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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規範之問題

第五章 我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之監察制度

第四節 現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規範之問題

二○一五年新修正公司法於股份有限公司章中,以專節之方式 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該條文僅十四條,大多係放寬一般股份 有限公司規範中之限制,該次新增訂之條文是否與閉鎖性公司所需 具備之需求相符,值得深思。另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仍為 股份有限公司,其就公司組織機關構成仍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無 差異,在現行法準用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 公司而言是否將造成公司發展侷限,以及是否產生公司經營運作上 之困境,值得深入觀察。

第一項 條文規範多與閉鎖性公司之特性無關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範相較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 法規範較為彈性開放,然詳究其規範內容,是否與閉鎖性公司之特 質有所關聯,不無疑慮。

公司法增訂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中,制訂許多不同於一 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規範,包括禁止募集設立、發起人選任董監事 得不適用累積投票制、可發行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承認複數表 決權及黃金股、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取代及書面同意制度之引進

、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允許每半年分派盈餘、可私 募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董事會發行新股之 特別決議與出資種類。以下就各條文進行介紹,並探究其與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之本質「閉鎖性」是否有關連性。

一、禁止募集設立

公司法第三五六之三第一項條規定:「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

,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本條之規範係為維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閉鎖性而制定。為強 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閉鎖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時,

應僅由特定人共同出資成立,故公司之設立應僅限於發起設立,不 得對外向不特定人為公開募集資金,實屬當然。此外,公司法第三 五六條之四第一項亦規定,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皆 係表現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公司且具閉鎖性之特徵。

二、發起人選任董監事得不適用累積投票制

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三第五項規定:「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 司法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之時,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 察人之方式,允許公司得以章程另約定是否採用累計投票制,或選 擇其他投票方式做為計算方式。

就投票制度(選任方式)有二:累計投票制及全額連記法,兩者 投票制度在過去我國公司法制史上皆出現過,兩種制度皆每一股份 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然在累計投票制之下,股東得 將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並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

權較多者當選董事160;全額連記法則不能將全部的票集中於一人身 上,只能分別給予不同之人。

我國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係採用累 計投票制作為公司內部股東行使投票權之方式,其主要目的在於增 加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中之代表權,以每股乘以應選董事席位之方式

,將選舉權膨脹,並藉由將該被膨脹的投票權集中行使的方式,希 望有助於少數股東更容易選出其代表,以避免董事會為大股東所壟 斷161。且依據公司法第一九八條之立法理由,係在使公司大股東不 能完全操縱公司,同時使得「小股東或小股票聯合起來,把票集中 選舉,可得到少數董事之席位」。

然而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係由特定成員組成,股東 間相互信賴關係緊密,且對於公司之經營決策方向、未來發展皆有 一定共識,較不易出現少數反對股東之情形,無需特別另外保障少 數股東,因此公司法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選舉制度,並不嚴 格要求其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僅能以累積投票制作為選舉制 度。

然本條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選舉制度,僅係給予公司經營 上之彈性自由,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質─閉鎖性無關,公司 無法藉由選任制度達到閉鎖公司之目的。

160 公司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161 林建中(2013),〈一個關於累積投票制的疑惑〉,《政大法學評論》,132 期,頁 73。

三、可發行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

資本三原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重要原則,其中資本維持原則係 指公司設立後、存續期間內,公司至少需經常維持相當於資本額之 財產,已具體財產充實公司的抽象資本,藉以保障公司債權人,避 免日後債權人之債權因實收資本不足而無法獲得求償162。而票面金 額制度為我國公司法為落實資本維持原則之方式,所謂票面金額股 係指股份每股具有一定金額,而其金額又應歸於一律,且每股金額 即股份總數為章程應記載事項163。相較於票面金額股,無票面金額 股係指股票上只記載其表彰之股份數,而未記載票面額之股份164。 我國公司法上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僅承認票面金額股,而不承認無 票面金額股,無面額股僅於外國公司來台上市允許之。然公司市值 可能因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因素而發生變動,公司之股票價值亦 隨之波動起伏,因此票面金額股上之金額並絕非絕對。

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六規定:「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 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 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因無面額股無票面金額,故無溢價發行所得股款 之資本公積概念,因此無法以該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無償配股或發行 現金予股東,故本條後段明文規定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本條規範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中,使公司發行股

162 柯芳枝(1997),《公司法論》,頁 123,三民。

163 公司法 129 條 3 款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 蓋章: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公司法 140 條前段:「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 面金額。」;公司法 156 條 1 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

,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164 王文宇(2001),〈公司資本制度與股票面額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73 期,頁 73。

票之價格不受股票面額限制,得以更加容易籌集資金,然卻非針對 閉鎖性而設立規範。

四、承認複數表決權及黃金股

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之基本原理原則係採所謂「一股一權制度」

,即每一股一表決權,此為股份平等原則之具體實現,雖公司法對 於每股有一表決權之原則,容許在特種情況下,對於股東的表決權 得加以限制或排除等措施的例外規定。此種例外措施,僅止於公司 法規定範圍為限,不容許公司以章程自由設定165

有關股份表決權差異之內容,我國公司法第一五七條第三款規 定,公司得以章程明定「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 無表決權。」基於股東平等原則,股東間之權利義務應盡量平等一 致,因此對於公司法第一五七條之解釋,多認為「限制或無表決權

」在表示特別股的表決權數可以不如普通股,而非優於普通股。換 言之,公司法只認可對其決議事項能否行使表決權做差別待遇,對 於一般賦予多數表決權,或一定股數以上持股者之表決權數做上限 或遞減式規定,則係不認可。又公司法因股東屬性,而排除其持股 表決權之行使166,以達為維持公司公正支配之目的所必需之規定167。 由於閉鎖性公司帶有屬人之性質,而與惟有屬物性質之公開公 司有所不同。其屬人之性質特別表現在表決權制度上,股東會表決

165 黃清溪(2017),《公司法基礎理論:股東會篇》,頁 75,五南。

166 例如公司持有自己之股份,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以及被控制公司與其從屬公司直 接或間接控制之她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等,其股份均無表決權。

167 黃清溪(2017),《公司法基礎理論:股東會篇》,頁 79,五南。

權德因股東的屬性不同,而作不同待遇之章程規定,應該是被允許 的168。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立法目的係在鼓勵青年創業,為避免 其為防止因增資而被創投或被他人取得經營權,而選擇不增資,造 成公司規模無法擴大發展,且鑑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較具偏向私人契 約之性質,不似公司發行公司有廣大不特定投資人持股之情形,因 此公司法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採取例外制度,使股東得以不受 一股一權之限制。

基於上述理由,我國公司法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上採 取複數表決權及黃金股。依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七規定:「公司發 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

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 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 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

、方法或轉換公式。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

、方法或轉換公式。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七、特別股權利、義