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5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許崇源 博士. 學. ‧ 國. 政 治 大 立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研究 A Study on Transfer Pricing involving the Use or.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研究生: 中.  . 華. 民. ‧. Transfer of Intangibles. 國. 一. i n U. 楊珮吟 ○. 三. v. 撰 年. 六. 月.

(2)  . 誌謝 六年在政大的日子,在此篇碩士論文完成之際正式畫下句點,同時宣告著學 生生涯亦將在此告一段落。第一次踏進政大約莫是十年前參加某次英文口說檢定, 當時沿著風雩走廊前往國際大樓,心中一面抱怨風雩走廊的老舊,一面開玩笑說 道以後絕不念一所要爬山上課的大學。殊不知四年後,我不但進了政大,且一待 就待了六年。如今政大於我而言,不僅是蘊育我學識基礎、豐富我人生經歷的母 校,校園內指標性的建築、甚或不起眼的小角落,蘊藏的是這六年來在指南山下 遇到的每個人、一起經歷過的每件事。. 政 治 大 中,幸得許多幫助而使碩論得以順產。首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許崇源老師,還 立 在會計系碩班的二年可說是學習生涯的轉捩點,在充滿挑戰的論文寫作歷程. ‧ 國. 學. 記得一開始思考題目時老師的叮囑:「要想想研究的題目能否在學術上或實務上 帶來貢獻」,此番話使我在寫作過程中不斷提醒自己,一再思考如何使論文具有. ‧. 微薄的貢獻。這段期間,感謝崇源老師的細心指導,不時對我的論文內容提出另. sit. y. Nat. 一的觀點,引導我更深入思考。此外,感謝二位口試委員─馬嘉應教授與陳錦烽. al. er. io. 教授,在口試時給予精闢見解與評論,使我的論文得以更加完善。由衷感謝崇源. v. n. 老師與口試委員們為我的論文寫作提供寶貴建議,著實使我獲益良多。. Ch. engchi. i n U. 這二年的碩班生活,除感謝一起努力的同窗夥伴們,更感謝大學導師─何怡 澄老師,自財政系畢業後仍不斷給予關心及勉勵,同時感謝怡澄老師的信任,使 我有機會擔任其初會課程的教學助理。對我來說,助教不僅僅是份工讀,我很珍 惜這難得的經驗,謝謝二年來初會班上的每位小朋友,你們是我碩班生涯中很重 要的調劑。 最後,謝謝我親愛的家人們,謝謝每位默默關心著我的昔日好友,沒有你們 的支持,不會有堅持到今天的我。謝謝政治大學,為我帶來身旁每位重要的人、 每段無可取代的珍貴回憶。 楊珮吟 謹致 I   . 2014.06.19.

(3)  . 摘要 隨著知識經濟之發展,無形資產對於企業價值之重要性因而提升。就跨國企 業而言,其無形資產配置對利潤分配之影響遠遠超過有形資產之交易,故近年來 無形資產已成為各國稅務機關查核跨國企業間移轉訂價之重點項目。 本研究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2013 年 7 月 30 日發布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 修訂討論稿」為根基,結合美國、中國及印度等國家之相關規範,分析我國目前 對於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之缺失,並以近三年來與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相關之國 內外訴訟案例為研究範疇,探討實務上徵納雙方常見爭議,進而提出個人建議,. 政 治 大. 冀能做為我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修法方向及徵納實務之參考。.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詞:無形資產、移轉訂價、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II   .

(4)  . Abstract The importance of intangibles for market capitalization of an enterprise has been ris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economy. Distributions of intangibles have more impact on profit allocations than transactions of tangible asset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s a result, the transfer pricing of intangibles have become the focus of taxation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This study analyzes defects of the regulations of transfer pricing involving intangibles in Taiwan based on Revised Discussion Draft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政 治 大 Development (OECD) on July 立 30, 2013 and based on the references of the related of Intangibles which issued by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 國. 學. regulations in other countries, including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India. Furthermore, the study analyzes and classifies the controversies of transfer pricing of intangibles. ‧. between taxpayers and tax authorities in practice for the past three years from the. n. al. er. io. sit. y. Nat. court cases.. Ch. engchi. i n U. v. Keywords: Intangibles, Transfer pricing,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Regulations Governing Assessment of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Arm's-Length Transfer Pricing. III   .

(5)  . 目錄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5. 第貳章、. 文獻探討................................................ 6. 第一節、. 移轉訂價稅制概論.................................... 6. 一、. 關係企業之認定...................................... 8. 二、. 關係企業之交易類別................................. 10. 關係企業之認定..................................... 21. y. sit. 無形資產之認定..................................... 22. io. 二、. OECD 指導方針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特殊考量 ......... 20. Nat. 一、. ‧. 第三節、. 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之主要爭議................. 17. al. er. 第二節、. 常規交易方法....................................... 15. 學. 四、. ‧ 國. 三、. 政 治 大 常規交易原則 立 ....................................... 13. 四、. 與無形資產之使用或移轉相關之交易類型............... 29. 五、. 決定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之常規交易條件與價格......... 33. 第四節、. 為移轉訂價分析之目的所衍生之無形資產評價問題....... 38. 第五節、. 我國與主要國家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規範............. 43. 一、. 我國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相關規範................... 43. 二、. 美國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相關規範................... 53. 三、. 中國大陸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相關規範............... 62. 四、. 印度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相關規範................... 69. n. 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及有權受益者................... 25. 第參章、. Ch. engchi. i n U. 研究設計與方法......................................... 78 IV .  . v. 三、.

(6)  . 第肆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81. 第一節、. 量化分析........................................... 81. 第二節、. 質性研究........................................... 96. 一、. 比較分析與我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缺失之探討....... 96. 二、. 實務案例分析...................................... 109.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141. 第一節、. 結論.............................................. 141. 第二節、. 建議.............................................. 144. 政 治 大. 參考文獻.......................................................... 148.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 i n U. v.

(7)  . 表目錄 表  1  關係企業間移轉無形資產之模式.................................. 12 表  2  我國移轉訂價稅制重要沿革...................................... 44 表  3  美國移轉訂價稅制重要沿革...................................... 54 表  4  中國大陸移轉訂價稅制重要沿革.................................. 63 表  5  印度移轉訂價稅制重要沿革...................................... 70 表 6 量化分析之相關數值計算說明.................................... 82 表  7  樣本數: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 83. 政 治 大 表  9  樣本數:我國上市櫃電子工業 .................................... 87 立 表  8  樣本數:我國上市櫃食品工業.................................... 85. ‧ 國. 學. 表  10  樣本數:我國上市櫃化學生技醫產業............................. 89 表  11  樣本數:我國上市櫃文化創意產業 ............................... 91. ‧. 表  12  關係企業定義比較表........................................... 99. sit. y. Nat. 表  13  適用於無形資產之常規交易方法比較表.......................... 104 . al. er. io. 表  14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主要國家與國際組織之比較及我國缺失探討 106. v. n. 表 15 無形資產定義要件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113 號..... 116. Ch. engchi. i n U. 表 16 有權受益者分析: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113 號........... 117 表 17 無形資產定義要件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754 號...... 123 表 18 有權受益者分析: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754 號............ 124 表 19 無形資產定義要件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143 號..... 131 表 20 無形資產定義要件認定:印度新德里稅務法庭 2013 年第 5140 號判決 138 表 21 有權受益者分析:印度新德里稅務法庭 2013 年第 5140 號判決...... 140  .   VI   .

