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OECD 指導方針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特殊考量
五、 決定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之常規交易條件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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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服務與無形資產的可比較交易,則按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之建議,
應將該服務與無形資產分開討論,各自尋找適切的可比較對象,分別執行移轉訂 價分析,但須注意因兩者交互作用而增加彼此價值之可能性。
2. 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同時產生之無形資產使用(Transactions involving
the use of intangibles in combination with sales of goods or provision of services)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定義的第二大類無形資產交易型態係在一受 控交易中雖無移轉無形資產本身或其相關權利,但可能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 同時必須結合標的無形資產之使用。舉例而言,X 公司銷售其製造之 A 產品給 其關係企業 Y,而在製造 A 產品的過程中必須使用到 X 公司獨有的專利 B。雖 然該受控交易形式上僅單純銷售 A 產品,專利 B 本身並未移轉給 Y 公司,但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認為這亦是涉及無形資產之受控交易類型,執行 移轉訂價分析時必須將之納入考量,不得僅單單視為有形資產之移轉。類似的情 況也可能發生在行銷購買自關係企業產品的過程,或是提供勞務予關係企業的交 易中。換言之,在此類交易型態下,標的無形資產對該產品生產過程之貢獻,應 納入該產品成本之計算與移轉價格之訂定。
五、 決定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之常規交易條件與價格
在明確辨認一受控交易中所涉及之無形資產、其法定所有人與有權受益者以 及該受控交易之類型後,接下來的關鍵程序即是決定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之常規 交易條件與價格。
如同前述,常規交易原則係為各國查核移轉訂價首要遵循之基礎,稽徵機關 檢視企業間從事受控交易移轉無形資產時,「常規交易價格」的認定便極為重要。
然而,對無形資產之移轉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最困難之處便是無形資產之評價,因 不同的無形資產存在其獨特性,不像有形資產有一定實體價格,何謂常規交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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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實難辨認(蔡朝安等 2008)。
參酌 OECD 移轉訂價指導方針,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規定適用於無形 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包含: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可比較利潤法、利 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常規交易方法。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則提出採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利潤分 割法及新的金融評價方式計算無形資產價格時之注意事項。討論稿中提及,為移 轉訂價分析之目的而探討無形資產評價方法時,須先考量無形資產本身之可比較 性,再辨認是否有可信賴之可比較對象交易。進行可比較性分析須衡量的要素包 含排他性、法律保護範圍及期間、地理範圍、耐用年數、開發階段、改良修正更 新之權利、未來期待利益以及未來風險等。
若分析後有可比較對象交易,通常採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決定標的無形資 產之常規交易價格;反之,若無可比較對象交易,則可使用利潤分割法或金融評 價方式。
視個別交易事實條件之不同,OECD(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所提出包含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交易淨利潤法及交易利潤分割 法等五種常規交易方法皆可能是決定涉及無形資產交易常規價格的最適方法。然 而,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仍認為部分常規交易方法較不適用於涉及無 形資產之受控交易。例如,僅就單一交易方做考量的常規交易方法(單邊方法,
one-sided method),包含交易淨利潤法和再售價格法,較不能直接可靠地對無形 資產進行評價。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藉由此二類方法衡量部分受控交易功能之價 值,以將剩餘價值間接作為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
此外,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亦不鼓勵以開發成本作為衡量標的無 形資產價值的基礎。因為就大部分情況而言,無形資產的開發成本與開發完成後 該無形資產之價值或移轉價格二者之間鮮少相關。換言之,成本加價法並不可靠 適用於涉及無形資產之受控交易。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無形資產通常具有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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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先趨者優勢(first mover advantage),率先完成開發且運用在產品製造或勞務 提供之無形資產的價值必定遠高於而後開發者。其二是若該無形資產具有法律保 護或排他之特性,其得以排除其他競爭者使用該無形資產之價值則無法反映在開 發成本中,單就其成本評價並不可靠。惟在少數特定情況下,可以標的無形資產 預估之重置成本或重製成本(estimated cost of replacing or reproducing)作為決定 移轉價格之基礎,像是為供集團內部使用而開發之無形資產(如內部資訊軟體系 統),尤其當該無形資產並不具特殊性且價值不高時,使用重置或重製成本做為 評價基礎的方式所產生之爭議較少。
