊 交 換 意 見 的 來 回 過 程 。 最 後 有 助 於 視 野 轉 化 則 是 實 踐 反 省 的 結 果 。

本 研 究 挪 用 此 四 項 理 念 並 加 上 描 述 、 詮 釋 、 批 判 等 , 對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及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等 進 行 反 思 。 反 思 的 過 程 中 , 將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及 體 育 課 的 現 象 , 進 行 現 象 學 的 「 還 原 ( r e d u c t i o n ) 」, 將 對 這 些 現 象 的 一 般 觀 點 進 行 「 懸 置 ( s u s p e n d ) 」, 將 這 些 觀 點「 置 入 括 弧 ( b r a c k e t i n g ), 存 而 不 論 ( e p o c h e ) 」,

而 「 後 以 現 象 向 我 們 給 出 的 方 式 來 看 待 它 們 , 以 它 們 如 此 這 般 顯 現 的 方 式 來 看 待 它 們 」37, 進 而 以 研 究 者 長 期 投 入 此 領 域 而 獲 至 的 語 言 進 行 理 解 與 詮 釋 , 且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 不 斷 地 提 醒 要 存 有 批 判 性 , 不 可 受 潛 意 識 的 影 響 。

簡 言 之 , 就 是 把 對 於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 體 育 課 及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的 一 般 觀 點 , 先 放 在 一 邊 , 直 接 對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體 育 課 程 、 體 育 課 及 學 校 教 學 環 境 進 行 本 質 直 觀 與 自 由 聯 想 , 透 過 描 述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體 育 課 程 、 教 學 與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等 , 揭 露 事 物 真 實 的 本 質 與 顯 明 的 狀 態 , 再 將 這 些 描 述 儘 可 能 地 進 行 深

36林 佩 璇 ,《 課 程 行 動 研 究 — 實 踐 取 向 的 研 究 論 述 》 ( 台 北 : 2 0 1 2 ) : 3 0 - 5 5 。

37羅 伯. 索 科 羅 斯 基 ( R o b e r t S o k o l o w s k i ) « 現 象 學 十 四 講 » ( 李 維 倫 譯 ) ( 台 北 : 2 0 0 4 ) : 1 0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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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 研 究 者 再 以 習 慣 用 語 進 行 詮 釋 。

研 究 者 長 期 關 注 國 小 的 體 育 與 教 學 達 三 十 餘 年 , 從 專 業 的 養 成 到 第 一 線 的 國 小 體 育 科 任 , 至 目 前 的 生 活 與 研 究 工 作 重 心 , 一 直 都 沒 有 遠 離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及 教 學 , 經 過 歷 時 性 和 共 時 性 的 觀 察 扯 鈴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 將 自 己 的 觀 察 與 反 思 , 整 理 提 出 如 本 研 究 的 描 述 、 詮 釋 、 批 判 與 反 思 。

基 於 書 寫 的 需 要 與 策 略 , 或 許 會 有 過 度 突 顯 個 別 情 況 與 事 件 , 不 是 在 危 言 聳 聽 或 為 研 究 而 研 究 , 而 是 提 醒 與 呼 籲 , 小 學 生 在 社 會 的 文 化 制 度 影 響 之 下 , 成 長 受 到 限 制 與 威 脅 , 我 們 大 人 應 該 還 給 他( 她 ) 們 一 個 快 樂 、 健 康 又 好 玩 的 童 年 , 重 建 與 充 實 國 小 體 育 課 程 , 是 現 階 段 國 小 教 育 的 急 迫 事 宜 , 學 生 的 成 長 是 不 能 等 的 。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即 針 對 扯 鈴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及 第 五 章 體 育 教 學 的 實 踐 知 識 進 行 拼 貼 式 的 反 思 , 實 際 參 與 知 識 轉 化 的 工 作 坊 和 教 學 現 場 的 觀 察 , 透 過 描 述 、 詮 釋 、 批 判 、 和 對 全 部 研 究 進 行 過 程 反 思 , 這 種 反 思 的 方 式 , 本 研 究 稱 為 「 拼 貼 式 反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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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本 章 小 結  

第 二 章 是 針 對 知 識 論 進 行 閱 讀 、 理 解 與 詮 釋 , 本 章 則 將 焦 點 回 歸 方 法 論 的 軸 心 , 哲 學 詮 釋 學 的 主 張 是 真 理 重 於 方 法 , 文 本 詮 釋 學 則 強 調 方 法 的 必 要 性 , 透 過 對 文 法 結 構 的 掌 握 , 才 能 進 一 步 理 解 文 本 , 理 解 文 本 後 才 能 理 解 人 , 批 判 則 是 將 潛 意 識 顯 化 , 讓 人 們 了 解 那 些 意 識 型 態 或 權 力 在 我 們 不 自 知 的 情 況 下 影 響 我 們 的 判 斷 , 我 們 在 做 描 述 或 詮 釋 時 , 要 時 常 提 醒 自 己 關 注 此 項 。