(8)  . 圖目錄 圖 1 美國 S&P 500 大企業之企業價值組成演變 ........................... 3 圖 2 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企業市值組成演變 ............................. 3 圖 3 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企業帳面價值組成演變 ......................... 3 圖  4  適用 CUP 法之特殊情況:透過合併取得無形資產後立即移轉 ......... 36 圖 5 我國上市櫃公司企業帳面價值組成之演變.......................... 84 圖 6 我國上市櫃公司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 84 圖 7 我國上市櫃食品工業企業帳面價值組成之演變...................... 86. 政 治 大 圖 9 我國上市櫃電子工業企業帳面價值組成之演變 ...................... 88 立 圖 8 我國上市櫃食品工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 86. ‧ 國. 學. 圖 10 我國上市櫃電子工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 88 圖 11 我國上市櫃化學生技醫產業企業帳面價值組成之演變 ............... 90. ‧. 圖 12 我國上市櫃化學生技醫產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 90. sit. y. Nat. 圖 13 我國上市櫃文化創意產業帳面價值組成之演變..................... 92. al. er. io. 圖 14 我國上市櫃文化創意產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 92. v. n. 圖 15 我國全體上市櫃公司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全樣本) ............... 93. Ch. engchi. i n U. 圖 16 我國上市櫃食品工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全樣本) ............... 93 圖 17 我國上市櫃電子工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全樣本) ............... 94 圖 18 我國上市櫃化學生技醫產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全樣本) ......... 94 圖 19 我國上市櫃文化創意產業企業市值組成之演變(全樣本) ........... 95 圖 20 個案交易示意圖: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754 號............ 125 圖 21 個案交易示意圖: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143 號 ........... 132    . VII   .

(9)  .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探討跨國企業與其關係企業間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可能產生 之問題與爭議,並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發布之跨國企業及稅務機關移轉訂價指導方針(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以. 治 政 大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形資產移轉訂價修訂討論稿」 (Revised Discussion Draft 立. 下簡稱 OECD(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及 OECD 2013 年 7 月 30 日發布之「無. of Intangibles,以下簡稱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為藍本,分析我國目. ‧ 國. 學. 前對於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之缺失,進而提出個人建議,冀能作為我國無形資. ‧. 產移轉訂價規範修法方向之參考。. y. Nat. 今日台灣企業投資海外子公司的情形愈趨頻繁,輔仁大學與美國哥倫比亞大. er. io. sit. 學 Vale 哥倫比亞研究中心(Vale Columbia Center)於 2011 年聯合發佈了「2011 台灣前二十大跨國企業排行榜」。據該篇研究報告顯示,台灣前二十大跨國企業. al. n. v i n 的海外資產佔總資產的比例為C40%,而海外營收佔總營收的比重則為 85% hengchi U. (Govitrikar, Kao, Kuo, and Sauvant 2011) 。顯示台灣大型跨國企業的國際化程度 較其他各國為高。一旦涉及跨國企業,國外法律與稅務規範的遵循便是一大議題, 其中在稅務方面,又以「移轉訂價」最為企業主及各國稅務機關所重視。對於企 業主而言,可能透過移轉訂價的規劃將利潤留在稅率較低的國家;而就各國稅務 機關而言,為維護租稅之公平性,紛紛針對跨國企業集團間母子公司的移轉訂價 作出規範,檢視企業所為的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以避免企業不正當的避稅, 防止本國稅收之損失。 此外,近年來隨著知識經濟重要性的提升,學術、產業及官方各界對於無形. 1   .

(10)  . 資產提出諸多探討。美國智慧資本研究機構(Ocean Tomo 2011)發表之無形資 產市場價值研究(Ocean Tomo's Intangible Asset Market Value Study),說明美國 S&P 500 大企業之企業價值組成演變(見圖 1) 。由圖 1 可看出無形資產佔企業整 體價值的比重從 1975 年起已大幅提升,至 2009 年時該比重已自 1975 年之 17% 提高至 81%,無形資產在現今企業價值的重要性由此可見。 以台灣現況而論,若按 Ocean Tomo(2011)之研究方法,以我國整體上市 櫃公司為研究範圍,無形資產占企業價值之演變雖不若 Ocean Tomo(2011)研 究之結果明顯,但無形資產仍占企業市值約近四成之比例(見圖 2),實已可說. 治 政 大 1.5%(見圖 3),相 我國上市櫃公司之無形資產帳面價值僅佔其企業帳面價值約 立. 明無形資產對臺灣企業而言亦是其價值之重要組成因素。然若按帳面價值衡量,. 較於前述以市值衡量之結果,可明顯看出帳上認列之無形資產價值遠遠低於市場. ‧ 國. 學. 上給予無形資產之評價。該等有關無形資產帳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對於企業價值. ‧. 之關係,將於本研究第肆章第一節進一步詳細探討。. y. Nat. 就無形資產在稅務上的議題而言,無形資產於跨國企業集團內部委託或共同. er. io. sit. 研發以及相互移轉使用之情形日漸頻繁,但由於無形資產具特殊性,以其作為移 轉訂價之標的時,易產生爭議。以往受限於無形資產評價制度的不足,我國於無. al. n. v i n 形資產移轉訂價的規定並不完善,僅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Ch engchi U. 準則」 (以下簡稱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略作規範。直至 2012 年 9 月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委員會發布「評價準則公報」後,可算 是為無形資產之評價立下一大里程碑。既然我國評價制度已日趨進步,對於跨國 企業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亦應進一步修訂,以利我國移轉訂價查核之健全。  .  . 2   .

(11)  . 美國S&P 500大企業之企業價值組成演變 100% 80% 60%. 0%. 20%. 19%. 68%. 80%. 81%. 1995. 2005. 2009. 68%. 83%. 40% 20%. 32%. 32%. 17% 1975. 1985. 無形資產占企業價值之比例. 有形資產占企業價值之比例. 圖 1 美國 S&P 500 大企業之企業價值組成演變 (資料來源:Ocean Tomo.2011) . 政 治 大. 企業市值組成: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 立. 100% 60.88%. 67.48%. 62.76%. 66.15%. 68.93%. 39.12%. 32.52%. 37.24%. 33.85%. 2007. 2008. 2009. 2010. 60%. 65.26%. 61.65%. 31.07%. 34.74%. 38.35%. 2011. 2012. 2013. 40% 20%. 學. ‧. ‧ 國. 80%. Nat. 有形資產占企業市值之比例. sit. 無形資產占企業市值之比例. y. 0%. al. er. io. 圖 2 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企業市值組成演變. n.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本研究計算繪製). Ch. engchi. i n U. v. 企業帳面價值組成: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 100% 80% 60% 40%. 98.73%. 98.50%. 98.57%. 98.57%. 98.41%. 98.33%. 98.81%. 1.27% 2007. 1.50% 2008. 1.43% 2009. 1.43% 2010. 1.59% 2011. 1.67% 2012. 1.19% 2013. 20% 0%. 無形資產占帳面價值之比例. 有形資產占帳面價值之比例. 圖 3 我國整體上市櫃公司企業帳面價值組成演變 (資料來源: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本研究計算繪製). 3   .

(12)  . 第二節、. 研究問題. 具體而言,本研究擬探討下列議題:. 一、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時可能產生之爭議. 二、為移轉訂價分析之目的所衍生之無形資產評價問題. 三、其他重要國家及國際組織對於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之比較分析:以 OECD. 政 治 大.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為藍本,結合其他國家地區(包括美國、中國及印度) 之相關規定. 學. ‧ 國. 立. 四、我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之缺失探討. ‧. 五、以我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及國外實際判例為研究範圍,歸納並探討徵納雙. er. io. sit. y. Nat. 方對於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常見爭議. 六、以上述國家及組織為借鏡,結合實務上訴訟之爭議,探討我國無形資產移轉. n. al. Ch. 訂價規範之修訂方向,提出個人結論與建議  . engchi. 4   . i n U. v.

