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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繼承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第三節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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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之部分,則於解釋論上採用相同見解,逕以現行條文 作為依據,不僅在法律明確性上有所本,又可避開過去關於行為地法和被繼承人 本國法之爭議,應有作為我國法未來在相關問題上處理之參考價值。

第三目 限定、拋棄繼承相關程序規定與所準據實質法之關係

除了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準據法之適用問題外,在被繼承人本國法肯定得為 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情況下,仍有一項棘手的問題待解。對內國法院而言,若被繼 承人本國法為外國實質法之情況,法庭地實質法中之程序法規定,並無法預想其 可能在涉外案件上面臨何種制度而先為因應,然在國際私法之學理上,依照「程 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又導致法庭地之程序規定,必須配合其無法預見之外國 實質法而為運作。故在上述情形,法庭地法院應如何落實所準據實質法上關於限 定、拋棄繼承之要求,乃為一顯著的適應問題。對此,由於適應問題本身即屬尚 無明確定論之課題,且適應問題之態樣千變萬化,因而在統一的處理標準仍未建 立的情況下,僅針對上開法庭地程序法與本案準據實質法所生之適應問題而言,

初步的因應之道,乃於個案中視情況對法庭地之程序規定,盡可能賦予彈性而使 本案準據法之要求落實於法庭地國175。此乃因實質法層面上,程序法乃為使實體 法之規定落實而存在之配套,相對於蘊含特定法政策或價值判斷,而有各種強 制、禁止規定之實體法而言,自然在兩者有所衝突或欠缺時,由程序法方面進行 轉化或變更,乃是較可期待,也較為合理之選擇。

第三節 繼承人

從繼承之定義觀之,欲成為合法繼承人,首先需具備權利能力,因一般認知 的繼承,乃就被繼承人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加以繼受,自以得為權利主體,而

解釋上自應回歸原則。參考:林秀雄,國際私法上課講述內容。

175沢木敬郎、道垣内正人,国際私法入門,有斐閣,2006.10 第六版,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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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能力之人為前提。而在權利能力之上,又有繼承能力之概念,意即就特定 人之繼承,需符合一定資格方成為適格繼承人,如我國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雖為 法定繼承順序之規定,但該條規定亦可解為,只有與被繼承人具有一定親屬關係 之人,方得為繼承人。故由我國實質法之觀點,得為繼承之人,僅限於與被繼承 人有特定親屬關係之自然人。然而,比較法上,得為繼承之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

如在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德國、瑞士之繼承法,乃將國庫作為最後順位之法定 繼承人,故法人亦可能成為適格繼承人176。於抵觸法層面,關於繼承人之定性問 題,由於本文贊同國際私法獨自性說之觀點,而不受限於單一實質法上之概念,

故以下所稱之繼承人,原則上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此外,由於繼承制度兼含身分 法與財產法之兩面性質,使關於繼承之紛爭,除了遺產相關之爭議外,何人可為 繼承人,亦屬常見之爭議所在。而在涉外繼承之情況,尚因有所謂「先決問題」

之理論存在,所以就繼承人之認定上亦出現準據法之適用爭議。故本節不僅就典 型之繼承人資格、順序、繼承權喪失等部分探討準據法適用上之問題,就涉外案 件中,繼承為本問題時可能發生之先決問題,亦一併討論之。

第一項 涉外繼承為本問題時可能發生的先決問題

國際私法上之先決問題,乃一九三○年代由德國學者 Melchior、Wengler 所 發現177。由於此問題本身是否存在178,以及基於其定義要件、判斷標準等之爭議 而衍生出所謂「部分問題」、「先行問題」,皆導致先決問題於理論上,呈現一個 尚未完成的狀態。而本文僅欲探討涉外繼承準據法相關之先決問題,故不擬就先 決問題本身之理論沿革及學說爭議詳加介紹,僅從其與涉外繼承事件相關之角

176林秀雄,繼承法講義,元照出版,2005.11 初版,頁 13。

177柯澤東,國際私法,元照出版,2002.08 二版,,頁 78;廖蕙玟,「先決問題」之研究,東海 大學法學研究 28 期,2008.06,頁 118。

178明確認為先決問題不存在者,如:道垣内正人,ポイント国際私法(総論),有斐閣,2007.04 第 2 版,頁 118 以下;我國亦有認為先決問題或許根本不存在之見解。參見:林秀雄,論國 際私法上之先決問題,收錄於: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法律哲學與制度----國際私 法,元照出版,2006.01,頁 25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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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探討先決問題之定義、要件、判斷標準,並表明本文所持之立場。