因此,對於適用於涉及無形資產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方法,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建議採取原在 OECD(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已規定之可比較受 控價格法及交易利潤分割法,且另提出金融評價方式之適用。以下便就 OECD
(2013) IP 修訂討論稿提出適用於無形資產移轉及使用之常規交易方法進一步 說明。
1.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之應 用
原則上,在得以辨認可靠的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情況下,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傾向建議使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作為決定涉及無形資產受控交易 常規價格的方法。此方法係以非關係人於可比較情況下,從事無形資產之移轉或 使用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所收取之價格,作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然而,
因無形資產的特殊性,在多數情況下欲辨認可靠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常常是困難 甚至不可行的。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另提及在某些企業併購的情況下,採用 CUP 法來決定常規交易價格尚屬可行。假設標的無形資產 A 係由 X 公司透過併購取 自於原獨立第三方 Z 公司,並在併購交易完成後立即將無形資產 A 移轉予 X 公 司之關係企業 Y。此時,分析 X 與 Y 之間移轉無形資產 A 之受控交易,在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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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 法下,可以 X 公司支付之併購對價中可歸屬於無形資產 A 之金額作為 X 與 Y 間該受控交易之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此一交易情況詳如圖 4 所示:
2. 交易利潤分割法(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 TPS)之適用
當無法辨認可靠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時,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建 議可改採交易利潤分割法。此方法係於受控交易之各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高度整 合,以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時,可依各參與人對所有參與人合併營業利潤 之貢獻,計算各參與人應分配之營業利潤。
衡量交易利潤法之可靠性時,下列幾項要素皆必須納入考量,包括可靠且足 夠的合併利潤(combined profits)資料之可取得性(availability)、適切可分配之
X 公司
Z 公司
*Y 公司
(X 公司之關係企業)
*Z 公司原為獨立第三方,後為 X 公司併購。
** X 公司透過併購 Z 公司取得原屬於 Z 所有之無形資產 A,支付之併購對價中 可歸屬於無形資產 A 之金額為 Pi。
*** X 公司併購 Z 公司取得無形資產 A 後,立即移轉予其關係企業 Y 公司。
X 併購 Z 取得 A**
(支付可歸屬於 A 之對價 Pi) 移轉無形
資產 A
交易
( 一 )
交易(二)***
移轉無形資產 A
常規交易價格 P*≒Pi
圖 4 適用 CUP 法之特殊情況:透過合併取得無形資產後立即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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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用以分割合併利潤的因子之可靠性等。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原則上認為當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得以可靠辨 認時,CUP 法應優先適用。然而討論稿中也提及數種建議使用交易利潤分割法 的情況:除了無法辨認可靠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以外,建議使用 TPS 法的情況 尚包含銷售完整無形資產權利、移轉尚未開發完成之無形資產、移轉已開發完成 之無形資產的部分權利等。
3. 金融評價技術(Valuation Techniques)之使用
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價格時,若無法辨認可靠之可比較未受控交易,除了前 述的交易利潤分割法外,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特別提出金融評價技術 之適用。此概念之提出可說是 OECD 此次修改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的最大突 破。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提出之金融評價技術為現金流量法
(Discounted Cash Flow, DCF)。使用現金流量法計算無形資產價值時,因計算涉 及折現率、財務預測成長率等預測數值,使無形資產價值之預測具高度變動性,
故須審慎衡量所使用之預測數值及相關假設之合理性(張衛義等 2012)。
此外,討論稿中亦提及因交易雙方在計算無形資產價值時所採用之預測基礎 不全然相同,進行常規價格計算時應從買賣雙方角度分別計算衡量。原則上,合 理之常規交易價格應介於賣方公司底線及買方公司上限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