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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第一節 涉外繼承之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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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私法的角度出發,探討此項議題於抵觸規範上之選擇與適用問題。

第一節 涉外繼承之定性問題

由前章第一節關於立法主義之介紹,可瞭解即便名為繼承,實際上制度之內 涵仍有許多重大差異。而國際私法存在目的之一,便是在解決此種實質法上之法 制度不同所衍生出的紛爭。若從涉外案件準據法決定與適用之處理流程來看,有 將此分為四大步驟之見解106:其一為「法律關係之性質決定」乃是將具有涉外因 素的各種生活事實細分化,判斷其法律性質應屬於抵觸法規上之何種法律關係,

以決定應適用之抵觸規範為何;其二為「連結點的確定」,乃透過各種連繫因素,

如國籍、住所、常居所、行為地、物之所在地、當事人之意思等媒介,檢視系爭 個案中,藉由何種連繫因素,可選擇出與該案之事實具有最密切關係之法律,作 為該案件之準據法107;其三為「準據法的特定」,通常在第一、二步驟便可決定 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但若發生所準據之法律為當事人本國法時,由於如同美國 等國家具有一國數法之狀況,且所準據法國之國際私法上如有反致規定,則僅僅 以前述兩步驟並不足以特定出所應適用之準據法,故有藉此一步驟精確特定應適 用之準據法的必要;其四為「準據法的適用」,乃是就前三步驟所決定之準據法,

如結論為應準據外國法時,針對其適用之結果,判斷是否與內國之公序良俗等價 值判斷有所抵觸。又如在所準據之外國法與法庭地法之規範,對相同制度之設計 或概念理解不同,而有規範重疊或欠缺之情形時,如何妥當的適用該外國法律,

甚而與法庭地之規範加以調和,凡此皆為準據法適用層面上所應處理之問題。

依據上述步驟,則在確認某一繼承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後,首先面臨的便是該 事件之事實內容是否在定性問題上屬於國際私法中所謂繼承之範疇,換言之即為

106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国際私法入門 第 6 版,有斐閣,2006.10,頁 17-19。

107一般而言,由於每個個案之情況皆有不同,故最密切之連繫因素亦隨之而異,但在法安定 性之考量和類型化判斷之要求下,定性上相同之個案多半仍採用固定之某幾個連繫因素。參 見:前揭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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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法則層次上繼承概念內涵之闡釋。以下,便從定性問題之定義、判斷標準,

以及與涉外繼承相關之實際案例之介紹、評析等加以論述。

第一項 涉外繼承之法律性質決定

第一款 定性問題之意義與體系定位

所謂的定性,乃是在將衝突法則之內涵細分為各種各樣的單位法律關係的前 提下,就某項具有涉外因素之生活事實,判斷其究屬何種抵觸規定所包攝之謂

108。體系上,定性乃準據法決定與適用之過程中最先面臨的問題,就涉外案件之 處理而言,法律性質決定之問題並非僅在此處出現而已,但本節僅欲探究涉外繼 承之定性問題,故不擬詳論定性與其他涉及法性決定問題之理論爭議109。析言 之,定性所處理者乃初步之分類問題110,僅就系爭案例之事實應屬何種法律加以 歸納分類,反面言之,即國際私法層面上,各式各樣的法律概念,究應包含何種 事實關係方為妥當之問題。舉例而言,在跨國婚姻的情況下,夫死亡後妻可自夫 受有財產之權利,究竟屬繼承法制之範圍?抑或夫妻財產之範圍?某些國家之法 制上,將寡婦所得受有之遺產納入夫妻財產之部分而為規範,但在其他國家,則

108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出版,2007.03 修訂三版,頁 520;蘇遠成,國際私法,

五南出版,1995 五版,頁 41;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前揭書,頁 20-21;木棚照一、松岡 博、

渡辺惺之,国際私法概論 第 5 版,有斐閣,2007.06,頁 33;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 第 3 版,有斐閣,2005.5,頁 119-120。

109於國際私法總論的範圍中,如先決問題、適應問題等部分也會涉及事實之法律概念決定。

參見: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国際私法入門 第 6 版,有斐閣,2006.10,頁 18。再由法律關 係之性質決定一事觀之,有見解認為定性亦有階段性之問題,即所謂定性並不僅於選擇抵觸 法規範時係爭事實之法概念解釋而已,尚包括訟爭性問題之定性、連繫因素之定性,以及準 據法適用範圍之定性等各階段。參見: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出版,2007.03 修 訂三版,頁 526-532。然而,亦有論者強調,定性乃準據法適用之前提問題,而所謂連繫因素 之概念決定,則是適用準據法後就其結果所生之問題加以解釋,雖亦為事實之法概念解釋,