(13)  .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成五部份,架構與內容分別如下:. 第壹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並概述論文整體架構。. 第貳章、文獻探討 針對移轉訂價稅制做一重點介紹,探討並歸納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時. 政 治 大 轉訂價議題之建議規範,以此做為本研究後續論述之重要根基,並針對為移轉訂 立 可能產生之問題與爭議。主要參酌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對無形資產移. ‧ 國. 學. 價分析之目的所衍生之無形資產評價問題進行探討。納入其他國家地區(包括美 國、中國及印度)相關規定之探討,以利後續比較分析之進行。. ‧ y. Nat. 第参章、研究設計與方法. n. er. io. al. 第肆章、研究結果與分析. sit. 說明研究設計架構與資料選取範圍。. Ch. engchi. i n U. v. 主要分為量化分析與質性研究二部分,首先以量化分析探討無形資產之於企 業價值之重要性。質性研究則針對前述主要國家及國際組織之規範進行比較分析, 探討我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缺失。另以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及國外實務案 例為鑑,分析實務上涉及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常見爭議。. 第伍章、結論與建議 針對我國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規範之缺失以及實務上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常 見爭議,提出本研究之論點,並闡述個人建議之修法方向,以利我國無形資產移 轉訂價制度之完善。 5   .

(14)  .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移轉訂價稅制概論. 移轉訂價係指關係人間或企業部門之一方,將產品、服務或無形資產等移轉 予另一方時所計算或收取之價格。因該價格涉及供應與購買雙方公司之營運績效, 故訂價必須合乎常規交易方能反映經濟實質;又關係人間彼此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容易以人為方式操縱彼此間之交易價格,導致經營成果無法呈現企業之經濟實質. 治 政 大 之方式將利潤留在稅率較低之國家,藉以規避稅負。因此,為健全經濟發展,使 立 面(蔡朝安與傅馨儀 2008) 。若交易雙方為跨國企業母子公司,更易以移轉訂價. 跨國企業之稅基公平合理分配,企業間之移轉訂價必須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 國. 學. (Arm’s length principle),亦即關係人間之移轉價格必須幾乎等同於非關係人間. ‧. 之交易價格。. y. Nat. 企業為因應國際環境激烈競爭、滿足專業分工策略、追求全球資源優化配置. er. io. sit. 以及降低成本並獲取最大利潤,建構跨國籍的營運布局已是跨國企業重要選項, 用以規畫組織內部的研發、生產、銷售、人力資源與財務等經濟要素的功能定位。. al. n. v i n 而為使跨國企業之全球布局與管理發揮效能,對於在各國設立的事業單位間之交 Ch engchi U 易,均制定內部交易移轉訂價政策以做為交易與衡量的基礎。跨國企業內部交易 移轉訂價政策之制定一般採取下列三種方式: 1.. 成本基礎的移轉訂價. 2.. 市場基礎的移轉訂價. 3.. 內部協商的移轉訂價 為有效進行跨國企業內各事業單位之績效衡量,目前內部協商(包含成本加. 價)與市場基礎的移轉訂價較廣泛為跨國企業所採用(吳德豐、郭宗銘與徐麗珍 2013)。. 6   .

(15)  . 除上述三種訂價方法外,稻盛和夫(2011)提出「售價還原成本法」,此法 係事先計算符合該製成品的成本率,再制訂各別售價的「以售價還原成本」方式。 稻盛和夫(2011)認為, 「決定價格就是經營」 ,在事業上若欲將獲利來源的營業 額擴展至最大極限,關鍵在於價格制訂的方法。價格必須滿足買賣雙方,是一項 決定經營生死的工作,絕對必須交由經營者做出最終判斷。在審慎制訂出來的售 價之下,盡力以最少成本打造令顧客滿意的完美製品,才能產生利潤。為貫徹此 經營理念,稻盛和夫於 1959 年所創立的京都陶瓷株式會社評估半成品或製成品 時,不依標準成本計算累計已支出的成本,而是著眼於售價,根據售價還原法來. 治 政 大 除了前述市場與管理策略等因素影響跨國企業內部交易移轉訂價制定政策 立. 評估半成品與製成品(稻盛和夫 2011)。. 外,稅務因素亦有著不可諱言的重要性。即便許多跨國企業認為其內部交易移轉. ‧ 國. 學. 訂價政策係為其經營策略之體現,並不以稅務管理為目的,但當面臨各國稅務機. ‧. 關之稽查,跨國企業是否能就其訂價政策提出符合各該國稅法規定「常規交易原. y. Nat. 則」之充分證據,以避免稅務機關的調整與核定,涉及舉證責任之議題。. er. io. sit. 目前多數國家已制定移轉訂價稅制做為一種反避稅制度,防止關係企業間透 過人為的抬高或降低關係企業間交易價格,以利用不同國家稅制與租稅負擔之差. al. n. v i n 異,向不同租稅管轄區之關係企業移轉所得和費用等方式進行避稅。而為達防堵 Ch engchi U 租稅規避之目的,各國制訂之移轉訂價稅制主要以 OECD 所提倡之「常規交易. 原則」為核心。OECD(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認為常規交易原則係一理論上 相對健全的方法,因該原則之應用最近似於在公開市場中有形或無形資產移轉或 服務提供之運作。常規交易原則反映了受控納稅義務人間特殊交易事實及條件之 經濟實質,並且採用市場上正常營運狀況為標竿,故為 OECD(2010)移轉訂價 指導方針所推崇。以下便將移轉訂價稅制歸納成數個要素,分別就關係企業之認 定、關係企業之交易類別、常規交易原則以及常規交易方法等四大要素進行探 討。. 7   .

(16)  . 一、. 關係企業之認定. 企業間的交易行為是否適用移轉訂價稅制的規範,首先必須認定企業間是否 存在「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的關係1(本文以下皆以「關係企業」泛稱) ,只 有當雙方之間符合各國所認定之關係企業,方得納入移轉訂價稅制的規範。各國 稅制對於關係企業的定義雖不全然相同,但原則上係依據 OECD 或聯合國「租 稅協定範本」 (Model Tax Convention)的精神所訂定,通常可歸納成下列三種一 般認定法則(吳德豐等 2013):. 治 政 大 以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股權的比例做為判斷標準。 立. 1. 股權測定法. ‧ 國. 學. 2. 實質控制管理判定法. 評估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理人等重要職位是否係由另一公司委派;或公司資金. ‧. 產銷活動、技術來源或重要原料、零配件是否係由另一公司所控制;或對企業生. y. sit. al. n. 3. 國際避稅地認定法. er. io. 做為判定標準。. Nat. 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包括家族、親屬企業等. Ch. engchi. i n U. v. 境內企業只要與設在國際避稅地的企業進行交易,即視為關係企業間之交                                                         1. 在國際租稅領域中,經常使用「關係企業」一詞泛指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另一方企業的管. 理、控制或資本;或在經濟、財務往來間有特殊利益關係之企業。而按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 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關係企業與關係人的用詞定義係有所差別。該準則第 4 條第 2 款定義,關係人係包含關係企業及有以下情形之人:(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 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 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 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 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五)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 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8   .

(17)  . 易。 原則上,各國移轉訂價稅制主要以「股權」或「控制力」做為認定關係企業 之基礎:即或以一企業是否持有另一企業一定比例以上之股權來認定;抑或視一 企業是否對於另一企業具有實質控制力來判斷。 以股權做為認定關係企業標準之方法較易理解,係以投資者對被投資者是否 具有重大影響力來衡量,實務上通常參考應使用權益法認列投資之持股比例 20% 為認定標準。 而林宛瑩與許崇源(2008)則從控制力之觀點出發,認為公司之最終控制者. 治 政 大 至於何謂對於另一企業具有實質控制力,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立. 應為對公司決策及資源分配具有實質主導控制權者,而非基於最大持股者之觀點。.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於 2013 年修訂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國. 學. (International Finanacial Reproting Standards, IFRS)第 10 號「合併財務報表」 (以. ‧. 下簡稱 IFRS 10)有一較明確之定義。按 IFRS 10 之規定,僅於投資者具有下列. sit. y. Nat. 所有各項時,投資者始控制被投資者:. (2). 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動報酬之曝險或權利3. n. al. er. 對被投資者之權力2. io. (1). (3). Ch. engchi. i n U. v. 使用其對被投資者之權力以影響投資者之報酬金額之能力. 換言之,若投資者不僅具有對被投資者之權力及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 動報酬之曝險或權利,且亦具有使用其權力以影響投資者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 之報酬之能力,則投資者控制被投資者。 以中國大陸為例,其關係企業認定標準採「股權」及「實質控制管理」並行                                                         2. 按 IFRS 10 之規定: 「當投資者具有賦予其現時能力以主導攸關活動(即重大影響被投資者報. 酬之活動)之既存權利時,該投資者對被投資者具有權力。」 3. 按 IFRS 10 之規定: 「當投資者來自被投資者之參與之報酬有可能因被投資者之績效而變動時,. 投資者暴露於來自對被投資者之參與之變動報酬或對該等變動報酬享有權利。」 9   .

