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界亦不乏相關論述,但在歷經眾多討論後,仍將舊法原封不動放入新法典12。反 之,韓國則在繼承準據法之部分,參照國際條約及外國立法後,進行大幅度的改 正。此外,國際間亦不乏針對繼承準據法統一之努力,稍遠者為海牙國際私法會 議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第 十 六 會 期 公 佈 之 「 被 繼 承 人 遺 產 繼 承 之 準 據 法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Succession to the Estates of Deceased Persons), 晚近亦有歐盟於二○○五年公佈之「國際繼承與遺囑相關之綠皮書13(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Green Paper Succession and wills {SEC(2005) 270}),皆 可證明涉外繼承準據法之相關議題,並非乏人問津。回到我國之現況,適逢司法 院於二○○八年六月公布最新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草案,若於繼承準據法之部 分,藉由比較法之研究,引進外國學說及實務對繼承準據法及其相關問題之處 理,則無論將來修法之幅度如何,至少能充實我國現行法之解釋論內涵,而若欲 對此部分之規範進行大幅度變動,透過上開研究,相信亦能對立法論上可行之方 向有所助益。

綜上所述,在各國間之繼承制度並不統一、現實上涉外繼承仍有案件產生,

以及當前規範有更趨完備之必要等前提下,本文乃欲從解釋論及立法論兩方面著 手,探討涉外繼承之相關問題,並以準據法之選擇及適用為討論核心,且附帶就 國際私法上,其他與涉外繼承準據法會產生交錯之領域一併進行探討。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紛爭發生時,若其處理已到了不得不透過法院之程度,則首先將產生究竟何 地之法院對該事件具有管轄權之問題,在管轄之問題解決之後,則由受訴法院就 系爭案件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在法院經過上開認事用法之過程,而對該事 件表示見解後,則又產生受訴法院就該事件所為之裁判,其效力範圍如何之問

12小出邦夫編,逐条解説 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商事法務,2009.08,頁 349 以下。

13目前國內文獻尚無針對此一文件之論著,故此項文件之中文譯名僅為本文作者之暫譯。

例タイムス 668 期,1989.04,頁 500-502;奈良次郎,日本の裁判所による遺言執行者の選任及 び権限, 判例タイムス 668 期,1989.04,頁 505-508;川上太郎,渉外相続非訟事件の国際裁 判管轄,民商法雑誌 61 巻 6 期,有斐閣,1970.03,頁 65〖9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題,本文亦不針對此部分專為論述,僅在探討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及其例外 時,將有若干部分涉及之。

此外,如從我國現行規範觀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 四條規定關於繼承及遺囑之準據法,其中,本法第二十二條乃針對繼承準據法之 一般性規定,而同法第二十三條則就無人繼承之情形,規範被繼承人如有遺產遺 留於我國時之處理方式。故此二條文之解釋適用自應涵蓋於本文之研究範疇。有 疑義者,乃同法第二十四條關於遺囑準據法之規定,但因本條之立法理由已明文 表示其適用範圍僅及於遺囑本身,並不及於被繼承人或繼承人透過遺囑對繼承進 行干涉等關於遺囑實質內容之問題17,因此在繼承類型上雖有遺囑繼承及無遺囑 繼承之區別,但於前者之情形,遺囑本身之效力及其實質內容之效力,至少在我 國現行法上,仍規範於不同之條項中而不可加以混淆。則本文所處理之範圍自亦 不包括僅針對遺囑本身效力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

本文之研究方法,預計以文獻整理法及比較法研究為主。前者乃針對中文、

日文等語言之相關文獻,探討繼承準據法決定與適用上各部分之問題。後者則以 日文文獻為主,對晚近繼承準據法有所修正之國家及重要的國際公約、決議,盡 可能的納入研究之範圍。而在全文寫作上,此兩項研究方法乃穿插運用於各處,

一方面以文獻整理及比較法研究,探討同為大陸法系之國家(主要為日本),於 繼承準據法相關學說實務之發展狀況,期能將外國在此議題上累積的經驗,作為 我國未來發展的借鏡。再由整理後歸納之結論,作為現行規範有無不足,以及應 如何調整之論據,並配合比較法上對若干國家繼承準據法之分析,探討我國繼承 準據法於未來修法上可能的方向,期能在解釋論上充實既有規範之內涵,並在立 法論之部分提供若干可參考之意見。

17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頁 46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預計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從繼承制度之歧異,及事實現況之分析,