透 過 對 單 一 或 多 重 方 法 的 辯 證 , 單 一 途 逕 方 法 強 調 客 觀 標 準 , 可 以 讓 學 生 有 所 依 循 , 有 了 標 準 化 的 作 業 流 程 , 教 學 品 質 的 管 控 有 了 依 據 , 經 營 管 理 也 能 有 標 準 化 的 流 程 可 控 管 , 社 會 意 見 的 主 流 也 是 量 化 科 學 主 導 的 憑 藉 。 但 用 於 人 身 上 , 這 種 標 準 化 就 有 討 論 空 間 。

學 生 都 是 個 別 的 主 體 , 來 自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或 生 長 環 境 , 如 何 用 一 套 標 準 去 要 求 , 特 別 是 在 體 育 運 動 領 域 中 , 因 而 強 調 「 差 異 」 和 「 不 穩 定 性 」,透 過 對 抗 與 競 爭 不 斷 的 發 現 與 創 造 的 後 現 代 氛 圍,反 而 更 能 讓 體 育 運 動 有 了 生 長 的 沃 土 , 學 生 得 以 更 自 然 的 茁 壯 。 因 而 多 元 途 逕 的 方 法 適 用 於 本 研 究 , 更 由 於 個 人 的 運 動 經 驗 和 技 術 水 準 存 在 著 多 重 層 次 的 區 別 , 從 多 元 途 徑 去 理 解 會 詮 釋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 是 本 質 使 然 也 是 必 然 的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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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運 動 技 術 的 文 字 說 明 或 知 識 的 轉 化 , 是 對 運 動 經 驗 的 描 述 , 也 常 常 會 不 自 覺 得 對 動 作 進 行 因 果 的 說 明 或 解 釋 性 的 類 推 , 這 種 描 述 是 帶 有 色 彩 的 , 研 究 者 要 時 時 提 醒 自 己 無 預 設 地 看 待 動 作 技 術 本 身 、 要 把 潛 意 識 中 教 練 所 教 或 平 時 練 習 所 看 到 的 一 些 動 作 , 先 置 入 括 弧 存 而 不 論 , 直 接 面 對 動 作 本 身 , 用 最 直 接 、 最 生 活 化 的 語 言 來 描 述 。

透 過 社 群 方 式 或 一 群 人 對 話 的 方 式 , 當 可 彼 此 澄 清 是 否 受 到 社 會 文 化 的 影 響 而 讓 知 識 的 轉 化 有 所 偏 失 , 此 時 批 判 性 的 思 維 就 能 發 揮 提 醒 的 作 用 。 本 研 究 動 作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過 程 中 , 會 不 斷 地 用 描 述 、 詮 釋 與 批 判 的 視 野 進 行 , 同 時 或 者 依 動 作 技 術 性 質 、 知 識 應 用 對 象 和 時 機 等 , 選 擇 性 地 用 描 述 加 詮 釋 、 或 描 述 加 批 判 或 詮 釋 加 批 判 的 方 式 來 看 到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換 現 場 或 體 育 教 學 的 運 動 知 識 轉 換 現 場 , 是 必 要 的 , 再 實 際 參 與 知 識 轉 化 的 工 作 坊 和 教 學 現 場 的 觀 察 , 透 過 描 述 、 詮 釋 、 批 判 、 和 對 全 部 研 究 進 行 過 程 實 踐 反 思 , 這 種 反 思 的 方 式 , 本 研 究 稱 為 「 拼 貼 式 反 思 」。 這 即 是 本 研 究 所 採 行 之 方 法 。

從 理 論 出 發 , 生 根 於 實 踐 過 程 中 , 再 由 實 踐 中 提 煉 知 識 , 借 由 知 識 再 提 昇 實 踐,這 是 一 種「 拼 貼 式 反 思 」,不 斷 地 週 遊 於 想 像 與 實 踐 中、

理 論 與 實 際 中、理 想 與 現 實 中、應 然 與 實 然 中、假 想 的 攻 擊 與 防 禦 中、… 等 。 目 的 無 他 , 只 求 不 斷 地 創 新 , 以 適 應 這 多 變 的 社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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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肆 章 扯 鈴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經 驗 包 括 將 嚐 試 行 為 與 經 受 後 果 連 貫 起 來 。