(18)  . 判定,規範於中國稅務總局發布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 9 條。 美國則以實質控制力為認定標準,於內地稅法第 482 條中規範關係企業「係指任 何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組織、貿易團體或經營團體,共同隸屬於同一利益主體,或 直接間接受同一利益主體所控制者。」 而以我國為例,從移轉訂價之法源─所得稅法第 43-1 條4來看,我國對關係 企業之認定係採「控制力」之觀點認定。然而,我國對關係企業認定之確切規範 訂於移轉訂價查準則第 3 條及第 4 條,經參照公司法、準則訂定當時之財務會計 準則第 5 號公報、美國內地稅法第 482 條(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482 ). 治 政 大 及「實質控制管理」測定營利事業相互間之從屬與控制關係,並不完全以控制力 立. 施行細則及中國大陸「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之規定,採「股權」. 為依歸,而偏向以重大影響力為基礎。. ‧ 國. 學. 二、. 關係企業之交易類別. ‧ sit. y. Nat. 關係企業間交易類型繁多,包括有形與無形資產之移轉、服務的提供、關係. al. er. io. 企業間之融資與租賃安排,甚至交換。其中由以有形及無形資產之移轉和服務之. n. 提供為常見交易情況,以下便就此三類交易加以敘述。 1. 有形資產之移轉. Ch. engchi. i n U. v. 有形資產泛指企業所有實體之資產。關係企業間有形資產之移轉很大一部分 係為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的相互銷售,即「存貨銷售」。此外,企業日常生產 活動中所使用之「機器設備銷售」亦是有形資產移轉的重要部分。.                                                         4. 我國所得稅法第 43-1 條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 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 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 常規予以調整。」 10   .

(19)  . (1). 存貨銷售. 存貨銷售又可細分為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之銷售。一般而言,關係企業間 存貨之銷售應採常規交易原則,通常可直接參考在極為相似的經濟環境下,非關 係企業所買賣之相同或極為相似之產品的交易價格。亦即以「可比較產品」 (comparable product)之交易價格衡量關係企業間存貨銷售之訂價。 (2). 機器設備之銷售. 關係企業間母公司常將機器設備提供給負責生產製造的子公司使用,或將完 整的生產線出售與新設立之子公司,並要求子公司提供生產服務。不論機器設備. 政 治 大 之新舊,出讓機器設備的一方應依常規交易原則計算對價。理論上係按機器設備 立. 的來源係由關係企業或非關係企業購得,抑或母公司自製,也不論該項機器設備. ‧ 國. 學. 移轉當時之公允價值決定。 2. 無形資產之移轉. ‧. 吳德豐等(2013)認為,若某家公司的獲利長期均超過市場平均水準,可能. y. Nat. sit. 導因於經濟學家所稱之「市場進入障礙」 (barrier to entry) 。市場進入障礙係指防. n. al. er. io. 止或阻礙競爭對手順利進入市場的障礙因素,延長壟斷或獨佔市場的時間。有時. i n U. v. 進入障礙可能為無形資產所有人或創造人取得絕對獨佔(absolute monopoly)的. Ch. engchi. 情況。就公司間訂價而言,進入障礙是一種無形資產。舉凡商譽、專利權、品牌 及商標、智慧財產、許可證、出版權、提供服務的能力等皆屬無形資產。簡言之, 無形資產本質上雖無實體存在,但卻有產生未來利益之能力,並可個別辨認,甚 或受法律保護。若按該無形資產是否造成獨佔情況為區分,可產生獨佔或幾乎獨 佔的無形資產又稱做「超級無形資產」 (super intangibles) ;反之則為「普通無形 資產」 (ordinary intangibles) ,這類無形資產其相關產品市場極為競爭,不致於造 成獨佔(吳德豐等 2013)。 無形資產在關係企業間的移轉包括四種模式:有對價的賣斷移轉、無對價的 移轉(即贈與)、收取權利金之授權使用、未收取權利金之授權使用(見表 1)。 11   .

(20)  . 表 1 關係企業間移轉無形資產之模式 受償與否 / 交易型態. 移轉. 授權使用. 收取對價. 有對價之賣斷移轉. 收取權利金之授權使用. 未收取對價. 無對價之移轉(贈與). 未收取權利金之授權使用. 一般而言,各國的稅務機關均不接受無償的移轉行為,較常見的模式係為收 取權利金的授權使用,如同有形資產的移轉,應按移轉當時之公允價值做為無形 資產的訂價標準。. 政 治 大 (manufacturing intangibles) 立,指由製造活動或研發行為中所產生之無形資產;第 就移轉訂價而言,通常將無形資產分為二大類:第一類製造上的無形資產. 二類則為行銷上的無形資產(marketing intangibles),指由行銷、經銷或售後服. ‧ 國. 學. 務等行為中所產生之無形資產。. ‧. (1). 製造上的無形資產. sit. y. Nat. 製造上的無形資產主要分為已獲得專利保護與未獲得專利保護之專業技術. n. al. er. io. (technical know-how) 。專利保護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障礙,但其成效可能有限。. v. 當專利移轉與關係企業時,必須瞭解該專利所附有之壟斷效力,對於移轉者所應. Ch. engchi. i n U. 獲得之常規交易報酬之決定極為重要,移轉對價的高低與其壟斷效力成正相關。 (2). 行銷上的無形資產. 行銷上的無形資產包含商標(trade marks) 、商號(trade names) 、企業商譽、 團隊等。商標是一種以名稱或圖案等形式,便於讓消費者清楚辨識有別於其他品 牌的產品商標,是「產品」屬性的無形資產;而商號則是公司組織營運所使用之 名稱,是「公司」屬性之無形資產(吳德豐等 2013) ,二者並不完全相同,但皆 經由行銷、經銷或售後服務等行為中所產生。. 12   .

(21)  . 3. 服務之提供 提供服務亦是關係企業間常見的交易類型,其範圍相當廣泛,從會計、稅務 等一般例行性服務到較為複雜的技術支援服務等皆囊括其中。除了財稅、法律、 行銷等不涉及無形資產移轉的服務之外,關係企業間提供之服務亦可能涉及無形 資產,其中以製造方面的技術服務支援較為常見,通常以無形資產授權合約搭配 一定程度的技術支援。另一情形是服務本身就具有技術性且可獨立提供,這種服 務在企業間移轉相關無形資產實並不搭配移轉,可個別計算其報酬。此外,關係 企業間亦可提供新據點開發、專業諮詢等服務。. 三、. 常規交易原則.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OECD(2010)租稅協定範本(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第 9 條對於「常規交易原則」有一較經典的定義:. ‧. 如果聯屬企業在其商業和財務關係上,人爲地加上獨立企業之間不. y. Nat. sit. 會加上的條件,那麽那些本來沒有這些條件就可以計入某關聯企業. al. n. 據此徵稅。. er. io. 的利潤,因這些條件而沒有計入的,應當計入該關聯企業的利潤並. Ch. engchi. i n U. v. 為防範跨國企業以不符合經濟實質的交易條件,有意將利潤由稅率較高的國 家移轉到稅率較低的國家以降低租稅成本,多數國家在制定移轉定價稅制時,往 往採用「常規交易原則」做為對納稅義務人關係企業交易利潤進行調整之依據。 此原則是移轉訂價稅制核心,普遍為世界各國所採用, 常規交易原則的應用通常係基於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的特性、交易契約以及 「受控交易間的條件」與「獨立企業間交易的條件」所做的一種比較。為確認各 項條件是否具可比較性,必須評估所比較情況的經濟相關特性是否充分具備可比 較性及合理性,其具體執行須視個別情況而定(吳德豐等 2013)。. 13   .

