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不動產特銷稅對所得分配與財富集中的影響
第四節 特銷稅對於所得分配改善之效果
最後,本研究進一步分析特銷稅的收入和指定用途的支出對於所得分配的影 響。表 5.4.1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度之家庭收支調查資料所公布之所得分配為 6.17 倍,係將最高 20%所得者(戶)可支配所得/最低 20%所得者(戶)可支配 所得而得,未考慮特銷稅之徵收及稅收指定用途於特定社會福利支出前所得之結 果。假設特銷稅對非自用不動產課稅皆集中於最高 20%所得之家庭,同時該稅收 皆用社會福利支出,且受惠者為最低 20%所得之家庭,則課徵特銷稅可使最高 20%所得者(戶)之可支配所得減少數額相當於(特銷稅不動產稅收/最高 20%
戶數=888.50);最低 20%所得者(戶)之可支配所得增加之數額相當於(特銷 稅不動產稅收/最低 20%戶數=888.50),重新計算稅後及分配該稅收於社會福利 用途後之所得差距降為 6.14 倍。
如改以「總所得」計算,則未課徵特銷稅前,所得分配差距倍數為 5.89,稅 後及分配後之所得倍數降為 5.88。可見得特銷稅確實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
55 該 50%係由 e0.015/(1+ e0.015)轉換計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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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4.1 100 年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分配之狀況
單位:戶/新臺幣元
總平均 最低 20%所得組距 最高 20%所得組距 全體家庭戶數 7,959,828 1,591,966 1,591,964 可支配所得 907,988 296,352 1,827,354 所得總額 1,157,895 390,673 2,301,612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00 年家戶收支調查報告
表 5.4.2 100 年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課徵特銷稅前後分配之狀況(不動產)
單位: 元、倍、%
可支配所得 總所得
稅收總額 1,414,455,155 1,414,455,155
原始五等分位差距倍數 6.17 5.89
最高(低)所得組距每戶平均負擔(受
惠) 888.50 888.50
修正後之五分位差距倍數 6.14 5.88
所得差距倍數變動 -0.0035 -0.0027
所得差距改善程度 0.35% 0.2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五節 本章小結
本章利用財政資訊中心特銷稅和綜合所得稅資料交叉分析,發現房市之短期 交易確實與所得有明顯正向的關係,亦即房市投資客的所得狀況比較占優勢;若 再以投資標的物所在地分析,在北部地區的短期交易普遍都可替交易者獲得相當 的報酬,在中部、南部與其他區域,則顯示在地者的投資客也可以獲得相當顯著 的報酬,代表投資不動產獲利的機會是遍存於全國各地區,也顯示資金確實會往 投資報酬率高的地區移動。最後,特銷稅的施行確實大幅的降低短期交易輕易獲 取的利得,所代表的政策意涵就是:特銷稅有全國實行的必要,不應有地域上的 差別限制。
短期交易對房屋持有價值的影響方面,在大多數縣市都有明顯的正向影響。
就全國而言,每多 1 次房屋短期交易,賣方持有之房屋價值就會增加約 36 萬元,
再就各賣方戶籍所在地來分析,其中以臺中市的 97 萬元最高,其次為新北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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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萬元,再其次為臺北市與屏東縣分別為 48 萬元與 46 萬元。logit 研究顯示特 銷稅的實施使得每增加 1 次房屋的短期交易,就增加 59%被課徵特銷稅的機率,
可見得特銷稅有抑制短期交易的效果。
在土地的交易方面,也是短期交易愈多者,其土地持有價值也愈高,同時土 地短期交易次數也與所得有正向關係,而最高交易頻率者其土地持有價值為無短 期交易者的 80 倍以上,顯示土地財富方面的差距也是非常懸殊,與上述房屋短 期交易的結果是一致的。使用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地價資料,發現特銷稅繳納戶之 土地公告地價平均總額(1.06 千萬元)為非特銷稅繳納戶之土地公告地價平均總 額(1.6 百萬元)的 7 倍以上,顯示特銷稅繳納戶持有之土地價值遠比一般民眾 高出許多,代表財富差距也是極為懸殊,甚至超過所得差距倍數。而特銷稅的實 施使得每增加 1 次土地短期交易,就增加 50%被課徵特銷稅的機率,顯示特銷稅 有抑制土地短期交易的效果。
就所得分配效果而言,因特銷稅的收入基本上來自於所得具優勢者,而指定 用途的支出於社會福利基本上是由弱勢者受益,利用表 5.4.1 行政院主計總處之 家庭收支調查資料,發現在無特銷稅時,最高 20%所得者(戶) 可支配所得/
最低 20%所得者(戶) 可支配所得)計算之倍數為 6.17 倍。課徵特銷稅可使所 得倍數降為 6.14。如改以「總所得」計算,則未課徵特銷稅前,所得分配差距倍 數為 5.89,稅後及分配後之所得倍數降為 5.88。
總之,本章分析的結果所代表的政策意涵是:短期交易與所得和財富集中程 度呈現正相關,而且該關係普遍存在於全國各地區,並非只出現在都市地區,這 個現象顯示資金確實會往投資報酬率高的地區移動,直至各地區之稅後淨報酬率 相同達到均衡為止。因此,特銷稅有全國實行的必要,不應有地域上的差別或限 制。
第 2 個政策意涵是,房市短期交易造成的財富集中的程度(倍數)遠比所得 方面的差距更大,顯示特銷稅繳納戶和非繳納戶之間的財富差距非常懸殊,財富 集中的程度又遠比所得差距更嚴重;也顯示特銷稅確實針對房屋持有價值較高者 課徵,發揮了「量能課稅」的精神,幾乎沒有殃及無辜的情形。因此,未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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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革的重要性和所得稅一樣的重要,因為財富(存量)來自於所得(流量)多 年的累積,所得稅在公平面如果力有未逮,就必須依靠財產稅制予以補足。未來 財產稅的改革似應為主要重點,尤其持有稅負的進一步合理化,以及不動產交易 之資本利得朝向實價課稅方向的改革,值得戮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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