第一款 先決問題之概觀

就問題本質而言,所謂先決問題,係指某涉外事件中,在主要爭議部分之上,

另有具涉外性之前提問題,就該前提問題之部分,應交由何者決定其應適用之準 據法,而區別出所謂本問題(主要問題)與先決問題(附隨問題)及其與準據法 選擇適用上之判斷問題。一般之教科書多引案例說明上述兩者,本文基於部分案 例可能在概念上有所爭議179,姑且以曾對先決問題表示明確意見的,日本最高裁 判所平成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小法庭判決,作為先決問題之抽象定義:「於 涉外的法律關係,為解決某一法律問題(本問題)而有必須先解決之不可或缺的 前提問題,該前提問題構成國際私法上本問題之外另一法律關係之情形,如此的 前提問題,既非依本問題之準據法,也非由本問題準據法所屬國之國際私法指定 其準據法,而是應依法庭地之我國國際私法決定其準據法。180」此項日本法院見 解雖未使用「先決問題」此一法學專有名詞,但就其敘述內容,已足描述先決問 題之特徵,且日本法院在本案亦表明關於先決問題準據法,應依法庭地國國際私 法決定其應適用準據法之心證。

質言之,先決問題亦為準據法之選擇適用問題,但因其發生繫於偶然,故為 使先決問題之討論有實益,眾多學說提出了關於先決問題之討論要件181。大致上

179例如:廖蕙玟,「先決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28 期,2008.06,頁 103 以下,其 前言中所舉之四類型案例,便非全屬先決問題。

180本段文字乃作者自譯,原文如下:「渉外的な法律関係において、ある一つの法律問題(本 問題)を解決するためにまず決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不可欠の前提問題があり、その前提問 題が国際私法上本問題とは別個の法律関係を構成している場合、その前提問題は、本問題 の準拠法によるのでも、本問題の準拠法が所属する国の国際私法が指定する準拠法による のでもなく、法廷地である我が国の国際私法により定まる準拠法によって解決すべきであ る。引自:日本最高法院網站 http://www.courts.go.jp。

181關於學者對先決問題前提要件之整理,可參見:吳光平,國際私法上的先決問題,法律評 論 69 卷 4-6 期合刊,頁 39-40 ;廖蕙玟,「先決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28 期,2008.06,

頁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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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歸納為以下四點:1 本問題準據外國實質法。2 先決問題乃於抵觸規範上有獨 立規定者,且亦可作為本問題而單獨存在。3 本問題所屬國國際私法與法庭地國 國際私法對先決問題指定之準據法不同。4 上開兩法之適用結果不同182。而在如 此的定義及要件下,先決問題仍然受制於準據法選擇標準之爭議而無定論。

關於先決問題準據法之選擇標準,歷來所提出之見解,可整理為以下諸說:1 法 庭地國際私法說 2 本案準據法所屬國國際私法說 3 折衷說(尚可細分為,前兩說 互為原則例外之見解,以及依具體個案選擇前兩說之見解)183。而各說強調之點,

無非在於內國判決統一、內外國判決調和,以及針對個案尋求關係最密切之準據 法則等價值判斷間擺盪、折衝,只不過目前為止似無任何一說取得絕對領導之地 位。

第二款 涉外繼承之先決問題

回歸本文之論述主軸,在涉外繼承問題成為本問題之情況下,符合上開定 義、前提要件,且曾為判斷標準之學說爭議援引為例者,至少有下述三種類類型:

案例一:配偶是否為繼承人時,以繼承為本問題,生存配偶與被繼承人之涉外婚 姻有效與否為先決問題。案例二:當養子女為繼承人時,繼承為本問題,被收養 之子女與被繼承人間,涉外收養有效與否為先決問題184。案例三:當婚生性有疑

182參見:林秀雄,論國際私法上之先決問題,收錄於: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法 律哲學與制度----國際私法,元照出版,2006.01,頁 257;劉鐵錚、陳榮傳,國際私法論,三 民出版,2007.03 修訂三版,頁 547-548。

183參見:溜池良夫,国際私法講義,有斐閣,2005.5 第三版,頁 228 以下;木棚照一、松岡 博、

渡辺惺之,国際私法概論 第 5 版,有斐閣,2007.06,頁 80-82;林秀雄,論國際私法上之先 決問題,收錄於: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法律哲學與制度----國際私法,元照出版,

2006.01,頁 258 以下:貳、學說之爭議部分。

184養子女於繼承法上之地位,各國實質法上有不同,且收養本身之相關法制,於各國間便已出現 歧異,故關於涉外收養及繼承併存之案件,其複雜度將不容小覷。簡言之,抵觸法層面上,關於 養子女於繼承法上之地位,將涉及被收養人與養家及本家間,法律上之親屬關係認定,因而影響 到被收養人可為何者之繼承人,且在收養準據法及繼承準據法不同之情況下,兩者之適用界線應

184養子女於繼承法上之地位,各國實質法上有不同,且收養本身之相關法制,於各國間便已出現 歧異,故關於涉外收養及繼承併存之案件,其複雜度將不容小覷。簡言之,抵觸法層面上,關於 養子女於繼承法上之地位,將涉及被收養人與養家及本家間,法律上之親屬關係認定,因而影響 到被收養人可為何者之繼承人,且在收養準據法及繼承準據法不同之情況下,兩者之適用界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