(22)  . 針對跨國企業集團間移轉訂價之訂定,除以 OECD 所提倡的常規交易原則 為依歸外,另有一派觀點認為可採用非以常規交易為出發點的「全球公式分配法」 (Global Formulary Apportionment)來調整關係企業間之交易利潤。按 OECD (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之定義,所謂全球公式分配法係以一預先決定且制式 化之公式,做為跨國企業集團分配其全球利潤(global profit)予位於不同國家關 係企業之基礎。全球公式分配法之應用主要有三大要素:決定課稅單位、正確決 定該跨國企業之全球利潤,以及建立一套用以分配全球利潤予各關係企業之公式。 而該公式之訂定主要結合企業使用之資產、僱用人員所給付之薪資以及企業之銷. 治 政 大 比例來決定該關係企業在跨國企業集團全球所得、利潤中分配之比例,從而確定 立 貨收入等三大生產要素,決定該利潤分配公式。根據擁有和使用上述生產要素之. 各關係企業之應稅所得(那力、夏佩天與薛曉波 2010)。. ‧ 國. 學. 全球公式分配法和企業間每筆交易皆須與獨立進行比較的常規交易原則不. ‧. 同,那力等(2010)認為,常規交易原則依賴市場上類似交易之存在及其可比性,. y. Nat. 就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議題而言,實務上尋找可比較交易對象有其困難,而全球. er. io. 比性的問題。. sit. 公式分配法因毋須與獨立企業間之類似交易進行比較,正可解決無形資產缺乏可. al. n. v i n 然而,以公式法來分配跨國企業集團之全球所得及利潤亦存在顯而易見之問 Ch engchi U. 題。首先,使用預先制定之公式來衡量各關係企業間之利潤分配難免淪於武斷。. 其次,在既定資產、薪資及營收三要素框架內,存在許多代表不同立場及利益, 如勞力密集國家強調薪資要素、高技術國家重視無形資產之提供等,各國皆希望 加重對其有利之要素,從而獲取對該國較有利之稅收效果。再者,在全球公式分 配法的應用下,一國關係企業所屬之稽徵機關,只能被動等待跨國企業集團總部 單方面將利潤按照其訂定之公式分配予該國之關係企業,等同於剝奪關係企業所 在國之稅收主權(那力等 2010)。 因全球公式分配法仍存在上述爭議,較難為多數國家稅局所接受,故 OECD. 14   .

(23)  . (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中明確拒絕全球公式分配法之使用,建議關係企業間 之移轉訂價仍應以常規交易原則為依歸。本研究以下之討論亦以常規交易原則為 核心。. 四、. 常規交易方法. 一般適用於關係企業間各交易類型,以決定常規交易價格之常規交易方法主 要參酌 OECD 指導方針之規範,OECD 將常規交易方法分為二大類,一類為「傳 統交易法」(Traditional Transaction Methods),另一類則是「交易利潤法」. 政 治 大. (Transaction Profit Methods),二類方法底下又有數種方法分述如下(吳德豐等. 立. 2013):. ‧ 國. 學. 1. 傳統交易法.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 ‧. (1). y. Nat. 係指比較在受控交易環境中貨物或服務之移轉價格與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 er. io. sit. 中貨物或服務之移轉價格之間的差異。OECD(2010)移轉訂價指導方針認為, 如果可行的話,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比其他所有方式更為理想。. n. al. (2). Ch. engchi. i n U. v. 再售價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 RPM). 採用再售價格法來決定常規交易價格,係以再銷售者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 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的金額,該項減除通常是淨銷 售額的某個百分比,是再銷售者自未受控交易下買賣資產所賺取的毛利。 (3). 成本加價法(Cost Plus Method, CPM). 係指在製造成本上加上適當的加價,該加價通常為某一利潤比率,該比率是 製造商在非關係人交易上所獲得之利潤比率。. 15   .

(24)  . 2. 交易利潤法 又統稱「第四種方法」,包括: (1). 交易淨利潤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 係以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於特定年限內之平均利潤率指標為基礎,計算可比較 營業利潤,並據以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採用 TNMM 時,可使用之利 潤率包括營業資產報酬率、營業淨利率及貝里比率等利潤率指標。 (2). 交易利潤分割法(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 TPS). 利潤分割法係將跨國企業之利潤按照在合資關係中的各獨立企業所期待應. 政 治 大. 獲得之利潤來分配,並據以制定移轉訂價。如果交易雙方間相互依賴程度很高、. 立. 關係密切且無法找出類似的可比較交易時,利潤分割法尤為適用。. ‧ 國. 學. 以往 OECD 移轉訂價指導方針強調偏好採用「傳統交易法」做為常規交易 計價調整方法,惟傳統交易法無法被單獨使用或完全無法適用時,交易利潤法方. ‧. 得用以決定常規交易價格(馬嘉應與余景仁 2005) 。然而,在 2010 年改版的 OECD. y. Nat. sit. 移轉訂價指導方針中,對於選擇用以分析交易是否符合營業常規的常規交易方法. n. al. er. io. 已無明顯偏好,但仍強調當不同的常規交易方法皆得可靠被使用時,傳統交易法 仍較交易利潤法更為適用(吳德豐等 2013)。  . Ch. engchi. 16   . i n U. v.

(25)  . 第二節、. 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之主要爭議. 近年來隨著無形資產的重要性逐漸提升,跨國企業間關係人交易之標的不再 限於有形資產的移轉,無形資產不僅已成為各國稅局查核的重點,亦是徵納雙方 間主要爭議之所在。 在移轉訂價的領域中,常規交易原則是最大的前提基礎:在交易條件、事實 可比較的情況下,關係人間受控交易之價格應等同於非關係人間未受控交易之價 格,或介於符合規範的區間範圍內。然而,實際上常規交易原則卻很難確實運用. 治 政 大 則難以在公開市場中找到適切之可比較交易對象;又或有時無形資產伴隨著其他 立 在涉及無形資產之關係人交易。舉例而言,若該無形資產很少於外部市場交易,. 有形資產一同移轉,則可能難以明確辨認。. ‧ 國. 學. 聯合國(2013)針對開發中國家提出的移轉訂價實務手冊(Practical Manual. ‧. on Transfer Pric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中指出,涉及無形資產之受控交易. y. Nat. 之所以難以評估,主要是因為無形資產通常缺乏適切可靠的可比較交易對象,而. er. io. sit. 缺乏可比較對象最大的原因則來自於無形資產的獨特性。此外,涉及無形資產的 交易型態繁多,例如授權、出售(賣斷)無形資產、出售包含專門技術的未完成. al. n. v i n 產品,或包含上述交易型態的套裝交易(package deals)等。無形資產交易型態 Ch engchi U 的多樣性亦增加為其尋找可靠之可比較交易對象的難度。. Ernst & Young Global(2013)在其 2013 年全球移轉訂價調查報告(2013 Global Transfer Pricing Survey)中提及,近年來因無形資產移轉訂價所產生的爭 議以各種形式發生,甚至可能連納稅義務人本身都未意識到原來自己已經在進行 一項無形資產的交易。根據 Ernst & Young Global(2013)調查報告,以無形資 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時可能產生的爭議主要有下列三項:. 17   .