闡述本文題目形成之背景,藉由研究動機之提出,探討繼承準據法存在之必要,

並於本章明確劃定本文之研究範圍、所採用之研究方法,以及各章節研究架構之 說明。

第二章起為正文之部分,首先就繼承準據法之立法原則及現行規範加以說 明。由於準據法之功能乃在選擇應適用之實質法,且各國間法律制度之歧異實乃 根源於實質法層面上之不同,故本文在此章第一節中預計從實質法層面及抵觸法 層面著手,分別介紹繼承制度於不同的法律次元中之立法主義。第一項乃實質法 之部分,透過對現世大多數國家所採用所謂包括繼承制度和清算主義制度作說 明,描繪出繼承制度於現代民法中之面貌。第二項則詳述抵觸法上關於繼承制度 之兩大立法主義,即繼承統一主義和繼承分割主義,藉由對此二者之內涵、源流 等之介紹,解明繼承準據法於立法理論部分之上位概念。第三項則針對前述兩主 義進行比較,整理繼承準據法於立法原則上之演進潮流。第二節乃就我國現行有 效之繼承準據法規範為論述核心,於第一項處理我國國際私法上之繼承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針對其立法架構,所對應之原理 原則,檢視現行法之狀態與可能的缺失。第二項則為實務見解之介紹,藉由與繼 承準據法相關之實務裁判、座談會決議等,期能對實務在處理涉外繼承案件上之 態度有所掌握。第三節則在上述對理論及實際規範之理解下,提出本文對抵觸法 層面之繼承概念理解,以作為之後解釋論之基礎。

第三章處理我國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問題。乃對繼承準據法之各項構成要 件進行深入分析,主要討論者為各該事項是否為繼承準據法之規定所涵攝,以及 適用上可能產生之問題和因應之道,為本文之核心章節。第一節透過準據法決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與適用起點之定性問題,闡釋國際私法上繼承之概念,於第一項中首先說明定性 問題之定義、沿革、體系定位,以及判斷標準上之學說爭議。第二項則分別介紹 我國及日本實務上之案件,檢視涉外繼承事件於定性問題上之發展,並表明本文 在定性問題上之態度。第三項則表明本文對涉外繼承定性問題之立場。第二節研 究繼承開始及其衍生效力,第一項就繼承開始之定義,及宣告死亡、同時死亡等 於繼承準據法上之處理加以探討。第二項則處理繼承開始後關於應繼分、特留分 之算定,以及限定、拋棄繼承與抵觸法層面之問題,尤其在後者的部分,特別介 紹德國法上之並行原則,藉以探討繼承制度中,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性質之事 項,於準據法適用上之問題。第三節乃處理繼承人之問題,第一項針對繼承準據 法相關之先決問題,討論兩者間準據法適用之關連,第二項則針對傳統繼承準據 法適用之部分,包含繼承人之範圍、順位、繼承能力,以及繼承人之喪失繼承權 等問題,於抵觸法層面之處理。

第四節乃在處理繼承財產之問題,此部分之重點在於繼承財產之構成與移 轉,而在準據法之適用上,由於有繼承準據法與其他準據法之積極衝突產生,故 針對此項衝突,理論上有所謂「個別準據法突破總括準據法」之原則被提出,本 節便集中於此一理論之沿革、內涵,以及對涉外繼承事件所帶來的影響,以釐清 繼承財產之準據法適用問題。第五節處理遺產之清算與管理,乃就英美法系與大 陸法系認知歧異之遺產管理,建構相關概念之範圍,而將兩法系中之遺產管理、

遺囑執行,以及其他關於遺產清算之事項,如遺產分割,一併納入所謂「廣義的 遺產管理」概念,討論其在準據法上之處理方式爭議,以及廣義遺產管理人之權 限效力範圍,並提出本文對遺產管理準據法之選擇。第六節則是針對繼承人不存 在時,應如何處理準據法適用之問題,釐清無人繼承之定義,並介紹相關學說爭 議,而就其準據法適用之問題,介紹外國之情形,並針對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探討我國規範可能產生之問題及解決對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第四章之部分,則針對涉外繼承中之反致問題進行研究。第一節乃就國際私 法中反致條款之理論及適用進行討論。第二節則對適用繼承準據法時,是否有反 致之問題加以探討,而在肯定反致對涉外繼承準據法適用結果具有調整功能之情 況下,進一步討論所謂隱性反致於遺產管理準據法上之適用。研究繼承制度中,

兩大法系歧異之部分,究竟如何透過準據法之選擇與反致之交互作用而尋求個案 正義。

第五章乃是在前述二、三、四章,對現行繼承準據法諸般問題歸納整理之基

第五章乃是在前述二、三、四章,對現行繼承準據法諸般問題歸納整理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