思 考 就 是 在 所 做 的 行 為 與 行 為 的 後 果 之 間 ,

刻 意 而 正 確 地 建 立 起 關 聯 。

杜 威«民 主 與 教 育», 1 9 5

想 像 一 下 , 一 群 人 圍 座 在 一 張 長 條 桌 七 嘴 八 舌 的 說 , 說 的 不 清 楚 或 起 了 爭 執 , 就 有 人 拿 起 鈴 現 場 就 表 演 了 起 來 , 還 邊 做 邊 解 說 , 讓 大 家 再 參 考 書 面 資 料 , 或 再 看 一 次 書 面 資 料 , 就 文 字 書 寫 上 是 否 有 清 楚 地 將 剛 才 的 動 作 表 達 出 來 。 這 是 我 們 扯 鈴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工 作 坊 最 常 見 到 的 畫 面 。 本 章 就 是 透 過 近 距 離 的 觀 察 、 體 驗 、 甚 至 參 與 到 扯 鈴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工 作 坊 中 , 考 察 在 轉 化 過 程 中 的 種 種 現 象 , 並 對 這 些 現 象 進 行 描 述 、 詮 釋 、 批 判 與 反 思 工 作 。

本 章 強 調 由 選 手 或 扯 鈴 玩 家 自 身 經 驗 出 發 , 將 所 具 備 的 技 術 外 顯 化 為 文 字 或 口 說 , 透 過 對 話 澄 清 知 道 但 說 不 出 的 部 分 。 和 教 師 或 教 練 透 過 經 驗 或 想 像 所 做 的 知 識 轉 化 有 非 常 大 的 不 同 。 選 手 所 做 的 知 識 轉 化 , 目 的 在 於 自 我 澄 清 動 作 概 念 或 作 經 驗 總 結 , 教 練 或 教 師 所 做 的 知 識 轉 化 , 就 比 較 複 雜 , 要 考 量 的 因 素 也 多 , 但 有 相 同 處 的 部 分 是 試 圖 將 經 驗 或 想 像 轉 化 為 知 識 , 第 四 章 先 談 玩 家 本 身 , 第 五 章 再 談 教 師 教 學 部 分 , 透 過 不 同 角 色 或 不 同 立 場 看 待 或 探 索 同 一 件 事 情 , 或 許 會 有 不 同 的 火 花 激 盪 出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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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 動 技 術 , 依 循 杜 威 的 觀 點 ,38是 經 驗 通 過 思 考 後 刻 意 而 正 確 建 立 起 關 聯 性 , 所 形 成 的 連 續 性 行 為 ; 更 進 一 步 地 可 以 詮 釋 為 , 運 動 技 術 是 運 動 員 對 於 運 動 規 則 的 想 像 與 詮 釋 , 或 對 於 身 體 可 能 性 的 想 像 實 踐 。 扯 鈴 運 動 , 東 方 草 根 性 的 民 俗 雜 耍 , 是 身 體 對 於 器 具 的 一 種 操 弄 , 或 者 可 以 視 為 身 體 透 過 器 具 的 一 種 展 演 , 它 的 開 始 , 不 是 遵 循 競 賽 規 則 的 文 字 想 像 , 完 全 是 身 體 可 能 性 想 像 的 一 種 探 索 , 選 擇 它 做 為 重 訪 運 動 知 識 的 源 點 之 旅 的 起 點 , 具 有 象 徵 性 的 意 涵 。

38杜 威 ( J o h n D e w e y ) , « 民 主 與 教 育 » ( 薛 絢 譯 ) ( 台 北 : 網 路 與 書 , 2 0 0 6 ) , 1 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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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運 動 技 術 的 知 識 轉 化

運 動 技 術 ,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視 野 中 , 是 對 於 規 則 的 身 體 詮 釋 , 以 手 球 為 例 在 規 則 第 七 條 對 球 允 許 的 合 法 動 作 與 不 允 許 的 犯 規 動 作 均 有 所 說 明 ,39如 規 則 規 定 「 可 用 手 ( 握 拳 或 開 掌 ) 、 臂 、 頭 、 軀 幹 、 大 腿 及 膝 蓋 等 部 位 擲 球 、 接 球 、 擋 球 、 推 球 或 擊 球 。 手 持 球 時 間 最 多 為 3 秒 鐘 , 甚 至 持 球 倒 臥 在 地 面 時 亦 同 。 手 持 球 時 最 多 得 移 動 3 步 。 」

運 動 技 術 ,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視 野 中 , 是 對 於 規 則 的 身 體 詮 釋 , 以 手 球 為 例 在 規 則 第 七 條 對 球 允 許 的 合 法 動 作 與 不 允 許 的 犯 規 動 作 均 有 所 說 明 ,39如 規 則 規 定 「 可 用 手 ( 握 拳 或 開 掌 ) 、 臂 、 頭 、 軀 幹 、 大 腿 及 膝 蓋 等 部 位 擲 球 、 接 球 、 擋 球 、 推 球 或 擊 球 。 手 持 球 時 間 最 多 為 3 秒 鐘 , 甚 至 持 球 倒 臥 在 地 面 時 亦 同 。 手 持 球 時 最 多 得 移 動 3 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