(26)  . 一、. 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與經濟所有權之差異(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and economic ownership of intangible assets). 針對無形資產所有權之歸屬,傳統上多數國家皆以其法定所有權定之,因此 得享有與標的無形資產相關之利益者應為其法定所有人。換言之,以往探討涉及 無形資產之受控交易時,標的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即為最終有權受益者。 然而,近年來 OECD 提出經濟所有權的觀點,認為就移轉訂價分析而言, 應以經濟實質評斷,而非單就法律形式定之,故標的無形資產之實質有權受益者 應視其經濟所有權之歸屬而定,若其法定所有權與經濟所有權間存在差異,稽徵. 政 治 大. 機關應予以調整。隨著 OECD 提出經濟所有權之論點,各國稅局漸漸開始著重. 立. 受查受控交易所涉及之標的無形資產之經濟實質,分析其經濟所有權之歸屬,進. ‧ 國. 學. 而挑戰標的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是否確為其實質有權受益者。. ‧. 二、. 缺乏足夠實質以控制及管理無形資產之開發(lack of adequate. er. io. sit. y. Nat. substance to control and man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s). Ernst & Young Global(2013)提出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時可能產生爭. al. n. v i n 議的情況尚包括若受查受控交易涉及無形資產之開發,則關係企業間被認定為有 Ch engchi U 權受益者的一方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標的無形資產開發之功能。. 探究此項爭議來源之產生,亦實與各國稅局開始重視無形資產之經濟所有權 相關。按 OECD 之觀點,無形資產經濟所有權之認定應按涉及受查受控交易之 關係企業間個別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及承擔之風險等三要素加以評估。其中 在功能分析部分,OECD 認為又可分為功能執行者及功能控制者,真正有權利享 有與標的無形資產相關之利益的一方,應為有能力控制及管理與無形資產開發等 相關重要功能者(即功能控制者)。因此,若納稅義務人宣稱之有權受益者實質 上並無足夠控制標的無形資產開發之能力,則可能受當地稅局挑戰其經濟所有權. 18   .

(27)  . 歸屬之適切性。關於 OECD 所提出按功能、資產及風險分析無形資產經濟所有 權之觀點,本章第三節將進一步詳加論述。. 三、. 未受償之行銷性無形資產(uncompensated marketing intangibles). 近年來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最主要的爭議來源為「未受償之行銷性無 形資產」 ,該爭議又以發展中國家發生機率為最。按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 稿之定義,行銷性無形資產係指一切為應對顧客而使用於營運活動中之無形資產 5. ,包括於行銷或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顧客時所使用之商標、商號、顧客名單、. 政 治 大 銷性無形資產多半能為納稅義務人所辨認,而支付(或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對 立 顧客關係、專屬市場(proprietary market)、顧客資料等。上述 OECD 列舉之行. ‧ 國. 學. 價。. 然而,Ernst & Young Global(2013)調查報告指出,越來越多國家將當地市. ‧. 場(local market)特性及關係企業之行銷費用重特性化(recharacterization),將. sit. y. Nat. 傳統上不被視為無形資產的此二項目列做行銷性無形資產,進而挑戰關係人交易. al. er. io. 中是否針對此二項行銷性無形資產給予適切之報酬。常見的當地特殊市場特性為. v. n. 「位置節省」 (location saving) ,如中國大陸當地的低工資及低生產成本應視作當. Ch. engchi. i n U. 地企業於中國取得之無形資產。另外,有時關係企業產生的行銷費用並非僅單純 為銷售商品,若稅局認定就商業實質而言,當地關係企業執行的行銷活動著實促 進該集團品牌價值者,此行銷活動則視為對「品牌」這項無形資產的所有人提供 服務,故應針對該項服務收取適切之報酬,而非僅單純做為行銷費用。.                                                         5. An intangible used in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are customer facing(OECD 2013). 19 .  .

(28)  . 第三節、. OECD 指導方針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之特殊考量. 如同前章所述,近年來企業價值之組成要素已由有形資產漸漸為無形資產所 取代。在各先進國家,潛在交易金額龐大之無形資產已是各國主管機關查核移轉 訂價之主要目標。然而,無形資產通常無公開交易市價,且性質獨特,缺乏可比 較交易,導致以無形資產為移轉訂價標的時,常規交易原則之適用產生諸多困 境。 一直以來,OECD 對於跨國企業間移轉訂價規範之制定有諸多探討,也致力. 治 政 大 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因而發布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作為各國制定移轉訂價法規 立 於達成國際移轉訂價法規之一致性,提高跨國企業於國際交易上的租稅安定性,. 的基礎。2012 年 6 月 6 日發布「修訂 OECD 移轉訂價指導方針第六章對無形資. ‧ 國. 學. 產特別考量之討論稿」 (Discussion Draft: Revision of th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 for Intangibles in Chapter VI of the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and Related. y. Nat. Provisions) ,邀請民間企業於 2012 年 9 月 14 日前表示建議及意見。OECD 發布. er. io. sit. 此修訂討論稿比預計時間早了一年半,可見目前各國跨國企業及稅局對於日新月 異的無形資產交易,尋求國際一致性相關移轉訂價準則的急迫性及重視度(廖烈. al. n. v i n 龍與曾博昇 2012) 。針對 2012C 年之修訂討論稿,OECD 蒐集並彙整各方意見後, hengchi U. 於 2013 年 7 月 30 日再度發布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修訂討論稿」 (Revised Discussion Draft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以下簡稱 OECD(2013) IP 修訂 討論稿) ,同時再次尋求外界各方意見,待該版討論稿定稿後,預計將取代 OECD 指導方針第六章無形資產之規範。過去多數國家對於無形資產的移轉訂價多無明 確適切之規範,隨著 OECD 討論稿彙整多方意見定稿後,將為各國無形資產移 轉訂價之查核提供一較為完善之參考範本,進而做為相關法令修改之方向。 OECD 指導方針第六章之目的係為涉及無形資產使用(use)或移轉(transfer) 之交易決定其常規交易狀況。按 OECD 指導方針第一至三章之規定,任何交易. 20   .

(29)  . 只要涉及移轉訂價問題,無論是與無形資產相關或無關之交易類型,首先都必須 進行完整的可比較程度分析(Comparability analysis),其中包含功能性分析 (Functional analysis) 。所謂功能性分析必須辨認跨國企業集團(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內各個關係企業所執行之功能(functions) 、使用之資產(assets) 以及承擔之風險(risk) 。一旦交易涉及無形資產,則瞭解跨國企業集團的商業模 式和用以為整體供應鏈增加或創造價值而使用之無形資產便顯得格外重要,進而 為有效的可比較程度及功能分析扎穩根基。 為決定涉及無形資產使用或移轉之常規交易狀況,在執行可比較程度及功能. 政 治 大. 分析時必須將下列要素納入考量: 1.. 特定無形資產之認定. 2.. 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及對其開發、改良、維持與保護之貢獻. 3.. 涉及無形資產之受控交易之性質,包含該等交易對價值創造之貢獻. 立. ‧ 國. 學. ‧. 基於上述要點,接著須考量在其他類似交易中,支付與獨立雙方間之報酬。. y. Nat. 以下便分別按關係企業之認定、無形資產之認定、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及有權. er. io. sit. 受益者、與無形資產之使用或移轉相關之交易類型以及決定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 之常規交易條件與價格等五大部分,說明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對執行. n. al. Ch. 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之規範。. 一、. engchi. i n U. v. 關係企業之認定. 此次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並未修正 OECD 對關係企業之定義, 係以符合 OECD(2010)租稅協定範本(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第 9 條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來認定關係企業: a) 一方締約國之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他方締約國企業之管理、控 制或資本6。                                                         6. An enterpris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participat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21 .  .