但與定性問題乃非相同之概念,不可混淆。參見:蘇遠成,國際私法,五南出版,1995 五版 頁 43-44。

110英文中對定性所用之名詞:classification 於其原始語意上亦為分類之意,亦可作為定性實乃 分類問題之一項依據。參見: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 第 3 版,有斐閣,2005.5,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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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基於自然人之死亡所導致之財產移轉,皆交由繼承法加以處理111。又如無人承 認繼承之情形,當確認外國籍被繼承人之財產無人可為承繼時,則就遺留在我國 之遺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乃歸屬於國庫,但就所謂無人 承認繼承所遺留財產何以能歸屬於國庫,亦即此種狀態下之財產應如何定性,歷 來迭有爭議。有認為112國庫乃基於領土主權之作用,而在遺產無人繼承時,依無 主物先占之法理取得該筆遺產,而被定性為物權準據法之範疇;另有認為113,國 庫乃作為繼承法上最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而就系爭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加以承 繼,故而納入繼承準據法之領域。因此在對同一原因事實之法律概念理解不同之 背景下,如何理解、定位系爭事實於國際私法上應屬哪一部份之法概念所涵攝,

便是一項與妥適選擇準據法有關之重要問題。

第二款 定性問題之沿革與判斷標準

定性問題之發現,最早由德國學者 Kahn 於一八九一年所提出之論文「潛在 之法律抵觸」揭示此一問題。其認為國際私法上,除了明示之法規抵觸及連結概 念抵觸114之外,尚有所謂潛在的法律抵觸,即不同國家對於某事項之抵觸法規設 計完全相同,連結概念上亦無歧異,但就該事項之法律概念內涵卻有不同之認 識,所以在形式上抵觸規定之設計相同,實際上於個案之適用卻可能大相逕庭。

而如此之潛在法律抵觸,實乃根源於兩國實質法上之歧異而生,只要實質法上對 於某法律概念之內涵認識有所不同,便難以避免國際私法上產生此種潛在之法律

111例如:瑞典之法律,便屬不承認配偶繼承權之立法例,而將夫妻相互間因死亡所得之財產。交 由夫妻財產制加以規範。參見:青木清,渉外相続法総論(特集 1 在日外国人の相続に関する実 務上の諸問題),市民と法 13 期,民事法研究会,2002.02,頁 22。

112矢澤しょう治,渉外遺産分割事件における相続人、相続分等の準拠法,判例タイムス 668 期,1989.04,頁 487;佐藤さよひ,ゼミナール国際私法,法学書院,1998.09,頁 40。

113沼辺愛一,外国人の遺産につき相続人不分明の場合の管理をめぐる諸問題, 判例タイムス 668 期,1989.04,頁 492;佐藤やよひ,ゼミナール国際私法,法学書院,1998.09,頁 40。

114舉例言之,某兩國就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皆規定依夫妻之住所地法,但雙方對於「住所地」

此一連結點之定義卻有不同認識,則規範雖於形式上相同,但在對同一連繫因素之理解不同 的前提下,於個案之適用結果自有衝突的可能。參見: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 第 3 版,有 斐閣,2005.5,頁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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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觸115

其後,法國學者 Bartin 更進一步以實例說明定性問題,如其以法國一八八九 年之(Anton v. Bartolo)一案之內容所設之例:A、B 兩國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和 繼承準據法皆有相同之規定,前者依結婚時夫之本國法;後者則無論動產或不動 產皆依被繼承人本國法。若有 A 國籍之夫婦,於結婚後夫變更為 B 國籍,且在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死亡,則生存之配偶應如何對夫所遺留之財產,主張其法律上 可享有之權利?由於夫死亡時具有 B 國籍,而依該國實質法之規定,並不承認 生存配偶對死者之財產享有何等權利。則本案若定性為繼承事件,妻將因此而無 法享受任何關於夫所遺留財產之利益。但如妻之主張並非基於繼承,而是以夫妻 財產制上之權利為其論據,則本件若定性為夫妻財產之問題時,由於所準據之 A 國法承認配偶一方死亡為夫妻財產制解消之原因,則妻之主張應被肯認。於本案 中 Bartin 對於定性問題應採之判斷標準,原則上與 Kahn 相同,皆認為以法庭地 法(法庭地實質法)為妥,只不過,Bartin 更進一步主張,如世界各國皆對定性 問題以法庭地法(從受訴法院之觀點而言,即自國法)加以判斷,即便各國之國 際私法規定表面上相同,也會因各自對定性問題之認定不同而適用相異的準據 法。故追求國際私法之統一,事實上乃不可能實現之願景116

關於定性之判斷標準,學說上之見解分歧,但各標準皆有無法迴避之缺失與 困難,至今仍尚無定論。分述如下117

一、法庭地法說

115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 第 3 版,有斐閣,2005.5,頁 121。

116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 第 3 版,有斐閣,2005.5,頁 122-123。

117以下之學說整理,參見: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出版,2007.03 修訂三版,頁 523-526;蘇遠成,國際私法,五南出版,1995 五版,頁 44-46;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前揭,

117以下之學說整理,參見: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民出版,2007.03 修訂三版,頁 523-526;蘇遠成,國際私法,五南出版,1995 五版,頁 44-46;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前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