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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自民國 98 年初以來,由於台北都會地區房價高漲,造成中低收入及受薪階 級買不起房子的民怨,引起政府相當重視。當時房屋市場的失調與失衡,引發許 多問題,包括1

一、 市場供需均衡面

就整體住宅供需數量而言,有潛在超額供給的隱憂,且不同區隔市場之房屋 品質及價格也呈失衡。在高房價下,透過財富資產累積,造成增值部分由少數者 獲得,形成社會利益分配失調。同時因市場過多資金投入房屋市場,排擠其他產 業及公共建設的投資,減少實質面生產,造成資金分配不均現象。

二、 購屋負擔面

房屋價格與區位有高度關聯性,從近年房價變動趨勢顯示,台北都會區房價 漲幅波動較大,購屋負擔較重,造成中低收入及受薪階級的購(租)屋能力相對 較弱勢,排擠其他民生需求,亟需協助。

三、 住宅資訊面

臺灣地區房屋市場資訊相當不完整,導致市場參與者很難獲得完整的資訊,

當供給者與需求者雙方擁有住宅資訊不對稱時,部分個體的經濟行為將受到干擾,

使市場機能無法充分發揮調節供需功能。鑒於購屋者對於不動產交易正確資訊之 掌握困難,因此政府亟需建立透明的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機制。

四、 金融面

截至 99 年 1 月底,銀行辦理住宅及企業建築放款之法定比率為 20.77%,尚

1 請參閱行政院經建會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網址: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3493&e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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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法規定上限 30%範疇內,由於資金充裕及房貸利率低,假性投資需求增加,

亟需對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另截至 98 年底整體保險業資金運用於不動產投資 之比率為 4.81%,雖尚未逾法定上限,惟資金寬裕,若過度投入房市,將排擠其 他產業投資需求,亟需有效引導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及產業建設等。

五、 社會公平面

部分地區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及土地稅之公告現值與實際差距過大,未覈實反 映土地及房屋持有成本。

六、 其他相關事項面

建商廣告過於渲染,引發社會觀感不佳。同時,部分地區國有土地標售造成 市場價格預期波動,另欠缺住宅法,影響住宅相關措施之落實。

鑒於房屋市場為整體經濟重要的一環,對經濟成長具有高度直接貢獻,同時 為金融體系之債權標的及全民之重要財富資產。因此,合理、有效引導房屋市場 健全發展以及經濟的穩定成長,經建會於 2010 年提出「健全房屋市場方案」,以 穩定社會經濟,並滿足中低所得及受薪階級之基本居住需求。該方案係秉持「因 地因人制宜」、「溫和有效」、「健全穩定」、「社會公平」、「資訊透明」及「相關配 合措施」等 6 大原則,就「台北都會區住宅供給與需求均衡」、「協助輔導中低收 入戶及受薪階級提升購(租)屋能力」、「住宅資訊」、「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社 會公平」及「相關配合措施」等 6 項課題,提出 21 項處理原則及 41 項具體措施,

業經行政院 99 年 4 月 22 日院臺經字第 0990021410 號函准予備查,並由各部會 積極落實推動。

也因此,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政府在租 稅面提出的政策之一就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財政 部認為當時房價不合理飆漲,非不動產市場之正常現象,已為民怨之首,且房屋 短期移轉稅負低,而土地短期交易未課徵土地增值稅,加以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 揚引發不當奢侈感受,因此為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

以符合社會期待,乃參考美國、新加坡、韓國及香港之立法例,對不動產短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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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特銷稅。

該條例順利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於 100 年 5 月 4 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屋市場方案 6 大課題及 21 項具體措施,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銷稅。所有權 人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含 2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 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 應依法繳納特銷稅,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

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 5 條列舉 11 種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不動產之相 關情形予以排除課稅,主要是參照土地稅法第 28 條、第 34 條、第 39 條、第 39 條之 2 及銀行法第 76 條等規定,增訂排除項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參照一生一屋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舍、

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以自住房地 拆除改建、合建分屋及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所分配取得者。

至於不動產以外之其他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係針對高額消費貨物或勞務課 徵,其目的在使高額消費負擔合理稅負,且因具有購買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之能 力者,多屬高所得者,因此對高額消費行為課徵特銷稅等同責成高所得者負擔額 外稅捐,不但對維護租稅公平及衡平社會觀感有正面助益,所徵收之稅課收入用 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更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但是也參照貨物稅條例第 3 條及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規範符合對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 或從事教育、研究、國際比賽等性質之高額消費貨物免稅;另非屬野生動物保育 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以及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之高額入會費,

亦不包括在課徵範圍。

當初制定該條例時,並未分地區及訂門檻,主要是因為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係 為加重買賣非自用不動產稅負,以達到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不只於已有房價不合 理飆漲之部分都會區實施外,對其他地區一體適用,可收預防投機炒作之效,且 如選擇部分地區施行,資金恐流向不課徵之地區,將造成未課稅之地區房價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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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漲。反之,若課特銷稅能使房價穩定,可使民眾購屋支出減少,增加其可支 配所得,帶動消費增加,反而有利於該地區之就業,也有利於整體經濟。其次,

因為各地不動產價值差異甚大,民眾購屋能力多與當地所得水準有關,難以訂定 全國一致性標準;即使總價值偏低之不動產不表示無炒作之可能,投機亦有可能 偏向炒作套房等小單位或藉由分次移轉規避門檻限制,致未能落實政策。且該本 條例已合理訂定排除課稅範圍,正常交易不受影響,因此立法時乃不宜再限制地 區及金額。

至於不論獲利與否,皆須課稅之理由,在於特種銷售稅(Excise tax)屬於 針對特定行為或標的或者為了實現特定目的或目標而徵收的銷售稅,與該行為賺 賠無關,就像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一樣,不論買賣有沒有賺錢,都要課營業 稅、貨物稅。且若有賺錢才課稅,係就資本利得課稅之概念,將使稅基縮小,恐 使抑制短期投機之交易行為之政策效果打折。

至 102 年 6 月止,特銷稅條例施行已逾兩年,針對短期不動產交易課徵特銷 稅之效果如何?有無達到政策目標?在稅政實務或稅制設計方面有何問題或缺 失?是否對特定產業或部門,乃至於對地方政府造成負面衝擊?抑或對所得分配 之改善或房市之合理健全發展,乃至於居住正義之實現另有貢獻?未來是否繼續 實施?有無其他更佳又可行的替代方案或措施?或需進一步改革?是否需要其 他配套措施?這些一直都是產官學界及社會大眾高度關注的議題,因此實有在實 施兩年後針對上述問題深入探討研析之必要。

因此,本研究針對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對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及高價特種 貨物及勞務需求,乃至於地方政府稅收等面向進行影響分析,以檢視特銷稅條例 之實施成效及所得重分配效果,將研究結果向社會各界說明,並從研究發現研提 具體建議方案,俾供後續執行或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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