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自民國 98 年初以來,由於台北都會地區房價高漲,造成中低收入及受薪階 級買不起房子的民怨,引起政府相當重視。當時房屋市場的失調與失衡,引發許 多問題,包括1:
一、 市場供需均衡面
就整體住宅供需數量而言,有潛在超額供給的隱憂,且不同區隔市場之房屋 品質及價格也呈失衡。在高房價下,透過財富資產累積,造成增值部分由少數者 獲得,形成社會利益分配失調。同時因市場過多資金投入房屋市場,排擠其他產 業及公共建設的投資,減少實質面生產,造成資金分配不均現象。
二、 購屋負擔面
房屋價格與區位有高度關聯性,從近年房價變動趨勢顯示,台北都會區房價 漲幅波動較大,購屋負擔較重,造成中低收入及受薪階級的購(租)屋能力相對 較弱勢,排擠其他民生需求,亟需協助。
三、 住宅資訊面
臺灣地區房屋市場資訊相當不完整,導致市場參與者很難獲得完整的資訊,
當供給者與需求者雙方擁有住宅資訊不對稱時,部分個體的經濟行為將受到干擾,
使市場機能無法充分發揮調節供需功能。鑒於購屋者對於不動產交易正確資訊之 掌握困難,因此政府亟需建立透明的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機制。
四、 金融面
截至 99 年 1 月底,銀行辦理住宅及企業建築放款之法定比率為 20.77%,尚
1 請參閱行政院經建會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網址: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3493&e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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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法規定上限 30%範疇內,由於資金充裕及房貸利率低,假性投資需求增加,
亟需對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另截至 98 年底整體保險業資金運用於不動產投資 之比率為 4.81%,雖尚未逾法定上限,惟資金寬裕,若過度投入房市,將排擠其 他產業投資需求,亟需有效引導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及產業建設等。
五、 社會公平面
部分地區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及土地稅之公告現值與實際差距過大,未覈實反 映土地及房屋持有成本。
六、 其他相關事項面
建商廣告過於渲染,引發社會觀感不佳。同時,部分地區國有土地標售造成 市場價格預期波動,另欠缺住宅法,影響住宅相關措施之落實。
鑒於房屋市場為整體經濟重要的一環,對經濟成長具有高度直接貢獻,同時 為金融體系之債權標的及全民之重要財富資產。因此,合理、有效引導房屋市場 健全發展以及經濟的穩定成長,經建會於 2010 年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以 穩定社會經濟,並滿足中低所得及受薪階級之基本居住需求。該方案係秉持「因 地因人制宜」、「溫和有效」、「健全穩定」、「社會公平」、「資訊透明」及「相關配 合措施」等 6 大原則,就「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均衡」、「協助輔導中低收 入戶及受薪階級提升購(租)屋能力」、「住宅資訊」、「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社 會公平」及「相關配合措施」等 6 項課題,提出 21 項處理原則及 41 項具體措施,
業經行政院 99 年 4 月 22 日院臺經字第 0990021410 號函准予備查,並由各部會 積極落實推動。
也因此,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政府在租 稅面提出的政策之一就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財政 部認為當時房價不合理飆漲,非不動產市場之正常現象,已為民怨之首,且房屋 短期移轉稅負低,而土地短期交易未課徵土地增值稅,加以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 揚引發不當奢侈感受,因此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
以符合社會期待,乃參考美國、新加坡、韓國及香港之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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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銷稅。
該條例順利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於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屋市場方案 6 大課題及 21 項具體措施,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銷稅。所有權 人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含 2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 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 應依法繳納特銷稅,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
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 5 條列舉 11 種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不動產之相 關情形予以排除課稅,主要是參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4 條、第 39 條、第 39 條之 2 及銀行法第 76 條等規定,增訂排除項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舍、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以自住房地 拆除改建、合建分屋及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所分配取得者。
至於不動產以外之其他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係針對高額消費貨物或勞務課 徵,其目的在使高額消費負擔合理稅負,且因具有購買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之能 力者,多屬高所得者,因此對高額消費行為課徵特銷稅等同責成高所得者負擔額 外稅捐,不但對維護租稅公平及衡平社會觀感有正面助益,所徵收之稅課收入用 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更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但是也參照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及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規範符合對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 或從事教育、研究、國際比賽等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免稅;另非屬野生動物保育 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以及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之高額入會費,
亦不包括在課徵範圍。
當初制定該條例時,並未分地區及訂門檻,主要是因為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 為加重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負,以達到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不只於已有房價不合 理飆漲之部分都會區實施外,對其他地區一體適用,可收預防投機炒作之效,且 如選擇部分地區施行,資金恐流向不課徵之地區,將造成未課稅之地區房價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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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漲。反之,若課特銷稅能使房價穩定,可使民眾購屋支出減少,增加其可支 配所得,帶動消費增加,反而有利於該地區之就業,也有利於整體經濟。其次,
因為各地不動產價值差異甚大,民眾購屋能力多與當地所得水準有關,難以訂定 全國一致性標準;即使總價值偏低之不動產不表示無炒作之可能,投機亦有可能 偏向炒作套房等小單位或藉由分次移轉規避門檻限制,致未能落實政策。且該本 條例已合理訂定排除課稅範圍,正常交易不受影響,因此立法時乃不宜再限制地 區及金額。
至於不論獲利與否,皆須課稅之理由,在於特種銷售稅(Excise tax)屬於 針對特定行為或標的或者為了實現特定目的或目標而徵收的銷售稅,與該行為賺 賠無關,就像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一樣,不論買賣有沒有賺錢,都要課營業 稅、貨物稅。且若有賺錢才課稅,係就資本利得課稅之概念,將使稅基縮小,恐 使抑制短期投機之交易行為之政策效果打折。
至 102 年 6 月止,特銷稅條例施行已逾兩年,針對短期不動產交易課徵特銷 稅之效果如何?有無達到政策目標?在稅政實務或稅制設計方面有何問題或缺 失?是否對特定產業或部門,乃至於對地方政府造成負面衝擊?抑或對所得分配 之改善或房市之合理健全發展,乃至於居住正義之實現另有貢獻?未來是否繼續 實施?有無其他更佳又可行的替代方案或措施?或需進一步改革?是否需要其 他配套措施?這些一直都是產官學界及社會大眾高度關注的議題,因此實有在實 施兩年後針對上述問題深入探討研析之必要。
因此,本研究針對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對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及高價特種 貨物及勞務需求,乃至於地方政府稅收等面向進行影響分析,以檢視特銷稅條例 之實施成效及所得重分配效果,將研究結果向社會各界說明,並從研究發現研提 具體建議方案,俾供後續執行或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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