(30)  . b) 相同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一方締約國之企業及他方締約國企業 之管理、控制或資本7。. 二、. 無形資產之認定. 過去對於無形資產的定義多半以列舉方式表達。舉例而言,OECD 指導方針 中定義無形資產的範圍包含:1. 有權使用專利、商標權、事業名稱、設計或模 型等工業資產。2. 文學、藝術之資產權、秘密方法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等。 而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中定義無形資產係指營業權、著作. 政 治 大 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 立. 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 ‧ 國. 學. 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由此可知,以往在相關規範中僅列 示若干屬於無形資產之項目,對於何謂無形資產並無明確定義。. ‧. 然而,不同以往以列舉方式認定,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清楚給了. sit. y. Nat. 無形資產一明確定義。對於無形資產一詞之定義若過於狹隘或過於廣泛,無論對. al. er. io. 於納稅義務人或稅捐機關而言,皆可能造成移轉訂價分析上的困難。按 OECD. v. n. (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之定義「無形資產」(intangibles)一詞係指符合下列三 項條件之資產: 1.. Ch. engchi. i n U. 非有形資產(physical asset)或金融資產8(financial asset) ;.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Article 9, sub-paragraph 1a of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 7. The same persons particip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nd an enterprise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Article 9, sub-paragraph 1b of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 8. OECD 指導方針中所提及之金融資產係指認何屬於現金(cash) 、權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 得收取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得交換金融資產或負債之合約權利或義務(contractual right or obligation) ,抑或衍生工具(derivative)之資產。舉凡包括公司債、銀行存款、股票、遠期合約、 期貨合約以及交換合約等。 22   .

(31)  . 2.. 得以在商業活動的使用中被擁有(owned)或控制(controlled);. 3.. 在可比較情況下,若其使用(use)或移轉(transfer)發生於獨立雙方之間, 將被付與報酬(compensated)。 由上述定義可知,在對無形資產交易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不應以傳統在會. 計上或法律上之定義去界定,而應以商業觀點及經濟實質來判斷(張衛義、張宗 銘與周宗慶 2012) 。換言之,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須考量交易活動之經濟實質, 並辨認該無形資產是否能在商業活動中被擁有或被控制,且應考量相同的交易條 件若發生在可比較情況下的獨立雙方之間是否依然成立,而非以傳統方式,局限. 治 政 大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亦提及,就移轉訂價目的(transfer pricing 立. 在特定會計科目或法律定義。. purpose)而被視為重要考量之無形資產,就會計目的(accounting purpose)或一. ‧ 國. 學. 般稅務目的(general tax purpose)而言未必亦被認列為無形資產。舉例來說,會. ‧. 計上通常將內部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相關支出費用化而未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中。. y. Nat. 然而,這類的研發成本卻可能被用來創造出顯著的經濟價值,因而就移轉訂價目. er. io. sit. 的而言應被視為無形資產。此外,一個就移轉訂價目的被視為無形資產的項目, 未必符合稅法上定義可攤銷之資產。換言之,某一項目應否被視為移轉訂價目的. al. n. v i n 下的無形資產,可能是以會計目的或一般稅務目的定義的無形資產特性而定,但 Ch engchi U 並不以此為限,也未必可等而視之,尚須將交易的經濟實質納入考量。.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明示下述二點不得作為定義移轉訂價目的無 形資產之必要條件。法律、合約或其他形式保護(legal, contractual or other forms of protection)之有效性及保護程度可能影響一項目的價值和應分配之報酬,但 不應以該各類形式保護之存在與否作為定義移轉訂價目的無形資產之必要條件。 同樣地,雖然有些無形資產得個別認定、獨立移轉,但有些無形資產卻必須與其 他相關資產合併方得移轉。因此,個別的可移轉性(separate transferability)亦 非定義移轉訂價目的無形資產之必要條件。. 23   .

(32)  . 再者,OECD 強調市場狀況(market condition)或其他不可被單一企業控制 或擁有之情況應與欲辨認之無形資產有所區分。所謂市場狀況通常係指當地市場 的特性(features of a local market) ,例如家戶可支配所得之水準、該市場之規模 大小或相關競爭力等。市場狀況可能會影響常規交易價格之決定,因而在進行可 比較性分析時必須納入考量,但該等市場狀況因無法被單一企業控制或擁有,故 並非 OECD 指導方針中所定義之移轉訂價目的無形資產。 每當提及與無形資產相關的移轉訂價議題,總無可避免地落入無形資產種類 或分類的討論。若將無形資產簡單分成二大類,常見的分法包含交易性無形資產. 治 政 大intangibles)。然而,OECD (routine intangibles)或特殊性無形資產(non-routine 立. (trade intangibles)或行銷性無形資產(marketing intangibles) ;一般性無形資產. 修正討論稿係以實質商業活動為無形資產定義,並不採用上述過往常見的二分法. ‧ 國. 學. 給與無形資產明確的分類,但仍列示數項符合前述無形資產定義之類別以供參考,. ‧. 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數項: 專利權(Patents). 2.. 技術與企業機密(Know-how and Trade Secrets). 3.. 商標、商號及品牌(Trademarks, Trade Names and Brands). y. sit er. al. v i n 合約權利及政府執照(Rights Government Licenses) C h under Contracts and engchi U n. 5.. io. 4.. Nat. 1.. 使用權及其他限制性無形資產權利(Licenses and Similar Rights in Intangibles) OECD(2013)IP 修訂討論稿此次對於無形資產定義之修正,與巴菲特(2008). 之觀點不謀而合。巴菲特(2008)認為,企業的內在價值通常遠遠高過其帳面價 值,其中主要原因為企業投資許多擁有經濟無形資產的事業,而這些經濟無形資 產的價值遠高過在資產負債表上以會計無形資產項目認列,並反映在帳面價值上 的金額。若企業能利用其淨資產創造出遠高於市場報酬的盈餘,該企業之整體價 值便會超過其有形資產之淨值,而超出市場報酬的盈餘部分,其資本化價值 (capitalized value)之現值即是所謂「經濟無形資產」 (巴菲特 2008)。. 24   .

(33)  . 廖烈龍等(2012)則認為,以此新的無形資產定義方式來看,許多現在被爭 論是否應被認定為無形資產的標的可能有比較清楚的遵循法則。例如近幾年中國 大陸及美國稅局主張當地特殊市場特性(Market Characteristics)應被認定為跨國 企業於當地營運所享有的無形資產而要求當地子公司應取得更高的利潤。但是此 市場特性並無法被單一企業控制或擁有,因此 OECD (2013)IP 修訂討論稿說 明該等市場特性應不認定為無形資產。 此外,像是企業購併所認定的商譽(Goodwill)不可單獨被擁有或移轉,因 此應不單獨認定為無形資產,而是認定為與企業營運相聯屬的無形資產,非屬為 移轉訂價目的之無形資產。. 立. 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及有權受益者. 學. ‧ 國. 三、. 政 治 大. 針對無形資產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除了定義無形資產外,另一常見問題則. ‧. 是無形資產所產生之利益係由哪一方所享受?在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 al. sit. v i n 無形資產相關之功能、風險及成本與該相關無形資產所帶來之利益分配 Ch engchi U n. (2). er. 法定所有權與相關合約內容;. io. (1). y. Nat. 中指出,在決定無形資產之有權受益者時,須同時考量三大要素:. 是否一致; (3). 以及在無形資產開發、改良、維持與保護時,支付予關係企業之對價是. 否符合其功能。 首先就法律條件而言,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可能受特定的智慧財產法及登記 制度(specific intellectual laws and registration systems)所保護,交易雙方可以合 約對標的無形資產之地理範圍、期間等進行限制,例如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 因此在決定無形資產有權受益者時,首要須考慮的便是合約之具體內容及限制。 當相關法律登記及合約安排與雙方實質交易行為一致時,該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 25   .

(34)  . 權人即是在移轉訂價分析上之唯一所有權人。若無法辨認法定所有權人,則跨國 企業集團內得以控制有關該無形資產使用或移轉之決策,及有限制他人使用該項 資產之實質能力者,即視其為法定所有權人。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特別提及,在常規交易原則下,無形資產 法定所有權的認定與移轉訂價的討論是兩個不同的議題。就移轉訂價目的而言, 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權並不給與保留任何運用9該項無形資產所得報酬之權利。 法定所有人最終得保留之報酬必須視其對該無形資產預期價值之貢獻而定,並同 時考量其他關係企業之貢獻程度。換言之,若法定所有人對於無形資產價值之增. 治 政 大 無形資產法定所有權之辨認僅是進行移轉訂價分析的一個參考要素。在大部 立. 加沒有任何貢獻,則即便其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亦不得獲配任何報酬。. 分情況下,法定所有人通常在第一時間取得運用無形資產之報酬,進一步再按關. ‧ 國. 學. 係企業間各成員相對之貢獻分配予符合常規交易之對價。至於應如何認定各關係. ‧. 企業之「貢獻(contribution)」,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則分別按執行之. y. Nat. 功能(functions performed) 、使用之資產(assets used)及承擔之風險(risk assumed). 對功能、資產及風險之規範進一步探討:. n. al. Ch. engchi. 1. 執行之功能(Function Performed). er. io. sit. 來決定各關係企業應分配之合理報酬。以下便就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 i n U. v. 在決定一受控交易之常規價格以及有權保留歸屬於無形資產報酬之最終受 益者時,其中一個重要關鍵即是辨認跨國企業集團中的哪一成員負責執行與無形 資產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development, enhancement, mainten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s)相關之功能,或是得控制該等功能者。按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之定義,所謂「與無形資產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相關之功能」 包括:研究與行銷計畫之設計及控制、預算的管理及控制、在無形資產的開發程                                                         9. 按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之定義,無形資產之運用(exploitation)包含與銷售貨物或. 提供勞務相關之無形資產使用,以及無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權利之移轉。 26   .

(35)  . 序中具有戰略性決策之控制功能、與品質管理相關之控制功能等。 換言之,在判斷無形資產之有權受益者時,須回歸無形資產定義之本質,確 定標的無形資產於商業活動中可被擁有或被控制後,再進一步探討其功能控制者。 然執行功能者並不一定等同於功能控制者,而得控制特定重要功能者方為無形資 產之有權受益者(張衛義等 2012)。 若是標的無形資產的法定所有人負責執行無形資產開發、改良、維持與保護 之功能,或是透過法定所有人之安排與控制將該等功能交由獨立企業或其關係企 業執行,則法定所有人即等同於有權受益者。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也. 治 政 大 部分功能在法定所有人的控制下委由其關係企業執行,則僅須就功能執行者因執 立. 特別解釋,法定所有人並非必須執行所有相關功能方得成為實質有權受益者。若. 行該等功能而為標的無形資產增值的部份給予合乎常規交易原則之報酬。若委外. ‧ 國. 學. 執行的功能並非受控於法定所有人,則得控制該等功能執行的一方必須就其控制. ‧. 功能獲得符合常規交易之報酬,且法定所有權人不得享有歸屬於該等委外功能所. y. Nat. 產生之後續利益。. er. io. sit. 簡言之,在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的定義下,標的無形資產的有權 受益者必須是執行或控制大部分重要且與無形資產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相關. al. n. v i n 功能者,且其執行或控制之功能對標的無形資產之價值有顯著貢獻(significant Ch engchi U. contribution)。而非由有權受益者執行或控制之功能,必須按該等功能之執行者 或控制者對無形資產價值之貢獻給予符合常規交易之報酬。 2. 使用之資產(Assets Used) 按各關係企業間對無形資產之貢獻以判定其有權受益者時,除考量功能執行 及控制者外,接著須辨認各關係企業在標的無形資產之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 過程中使用之資產,並就其對標的無形資產價值之貢獻給予報酬。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中說明該等資產可以包含:研究、開發及行銷過程中使用之無形 資產(如技術、顧客關係等) 、實體資產(physical assets) 、資金(funding)等。 27   .

(36)  . 3. 承擔之風險(Risks Assumed) 再者,按 OECD 之觀點,判定標的無形資產之有權受益者的第三個要素係 辨認各關係企業在標的無形資產之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過程中所承擔之風險。 執行無形資產交易之功能性分析時,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列示下列數 項特定類型的重要風險: (1). 與無形資產研發相關之風險(risk related to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s) ,. 包括投入大筆資金從事研發或行銷活動後卻無成果之風險; (2). 產品過時陳舊之風險(risk of product obsolescence) ,包括因競爭對手技. 政 治 大. 術之進步導致標的無形資產價值減損之可能性;. 立. 侵權風險(infringement risk),包含侵權訴訟可能導致耗費時日、花費. 學. ‧ 國. (3). 可觀甚或敗訴之風險;. ‧. (4). 與標的無形資產相關之貨物銷售及勞務提供所連帶產生之產品負債. sit. y. Nat. (product liability). al. er. io. 標的無形資產的有權受益者必須承擔或控制與該無形資產之開發、改良、維. v. n. 持及保護相關之風險。若部分風險由其他關係企業承擔或控制,則有權受益者必. Ch. engchi. i n U. 須按承擔或控制該風險之關係企業對標的無形資產預期價值之貢獻給予合理對 價,且該對價必須包含對其承擔或控制風險之補償。 綜上所述,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對無形資產有權受益者之認定係 分別按功能、資產及風險三要素,就個別案例之經濟實質加以評估,而非僅就法 定所有權逕自認定有權受益者。唯有當下列條件完全成立的情況下,方得認定標 的無形資產之法定所有人即為其有權受益者: (1). 法定所有人執行且控制所有與標的無形資產之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 相關之重要功能;. 28   .

(37)  . (2). 法定所有人控制其他委由獨立企業或關係企業執行之功能,且已給予功. 能執行者合乎常規交易之報酬; (3). 法定所有人提供所有於標的無形資產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過程中所. 需之資產; (4). 法定所有人承擔且控制所有與標的無形資產之開發、改良、維持及保護. 相關之風險及成本。. 四、. 與無形資產之使用或移轉相關之交易類型. 治 政 大 在辨認標的無形資產、決定有權受益者後,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 立. 認為下一步必須辨認與無形資產相關之受控交易類型。. ‧ 國. 學. 若廣義探討無形資產之移轉,蔡朝安等(2008)認為無形資產於企業間移轉. ‧. 的方式可分為銷售、授權以及技術作股。無形資產之銷售係為一賣斷行為,於銷. y. Nat. 售買賣契約成立後,買方即成為新所有權人,對於該標的無形資產具有授權或處. er. io. sit. 分之權利。若企業藉由收取權利金的方式將使用標的無形資產之權利授予其他企 業,即屬於無形資產之授權。此交易方式使得無形資產之原所有權人仍保有法定. al. n. v i n 所有權,具有處分該無形資產之權利。此外,亦有以企業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 Ch engchi U 術讓與另一企業,以該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係為技術作股。. 然進行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時,所涵蓋之無形資產交易類型通常可分為直 接「移轉」標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是僅單純「使用」標的無形資產,其所有 權並未移轉。我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分別明訂無形 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無形資產之使用則包括授權、再 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由此定義可知,查核準則所稱之移轉,性質傾 向屬於賣斷之行為;而無形資產之授權則屬於無形資產之使用。 根據 OECD(2013) IP 修訂討論稿之規定,無形資產之交易亦分為二類:. 29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指固定資產(包括新、舊及場所自產自用之固定資產)之購置減固定資產銷售後之數值。固定資產包括樓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 之報價或估價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2 月23日 工程企字第 10100063880 號函及 95年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指固定資產(包括新、舊及場所自產自用之固定資產)之購置減固定資產銷售後之數值。固定資產包

按繳納物業轉移印花稅及建成年份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不包括中間移轉及尚待重估價值的樓

按繳納物業轉移印花稅及實用面積統計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不包括中間移轉及尚待重估價值的樓

按區域統計之繳納物業轉移印花稅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不包括中間移轉及尚待重估價值的樓宇單

按區域及樓宇建成年份統計之住宅單位平均成交價(不包括中間移轉及尚待重估價值的樓宇

此為一項針對轉移性或復發性乳癌患者比較 NK105 與 Paclitaxel 的多國第 III 期臨床詴驗研究。此次修 正主要原因為根據 2016 年 1 月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